高等教育的成本补偿政策与社会公平性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性问题论文,社会公平论文,成本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自1995年我国高等院校实行普遍性的收费上学制度以来,学费收入成为高等教育经费来源中增长最快的部分,成本补偿率有了很大提高。但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此持怀疑态度,担心普遍收费制度的实施会对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性产生负面影响。那么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从以下几方面作一分析。
一、“免费”上学和“双轨制”并不公平
1.国拨高等教育经费不足将是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国情,免费上学政策妨碍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我国是一个经济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大国,担负着对2亿多人口实施正规教育和对7亿多社会劳动力进行教育培训的繁重任务。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1年的统计,中国教育公共支出约占全世界教育公共支出的1.04%,而负担的三级正规教育学生数却占世界总数的17.9%。近年来,我国本来已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政府财政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比例又从1978年的32%降低到1996年的10%左右,导致预算内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不仅难以实现4%的目标,反而连年下降,从而与国际教育经费投入平均水平的差距日益加大。面对这样的基本国情,要根本解决高等教育办学经费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单靠国家增加拨款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要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供更多的入学机会,必须实现高等教育筹资多元化,其中改变过去那种国家大包大揽的做法,实行收费上学的成本补偿政策就是重要的措施之一。
2.我国高等教育人均占有经费的水平高于亚洲其它国家,说明在公共资源的占有上存在较大的不公平性。一方面,国家拿不出更多的钱来扩大教育规模;另一方面,国家已经投入的宝贵教育经费资源又只被少数人享用了。
表1 亚洲部分国家或地区1993年总入学率和高等教育公共支出比较
国家或地区 大学总入学率(%) 高教公共支出占教育
总支出的比例(%)
中国 4*
19
印度 814
印度尼西亚10
15
泰国 19
16
韩国 517
中国台湾 39
17
*此比例包括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入学率。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报告:《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中国财经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由上表可见,中国在同龄人大学总入学率大大低于亚洲许多国家的情况下,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占教育总支出的比例却高居榜首。这说明国家宝贵的公共资源仅被少数人享用着,那么这些少数人又属于哪个阶层呢?根据萨卡若普洛斯1985年的研究成果,政府对高等教育实施高补贴的政策时,受益最大的反而是最高收入阶层的家庭。这一点也已被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3.三级教育投资比例失调加剧了入学机会的不平等。由于高等教育办学成本高,耗资大,而财政又主要依靠国家拨款,政府为了解决高等教育供求上的尖锐矛盾,不能不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使我国三级教育投资比例呈现表2的所示状态。
表2 部分国家大、中、小学生均经费的比较
(以小学生均经费为1)
国家 小学中学大学
日本 1
1.5 5.7
美国 1
1.4 4.6
英国 1
1.2 1.3
前联邦德国1
1.9 4.8
法国 1
3.2 4.0
前苏联1
1.2 4.5
菲律宾1
0.7 2.3
泰国 1
1.1 6.1
孟加拉1
2.217.3
中国 1
6 66.5
资料来源:王善迈主编:《教育投资与财务改革》,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页。
由表2可见,我国对三级教育的经费投资比例与教育结构恰好相反。由于高等教育占用资金过多,义务教育不能从国家财政得到足够的支持。这种被扭曲了的投资结构加重了地方政策和个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和农村人口的义务教育经济负担,使边远贫困地区陷入经济贫穷与教育落后之间的恶性循环。显然对不利人群来说这是一种不断加剧着的不公平。同时,如果这种不合理的投资结构和学费负担结构长期得不到改变,随着高等教育个人收益比社会收益高出许多,将会进一步刺激公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在公众压力下,政府不得不把更多的公共资金用于高等教育,从而加剧教育投资结构的畸形化,导致更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出现。
4.“双轨制”收费制度的不公平性。自1983年开始,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形成了实行国家任务和调节性(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两种并列的计划形式,相应地在录取新生时采取不同的录取分数标准和收费标准,简称“双轨制”。在调节性计划的比例逐年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一部分分数相对较低的考生自费上了大学,人们称这种现象为“分不够,钱来凑”。而那些分数相对较高的考生却因经济原因上不了大学。这种情况不仅降低了高等学校的生源质量,而且使社会丧失了一些来自贫困家庭而富有才华的人才。“双轨制”在一定程度上所形成的金钱与分数的交换关系,使来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心灵蒙上因贫困而遭受岐视和压抑的阴影。
