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后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战略调整与制度创新_对外贸易政策论文

危机后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战略调整与制度创新_对外贸易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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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中国面临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进一步巩固贸易大国地位,加速推进迈向贸易强国进程的战略任务。为此,应在全面审视和评估目前外贸政策与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贸易政策进行的战略性调整和外贸体制机制创新。

一、对外贸易政策战略性调整的方向与基本内容

1.深刻认识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特征

对外贸易政策具有五大基本特征,即宏观性、统一性、协调性、政治性、国际性。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必须考虑这些基本特征及其综合性的影响,从战略性的高度对待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贸易政策的宏观性是指,它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都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首先,进出口贸易产生的贸易差额直接影响国际收支平衡,从而外贸政策可以间接影响国际收支平衡这一宏观经济目标。其次,外贸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对GDP和就业增加具有重要作用。最后,进出口贸易作为连接国内外市场、国内外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基本渠道,进出口政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国内物价,达到控制通胀的目的。因此,外贸政策在宏观经济决策中的地位应引起足够重视。

贸易政策的统一性是指,它应当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且是稳定的、透明的、可预见的。统一实施指贸易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关税政策的统一性和立法的统一性。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不仅取决于中央政府的认识和行动,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主要体现在贸易政策的决策部门和立法部门。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要求贸易政策调整不能过于频繁,更多运用立法手段管理贸易,每项贸易法规出台之前,要广泛地征求相关利益方(企业和协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贸易政策的协调性是指,它应当与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政策等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增强互补性,减少互竞性。首先,贸易政策与产业、投资、区域政策相互促进、相互支持,但它们之间不是从属关系,贸易政策不是其他政策的简单延伸。贸易政策要与上述政策保持协调一致性,形成各种政策的互补性,同时避免各种政策目标的冲突性或互竞性。其次,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等政策也相互关联,涉外财税、金融政策应更多从如何支持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的角度考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最后,贸易政策与收入政策、消费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环保政策的关系都有相互联系的方面,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均应考虑对外贸的潜在影响,综合各种政策效应,做出最后的宏观经济决策。

贸易政策的政治性是指,贸易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远远超出了一国经济政策的范畴,具有政治属性,包括内政、外交、社会、安全、气候、环境等超经济属性。贸易政策既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对外贸易是一国发挥其国际影响力,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主要经济手段,因而贸易政策也是一国经济外交的主要政策工具。一是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政治性。如优惠贸易政策安排、发展援助、区域经济合作(FTA)等都具有明显的对象性,在选择政策优惠对象(国家)时,其政治考虑将是决定贸易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国际经济贸易谈判的政治性。如在国际贸易谈判、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国际谈判(如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等场合,利益相似的国家往往组成各自的谈判阵营,统一谈判立场,实现有利于本利益集团的国际贸易体制安排、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体制安排等。

贸易政策的国际性是指,在贸易政策的制定、实施及修改,不仅要依照本国法律,而且要遵守多边协议、区域协议和双边政府协议以及有关国际规则与惯例。贸易政策的国际性除了体现为应当遵守签署的双边和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如FTA)外,贸易政策的国际性主要体现为WTO规则体系约束下通知义务、磋商机制和政策审议机制。一是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指WTO成员如果在WTO协调管理之内或者在三个减让表所作的承诺范围内,出现了任何的贸易政策变化、立法变化、司法判决解释方面的变化,要及时通知WTO相关委员会。二是国际磋商机制。如果WTO或其成员发现一成员贸易政策的变动有违反WTO相关规则的嫌疑,则可以与相应成员进行贸易政策磋商,通过磋商来要求另一成员放弃对贸易政策的不合理调整。若磋商无果,则可以提出贸易诉讼,并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三是国际政策审议。政策审议的目的就是确保可预见性。WTO贸易政策审议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监督每一个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贸易立法的走向。在贸易政策审议过程中,每个WTO成员都可对被审议国贸易政策提出异议,并要求整改。这对确定WTO成员贸易政策的合规性和可预见性十分重要。

