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科举中的考差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科举论文,清代论文,试论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63(2007)04—0011—07
考差是清代对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的选拔考试。清制,乡试考官届期从京官中差遣,称为“试差”,而对其之选拔考试,即称“考试试差”,简称“考差”。考差乃清代之创制,体现了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搞清这一制度推行的原因及状况,对深入研究清代科举制度无疑是有帮助的。
一 考差之缘起
清初,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的选派,并无考试一项。顺治二年定:“顺天乡试主考,该府尹先期题请;各省主考,该巡按御史先期题请。礼部将应差者先后疏名上请。”同年又定:“今后乡试主考,除翰林、六科照例皆以次差遣,临期倍取正陪,题请钦点外,其余各衙门咨送,务遴才品,不得但取资次,亦不得浮猎声华。”① 可见,从最初定制时,清政府即要求主考官必须是才品兼优,因为这是保证公平取士的必要条件。所谓“倍取正陪”,即指按规定选拔人数的两倍推荐,一为正选,一为备选。据文献记载,顺治五年之乡试,曾对各省正副主考官,“令内院、吏部、礼部公同考选派发”②。这次所谓的考选,并非严格意义的考试选拔,而只是一般的考核。总之,由礼部开列名单,题请上裁,一直是清初选拔乡试主考官的基本方式。
乡试主考官选拔方式的变化,主要在于科场弊端的不断暴露。自顺治十四年顺天、江南科场案发后,大小案不断,乃至每科乡试后都会有士子鼓噪,指责取士不公。这当然引起了清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除了严惩违法的考官、考生外,还要通过完善制度,尽量杜绝弊案发生。我们可以看到,清代科举制度中有许多新的内容都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如搜落卷制度、复试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取士。还有发还落卷,也是清代的新举措。康熙七年明确规定:乡会试榜发后,十日内允许落榜士子领取自己的试卷阅看,考官不得“藏匿勒索”,落卷必须由考官批注不中缘由,如考官“妄抹佳文”,允许该生赴礼部控告。③ 此外,试卷磨勘、科场回避制度在清代也更加完善。所有这些,都反映出清政府为公平取士所做的努力。
如果说上述措施重在针对考官的人品,那么,考差的创建则是针对考官的学问,因为这同样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阅卷取士过程中,往往因为考官学问有限而造成取舍不当,雍正帝就曾明确指出这一问题。他认为,朝廷选试差,以往主要强调“人品端方、素行谨恪”,这对于“慎守法度、洗涤弊端”是有益的,但忽视了对考官学问的要求,以致“有学问不及者”亦膺是选,造成“所取之文未尽满人意”④。显然,考官学问不及,即使他人品再好,也难保证阅卷的公平。因此,保证考官的文化素质、业务水平,也是清政府十分重视的环节。雍正帝继位之初,即指令吏部不得开列文章荒疏之人,“若将此等人差往,不能阅文,殊属无益”⑤。并一再强调:“考官专司衡文之任,必须学问明通者,始能鉴别不爽。”⑥
