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产力标准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_社会公平论文

用生产力标准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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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因为它实质上反映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应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分配原则的合理性、必然性在于它的符合生产力标准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符合和体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这一分配原则的具体实现和科学落实必须坚持四个条件,即使效率必须是收入主体通过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效率,必须是有社会效益的效率,必须是有实惠的实效率,必须是通过竞争而实现的效率。

【关键词】经济学中永恒的主题 生产力标准 平衡和公平 差别和效率实效率 虚效率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为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是“经济学中永恒的主题”,它是现代国家经济建设必然要遇到和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什么是“效率”和“公平”的含义呢?效率的含义较简单,它实质上是反映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多多益善”(1),以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多的产出,它属于生产力范畴。而“公平”的含义相对比较复杂,有时亦作“平等”解,它既可以是人们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的要求,也可以作为人们价值观的一种取向,前者实际上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后者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但总的来说都属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效率是人和物之间的关系,因而这种关系是一种可以量化的、确定性的、现实的物质利益关系,其集中表现是就劳动生产率。而公平由于具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双重属性,因而它是一种难以量化的、非确定性的、理想化的物质利益关系。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争取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这便使效率和公平达到统一,这也是两者的共性。然而在社会发展的各个不同历史阶段的生产力状况是不同的,生产关系及其具体形式也是有差别的,而意识形态则由于人们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地位的不同更具有多样性,因此效率和公平往往又难以统一,处于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运动之中。并且由于各个社会的发展永远离不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因而反映在经济学中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成为经济学的“永恒的主题”,并且又总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两难命题”。

在我国确立以市场取向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我们处理效率与公平这个两难命题的原则必然发生变化。党的十四大报告已经提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制度应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但这个表述很一般,因为即使在传统的社会主义体制下,效率与公平必须兼顾的提法是永远正确的,从而是没有特色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则明确地提出了“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于此,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中,两者所处的序列被明确了。这一分配原则的明确,既是对传统体制下分配关系存在的问题的总结,也是对市场经济目标模式下分配关系建立的方向的界定。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所赋予“经济学主题”在分配实践解决中的社会的、时代的特质,因而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必须研究它为什么是“合理”的、以及如何才能使它得到合理的科学的实现等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之所以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其必然性、合理性在于:

首先,这一分配原则符合生产力标准的要求。所谓生产力标准,它是指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作为我们考虑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和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生产力标准的观点是基本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也是衡量一切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准。由于生产活动是人们社会活动的最基本形式,而生产力又是生产活动的决定因素,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只有同生产力的状况相适应,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只有这样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才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和“理想的形式”。由于效率属于现实生产力范畴,而公平则属于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范畴,因而效率与公平它们在社会发展的因素的序列中的一般关系来看,效率优先是必然的,兼顾公平是必要的,因而合理的。

其次,这一分配原则是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我们所以要把这一分配原则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处理分配关系的原则,因为它合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过去我们知道得不很清楚。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这个表述已表明了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手段(也就是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其过程是实现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最终目的是共同富裕。生产力的解放或发展的程度是通过效率来反映的,只有生产力发展了效率提高了,才能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这个最大的公平。效率是“富裕的”公平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无效率的公平至多是“贫穷”的公平。特别是由于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严格说来我们只是一个“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所以就近期而言,我们还不能消灭剥削实现纯粹的公平。而且,我们还要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剥削”来发展生产力,当然同时我们还要尽量淡化两极分化的可能,不使剥削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以保证最终目的——共同富裕的最终实现。这是我们现实经济下所能实现公平的基点,因而公平目前还只能处于被兼顾的地位。

第三,这一分配原则符合并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计划和市场只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和形式”,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计划或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由谁来起基础性作用而已。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它们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方式和作用的结果是不同的,计划机制作用的条件是由一定的社会中心按预定的目标从经济运动的外部通过制定一定的规范和运用一定的控制手段对经济运行施加影响,以求得经济运行能达到一定的目标。然而这种目标是由一定的社会中心所制定的,目标所预期的利益总是从本系统整体利益的平衡性出发,因而这种目标预期的后果是确保本系统内各利益主体之间在利益上的公平性,因而计划机制作用的特点总归为“平衡”和“公平”。与此相反,市场机制的作用条件是以市场的交换为过程,供求和价格为信号,利益差别为动力,竞争为手段而发挥作用的,简单地说就是让“看不见的手”自动地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自动性。由于这种自动性来之于各经济主体利益上的差别性,这种差别性又刺激了各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其后果必然是推动效率的获得和效益的实现,所以概括地说市场机制的特点就是“差别”和“效率”(2)。因此,如果我们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市场机制起基础性作用,那末在分配关系上的反映强调的必然是“效率优先”,加之我们搞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是必需的,所以“公平”也必然要“兼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所奉行原则的合理性,关键在于以优先的效率来实现公平。如果公平不能得以兼顾,则我们的市场经济就必然丧失其社会主义的性质。而“公平”作为一种分配关系理想的要求和价值取向,它具有社会经济制度的特征之外,还受历史文化因素的制约。基于中国的国情,小平同志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因此社会主义公平的最确切的内含就是“共同富裕”。也因此,任何能导致共同富裕的效率在分配上都具有优先的必然,即是说效率的提高能否以兼顾公平为条件就成为实现这种分配制度的合理性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只有在下列四个条件齐备的情况下的效率提高,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公平目标的得以兼顾:

第一,必须是收入主体以自身的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效率,这是先决条件。所谓合法行为是指人们为取得经济收益而进行的符合现行法律规范的(至少是不为现行法律规范所禁止的)、有效率的活动。总的说来就是“合法经营”、“诚实劳动”。因为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集中表现,因而合法行为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这就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原则,从而确保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反之实施的活动为非法行为,即使以“艰辛的劳动”从事诸如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经营等,不论其经济收益高低,都是法律所不容的,是损害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的,是一种损害公平的不良效率,必然依法取缔。

第二,必须是有社会效益的效率。效率与效益既对立又统一,效率是效益的基础,效益是效率的升华。一般而言这两者是相一致的。但对于一定经济主体有效率的活动并不一定会给社会带来效益,诸如造成资源破坏和浪费、污染环境、有伤风化等等的经济活动,即便有经济效率,但对整个社会带来负效益,有损公平的维护和实现,所以必须依法予以制裁、约束、纠正、引导等。而对于那些能为社会带来效益的效率,诸如私人兴办企业和投资活动,既增加了个人收入,又能增加国家税源、扩大就业等,就应予以提倡、鼓励和扶持,因为这种效率实际上是共同富裕得以实现的必由之路,效率与公平达到了统一。

第三,必须是有实惠的实效率,而不是“昙花一现”的虚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只有主动积极、超前预期、灵活多变的经营作风才能提高效率,然而它往往具有短期性、局部性、现利性的特点,集中体现为投机活动。应当说投机活动是价值规律竞争波动机制的主动实现形式,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现象。但我们应看到其作用后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促使人们为获得厚利而采取主动行为去满足市场现时(而非长远的)需要而作出灵敏的反映,从而搞活了经济,这是一种有实惠的“实效率”;另一方面,投机又必然采取诸如“倒”、“囤”、“炒”、“抢”(抢购、抢销)和买空卖空活动。表面上这些活动加速了流通,使交易活动频繁,增长了国民生产总值的总量。但它本身不能直接带来社会效用总量的增加(即社会真实的财富增加),在后果上虽然对生产起到了剌激作用,但它主要的作用还只是改变现有财富的分配,给社会可能造成的是“泡沫经济”或“虚假繁荣”的“虚效率”。这种虚效率容易造成分配不公,动荡分化等困扰,所以虚效率不应进入“优先”之列。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投机活动带来的“虚效率”和“实效率”是交织在一起的,难以断然分开。因而政府既不能简单的予以取缔,又不能提倡,陷于两难的境地。看来只能适宜以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予以宏观调控,加以节制为好。

第四,必须是通过竞争而不是靠垄断而获得的效率。竞争是基本的市场机制,是效率形成的基础,但它必须以“机会均等”为前提。而机会均等则是市场经济下公平的起点,因而没有竞争的效率是不公平的、特权的效率,它也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所以,必须保证效率以竞争为基础,才能实现兼顾公平。就我国现状而言,在体制转型之际,许多利用行政特权的垄断经营(如官商、官倒、翻牌公司等),“效率”似乎很高,但其后果往往造成极大的社会分配不公和腐败,这完全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应坚决予以革除。就未来而言,在竞争提高了效率之后,也会引起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产生新的垄断,从而反过来又阻碍竞争,妨碍社会效率的提高,并会引起尖锐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冲突,对此我们宜早作准备以防患于未然。

以上四个条件,合法是基础,竞争是手段,实惠和社会效益是目标。它们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确保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内容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的科学、真实地贯彻执行。

本刊收到稿件时间:1994.04.06。

注释:

(1)《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美)奥肯著,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2)见杨尧忠作“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的科学含义及对其认识过程”原载《荆州师专学报》92年6期第8-9页或见《报刊复印资料》F13,93年4期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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