2.对外贸易政策的战略性调整

当前,对贸易政策的地位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方面,认为贸易政策是单纯的产业政策的延伸,从而使外贸政策处于产业政策的附属地位;另一方面,也存在过度拔高外贸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忽视外贸政策的相对独立性,频繁动用外贸政策工具调控宏观经济,扭曲了外贸政策的本质属性。同时,贸易政策与后危机时代加快推进贸易强国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应根据贸易政策的特性,以及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完善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对中国贸易政策进行调整与完善。

一是强化贸易政策的相对独立性,增强贸易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提升贸易政策在宏观决策中的地位。在外贸对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和就业日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背景下,必须将贸易政策放在宏观政策中的重要位置。但是同时要注意到,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相比,贸易政策本身有其自身特点,其政策功能与定位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提升贸易政策在宏观政策中地位的同时,也要保持贸易政策的相对独立性。

二是明确政策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增强政策调控的统一性、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政策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政策调控只是起到补充、引导市场的作用,而不是凌驾于市场之上。外贸政策不能像宏观调控中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那样相机抉择,也不能像宏观调控中为避免“理性预期”而采取“突然性”的调控政策。相反,外贸政策应保持相对统一性、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以此为外贸企业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三是外贸政策调整应有利于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为此必须加快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与进口贸易结构,以利于实现贸易强国目标。后危机时代,政策调控应着力提高外贸质量和效益,进一步优化贸易结构,实现又好又快、好字当先的发展模式。具体来说,外贸政策调控应该更加突出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自主营销渠道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价值、高效益(三自三高)产品出口;更加注重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出口与进口、沿海与内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市场及不同贸易方式的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贸易与环境、气候的和谐发展;更加强调外贸发展对经济增长、国内就业和国民福利的贡献。

四是遵循WTO倡导的自由化、便利化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全球经济体制下,外贸政策必须以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关规则为依据,不断推进贸易自由化与便利化,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制度环境。

3.涉外财税政策的调整

当前,涉外财税缺乏支持外贸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前瞻性、战略性不足,背后深层原因是对外贸在整个公共财政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不足,重大财税体制改革中缺乏对外贸因素的关注与考虑。具体来说,涉外财税政策存在以下问题:支持外贸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面临枯竭;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频繁,稳定性与连续性不够;全国性财政支持贸易发展的导向性不明确等问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财税政策具体特点,及后危机时代外贸中长期发展的需要,涉外财税政策改革与调整的原则与伞向:

一是明确与贸易有关的财税政策属于贸易政策范围。与贸易有关的财税政策既与贸易政策相关,又与财税政策相关,但其政策实质是通过财政和税收政策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贸易政策属性是其主要方面,本质上属于贸易政策范围。为此,与贸易有关的财税政策调整应充分征求贸易主管部门意见,或由贸易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进行相关政策调整与改革。

二是与贸易有关的财税政策应维持相对稳定性与独立性。在与贸易有关的财政政策方面,最为紧迫的任务是要解决支持外贸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面临枯竭的问题。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政策目标是以“零税率”维持税收公平,其承担的其他宏观调控任务就应当相对弱化,在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大方向的同时,要保持与贸易有关的财税政策的相对独立性,为进出口企业营造稳定而可预见的政策环境。

三是制定明确的财政支持外贸的导向手册或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财政支持外贸发展的政策导向手册,包括财政支持外贸发展的具体方向,评估财政支持外贸发展的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这将十分有利于我国与贸易有关的财税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四是与贸易有关的财税政策应坚持WTO的公共支持原则。国家支持外贸发展的政策应避免对出口的直接补贴,而应从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生产、研发与营销等进行普遍的支持,而不是特定企业的支持。

4.涉外金融政策的调整

目前支持外贸发展的涉外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与我国进一步巩固贸易大国地位,加速推进贸易大国进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差距与不适应的方面,包括贸易融资支持力度仍较小,贸易融资效率有待提升,贸易融资成本(费用)有待进一步降低,进口的金融服务发展明显不足等方面。未来涉外金融政策的调整原则与方向:

