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的相容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容性论文,公有制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与公有制是否相容的问题,早在本世纪的二、三十年代,随着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就引发出一场激烈的理论论战。而到了本世纪的后期,它已从理论走向实践,在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在占人口1/5的中国大地上展现出一场伟大的试验。
本世纪早期的论战,自1920年米塞斯发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计算》一文开始,至1938年兰格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表后结束,绵延近20年。论战的一方认为,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靠计划安排,只能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而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例如,米塞斯就曾断言:“问题仍然是二者必居其一,要么是社会主义,要么是市场经济。”反对论的主要代表兰格则主张,社会主义经济的资源配置应通过直接市场机制和模拟市场机制来解决,而不能按照计划者的偏好或长官意志进行。值得注意的是,论战双方都把能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视为是衡量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尺度,甚至看作是决定社会主义制度能否长期存在的关键;同时,论战的双方又都认为,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离不开市场的。双方的分歧是在于,在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建立市场经济并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换句话说,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是否相容?
前苏联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在三十年代的中期。在此之前出现的论战,不过是理论推导式的辩驳,尽管提出了一些富有启迪的思想,但在当时是不可能受到重视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在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实践之后,才会认识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然后才有可能再次提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并进而在实践中去加以解决。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时之所以排斥市场经济而实施计划经济,并不是出于历史的迷误,而是有其理论的和事实的依据。按照传统理论,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因此,社会主义国家一经建立就展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而与这一结构相适应的资源配置方式只能是计划经济。至于市场经济,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长期实践中,每隔10年左右就爆发一次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1929—1931年危机更造成空前的大灾难和生产的大破坏。危机显示出市场调节所固有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恶果。因此,社会主义者认为,只有自觉的按照社会需要有计划地配置资源,才能节约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然而,理论的预期并没有被实践所证实。如果说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阶段,计划经济还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的缺陷也就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从粗放经营进入集约经营阶段,消费水平的提高导致需求变化的多样性,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供给替代的多样性,使计划机制难于测算种类繁多、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以制定合乎实际的生产计划。何况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不只是这种主观和客观的矛盾。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实践一再证实,政府决策者往往会出于某种非经济目的、甚至出于个人利害关系的考虑,提出不恰当的经济指标和经济计划,并采取违背经济规律的政策或措施加以强制贯彻,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比例的严重失调;另一方面,即使制度的计划大体符合实际,也会由于这种体制缺乏竞争机制,并很少考虑到社会主义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各种局部利益,诸如地方、企业、个人以及各种社会集团的利益,因而生产的主体和实际组织者既无条件也缺乏动力去改进技术和更新产品,高效益的实现生产计划。社会主义各国几十年的实践共同证明,计划经济并没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生产的调整增长。实际上,到了八十年代初,原苏联经济已陷入增长停止的境地,经过十年“文革”破坏的中国经济则濒临破产的边缘。与此相反,西方国家在恢复了“二战”的破坏之后,通过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采取宏观调控以实现总供求的基本平衡,缓和了经济危机,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正是在总结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这样,经过半个多世纪,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才被重新提出来,要求人们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解决。
首先,就理论上来说,要突破影响深远的这样一个传统观念,即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诚然,在历史上,市场经济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形成的,而计划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本身具有社会形式规定,存在姓“资”姓“社”问题。因为,不管是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都不过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方式而已。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是可以利用的。邓小平多次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这个科学论断,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改革的目标模式,扫除了思想障碍,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还必须明确一个理论观点: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虽然不存在姓“资”姓“社”问题,但这并不是说资源配置方式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东西。资源配置属于生产方式,是经济运行的基本内容,它是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运作的。不管是那种资源配置方式,都是以某种特定的经济体制为前提的,都是以某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其中包括某种所有制关系为前提的。
在计划经济下,社会对各种产品的需要是由国家计划确定的。为了实现计划,国家把生产资源集中在自己手中,按各企业承担的任务,把这些资源分配下去,由各企业按规定的任务进行生产,企业不承担盈亏的责任。在这里,企业并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国家机构的附属物。所以,计划配置依以实现的基础,是公有制经济、首先是国家所有制经济。事实上,我国以往计划配置资源得以实现,也是以存在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为前提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工商企业基本上是国有的,即使是“大集体”企业也具有“小全民”的性质。至于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在“政社合一”的公社中也不具有多少自主经营权,主要产品是按国家计划生产并由国家定价、统一收购的。
在市场经济下,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市场,并依赖企业的自主活动来实现的。在市场上,作为商品的各种生产要素,其市场价格由供求双方在市场上竞争决定。这些生产要素价格的构成企业生产成本,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所以,企业为了生存和盈利必然会依据产品价格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动,来决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以及调整所使用的各种要素的组合。生产要素就是通过竞争性的价格机制和企业在市场上的这种自主活动而按社会需要分配于各个企业和部门的。在这里,很显然,企业必须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必须是法人,具有所有权,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的经营权,才有可能依据价格信息、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调整和组织自己的生产,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市场调节依以实现的基础必须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历史上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
