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家族支系功能的现代传承与演变_彝族论文

凉山彝族家族支系功能的现代传承与演变_彝族论文

凉山彝族家支功能的现代承继与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彝族论文,功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听周知,民主改革前,凉山彝族尚处于奴隶制社会阶段,但尚未形成统一政权,家支是其社会的支架。有的学者曾言,要深刻认识凉山彝族,必须先清楚家支问题,否则,像雾里看花,似清不清。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可见家支对研究凉山彝族社会的分量。的确,凉山彝族家支从过去到现在,都是凉山彝族社会的重要问题,无论是在奴隶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各个时期,家支功能或强或弱地发挥于凉山彝族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是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反映出其功能的承继与演变,揭示出家支功能的持久性。

在当今彝区经济大步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进入广大农村,人们的传统观念正发生着巨大变化,家支组织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其功能在发生怎样的变化?如何正视家支功能的客观存在,怎么利用这一历史遗存,在当今社会进程中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削弊强利,使家支组织成为彝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一大动力,是一值得研究的课题,无疑对彝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家支是彝族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

家支,是凉山彝族“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族联合体”。它由原始氏族演变而来,是凉山彝族奴隶制的产物,它带有原始氏族社会的若干痕迹,是凉山彝族社会中最复杂、最特别、最重要的社会群体组织,在凉山彝族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家支在奴隶社会中的功能。

宏观地看家支在凉山彝族社会中的功能,主要有三:一是政治功能,即对外反抗统治者的压迫和外侵者的掠夺,起自卫作用;对内保护本家支统治者的特权和家支成员的生存权利;二是经济功能,即家支成员团结互助,扶贫济穷,互相保护,休戚与共,以求生存与发展;三是执行习惯法,维持家支成员内部和外部的和睦的社会关系。

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支组织,经过悠久历史的发展,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已成为规范化的社会组织网络,它是有序的,而非任意的。它有自己的一套管理方法,以习惯法为行为规则,紧密地团结着支内族人。由于彝族社会的两大阶级和各阶层人员(无家支者较少)的切身利益都由家支保护,各种矛盾和纠纷都由家支解决,家支客观上与人们的利害关系息息相关,因而人们的生存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家支。家支是彝族社会的保障系统。在思想感情上,由于家支是血缘形成的亲族关系,家支规矩与彝族的传统习惯结合一起,牢固地扎根于彝族人民的意识中,彝族群众的家支观念很深,感情很浓,家支是支内族人的精神支柱,依靠所在,故凉山彝族一说起家支,就有一种归宿感、力量感。家支象征着支持与力量。彝谚说:“九代莫离开家支,离开家支切莫结下冤仇,结下冤仇离开家支就会有敌无人援,孤零零飘落异乡变为他人奴”。古习惯法中最严厉的惩罚之一,就是开除家支,对彝族个人而言,开除家支无异于开除族藉,被开除家支的人,整个家族成员不论远近不得与其同餐,不能与其对话,不能给其任何形式的帮助,死后家支成员不能给他收尸行葬。这意味着生前毫无人生保障,难于在社会上生存,更谈不上发展,死后不能善终归祖,同时被另一个社会开除,成为孤魂野鬼。这是彝族最忌畏的。

2、家支及其功能历久长存的原因。

家支能历经几千年,跨越不同的社会制度,并在阶级斗争的年代被批判、被压制、被取缔,但仍历经风雨而长存至今,表现了家支对彝族社会的适应性与需要性,这在于家支本身的特点所致。凉山彝族家支具有社会性、群众性、经济性、观念性、持久性五大特点。