一是增强金融对贸易发展目标的支撑作用。使金融成为中国从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发挥国际影响力与话语权的有力支撑。这包括进一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增强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计价货币、储备货币的地位;进一步增强中国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发展国内期货市场的同时,增强对国际期货市场的影响力,通过期货市场操作化解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增强对重要能源资源和原材料的定价权。

二是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服务的带动作用。将政策性融资与商业融资更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政策性贸易融资,带动商业性贸易融资。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带动商业机构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金融机构共同作用下,丰富我国金融机构对进出口贸易的金融工具,满足进出口企业对金融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三是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对贸易结构的导向作用。贸易融资要与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结合起来,加大对“三自三高(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渠道,高质量、高技术、高效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品,以及服务的出口融资支持力度。

5.外汇管理与汇率政策的调整

当前,外汇管理与汇率政策存在如下问题: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程度低,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市场化不足,资本项目仍未完全开放。从中长期来看,外汇管理与汇率政策应进一步调整,以适应贸易强国、经济强国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是加速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在东南亚及周边地区推行人民结算,扩大同其他国家的货币金融合作,推进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

二是加快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加快外汇市场建设,扩大外汇交易主体,丰富外汇交易工具;加强电子化建设,推动我国外汇市场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推进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进程;随着国内外形势变化,尤其是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动态调整人民币汇率。

三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完全可自由兑换。在长期资本流动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资的汇兑限制,然后逐步放松对证券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汇兑限制;在短期资本流动方面,对贸易融资可以较早地解除限制,对于短期资本交易应最后解除限制;针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可先放松对自然人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汇兑限制,最后解除对银行、投资基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汇兑限制;设定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明确的时间表。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

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提升我国外贸竞争力的重要制约,知识产权差距成为迈向贸易强国的瓶颈,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成为新的贸易摩擦焦点,我国企业维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建议如下:

一是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出口。利用综合性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手段,大力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促进经济和贸易增长方式转变。

二是为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海外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更全面的服务。扶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注册申请,将协助其进行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促使企业树立“产品未动,知识产权先行”的观念。为中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三是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化解涉华知识产权纠纷。通过宣传、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预防侵犯案件的发生;还可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站,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中国企业侵权案。

四是扩大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重点加强与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双边知识产权磋商与对话,增进互信。加强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及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对外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

五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贸易和技术引进。促进专利、许可等知识产权贸易,以此引进技术、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的同时,促进技术贸易发展。

7.与贸易有关的环境和气候政策的调整

发达国家推动的全球碳减排协议和“低碳经济”与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没有本质冲突。但是,若过早承诺强制减排目标,将严重打乱我国发展部署,限制我国经济贸易发展空间。在此种情况下,我国应对环境与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的原则与取向应是:一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在新规则制定过程中占据主动。三是积极参与有利于发达国家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各类碳交易计划、清洁发展机制和碳汇贸易。四是提早研究“边境碳税”的应对策略。五是加快实施贸易的绿色增长战略,加快培育面向出口的低碳产业,降低出口的碳密度。

8.与贸易有关的产业和区域政策

国内产业结构决定贸易结构,贸易结构又反作用于产业结构,对外贸易对产业升级具有先导作用。因此,应依据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两者紧密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应考虑与国际市场的衔接,通过产业振兴规划,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一是配合国家工业化升级,积极鼓励附加价值高,国内关联度高,具有国际市场潜力的高端机电产品出口,如汽车、船舶、数控机床、精细化工等中高级工业化的标志性产品出口。二是进一步调整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目录内商品给予财税、金融等综合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三是通过培育品牌,自主营销等方式,提升传统轻工、纺织、服装产业的出口附加价值。四是适应“低碳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绿色、低碳、环保型产品出口。五是顺应服务贸易发展新趋势,促进服务外包、物流服务、设计咨询、金融等现代生产性服务出口。

在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贸易政策与区域政策有机结合。一是提升东部,将低附加价值、部分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加工贸易转移到中部内陆地区,腾出空间和资源发展高技术、高附加价值和高效益的外向型产业。二是发展中部,发挥工业基础好,要素资源丰富以及区位优势,积极承接国际和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大力发展面向出口的产业。三是带动西部,在内陆中心城市形成若干个外贸集聚发展区,提升边境开放水平,扩大边境贸易,走出一条西部内陆地区外贸发展新道路。另外,在沿海、中部、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等不同区域,进一步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合理布局;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园)区等方式,推动对外贸易的区域协调发展。