乾隆帝也多次指出:“各省正副考官,司鉴衡之任,必得学问优瞻,校阅精明,而品行端方,秉公持正者,始足以获真才而襄巨典。”⑦ 正是从雍正朝起,对考官的学问鉴定提到了议事日程。而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必然是在各项防弊措施完成之后才会顾及。因为顺康时期,科场弊端成为主要矛盾,因此,狠抓考场纪律,严格考务管理是首要任务,对考官文化素质的要求只能放在次要位置。康熙帝甚至认为,学问不是最重要的,而人品尤重。康熙四十四年,顺天乡试榜发后,人多议论,“怨其不公”,以致“应试者各执落卷以示人,又作草人,至试官家门砍之”。康熙帝指责考官,并称:“科场之设,以为选择人材之地,于此事而行之不正,虽学问优长,何益之有?”⑧ 显然,康熙帝更强调人品。 在严厉整饬考场弊端的过程中,康熙朝还出现了一个现象,许多乡试主考官在入闱前撰文自誓,向世人表明要秉公办事,“为朝廷遴拔真才,不为身家营谋私窟”⑨。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康熙二十年顺天乡试主考官归允肃的《闱中誓词》。强调考官人品,不等于可以忽视其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因此,雍正帝继位后,在其父严格管理的基础上,提出既要注重考官人品,又要重其学问,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顺理成章的。只有对考官进行人品、学问的全面考量,才是最佳的选择,忽略任何一方面都是片面的。而对考官学问的鉴别,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进行公开的考试。正是在强调考官学问的情况下,考差制度出现了。
自雍正帝提出对考官学问的要求,到实行考差,有一个过程。雍正元年四月首开登极恩科乡试,正月,雍正帝从开列名单中选派云贵二省乡试正副主考官四人,其中正主考二人为翰林院官,副主考二人分别是内务府员外郎鄂尔泰、刑部员外郎朱崧。⑩ 数日后便谕吏部:“开列各省试官,在部院之举人、进士者,不比翰林人员,文章或致荒疏。若将此等人差往,不能阅文,殊属无益。伊等如有自称文章未经荒疏者,著开列,朕加考试。”(11) 对于雍正帝的指示,吏部不敢怠慢,而部院属官(指郎中、员外郎、主事等)亦无自请考试者。其后,分四批派出的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湖广、陕西、江南、河南、山东、山西十二省二十四位正副主考中无一部院属官,多为翰詹科道。其中翰林院官十五人,科道官五人,内阁学士一人,詹事府一人,另外二人则为刑部右侍郎黄叔琳、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嵇曾筠,(12) 属部院长官。此次选派试差,虽未进行考试,但雍正帝的决心已下。雍正三年正月,吏部奏请差遣湖南及山东学政。学政为学差,本与试差无关,而雍正帝却抓住时机,果断决定推行考差制度,并立即颁旨:“从前学政、主考,皆就其为入谨慎者派往,并未考其文艺。其中竟有不能衡文者,或因中式之后荒疏年久故耳。著将应差之翰林,并进士出身之各部院官员查奏,俟朕试以文艺,再行差委。”(13) 此时距雍正四年的乡试还有一年又七个月,这绝不是雍正帝的心血来潮。从两年前提出考试选拔试差,到此刻做出决定,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同年三月初二日,“考试翰林及部院进士出身等员于太和殿,以备学政、典试等差也”(14)。正如清人所言:“此考差之始。”(15)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雍正帝不仅对正副考官进行考试选拔,同时规定,对各省乡试同考官也要进行考试选拔。因同考官不属“试差”,因此,对其考选,不列入“考差”之内,故本文亦不赘述。
二 考差之沿革
考差自雍正三年创建之后,迭经雍正、乾隆、嘉庆诸朝不断调整、完善,其制逐渐确立,成为清代科举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就涉及考差制度的几个方面做一简要阐述。
1.考差制度之确立