社会性

对围绕亲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形态的研究,是近一个世纪以来人类学的主题。在人类学家通常研究的社会中,必须先了解亲属关系才能了解其它事物的意义。(注:美·基辛《文化·社会·个人》甘华鸣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对凉山彝族社会也是如此。家支亲属关系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群体集团。家支与凉山彝族社会结构的关系,有的彝族学者把家支比作凉山彝族社会结构的三层楼房式,家支就是楼层的支架,在旧凉山彝族社会中起着巨大的作用。笔者认为这个比喻是很贴切、形象、生动的。这个三层楼的最高层是兹莫,中层是诺合,底层是曲诺。此楼又分为若干单元,每个单元的每个层就是一个家支群体,居住在第一层的属于各曲诺家支群体,第二层的属于诺合各家支群体,第三层的属于兹莫各家支群体。处于同一平面的各单元之间则产生蜘蛛网式的等级联姻关系,这种等级联姻关系又巩固和强化了家支制度。(注:马尔子《对旧凉山彝族社会结构的再认识及“黑彝”“白彝”的辩析》《凉山民族研究》1993年年刊。)此比喻同时道出了家支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揭示出家支的社会性。

家支在凉山彝族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支保证本支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本支族人的利益,在生产、生活上有互助互济的义务,“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作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弟四卷第83页。)是家支成员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以习惯法作为大家自觉遵守的社会秩序的准则,以调节本支成员之间的关系,习惯法的实施依靠家支的力量和作用。如是,家支不仅是一个社会的组织结构,又是家支成员的保障系统。特别是在旧凉山彝族社会,各家支踞险而居,以邻为壑,各自为政,互不相属,动辄以刀枪相见,结冤仇累世不解,家支间械斗频繁,依靠家支维护己家的生命财产更加重要。一个社会有了保障系统,才能正常运转,生存与发展。在任何性质的社会中,只要家支的保障功能不消失,家支的作用便会突出地存在。

家支作为凉山彝族社会结构的枢纽,执行习惯法,维持了社会系统的循环,维持了群体之间的秩序,调节了群体之间关系,它的功能被全体彝族成员所承认,构成了共同的价值观。彝谚云:“蛤蟆生存靠水塘,猴子生存靠树林,彝族生存靠家支”,“不能缺少的是牛羊,不可不吃的是粮食,不能没有的是家支”,“没有森林在,那有鸟兽存;没有家支在,那有自己存”,“亲戚再好,听见哭声就跑,家门再坏,听见哭声就来”。家支如此巨大的社会性,构成了家支的社会特点。

群众性

家支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它联系着每个彝族家庭。个体家庭是父系血缘体系,家支的基层单位,他们生活于各自家支群体中。牵动某一家支,就牵动这一家支的所有家庭及成员。足见其范围之广,人口之众,囊括之最,这是显而易见的。每个人,每个家族,都需要家支维护自己的利益,众多的个体构成了强大的群众性。

经济性

在广大的彝族农村,个体家族是家支的基层单位,也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从旧凉山时期到改革开放前,生产力落后,家庭经济的贫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劳动力的多寡,对于劳动力少的家族,主要靠家支或亲戚的互助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人类的互助是从血缘互助开始的,“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以求血缘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家支是世代延续的,其劳动力的补充也是世代延续的,形成了彝族生产不可缺少的外援补充因素,这种互助是必需的,力量是强大的,它成为家支族人的依靠、信赖和希望之所在。因此,家支互助在凉山普遍存在,为广大彝族群众所接受和欢迎。

在日常生活中,天灾人祸、婚嫁丧葬时有发生,农村中还有相当一部人家庭经济不富裕,一旦有上述事宜,渡过经济难关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来源,也要靠家支起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家支功能的继续发挥,与经济因素也密切相连。

就当今的经济基础而言,商品经济方兴未艾,尚不为彝区的经济主流,凉山大部分彝族聚居区还普遍存在落后的农牧自然经济方式,生产力不发达,相当人数还为温饱而奋斗。在脱贫致富政策的感召下,家庭责任联产承包制及农牧业的多种经营和开发性生产,同样需要大量劳动力,而历史习惯是家支互助、帮工,这样,家支互助功能自然再次被推上前沿,而得到发挥与使用。家庭责任联产承包制与传统的家支互助、互工相合拍,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而出现的相似的情况,达到的同样效果。虽然社会生产力一个是在奴隶社会,一个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后者比前者进步,但都是个体生产,每户为生产单位和经济单位,但宏观而视,生产力均不发达,后者只有量的增加,而无质的突破,故都需要依靠集体力量来实现,完成生产任务。在社会生产力没有高度发达以前,当个体劳动不能完成社会生产之前,当社会保障系统尚未完整地建立起来之前,家支的经济保障功能就会“当仁不让”地存在,并在那里产生作用和影响。这也是家支功能在当今发挥作用的另一深层原因。

