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间私营工商业发展阶段及封建性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商业论文,唐代论文,发展阶段论文,封建论文,私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4)02-0027-08
DOI: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14.02.005
学界研究表明,中国古代社会的商朝和西周时期,实行“工商食官”制度,工商业由王朝政府垄断经营,全部工商业经济为官营国有。自春秋时期开始,“工商食官”格局被逐步打破,在王朝政府继续经营国有工商业的同时,私营私有工商业开始出现并发展,形成官营国有工商业和私营私有工商业并存的新格局,可称之为“官私二元结构”,在所有权结构上形成鲜明特点。
秦汉以后的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继承延续了工商业经济的官私二元结构,唐代的情形也不例外。笔者认为,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的私营私有工商业,又可再分为贵族官僚经营的私营工商业和民间工商业者经营的私营工商业,前者可简称为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后者可简称为民间私营工商业,两者在所有者身份地位、经营运作方式及作用影响等方面有着显著不同,可视为两种类型。因此,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官私二元的工商业结构,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官营国有工商业、贵族官僚私营工商业和民间私营工商业三种具体类型,可简称为“整体官私二元、实际组成三类”,形成独具特色的结构形态。
鉴于学界通常将唐代官私工商业经济加以笼统论述的特点以及由于这种特点所导致的缺陷,本文拟依据以上思考,试专题讨论唐代的民间私营工商业经济。①众所周知,安史之乱是唐王朝由盛转衰的转折点,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均概莫能外。从总体上加以观察,安史之乱也是唐代民间私营工商业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唐代民间私营工商业因之可分为鲜明的前后两个发展阶段。本文征引有关史料略述之,并就唐代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封建性特征加以扼要论述。
一 安史之乱前:复苏发展及繁荣兴盛阶段
为复苏隋末大乱之后凋敝残破的社会经济,切实巩固统治根基,唐王朝建立后,推行了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的多项政策措施,对于民间私营工商业也实施了相当放任甚至予以鼓励的政策。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颁布均田令,规定私营工商业者可以适当授田。同时,还规定均田农户所授得的口分田可以卖充邸店、碾硙;永业田虽禁止买卖,但若卖充邸店、碾硙,也予允许。这实际上是在鼓励邸店业、碾硙业的发展,对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明显利好。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唐太宗在登基的当月发布《废潼关以东缘河诸关不禁金银绫绮诏》,说“通财鬻货,生民恒业”,要“思改前弊,以清民俗”,命“潼关以东,缘河诸关,悉宜停废,其金银绫绮等杂物,依格不得出关者,并不须禁”[1]卷108:562,诏令停废潼关以东缘河诸关卡,鼓励货畅其流,疏通商贸交流,进一步推动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这一时期,还制定了工匠可以纳资代役的规定,也是明显有利于民间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政策。
对盐铁等山泽之利,推行了允许公私兼营的宽松政策。唐律有明确条文:“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其疏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2]卷26:49明令规定公私兼营山泽之利,并且禁止有力之家占山固泽,打击私人垄断。史书还载,“唐初无酒禁”[3]卷54:1381,对民间私营酿酒业亦不予管制,采取听任政策,也有利于民间私营酿酒业的发展。