雍正三年,“吏部遵旨将翰林院及进士出身官员具奏,召集于太和殿,试以《四书》文二篇,弥封讫,恭呈御览,亲定甲乙,封储内阁,以备乡试差遣”(16)。对于这些第一次由考试选出的主考官,能否秉公取士,使天下士子悦服,雍正帝是十分关注的,因为这毕竟是检验考差效果的惟一标准。雍正四年四月,在派出第一批乡试考官前,雍正帝专门颁谕给“各省乡试正副考官”,这在以前是没有先例的。谕旨内容十分明确,就是强调文行之关系:“夫文行原无二理,岂有文艺优通而品行卑劣者。况国家以文章取士,尔等以文章发科,今膺鉴衡之任,若文优而行劣,使天下之人谓文章一道全无足凭,则是读书通籍之人贻玷于名教,国法尚可容乎?料尔等必无此事,但朕慎重科场大典,不得不谆谆告诫。尔等其共加勉力,勿负朕心。”(17) 雍正帝可谓用心良苦,他强调学问的同时,仍不忘人品,因为这也是他所担心的,因此特别提醒考官的是,“文优而行劣,使天下之人谓文章一道全无足凭”,那将是读书人的悲哀与耻辱。应该说,雍正帝抓住了读书人的要害,对那些即将上任的正副主考官可以起到警醒和激励的作用。实践证明,这次乡试效果不错。第一次考差并没有形成固定的条例。至雍正七年乡试前,由于以前考取人员,有的已迁外任,有的告假回籍,所余不足差遣,因此,雍正帝谕内阁:“著照雍正三年之例,通行考试,俟朕分别记名,以备持衡之任。有不愿就试者亦听其意。”(18) 这样,雍正七年进行了第二次考差。雍正九年,因“从前考取之人,俱已陆续差遣”(19),雍正帝又令再行考试,以备十年乡试之用。从雍正朝考差的情况看,有在乡试年之前进行的,有在乡试当年进行的,总体状况是“非每科必考也,考取人员渐少,则复试一次”(20),而且一切由皇帝临时决定,颁旨而行。乾隆元年,举行恩科乡试,乾隆帝以“即位之初,不能深知诸臣之底蕴”,遂仿雍正朝之例,令张廷玉,鄂尔泰等“于翰林、科道、部属内,各据所知,多举数员”,通过“考试简用,庶得才品兼优之员,以副抡才之大典”(21)。其后,每当需要考差时,皆临时颁旨。乾隆三十三年,适逢翰詹官员大考,乾隆帝令停止考差,“各衙门应行开列试差之进士出身人员,著吏部传集带领引见”(22)。
数日后又重申:虽停考试,但各衙门不得将“年力就衰,学殖荒疏者”概行开送。(23) 然而,令乾隆帝没有料到的事情发生了:詹事府推荐名单中有赞善路斯道,其人“年逾七旬,久经衰迈”。乾隆帝大怒,令将该堂官交部议处。(24) 此事对乾隆帝震动很大,因此,在三十五年特开皇太后八旬万寿恩科时,又恢复了考差。乾隆四十七年,礼部奏准:“凡乡试之年,考试试差。”(25) 至此,考差成为定制。“自后则乡试年分皆考差”(26)。除正科的子、午、卯、酉年必考外,遇有登极或万寿恩科亦行之。
考差之前,乡试正副主考官的选拔,或由礼部将应差者先后题名上请,或由吏部开列名单进呈,或由各衙门推荐,最后由皇帝钦定。行考差之初,并未完全摆脱旧的推荐形式。雍正朝基本采取将应行开列人员通行考试的方式,而乾隆初则改由大臣保举后再行考试。乾隆元年,乾隆帝以不了解诸臣之学问、人品,“著张廷玉、鄂尔泰、朱轼、徐本、邵基、任兰枝、徐元梦、福敏、孙嘉淦、杨名时,于翰林、科道、部属内,各据所知,多举数员,于五日内交送内阁汇奏”(27),然后进行考试。经大臣保举的人数毕竟有限,且不论公正与否,至少选拔范围受到局限。乾隆三年三月,乾隆帝先是令大臣保举,再行考试,数日后又颁谕称:“今思翰林、科道、部属等官,应差主考者,人数甚多,其未与保举之列者,亦著一体考试。不愿出差者听其自便。”(28) 实际上,“无论保举与否,一体考试”(29)。乾隆六年则仿雍正朝旧例,“通行考试”(30)。乾隆九年,又命大学士、尚书、侍郎先保举,再行考试,但特别强调,于应差人员内“择其人品端方、学问醇正、堪膺衡鉴之寄者”,“其非科甲出身及无真知灼见者,不必强举”(31)。就在大臣保举之后,监察御史李清芳奏称:大臣保举不公,在保举的四十九人中,各省籍官员只有十六人,满洲四人,其余二十九人全是江浙籍官员,而“河南、四川、贵州、广西、云南五省,未见一人获膺是选。可见保举者,皆平日往来相知之人,而所举之人,大抵饶于财而凭于势。至守正不阿者,不肯伺候公卿之门,边隅之士,声气不通,交游不广,是以无人荐举”。因此建议,“将合例人员,通行考试,庶得者不由奔竞,而边省亦无偏枯”。李清芳所奏,并非捕风捉影,但却是对乾隆帝决定采用保举法的挑战。乾隆帝自然不会接受,遂颁旨称:“李清芳所奏,似是而非。审如是,则朕所用之大臣等皆不可信矣。”并认定李清芳是“借触大臣进直言以为忠”(32)。此事的发生,不可能对乾隆帝无所触动,他也知道,外间对保举议论颇多,因此,十二年考差时,改变了方式,令“将应行开列人员通行考试,其不愿考试者听”,同时又提出:“仍于应行开列中,著大学士、九卿等,将学问优长、精于衡鉴者,各举所知,密封交送内阁进呈,候朕酌用。