观念性

人们世世代代生活于家支,活动于家支,依靠于家支,家支在彝族群众的意识形态领域中有极深刻的影响。家支功能已上升为一种观念,深深地根植于广大彝族群众心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家支观念。如果说家支现象及功能是一种实际行为和实际事件处理模式,而观念则是“文化”性的,这是观念系统,潜藏在一个特定群体的生活方式之下,它是从行为和事件推出来的共同的观念系统,具有信仰、价值观的有组织的系统,它深远地影响彝族群众的所作所为,形成了:

——集体主义价值取向。凉山彝族很重视个人与血缘氏族群体的关系,提倡个人为氏族群体尽道德义务。家支的义务被视为道德上的责任,完成这些义务在本家支族人中被视为最高的道德意义。氏族群体也要维护个体的利益。但总体看来,是以氏族集体主义为价值目标。个体的道德价值取向不是自我的独立和完善,而是氏族群体的存在和完善,因此人们以是否“火你”来衡量个体的人生价值。“火你”就是有氏族集体观念的人,这样的人会受到氏族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肯定;反之,如果没有氏族群体观念,个人发展程度再高,也在道德价值上受人否定。为此,凉山彝族传统的道德文化相当部分内容是为血缘家支服务的,它把个体规定在血缘家支网络内,过于强调氏族共同体,而对个人价值和个人发展完善重视不够。(注:米正国《凉山彝族传统道德文化与现代化》《凉山民族研究》1993年刊。)故凉山彝族的群体意识强烈而个体观念相对淡薄。

——统一的社会认知感。每个社会成员对其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人们如何行动以及该如何行动等都建立了一套概念系统,一套理论,用标准化的经验塑造着同代人与下代人。凉山彝族把他们对家支的认知感都浓缩于彝谚中,作为行为的准则,训世的戒言,世代传延。彝谚中专有诸条对家支的信仰与评价,作为传统教育的内容。每个人接受了这种观念,又由个人意识构成集体意识,强化了家支观念。

持久性

上述家支的社会性、群众性、经济性、观念性紧密地交错在一起,构成了家支功能的另一本质特征——持久性。费孝通先生曾指出:“血缘是稳定的力量。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地域上的靠近可以说是血缘亲疏的一种反映,区位是社会化了的空间。”(注:费孝道《乡土中国》1982年版。转引于米正国《凉山彝族传统道德文化与现代化》《凉山民族研究》1993年年刊。)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主要解决了政权问题和经济制度,而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解决意识形态的变革,意识形态的变革往往落后于政治经济制度的改变。而家支观念是一种影响很深的习惯势力,不是轻而易举能够消失的。近年来,农村家支活动“强化”,由于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人们出门多,社会活动多,交通方便,你来我往,寻根认同,联宗续谱的势头越来越强,旧社会被奴隶主出卖他乡的一些奴隶群众纷纷回原籍找家支,攀亲认戚,加入自己的家支组织。旧时被奴隶主肢解、分居数地、自产门户的一些人数较少的家支,重新组合成人数较多的,规模较大的家支。各家支除人员扩大外,还整顿“家规家法”,加强血缘纽带的维系力。(注:伍湛《当前四川彝族地区家支问题态势述略》《四川彝族家支问题》论文集,四川省民族研究学会、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编。1985年4月。) 这种情况虽然是十年前的调查,但从新近的再次调查看,上述情况仍有增无减。可见家支生命力的顽强。家支的续存,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家支功能的表现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旧家支的政治性的两大功能:对内维护诺合奴隶主的神圣地位,保护诺合奴隶主的特权及其人身不可侵犯等阶级功能因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消失;对外抵御外侵外扰,外来压迫的功能也因各民族平等、团结而失去作用。家支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功能,已主要表现为家支成员互助和家支的进步发展上,以习惯法约束、调解家支成员之间的纠纷,缓和支内、支外族人矛盾的功能依然如旧。综观而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社会大环境的改变,家支功能表现出对仍在当今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传统功能承继的同时,也出现了为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调适性变异。其特点是:在承继中有所演变,在演变中有所承继。