在唐王朝相当宽松放任甚至予以支持鼓励的多项政策措施下,在大乱之后社会安定的大环境以及广大劳动人民的辛勤劳动下,社会经济从隋朝末年的大萧条中逐步复苏过来。太宗至高宗时期,农工商业复苏到了一定的水平。史载到贞观三年(629年),“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致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入山东村落,行客经过者,必厚加供待,或发时有赠遗。”[4]卷1:24“贞观初,户不及三百万,绢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米斗四五钱,外户不闭者数月,马牛被野,人行数千里不赍粮,民物蕃息,四夷降附者百二十万人。是岁,天下断狱,死罪者二十九人,号称太平。”[3]卷51:1344到贞观四年时,“东至于海,南至于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焉。”[5]卷3:41“是岁(贞观四年),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终岁断死刑才二十九人。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赍粮,取给于道路焉。”[6]卷193:6085“自贞观以后,太宗励精为理,至八年、九年,频至丰稔,米斗四、五钱,马牛布野,外户动则数月不闭。至十五年,米每斗值两钱。”[7]卷7:149
到高宗朝,社会经济继续复苏和上升。永徽五年(654年)时,“是岁大稔,洛州粟米斗两钱半,秔米斗十一钱”。[6]卷199:6286麟德二年(655年),“时比岁丰稔,米斗至五钱,麦、豆不列于市。”[6]卷201:6345高宗时,某些城市私营工商业者已积累起可观的财富,如长安富商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其家男女婢仆,锦衣玉食,服用器物,皆一时惊异。尝因嫁女,邀请朝士往临礼席,宾客数千。夜拟供帐,备极华丽。及女郎将出,侍婢围绕,绮罗珠翠,垂钗曳履,尤艳丽者,至数百人。众皆愕然,不知孰是新妇矣。”[8]卷495:4062又如,“定州何名远大富,主官中三驿。每于驿边起店停商,专以袭胡为业,赀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9]卷3:75
武周、中宗、睿宗时期,农工商业持续发展到了相当水平。武周长安二年(702年)正月,凤阁舍人崔融上表说当时“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洪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货往还,昧旦永日。”[10]卷86:187虽有明显夸张,但反映出当时交通的便捷以及货畅其流的商贸繁荣。《旧唐书》崔融本传亦载,“长安二年,再迁凤阁舍人。三年,兼修国史。时有司表税关市,融深以为不可,上疏谏曰:伏见有司税关市事条,不限工商,但是行人尽税者。……今行者皆税,本末同流。且如天下诸津,舟航所聚,旁通巴、汉,前指闽、越。七泽十薮,三江五湖,控引河洛,兼包淮海。弘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贸往还,昧旦永日。今若江津河口,置铺纳税,纳税则检覆,检覆则迟留。此津才过,彼铺复止,非唯国家税钱,更遭主司僦赂。船有大小,载有少多,量物而税,触途淹久。统论一日之中,未过十分之一,因此壅滞,必致吁嗟。一朝失利,则万商废业,万商废业,则人不聊生”[5]卷94:2996-2998,则又反映出长安年间之前并不征收商税。②而且,由于崔融的反对,有司征收商税的主张也并未付诸实施。长安年间(701-704),苏瓌任职扬州大都督府长史,当时“扬州地当冲要,多富商大贾”,“珠翠珍怪之产”甚多[5]卷88:2878,反映出扬州的商业繁荣。中宗神龙元年(705年),大臣宋务光说当时“稼穑之人少,商旅之人众”[3]卷118:4275-4276,当是出现了一个民间私营商业的高潮。
到玄宗开元天宝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到了鼎盛阶段,达到有唐一代的高峰。《唐语林》载:“开元初,上留心理道,革去弊讹。不六、七年间,天下大理,河清海晏,物殷俗阜。……财宝山积,不可胜计。四方丰稔,百姓乐业。户计一千余万,米每斗三钱。丁壮之夫,不识兵器。路不拾遗,行不赍粮。”[11]309《通典》亦载:“至(开元)十三年封泰山,米斗至十三文,青、齐谷斗至五文。自后天下无贵物,两京米斗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绢一疋二百一十二文。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远适数千里,不持寸刃。”[7]卷7152杜甫诗云:“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齐纨鲁缟车班班,南耕女桑不相失。”[12]卷220:2325元结说道:“开元天宝之中,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校量。”