如此,考试与保举并行,内有保举而考列优等者,固可简任文衡,即未经保举而文艺入选者,亦一并简用,则人才不致屈抑,而众心亦当允服矣。”(33) 乾隆帝的举动,似乎是为平息议论而找平衡。其实他也清楚,仅凭保举会有弊病,但又不能一下子否定自己的决定,故而采取了所谓“考试与保举并行”之法。实际上,在通行考试的情况下,再由大臣保举,已无多少实际意义。至乾隆十八年,则令应行开列人员通行考试,否定了保举后再考试及考试与保举并行的原有方式。即使在乾隆三十三年停止考差,也只令各衙门于合例人员内拣选推荐,汇送吏部,带领引见。乾隆三十五年恢复考差后,仍照雍正朝旧例,通行考试。至此,凡考差时,所有应行开列人员通行考试,成为定制。
2.考差人员之资格
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一律由京官担任,这是清初制定的方针,也是自明嘉靖以来的一惯做法。考差沿袭了这一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只有京官才有资格参加考差。顺治时期,并未对京官的出身有限制,康熙十年曾要求用进士出身人员,但并未严格遵循。雍正三年行考差,明确规定考差者为进士出身之官员。乾隆九年,在令大臣保举时,再次强调,非科甲出身者不必强举。显然,进士出身已成为考差者的必要条件。至于参加考差人员的身份,雍正三年只定为翰林及各部院官员,乾隆元年进一步明确为翰林、科道、部属。科道,即指六科给事中、各道监察御史。部属,即指各部院之属官,包括郎中、员外郎、主事等。乾隆四十四年,扩大了考差人员的范围,允许国子监监丞、助教等,“凡系进士出身者,一体考试试差。至别项人员,不得援以为例”(34)。参加考差人员并非全部差遣人员,因为按规定,部院长官如派出任试差是不需要考差的。实行考差后,顺天主考官一直用一二品大员,江南等省主考也常有侍郎等官充任,他们属于“例不考差”之员。乾隆五十五年,由于“题派各省乡试主考,开列人员,向有照常开列及通行开列两单外,又有考过试差官单,分款虽多,其实止有京堂及考差两项”。因而明确规定:“嗣后题派各省主考,除本年考过试差官单外,其余止将例不考差之侍郎以下京官另列一单。”(35) 嘉庆五年,改变了这一做法,所有差遣人员均需考试。是年颁旨:“传集满汉二品以下进士出身之侍郎、内阁学士、三四品京堂及未经考试试差之四五品京堂,俱赴尚书房考试。不愿赴考者听。”(36) 至道光二十九年,又恢复旧例,将“未经考差之京堂各员另缮一单”(37)。
按规定,部院各官,必须是补授实缺者方得放为试差。行考差后,同样只准实缺人员参加考差,“候补人员不能与考试差”。然而也有个别例外现象,如嘉庆九年四月,候补赞善黄钺,得旨允许一体考试,并于“是秋简放山东副主考,洵异数也”(38)。此外,翰林官考差,不包括在庶常馆学习的庶吉士。庶吉士必须在留馆授职后才可考试差。一般考差均在四月,即庶吉士散馆及殿试前。嘉庆十三年,考差时间推迟,定于庶吉士散馆及殿试之后举行。为此,嘉庆帝特谕:“现在考试试差,虽已在各项考试之后,所有前项人员,仍俱毋庸与试。嗣后凡与考差,如在本年散馆、殿试以后,即著照此办理。”(39) 与庶吉士不同的是,一甲三名例外,因一甲三名已授实职,可以考差。然而这一惯例在嘉庆二十三年发生了变化。嘉庆帝认为:“向来新科一甲进士适逢大考翰詹之年,以该员等尚在庶常馆教习,未经散馆,皆不就试。及考试试差,则以已经授职为辞,一体与考,事属两歧。该员既不与大考之列,则考差亦不应与试。”遂规定:“著自此次为始,凡一甲进士未经散馆,遇考试试差时,亦毋庸与考,以归画一。”(40) 向例,捐纳人员不得考试差。道光十六年规定,“由捐纳各官中式进士,并中式进士后加捐者”准考试差,但要在“题本内分别注明”(41)。尽管限制有所放宽,但进士出身这一基本原则还是要坚持的。至光绪时,对考差人员资格的规定,仍旧是“所有试官,均系翰詹科道,并进士出身之实缺部属,方准考差”(42)。
3.考差之各项规定