1、家支成员互助,搞活经济,共同致富。 家支成员互助是家支的传统功能。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由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及一些客观因素,彝区的经济建设还发展缓慢,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高,遇到婚嫁殡丧,天灾人祸,个人的承受力有限,还必须靠群体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为来弥补个体家庭能力的不足,帮助贫苦缺乏劳动力的家庭克服生产、生活的上的因难,仍具有积极的意义。当个体家庭有困难时家支会全力相助,这是一种社团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改革开放的当今农村,家支互助共同致富显示出巨大的力量。美姑县柳洪乡罗莫村马黑家共有13户人(包括过去的主奴关系),在农村实行联产责任承包制后,该家支进行集体经营,将生产队分给个户的,连同家支各家现存的牛、羊集中一起,专门抽四人分别放牧。家里的农活由13户集中劳动力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到1996年,该家支的牛羊已发展到一定规模,由开始时的一头母牛发展到二十多头,牛羊除自己食用外,还销售20多头黄牛,30多只绵羊。其中绵羊存栏最多的马黑俄诺家,就有绵羊32只,牛7头。他们每年秋冬之际都要出售一批牛羊, 户均收入千元以上。放牧者还抽空种上土豆、萝卜并养猪,收入也在千元以上。现在他们共拥有绵羊150多只,黄牛50多头, 与同村的村民相比,他们在告别贫穷,迈向富裕之路上领先一大步。更值得人深思的是,过去曾是主奴关系的他们,现在已消除了历史的等级鸿沟,相互平等、亲密与信任,自然地走出了一条共同富裕的道路。

2、家支按传统习俗调处家支内部和与外家支之间的民事纠纷, 使农村60—80%的民间纠纷平息,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大至人命纠纷,小至夫妻吵嘴,家支都会出面调解。在凉山彝族社会,调解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方式,它不仅要调解民事纠纷,还要调解刑事纠纷,不管纠纷大小与轻重,在处理之前都要进行调解,力主调解息讼。在解决各种矛盾与民事纠纷时,显示出家支的力量和作用。凉山彝族的传统意识和从众意识很强,他们对祖先留下的东西乐意接受,而且认为遵守祖先的规矩是一种光荣,解决事件大都依照过去的案例进行解决,认为别人都能接受,自己也不例外。彝谚说:“前代道理没有错,众人道路走不错。”再由于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淡薄,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是新事物、是外来的,没往心里去,缺乏以法律解决事件的观念。而习惯法则不同,代代袭用,熟悉而信任,易于人们接受。故在处理一些棘手事件时,基层政府部门有时将法律和习惯法结合使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家支仍用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主体原则。 凉山彝族习惯法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内容十分丰富,是系统而具体的行为规范,实用于凉山彝族社会的各个方面。它在凉山彝族社会中使用了上千年,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得到了人们普遍和严格的执行。彝谚云:“祖先制法,儿孙遵循”,反映了彝族社会成员以习惯法为行为准则和解决事件的准绳。(注: 《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主编杨怀英, 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当今的应用,有关阶级特权的内容已随着阶级的消亡而失去作用,承继使用的主要是非阶级内容的民事及刑事方面的习惯法。在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时,与法律的贯彻执行相比,习惯法用得更多。现在,习惯法还在农村普遍使用,由家支出面贯彻执行。一是因为彝区多山高路远,交通不便,信息不灵,一般性事件政府和执法部门难于及时知道,而不发生大案政府也不予理会,多依靠家支用习惯法解决。家支即是裁决者,也是接受者,还是处理结果的见证者,它承担整个事件的责任。因为处理结果代表族人的共识,一旦裁决,族人不得违背。家支用习惯法来约束人们的一些不轨行为,对维持村民间的和睦关系有着良好的效果。如1992年间,昭觉县洒拉地坡乡上游村发生过多次情节较轻的打架斗殴事件,事件发后,家支均通过习惯法进行妥善解决,解决的方式往往是在德高望重者的调解下,自觉理亏的一方买上酒赔礼道歉,后果稍重的,再付上一定的赔偿费用,双方言归于好,一场纠纷就烟消云散。(注:张明《昭觉县洒拉地坡乡上游村调查》《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