[12]卷380:3860开元年间,茶叶消费迅速从南方长江流域漫延到北方黄河流域,农工商一体化运营的茶叶经济自此兴起,当时“自邹、齐、沧、棣,渐至京邑城市,多开店铺,煎茶卖之,不问道俗,投钱取饮。其茶自江淮而来,舟车相继,所在山积,色额甚多……于是茶道大行,王公朝士无不饮者”。[13]卷6:71-72到天宝年间,“海内富实,米斗之价钱十三,青、齐间斗才三钱,绢一匹钱二百。道路列肆,具酒食以待行人,店有驿驴,行千里不持尺兵。”[3]卷51:1346元开《唐大和上东征传》载天宝九载(750年)时于广州见“江中有婆罗门、波斯、崑崙等船,不知其数,并载香药珍宝,积载如山。其舶深六七丈。师子国、大石国、骨唐国、白蛮、赤蛮等往来居住,种类极多。”《唐国史补》亦载:“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师子国船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天宝十载时,扬州“大风架海潮,沦江口大小船数千艘”。[5]卷37:1358可以看到,玄宗开天时期不仅国内工商业发展到繁盛状态,对外贸易也十分繁荣。
开天时期,城市市场十分繁荣,京师长安之东市居两坊之地,“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14]卷3:75,西市亦居两坊之地,“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14]卷4:118,繁荣程度不亚于东市,且是胡商云集之处。东都洛阳之南市场“东西南北居二坊之地,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四壁有四百余店,货贿山积。”[14]卷5:160同时,城市中的富商巨贾大批涌现。《开元天宝遗事》载,“长安富家子刘逸、李闲、卫旷……每至暑伏中,各于林亭内植画柱,以锦绮结为凉棚,设坐具,召长安名妓间坐,递相延请,为避暑之会”。[15]卷下:42被玄宗称为“天下之富”的富商王元宝“常以金银叠为屋,壁上以红泥泥之,又于宅中置一礼贤堂,以沉香为轩槛,以碔砆甃地面,以锦文石为柱础,又以铜线穿钱,甃于后园花径中,贵其泥雨不滑也”,[15]卷下:42而且“好宾客,务于华侈,器玩服用僭于王公。而四方之士尽归而仰焉。常于寝帐床前,置(雕)矮童二人,捧七宝博山炉,自暝焚香彻晓”。[15]卷下:37与王元宝同时的富商杨崇义,“家富数世,服玩之属,僭于王公”。[15]卷上:1这些富商大贾表现得十分自信和张扬。
当然,唐前期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复苏发展乃至繁荣并不是一帆风顺、一路凯歌的,也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它仍然受着唐王朝重农抑商政策以及多项管理操控制度的压抑和制约。③
二 安史之乱后:屡遭戕害和萧条崩溃阶段
安史之乱爆发后,民间私营工商业生存发展的大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乱前良好的社会安定环境和国家政策环境一去不复返,安史之乱成为民间私营工商业由盛到衰的重大转折点。叛乱爆发后,为保障平定叛乱,唐王朝开始大肆敛财,征收商税迅速被付诸实施。肃宗至德二载(757年),“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7]卷11:244至上元中(760-761年),又“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7]卷11:250
被征收商税外,民间私营工商业还屡遭苛政暴敛之戕害。肃宗上元元年(760年),平卢节度都知兵马使田神功,“至扬州,大掠百姓商人资产,郡内比屋发掘略徧,商胡波斯被杀者数千人。”[5]卷124:3533代宗宝应元年(762年),租庸使元载于江淮地区“择豪吏为县令而督之,不问负之有无,资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发徒围之,籍其所有而中分之,甚者什取八九,谓之‘白著’。有不服者,严刑以威之。民有蓄谷十斛者,则重足以待命。”[6]卷222:7119其中有民间私营工商业者遭受剥夺,自无疑问。代宗大历年间,宦官刘希暹“讽[鱼]朝恩于北军置狱,召坊市凶恶少年,罗织城内富人,诬以违法,捕置狱中,忍酷考讯,录其家产,并没于军……坊市苦之,谓之‘入地牢’”[5]卷184:4765,京师长安的富有工商业者遭受重创。代宗永泰元年(765年)三月,左拾遗独狐及在上疏中说:“今师兴不息十年矣。人之生产,空于杼轴”[6]卷223:7173,反映了当时私营手工业生产的残破。以上史料,说明了肃宗、代宗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在战乱和重征苛税下出现了全面萧条的景象。