考差的时间,没有严格的规定。雍正三年的首次考差在三月初二日,其后的考试一般都在四月,正如清人所言:“考差者在子、午、卯、酉年之四月。”(43) 具体日期由皇帝颁旨决定。定于四月考试,是考虑到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题请及派出的时间。清代文献对此有明确记载:“考取试差,则自四月间阅卷进呈之后,陆续简放主考。”(44) 按规定,依各省路途远近不同,乡试主考官分五批由礼部具题请旨,题请时间,云贵最早,为四月中旬,其他四批的题请时间分别为五月中旬、六月中旬、六月下旬、七月中旬。如五、六、七月遇闰,则相应推迟一月。(45) “凡放试差,五月初一,以远省云贵为首批,陆续放至七月,以近省山东为止”(46)。也有几次考差是提前到三月或推迟到五月进行的。如乾隆四十四年,定于三月二十五日考试;(47) 嘉庆十三年则“定于五月初六日考试”(48);道光五年定于五月初四日考试。(49) 还有一次特例,乾隆四十四年开恩科乡试,是年三月考差一次,因次年将届庚子乡试正科,遂于十月二十六日再次进行考试。(50)
考差的地点,均在宫中殿廷之内,故时人又将此考试称为“廷试”。具体地点,亦无固定。雍正朝是在太和殿;乾隆三年在保和殿,其后多在正大光明殿;嘉庆、道光朝多在上书房,间或在正大光明殿、保和殿、乾清宫;至光绪初又在保和殿。
考差的内容,雍正三年规定为“试以《四书》文二篇”,乾隆时增加排律诗一首。嘉庆二十四年奉上谕:“考试试差人员,自此次为始,《四书》题文两篇内著减去一篇,添《五经》文一篇,仍用五言八韵排律诗一首。著为令。”(51) 至此形成定制:“考试试差,钦命《四书》题一道,《五经》题一道,诗题一道。”(52)
定制:考差只进行一天,所有应试差者集中于殿廷考试,自备试卷笔砚,当日交卷,试卷弥封,但不誊录。至于阅卷评定等第,以定去取,则几经变化。雍正三年始行考差,并不急于差遣,因此,考试结束后,只将试卷“弥封讫,恭呈御览,亲定甲乙,封储内阁,以备乡试差遣”(53)。至雍正四年乡试前,才“将记名人员掣签命往,使典试事”(54)。具体做法是:“将御试取定人员,书名牙签,盛以金筒,每届按省分差之期,设黄案于午门外,令书名人员齐集,命大学士同礼部堂官捧金筒置案上,掣签唱名,宣上谕毕,大学士将所掣名签恭请钦定正副主考,遵旨差往。”(55) 乾隆以后,因考差与差遣时间很近,因此钦点大臣于考差次日进内阅卷,“第其高下,引见记名,以备简用”(56)。从此时起,所有试卷均由阅卷大臣评阅,并排定名次。有时还将考取名次发单传知本人。一般来说,名次靠前者,多放江南、浙江等省,以至每次差遣时,外间多有猜测。为了不泄漏考差名次,乾隆三十五年谕:“著将应行开列人员仍照向例考试,其试卷不必分别等第,止将拟取之卷进呈。入选人员,即按各衙门开列名单,交该部各依衙门次序带领引见,候朕陆续点用。”(57) 这样一来,“与考之人,即使自知考取,亦不能豫知简拔何省”(58)。嘉庆初,又恢复由阅卷大臣拟定名次之例,然“另书空名之名单,随卷进呈”,由皇帝“亲拆弥封,填注姓名”,外间不得知考差之名次,且简放试差时,“有名次在后而出试差者,亦有名次在前并房考官俱不用者,原不拘定所取之高下”(59)。这里的“房考官”指顺天乡试同考官。因顺天乡试主考官用一二品大员,故个别考差录取者亦用作顺天乡试同考官。嘉庆年间,由于外间多次议论“考取名次漏泄”,因此在嘉庆十五年,嘉庆帝再次决定:“阅卷大臣不必排定名次,惟各于所阅之卷,将取与不取分为两束,自注衔名,一体进呈,候朕详加披览,亲定去取、前后。”(60)
关于考差的各项规定,至嘉庆时均已成为定制,其后少有变化。而前后表现出的不同,多是执行中的问题。
三 考差之评价
清代之考差,不论从制度的建设去评价,还是从实践的效果去衡量,都有积极的一面。首先,实行考差后,提高了各省乡试主考官的文化素质,加大了任职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任职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清初以来,对乡试主考官的出身并无严格限制,“国初掌文衡者,间用举人出身人员,不必皆甲科也”(61)。而行考差后,要求任试差者必须是进士出身,而且还要经过考试的选拔。这样,入选者的文化素质显然要比以前提高了一步。从雍正、乾隆、嘉庆诸朝所选各省主考官来看,的确是集中了一批当时较高水平的人才。