4、家支头人的产生与过去相同。 是在日积月累的处理家支事务中逐渐建立威信而产生。彝族是个尊长的民族,说话处事都要请教长者,长者先发表见解。家支的长者多成为家支头人。现在的村长、村干部都是民主产生,因其职能是管理村内公务,群众都推选公正无私者,其性质与“头人”一样,要为群众和社会所认同。如此,家支头人被选为村长和村干部者居多。据在美姑县的调查,村长与头人双重身份者居多,约占70%,另部分由有文化者担任,约占20%,还有一部分是带动大家致富者,或是老村干部的继任者。

5、家支集会依然,但增加了新的内容。 家支仍不时召开家支集会,过去一般多是发生诸如纠纷问题、婚姻问题等,商量解决的办法。随着社会精神文化的不断进步,彝族人民思想素质的不断提高,利用家支搞迷信活动,聚众械斗,破坏婚姻自主,干涉基层党组织行使合法职权的现象日益减少,换言之,利用家支功能进行消极活动的现象越来越少,而家支利用其功能宣传进步,扼制愚昧等方面却越来越多,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召开家支会议讲解毒品的危害,防门徒会干扰等。成为自发地组织起来制止坏事的一种方式。例如美姑县拖木乡苦合莫村家支集体盟誓不参与迷信组织。该村村长阿候木也,也是一位家支头人,是该村的掌事者。1995年,美姑县一些地方闹门徒会,散布入会后即会飞天,并可得到上天的恩赐而坐收庄稼云云,使人们不安心生产,人心惶惶,政府出面干涉但效果欠佳,阿候村长为了使村民不受门徒会干扰,组织全村集会,先教育其家支成员不得参加门徒会,若有参加者就立即开除家支,然后组织盟誓。村内各家支头人负责本家支的大型盟誓集会,杀牲盟誓不入门徒会,使之速见成效。整个村无一人参加门徒会,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再例,美姑县柳洪乡打落村的阿合家家支集体盟誓禁赌。该村曾有个名叫阿合黑石的青年在1996年12月在去莫洪赶集后,在赌钱赢归时却因车祸而丧命。家支利用这次不该发生的事故,教育族人赌博不仅劳命伤财,而且容易引起纠纷,闹出人命,为此,阿合家支组织所有的年青人盟誓戒赌,起到了积极作用。除此,还有专门为杜绝偷盗现象盟誓的集会。美姑县柳洪乡打洛村哈布第一、二组,1996年都曾开此种集会。两个村中有五个姓,集中盟誓不准偷盗,不准为外盗作内引分赃等规定,收效很好。表现了家支功能的进步。

6、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 彝族人民逐渐认识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重要性,家支之间出现比儿童入学率,克服困难筹集资金让学龄儿童多入学,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家支功能在当今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概言之有如下几点:

——家支互助。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家支互助是一种社团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凉山彝族社会经济尚欠发达,很多地区需要扶贫的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家支成员间传统性的互助互援,以群体力量战胜个体困难的行为,是社会主义多种经济合作形式的有益补充。

——家支的社团综合力与凝聚力,是发展农村经济,脱贫致富的潜在动力。

——家支通过习惯法来约束人们的不轨行为,并及时出面解决相当部分的矛盾与纠纷,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用家支的威望及传统的尊重家支、畏怕家支的文化心理,倡导好事,阻止坏事,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执行政策时,依靠家支头人负责宣传、带动,是较有效的工作方法。

——家支教育族人,是一种社团共识性的教育,作用大、效果好,是其他任何个人和社团代替不了的。

综上所述,家支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的积极作用是独特的,有效的。由此看来,在社会主义阶段,家支仍在发挥着重要的功能,随着社会大环境的改变,家支功能又对原有的作用进行适应性的继承,且在变化了的条件影响下,产生了新的功能,即进步的功能,并以新的吸引力和向心力,对凉山彝族社会生活表现出深刻的影响,对当今凉山彝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着有效的作用。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旧家支观念的影响还存在,如家支以强凌弱,大家支期压小家支,对司法部门已经解决了的一些盗窃、婚姻案件,不予承认,须由家支头人另行解决;“同态复仇”的现象时有发生等。在家支功能利弊皆存的情况下,因利势导,使家支功能向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面转变,日显重要。