可见,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并不是同一的。正因如此,社会主义国家把计划配置改为市场调节,并不只是方式上的简单变化,而是系统的体制变革。它要求调整经济关系,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供体制基础,而首先就是要创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微观基础,即解决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
我国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解决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上,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初步进展。我国为此采取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总结的,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改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调整所有制结构,首先就是要改变原有的单一公有制结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我们在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扫除了思想障碍。十余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推进了经济的增长,就业的增加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同时也为突破计划体制、发展市场经济起了重大的推进作用。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形成了我国第一批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微观基础。因为,这种经济成分产权明确,而且一开始就是按照市场需求建立的。其次,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突破我国计划体制的经济力量。因为,计划经济体制既不能按这些经济成分的需要供给其生产要素,也不可能按计划价格收购或调配它们的产品。所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就必须开放市场。我国八十年代中期的生产要素价格双轨制,就是因此而出现的;而两种价格又必然为单一价格,为价格的全面开放所取代。仅此一例也可看出,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就没有市场经济的形成。
其次,调整所有制结构,就是“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对国有经济的布局作过原则性规定:国家独资经营的产业限于“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公司和军工企业”,国家控股企业一般是“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一般情况下,国家应从由市场来调节的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这表明国有战略性改组的核心,是要缩短战线,加强重点,即要使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向需要由国有经济发挥作用的战略性领域集中。
对所有制结构的这种调整,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这里,就质的方面看,这种调整使国家能集中财力,保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居支配地位,形成控制力,比之以往具有更大的主导作用;就量的方面看,公有制经济虽然一统天下的局面不复存在,但还构成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应该看到,公有制经济并不仅指国有经济,它还包括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还应该注意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具有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实力日益壮大的用于社会保障之类的基金,将在许多领域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从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之上的。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同时,还必须改变以往的直接国营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使公有制具有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实现形式。这种形式,从实际出发, 具有多样性。 对于占国有企业总数80%以上的小型企业,应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实现放开搞活。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经过十余年来多种方式的实践,至今在原则上已经明确,那就是应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不过,要实现这个原则却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解决。例如,当前普遍存在的国家独资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这种国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否和市场经济相适应呢?这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重大问题。
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和现代企业的实践,所有权属于国家或由国家控制的企业,是可以成为独立的法人的。正如股份制企业,虽然所有权属于股东,但企业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能以企业资产来清偿债务。然而要把这个理论运用到国有企业上来,这里至少还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应该明确,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对所有权的否定。企业的所有者,不管是国家还是其他团体或个人,都享有收益权。而投资者即所有者要确保自己的收益,都必然会保有选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权利以及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权利。正因为如此,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才保留着这些权利。可以说,收益权以及由此决定的决策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依以实现的形式,终止这些权利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废除。所以,企业制度的任何创新都不能、也不可能排除所有权及其实现形式。就这个意义说,要在国有企业中完全实现“政企分开”是不可能的;其次,应该注意到,国家或者说政府作为所有者与其他团体或个人作为所有者,行使所有权职能时,有可能对企业乃至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国家所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中,董事会不过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企业负责人实际上由政府委派,因而这里并不存在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其结果又会助长“内部人控制”,使政府作为所有者委派的企业负责人掌握企业控制权,以致发展到利用这种权利,不顾所有者利益而谋取私利,实际上成为企业的所有者。问题还在于,国家作为所有者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对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后果真正负责任的实体。诚然,我们可以设想,成立某种形式的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机构来行使所有权的职能,但是,这种机构不过是作为所有者的政府的代理人而存在,不可能超越于政府、不受政府干预而发挥作用,未必能成为国有资产的真正负责任的实体。就市场运行来看,政企不分,还会象人们形象指出的那样,是球场上裁判和运动员的同一,它会歪曲游戏规则,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因此,采取国家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是难于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可以考虑的出路是改变所有者的构成,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即国有企业可吸收社会上其他投资者参股,同时国有部分也可由多家国有投资公司或者其他国有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共同持股;企业只需由国有部分的总体控股,就仍然保持着国有的性质。在这种企业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控股者,而具有各自利益的多元投资主体之间以及它们同作为投资者之一的政府之间共同的关注点,只能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企业的盈利。除此之外的、仅仅照顾某一所有者利益的目标,如以往出现过的政府将自己的某些困难和负担转嫁给国有企业的情况,都会被排除。可见,企业的独立和企业产权的多元化是实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而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企业才有可能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或者说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是否相容这个关系社会主义前途的重大问题,我国的实践已开始揭开答案,那就是:市场经济不可能建立在单一的公有制的基础上,就这个意义说,市场经济是和公有制不相容的。但是,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市场经济是和占居主体地位的、具有多元投资主体和多样实现形式的公有制相适应的,是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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