清人评价说,考差以后的典试者,“多为才望之官”(62)。如乾隆二十四年乡试,顺天主考是尚书梁诗正、侍郎观保,江南为裘曰修、钱琦、翁方纲,浙江介福,河南朱珪,山东钱大昕,山西纪昀,广西钱载。一科之中集中了如此多的才学之士,令时人赞叹。这正是选拔人才的需要,也是从制度上保证公平取士的重要措施之一。任试差者不仅要有真才实学,而且要经过考试的检验,得差要比以前难得多。因此,凡得试差者均以为荣,并受到人们羡慕。嘉庆九年,候补赞善黄钺以特恩与考试差,中选后简放山东副主考,时人极为羡慕地称之为“异数也”。而且,凡考差者无不盼望中选。当时流传一首打油诗,嘲笑不得试差者:“自从云贵盼山东,盼到山东又落空,学政乡房都过了,团圆家宴月明中。”(63) 嘲笑中恰恰反衬出得试差者之荣耀。得试差者,既感自豪, 又多能秉公甄拔人才,表现出他们的责任感。这方面记载颇多。尤能反映出他们政绩的便是“试差未回即授学政”,这在实行考差前是罕见的,而行考差后,“每科间有之”。特别是道光二年乡试后,适逢各省学政任满调整期,当时除直隶、浙江、江西、广东、云南五省学政留任或调任他省外,有八省乡试主考官任本省或他省学政,“其由内简者四人而已”。时人赞曰:“考官留学政未有如此之盛者也。”(64) 这恰恰是考差后出现的现象。
其次,考差弥补了制度上的一些漏洞。清初以来,派遣试差,均有一定之规,如顺治八年始行定差制,即某衙门官专差往某省;康熙以来,顺天主考多用前科状元。因此,外间多可预知,于是请托之事不断。对此,舆论多有指责,清政府也一直关注这一问题,不断改进。如康熙三年废定差制,顺天乡试自归允肃以后不再用前科状元。“但差遣之先后,资俸之深浅,各衙门开送俱照成例”,因此,“按册而计,无不预知”。康熙时,给事中张鹏建议:“不拘开列前后,亲定简用,以示不测,则揣摩之端绝,而侥幸之源塞矣。”(65) 行考差后,特别注意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雍正时钦定考差名次,且临期掣签差往,无人可预知。乾隆时由大臣阅卷,评定名次,并公布录取名单、等第。尽管如何差遣不得而知,但毕竟为外间猜测留下可能。因此,乾隆三十五年规定,“试卷不必分别等第,止将拟取之卷进呈”。四十七年又规定,考差“录取名单毋庸发出”(66)。至此,考差“始密定名次,不复揭晓矣”(67)。
尽管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外间仍有知晓者。嘉庆初,多次发生考差名次外泄事。嘉庆帝要求追查,阅卷大臣纪昀奏曰:“臣即漏泄者。”上问其故,复对曰:“书生习气,见佳作必久吟哦,阅卷时记诵其句,出而告人,欲访为何人手笔,此所以漏泄矣。”上含笑,遂寝其事。(68) 事后监察御史周廷森奏请于考差当日即点阅卷大臣入值住宿,次日阅卷,以重关防。嘉庆帝认为:“此事之慎密与否,全视乎阅卷之人,其存心慎密者,即有人探问,自不肯稍露端倪,亦不必豫为防范;如其人不慎密,即使前期加以关防,而阅卷之后随时将卷中文章诗句任意传援,又岂能日久关防乎?”遂未准奏。(69) 但在嘉庆十五年考差前还是做出了新的规定:“著阅卷大臣竟不必排定名次,惟各于所阅之卷,将取与不取分为两束,自注衔名,一体进呈,候朕详加披览,亲定去取、前后,以杜浮议。”(70) 至此,阅卷大臣“不拆弥封,取否均不知也”(71)。显然,为防止请托,对预选试差人员进行保密,这在制度建设上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在我们肯定考差制度的同时,也应看到,考差制度毕竟是在科举制度走向衰落的背景下建立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是根除腐败的灵丹妙药,执行中不可能不受到政治腐败的影响。
[收稿日期]2007—05—31
注释: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②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附载旧例》.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47,《礼部·贡举·内帘阅卷》.