德宗即位后,情势更加恶化。建中二年(781年)五月,削藩战争全面打响,为筹集军资军费,更是广立名目以劫掠工商。建中三年(782年)四月,“太常博士韦都宾、陈京以军兴庸调不给,请借京城富商钱,大率每商留万贯,余并入官。……甲子,诏京兆尹、长安万年令大索京畿富商,刑法严峻。长安令薛苹荷校乘车,于坊市搜索,人不胜鞭笞,乃至自缢,京师嚣然,如被盗贼。”[5]卷12:332同月,“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百姓为之罢市。”[6]卷227:7326这就是所谓的“借商”和“僦质”,共搜刮到资财二百万贯。迫于民众的激烈反抗,德宗虽于同年七月下诏停罢借商和僦质,并许诺日后原数归还,但事实上是只借不还,抢了白抢,做了赖账的无赖。到建中四年六月,判度支赵赞又奏请推行税间架之法——“凡屋两架为一间,分为三等:上等每间二千(钱),中等一千,下等五百。所由吏秉笔执筹,入人第舍而计之。凡没一间,杖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文。”[5]卷135:3715京畿地区私营工商业者再遭劫难。贞元八九年间(792-793年),户部侍郎判度支裴延龄用事,“搜求市廛,豪夺入献;追捕夫匠,迫胁就功。以敕索为名,而不酬其直;以和雇为称,而不偿其傭。都城之中,列肆为之昼闭;兴役之所,百工比于幽囚”[5]卷135:3722,京畿私营工商业者几乎被抢劫一空。
与此同时,又开始大肆征收工商业税。建中三年九月,德宗采纳判度支赵赞为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等州署常平轻重本钱的建议。赵赞“乃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以充常平之本”[5]卷12:334-335,以在各地设立常平本钱为名,在诸道关津要地设置官吏,按商人所携商货价值的高低征收通过税,其中竹木茶漆等商货被列为一类,按总价值的10%征税,其他商货按总价值的2%收税,确立了全国各地商品通过税的征收办法。“茶之有税,肇于此矣。”[5]卷49:2118但此时茶税只是商品通过税的一种,尚不是独立税种。到贞元九年(793年),张滂“奏立税茶法”[5]卷49:2119——“天下出茶州,商人贩者,十分税一”[7]卷11:251,茶税自此成为独立税种。建中四年六月,德宗时还准许推行了赵赞的除陌法:“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值)为率”[3]卷52:1353,不仅扩大了商品交易税的征收范围,而且将先前2%的税率提高到了5%。
德宗时,还以“宫市”为托辞大肆暴敛。《唐会要》载:“贞元以后,京都多中官市物于廛肆,谓之宫市。不持文牒,口含敕命,皆以监估不中衣服、绢帛、杂红紫之物,倍高其估,尺寸裂以酬价。市之经商,皆匿名深居;陈列廛閈,唯粗弱苦窳。市后又强驱于禁中,倾车乘,罄辇驴,已而酬以丈尺帛绢,少不甘,殴致血流者。中人之出,虽沽浆卖饼之家,无不彻业塞门,以伺其去。苍头女奴,轻车名马,惴惴衢巷,得免捕为幸。京师之人嗟愁,叫阍诉阙,则左右前后,皆其人也。”[10]卷86:1874-1875《新唐书》亦载贞元年间,“宫中取物于市,以中官为宫市使,两市置‘白望’数十百人,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直。又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有赍物入市而空归者。每中官出,沽浆卖饼之家,皆彻肆塞门。”[3]卷52:1358-1359
对民间私营工商业大肆劫掠的残酷和危害,就连统治者自己也不讳言。兴元元年(784年)正月,德宗颁《奉天遣使宣慰诸道诏》,陈述建中削藩战争开战之后的情形有云:“又以军费滋广,公储不充,厚取于人,罔率厥典,科条互设,诛敛无常,农工废弃其生业,商贾咨嗟于道路。军营日益,闾井日空。凋瘵日穷,徭役日甚。”[16]卷463:4738德宗《议减盐价诏》也说:“自顷寇难荐兴,已三十载。服干橹者,农耕尽废。居里闾者,杼轴其空。革车方殷,军食屡调。人多转徙,田亩汙莱。”[16]卷463:4729-4730又概述了安史之乱爆发后三十年间农工商业的全面萧条。
对安史之乱后民间私营工商业遭受劫夺的情形,《通典》记载道:“自天宝末年,盗贼奔突,克复之后,府库一空。又所在屯师,用度不足,于是遣御史康云间出江淮,陶锐往蜀汉,豪商富户,皆籍其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巨万计。盖权时之宜。其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者,皆以分数税之。自是商旅无利,多失业矣。[肃宗]上元中,敕江淮堰埭商旅牵船过处,准斛斗纳钱,谓之埭程。”[7]卷11:250-251《新唐书》亦载:“肃宗即位,遣御史郑叔清等籍江淮、蜀汉富商右族资畜,十收其二,谓之率贷。诸道亦税商贾以瞻军,钱一千者有税。于是北海郡录事参军第五琦以钱谷得见,请于江淮置租庸使,吴盐、蜀麻、铜冶皆有税,市轻货由江陵、襄阳、上津路,转至凤翔。”