二、对外贸易体制机制创新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既符合国情,又符合多边贸易体系规则和协议的外贸体制机制,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体制机制才使我国完成了由贸易小国到贸易大国的转变。后危机时代,我们还必须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创新对外贸易体制机制,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外贸政策和为外贸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形成有利于外贸可持续发展的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以此为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动贸易强国进程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具体来看,外贸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包括法律体系、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服务机制以及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和贸易救济机制等五个方面。

1.不断完善外贸法律体系

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对外贸易法律、法规清理、修订和完善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到目前为止,已经符合了《WTO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履行了入世承诺的义务,建立了一整套基本符合WTO多边贸易体系规则协议的外贸法律体系,确保了我国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对外贸易。这一时期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集中在把国际法、国际协议的相关内容转换成国内法,或者说是按照国际法、国际协议的要求修改国内法。在后危机时代,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必须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具体来看,在保持国内对外贸易法律体系与国际法、国际协议一致的前提下,应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快外贸促进法律体系建设。我国至今没有与《对外贸易法》相配套的对外贸易促进法,导致对外贸易促进机构设置不合理,存在职能缺位、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尽早制定《对外贸易促进法》,以利于我国外贸长期稳定发展。

第二,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就不断出台、修订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入世以来,我国更是加快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如2004年制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8年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等。当前,应抓紧修订《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并根据外贸发展的实际需要,考虑专门出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等新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第三,尽快出台对外投资合作立法。当前,我国缺乏对外投资合作方面的根本性法律,导致相关部门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对外投资便利化工作难以取得有效进展,不利于对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应尽快出台适应对外投资合作管理、服务以及促进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划分相关部门的职能,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提早研究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与气候立法问题。尽管2009年年底召开的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大会尚未形成具有更广泛约束力的多边碳排放协议,但此类协议的出台已是大势所趋,这也预示着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与气候立法工作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既要与国际多边协议接轨,又要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实际需要,保证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法可依,为我国外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此外,还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修改中,要注重保护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完善现有对外贸易救济相关法律,用法律作为应对贸易摩擦的主要手段;适应即将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需要,修改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法律形式设定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到位、有效使用;针对出口退税问题,修改现有增值税法;积极参与外汇管理等与外贸有关的其他立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

2.建立横向合作、纵向联动的外贸管理体制

创新完善外贸管理协调机制,围绕对外贸易秩序,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和地方互动、政府和企业紧密联系的对外贸易协调管理体制。具体包括设立国务院牵头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种类型的部级联席机制、进一步推动和完善部省协调机制和适当调整商务部内设机构。

第一,建议设立国务院牵头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随着我国贸易大国地位的确立,外贸政策早已超出了其固有的经济政策范畴,在政治、外交和安全等领域的属性也愈益明显。后危机时代,我国外贸领域面临的问题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涉及部门极广,内部协调事务不断扩大,当前的体制机制已难以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尤其是在外部壁垒和挑战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单靠外贸主管部门——商务部已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所有问题。为巩固我国贸易大国地位,推进向贸易强国的转变进程,保证外贸政策的统一实施,在世界范围内维护我国的经济、政治、外交和安全利益,有必要设立国务院牵头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通过设立国务院牵头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对我国对外贸易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我国现行关税税率进行调整,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协调服务贸易开放与发展问题,负责多边(WTO)、区域(FTA)谈判,对贸易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进一步完善部际协调机制。近期来看,为促进跨部门之间日常性工作的沟通与协调,保证相关政策的有效实施,要进一步在商务部与其他部位之间建立和完善各种类型的部级联席机制,增强外贸政策与管理的协调性和稳定性。对于商务部牵头的一对一的部际协调机制,要作为重点加以推进;对于一对多的部际协调机制,要在逐步完善的基础上,尽可能的转交给国务院牵头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进行协调。从长远来看,要继续推动大部制改革,进一步增加对外贸易管理的行政协调效能,应着眼于外贸主管部门的综合调整。