三、因势利导,通过家支功能自身的变革与创新, 为社会的进步服务。

家支问题是凉山彝族社会的重大核心问题,其源远流长,根深盘结,牵涉面广,无论过去和现在,家支表现对彝族社会的进步,民族的发展,经济的繁荣,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家支问题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正确认识、对待家支问题,对于彝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加快四化建设步伐,都有着重大意义(注:孙自强《家支问题浅见数点》《四川彝族家支问题》论文集,出处同(6)。)。家支作为一种血缘关系网络,在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未达到一定高度以前,必然存在并发挥作用。为此,我们不仅应该看到家支功能消极的一面,更重要的是肯定其积极的一面。家支功能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中,与其让其自然流变,不如引导其轨变,以趋利避弊,充分发挥其独特的积极作用。

1、对家支传统习惯中的积极因素,如家支成员互助互济, 团结友爱的互助精神,应提倡发扬,并使此功能进一步发挥,提高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加以肯定,并逐渐冲破血缘、家支的狭隘界限,扩展于全民族之中,以更高的形式发挥作用,有利于全民族、全社会。

2、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需要人际关系的“综合力”, 而这种人际关系的“合力”,家支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史俱来。家支力量是彝族习惯依靠,自觉形成的牢固可靠的力量。充分发挥家支的集体主义精神、竞争精神、和谐精神,超越支内个户困难集体相帮的原始状态,树立支强我强,支荣我荣,支贫我穷,支富我有的新集体荣誉感。这种新的荣誉感将一如既往地深植于彝民族的情感意识中,成为个人、家支行为的奋斗方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比赛:如比经济发展速度,比生活水平的提高,比儿童受教育程度的入学率,比计划生育的成效,比无吸毒、贩毒事件等,使之成为富村、富乡、富县,繁荣进步的新路子。

3、重视家支功能的转变与创新, 把家支新功能作为重要的进步指标。家支功能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与发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在不同的历史社会阶段,对家支功能提出不同的要求,以满足时代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人们的需要。

家支功能在现代社会中,通过自身的变革创新,对新的社会秩序起调节作用。当新的家支功能适应社会需要时,其正确行为一旦证明了在某件事上的正确性,并经受住时间的考验,建立威信后,它将以新事物的姿态出现,引起社会的关注,获得社会与舆论的支持,成为社会新秩序的精神资源,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

4、在执行政策时,依靠家支头人负责宣传、带动, 不失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凉山彝族社会有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就是长老意志。长老意志是一种传统权威。但不是所有的长者都能在一定的社会团体中扮演主要角色。长老意志是基于人们对长者价值的确认,对其寄予民族的希望,自然对其尊重与服从,自愿让其成为自己的保护者与代言人。为此,长者对群众具有权威性和凝聚力,起决策和教育的作用。在凉山彝族社会,长老意志的体现者是“德古”和“苏依”,前者是家支头人,后者是年长而有威望者,人们对其具有尊重与服从的文化心态。这种心态百年相承,已经成为彝民族的一种习惯,一种天经地义的法理。他们的观点和态度在群体中起着非同小可的导向作用。(注:米正国《试谈凉山彝族社会的长老意志》《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

5、提高彝民族的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 知识本身是文化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知识的积累是文化进步的源泉。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不断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基本建设,教育的普及,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将促使全体彝族人民素质的提高,知识会使人产生新的观念,使人的思维活跃,新的人际关系才有可能打破或替代传统的血缘关系。

6、加强政府对家支的领导,加强政策法制的教育, 把家支功能纳入社会主义政策法令之下。针对家支功能的正负面影响,采取控制加引导的方法,习惯法只能协助、配合法令的执行,而不能凌驾于政策、法令之上,或与政策、法令对垒。彝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一系列法令和政策,明确家支活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将家支的行为置于确定的法律约束之下。无论对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领导,还是对家支本身,都是至关紧要的。”(注:徐铭《凉山彝族家支问题散论》《凉山民族研究》1994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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