④ 《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丁丑.
⑤ 《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庚子.
⑥ 《清世宗实录》卷78,雍正七年二月辛巳.
⑦ 《清高宗实录》卷65,乾隆三年三月癸酉.
⑧ 《清圣祖实录》卷223,康熙四十四年十二月辛亥.
⑨ 归允肃:《归宫詹集》卷1,《闱中誓词》.
⑩ 见《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壬午.
(11) 《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庚子.
(12) 见《清世宗实录》卷3,雍正元年正月癸卯;卷4,雍正元年二月丁卯;卷5,雍正元年三月辛巳、甲午.
(13) 《清世宗实录》卷28,雍正三年正月甲子.
(14) 《清世宗实录》卷30,雍正三年三月庚子.
(15) 余金:《熙朝新语》卷8.
(1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17) 《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丁丑.
(18) 《清世宗实录》卷78,雍正七年二月辛巳.
(1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20)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0.
(21) 《清高宗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
(22) 《清高宗实录》卷807,乾隆三十三年三月壬子.
(23) 《清高宗实录》卷807,乾隆三十三年三月丙辰.
(24) 《清高宗实录》卷808,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戊午.
(2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26)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0.
(27) 《清高宗实录》卷14,乾隆元年三月乙巳.
(28) 《清高宗实录》卷65,乾隆三年三月庚辰.
(29)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0.
(30) 《清高宗实录》卷138,乾隆六年三月丙寅.
(3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32)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附载旧例》.
(33) 《清高宗实录》卷287,乾隆十二年三月戊午.
(34)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35)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36)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37)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38) 赵慎畛:《榆巢杂识》下卷,《候补官膺考差》.
(39) 《清仁宗实录》卷194,嘉庆十三年四月丙戌.
(40) 《清仁宗实录》卷340,嘉庆二十三年三月癸亥.
(4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4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7176:110,光绪元年十一月初十日兵部左侍郎崇厚奏.
(43) 徐珂:《清稗类钞·考试类·考差》.
(44) 《清仁宗实录》卷176,嘉庆十二年三月丙寅.
(45) 《钦定礼部则例》卷84,《仪制清吏司·乡会试考官同考官》
(46) 何刚德:《春明梦录》上.
(47) 《清高宗实录》卷1078,乾隆四十四年三月壬辰.
(48) 《清仁宗实录》卷194,嘉庆十三年四月丙戌.
(4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50) 《清高宗实录》卷1093,乾隆四十四年十月丙子.
(51) 《清仁宗实录》卷356,嘉庆二十四年四月丁丑.
(52)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5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54) 《清世宗实录》卷43,雍正四年四月丁丑.
(55)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附载旧例》.
(56)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10.
(57) 《清高宗实录》卷857,乾隆三十五年四月甲子.
(58) 《清仁宗实录》卷176,嘉庆十二年三月丙寅.
(59)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60)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61) 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6,《掌文衡者不必皆甲科出身》.
(62) 福格:《听雨丛谈》卷10,《乡会试掌故二》.
(63) 何刚德:《春明梦录》上.
(64) 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2.
(65) 《张鹏题科考届期应行严饬事本》,载《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0辑,第147页.
(66) 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9,《乡试考官·直省乡试正副考官·例案》.
(67) 陈康祺:《郎潜纪闻初笔》卷3,《考试差名次不揭晓》.
(68) 英和:《恩福堂笔记》卷下.
(69) 《清仁宗实录》卷176,嘉庆十二年三月丙寅.
(70)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333,《礼部·贡举·乡会考官》.
(71) 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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