第三,进一步推动和完善部省协调机制。加强商务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纵向协调机制是实现贸易政策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协作机制。这种机制对于商务部加强对地方外贸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落实贸易发展战略方向、规划、目标等工作,及时反馈外贸政策实践效果以及加强配合与互动十分必要。到目前为止,商务部已经签订了14个部省合作框架协议,应争取在“十二五”期间与所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签署部省合作框架协议,有针对性的结合地域特点进行具体指导、改善相关工作,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

3.建立分工合理、密切配合的外贸促进体系

在外贸促进机制上,应通过机构调整和改革,有针对性地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建立较为完善的贸易促进体系。当前,在改革和完善商务部内设促进机构的同时,重点考虑进行商协会以及中小企业贸易促进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商协会的改革与完善。商协会在对外贸易促进、组织企业参与国际经贸活动、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同时在贯彻对外贸易政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传导作用。从近期看,商务部所属的六大商会应继续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进一步发挥作用。同时,注重理顺六大商会与各类协会的关系,建立并不断完善六大商会与各类协会的合作机制。从长远看,应加强商会与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通过整合调整,形成分工合理、密切配合的商协会贸易促进机制。

第二,中小企业贸易促进机构的改革与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促进局中小企业外贸促进中心的职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外贸促进服务体系。二是加强与工信部中国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的协调与配合,形成以商务部牵头的跨部门中小企业外贸促进机制。建立以商务部牵头,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中小企业外贸促进机制,负责中小企业外贸促进平台建设工作,调动地方及各类机构、组织、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共同参与的中小企业外贸促进机制。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参照国际成功经验,借鉴阿里巴巴模式,尽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化运作,政府、中介组织及企业共同参与的现代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发布机制,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国际信息,鼓励和推动更多企业进入有关国际组织、跨国零售商全球采购网络。

4.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服务机制

在外贸服务体系上,围绕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贸易便利化、商务人员流动等方面,完善对外贸易服务机制。

第一,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一是充实加强研究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研究、咨询能力和机构建设,提高对统计数据、市场信息的分析判断能力,为外贸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决策依据。二是加强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方面要完善外贸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充实并完善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要完善商务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贸易伙伴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重大事件,以利于我国企业据此调整外贸相关活动。作为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应尽快建立涉及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动态以及中国对外贸易运行动态的综合性数据库,并通过有效手段确保综合性数据库的便捷使用。三是逐步完善商务、海关、外汇、统计、税务、质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获取的便利化程度,以满足外贸相关的统计、分析、评估、监测和预警(如贸易摩擦预警)等方面的需求。四是从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保持国家经济统计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国对外经济活动各项指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和统计,近期率先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指标着手,并从长远角度考虑,进一步发挥人民币作为国际流通和储备货币的功能。

第二,推动贸易便利化的机制。一是商务部职能范围内的配额许可证管理、加工贸易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等方面应给予更多便利。二是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重点落实“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工作。三是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四是启动进出口检验检疫体制改革,精简法检目录,逐步取消出口检验检疫。五是规范进出口环节各种费用的收费标准,降低港航服务环节综合费用和物流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六是推动与外贸有关的外汇、银行、税务、出口退税等方面的便利化。

第三,完善便于商务人员跨境流动的跨部门合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商与合作,简化出入境手续,对国内外商务人员的签证和停留时间等方面增强灵活性,尽可能地提供更多便利;借鉴并推广APEC商务旅行卡(ABTC)模式,为商务人员流动创造更便利的条件;与更多国家达成互免签证协议。

5.建立和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和贸易救济机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建立贸易摩擦应对部际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衔接,统筹做好贸易摩擦大案要案的预警与应对。进一步加强政府、商协会、企业的合作,完善贸易摩擦“三位一体”应对机制,通过政治交涉、法律抗辩、业界合作,全方位、多途径应对贸易摩擦。

第二,建立和完善贸易救济机制。借鉴国外成熟的贸易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考虑上下游产业的关联性,加强业内前期的对外交涉和沟通,发挥多边组织的作用,变被动为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全面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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