二、成本补偿政策对社会公平性的促进作用
1995年以来,高校普遍实行了收费上学的成本补偿政策,这不仅扩大了教育经费来源,而且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促进社会公平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1.公共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得到增强。实行了收费上学的成本补偿政策后,每个大学生的培养费用由学生个人和家庭来分担一部分,每个大学生所消耗的公共教育资源就相对少一些。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一定的高等教育投资就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上大学的机会;而一定的教育投资也可以支持更多的义务教育,为更多的不利人口提供享受最基本的受教育机会。
2.促进社会成员就业机会的均等和收入差距的缩小。在国家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一定的情况下,收取学费使高等教育经费总量有所增加,从而为更多的人提供了上大学的机会,这样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加大,从而使其竞争优势相对减少,相应的收入水平就会降低。与此同时,由于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社会群体缩小,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也相对减少,其竞争优势得到相对加强,收入水平也就相应提高,从而降低了社会成员就业机会的不均等性,缩小了收入之间的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性。一份由韩国职业工资调查机构提供的最新分析证实了这一结论。在1980至1990年这十年间,韩国高等学校毛入学率从1980年的16%上升到1990年的51%,此间年龄在25-34岁全日工作的大学和中学男性毕业生,在1980年前者比后者高67%,1990年下降到26%,说明他们就业机会之间的差异在缩小。
三、实行成本补偿政策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趋势
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实行成本补偿政策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
1.分享收益者须分担成本。如果把教育支出作为一种投资来对待的话,这种投资是能够产生预期的经济与非经济效益的。高等教育是一项既能给个人,也能给社会带来收益的社会活动。从经济角度而言,高等教育投资的个人收益主要指受教育者个人终生收入的提高,高等教育投资的社会收益是指其对社会经济增长的贡献。因此,按照受益者应当分担投资的原则,从高等教育中获益的个人和社会都应当承担投资。那种过去我国长期存在的少数个人免费享受宝贵的公共教育资源的现象,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况且,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已从1978年的45%提高到近年来的70%以上,这说明由个人分担部分教育成本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也具备了可能性。
2.收取学费及适时调整学费标准,应当成为调节高等教育供需矛盾的经济杠杆。由于我国特定的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背景所致,高等教育一直处于供小于求的“非均衡状态”。随着人们对知识经济认识的逐步加深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非均衡”状态存在日益加剧之势,按照西方经济学理论,使市场供需之间由“非均衡”向“均衡”过渡的经济杠杆就是调整价格。可以说,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个人教育需求与价格成反比。我们不妨可将收取的学费视为教育在社会可支付范围内的一种“价格”(而不是它自身价值的转化形式),那么适时、适当地对其进行调整不失为使高等教育供需相对平衡的手段之一。
四、几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1.成本补偿政策必须与学生资助政策配套实施,才能改善低收入家庭子女在高等教育机会分配中的不利地位,从而真正发挥成本补偿政策对社会公平性的促进作用。
2.成本补偿的比例即学费标准的确定至少需兼顾以下两方面。
(1)社会的心理及经济承受能力。从世界银行近些年统计的30多个国家公立大学收费情况来看,学费占经常费用支出的比例从4~40%不等,大多数国家在20%以下。我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应审时度势,慎重而适当地确定收费标准,且不宜在短期内提高过快。作为发达国家的英国,在这方面是有过教训的。该国学费收入占大学总收入的比例曾经从1988-1989年度的15%猛增到1992-1993年度的34%,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反抗,1993-1994年度又不得不恢复到原来水平。
(2)确定学费标准时应注意需求的的价格弹性,要关注当学费提高时,来自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群体对教育需求的变化。当然,来自富裕家庭学生群体的教育需求是“无弹性需求”,学费标准的变化基本不会对其需求产生影响;对于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群体而言,无论学费高低,他们都没有支付能力,主要靠资助来完成学业。而对于那些勉强能够支付学费的中等收入家庭的学生群体而言,其教育需求对价格的反应非常敏感,是典型的“弹性需求”。如果学费增长数额超过这类学生群体的经济能力,则或者会制造新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现象,或者会加重大学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负担。因此,调整学费标准时,应主要关注中等收入家庭学生的弹性需求,防止政策的变化对社会公平性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