[3]卷51:1347《旧唐书》也有总体概括:“及安禄山反于范阳……玄宗幸巴蜀,郑昉使剑南,请于江陵税盐麻以资国,官置吏以督之。肃宗建号于灵武,后用云间郑叔清为御史,于江淮间豪族富商率贷及卖官爵,以裨国用。德宗朝讨河朔及李希烈,物力耗竭。赵赞司国计,纤琐刻剥,以为国用不足,宜赋取于下,以资军蓄。与谏官陈京等更陈计策,赞请税京师居人屋宅,据其间架差等计入。陈京又请籍列肆商贾资产,以分数借之。宰相同为欺罔,遂行其计。中外沸腾,人怀怨望。时又配王公已下及尝在方镇之家出家僮及马以助征行,公私嚣然矣。后又张滂、裴延龄、王涯等,剥下媚上,此皆足为世戒者也。”[5]卷48:2087又曰:“先是兴元克复京师后,府藏尽虚,诸道初有进奉,以资经费,复时有宣索。其后诸贼既平,朝廷无事,常赋之外,进奉不息。韦皋剑南有日进,李兼江西有月进。杜亚扬州、刘赞宣州、王纬李锜浙西,皆竞为进奉,以固恩泽。贡入之奏,皆曰臣于正税外方圆,亦曰‘羡余’。节度使或托言密旨,乘此盗贸官物。诸道有谪罚官吏入其财者,刻禄廪,通津达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税之。节度观察交代,或先期税入以为进奉。然十献其二三耳,其余没入,不可胜纪。此节度使进奉也。其后裴肃为常州刺史,乃鬻货薪炭案牍,百贾之上,皆规利焉。岁余又进奉。无几,迁浙东观察使。天下刺史进奉,自肃始也。刘赞死于宣州,严绶为判官,倾军府资用进奉。无几,拜刑部员外郎。天下判官进奉,自绶始也。习以为常,流宕忘返。”[5]卷48:2087-2088
安史之乱后,各地地方政府、藩镇也大肆征商劫商,各种名目的苛捐杂税众多繁杂。其显著者如肃宗至德年间,东都留守、河南尹李巨,“于城市桥梁,税出入车牛等钱。”[5]卷112:3347代宗广德年间,淮西节度使李忠臣“贪暴不奉法,设防戍以税商贾。”[5]卷155:4114陆贽总结道:“大历中,纪纲废弛,百事从权,至于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制,邦赋既无定限,官私惧有阙供,每至征配之初,例必广张名数。”[17]卷465:4749德宗时,各地方竞相“进奉”邀宠,所在州府及巡院官吏或矫密旨加敛,“增税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进奉,取于税人”[3]卷54:1358。文宗太和四年(830)以前,“扬府旧有货曲之利,资产奴婢交易者,皆有贯率,羊有口算,每岁收利以给用。”[5]卷177:4579武宗会昌年间,昭义节度使刘从谏“榷马牧及商旅,岁入钱五万缗。”[6]卷247:7979武宗时的茶税征收很苛重,“是时,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搨地钱’。”[3]54:1382唐末时,韩建在华州“广收商税,二载之后,有钱九百万贯。”[8]卷390:3120西川节度使陈敬瑄“括富民财以供军,置征督院,逼以桎梏箠楚,使各自占,凡有财者如匿赃、虚占,急征,咸不聊生。”[6]卷258:8403凡此种种苛税强征,说明了民间私营工商业所遭受的灭顶之灾。
咸通五年(870年)五月,懿宗所颁制书有云:“淮南、两浙海运,虏隔舟船,访闻商徒,失业颇甚,所由纵捨,为弊实深。亦有搬货财委于水次,无人看守,多至散亡,嗟怨之声,盈于道路。”[5]卷19上:657光启三年(887年)七月,僖宗在发布的“德音”中说:“江淮商贾,业在舟船。如闻近日官中掳借甚苦,或倾夺以充运米,或题关以备载军,非理滞留,散失财货。州县虽云和雇,商人焉敢请钱。本求锥刀,翻成损折,纵有冤屈,岂能申论,道路怨嗟,莫甚於此!”[1]卷86:493昭宗所颁赦文亦云:“诸镇县节度及诸津渡,访闻每年兴贩百姓,广有邀求,致令停滞。”[17]卷92:962这也都证明了在沉重的摧残劫夺下,民间私营工商业在唐末时期走向了全面崩溃。
三 封建性:唐代民间私营工商业的明显特征
众所周知,在欧洲中世纪中晚期,城市私营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封建庄园的异己力量和对抗力量,并最终战胜了封建领主、教会和王权,实现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在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并没有能够成长为独立性的经济和政治力量,没有能够成长为封建势力的异己力量和对抗力量,而是呈现出与封建势力合流融会的基本态势,表现出明显的封建性特征。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完成与封建势力的合流融会,主要通过民间私营工商业者的官僚化、地主化来完成,而这种完成本质上是为封建化,即私营工商业者完成了封建性转化。唐代作为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的一个典型发展阶段,民间私营工商业者封建化的情形也不例外。
其一,封建官僚化。许多民间私营工商业者以钱铺路,交通权贵,钻营为官,完成了官僚化。如高宗时,富商邹凤炽“常与朝贵游……尝因嫁女,邀请朝士往临礼席,宾客数千。”[8]卷495:4062显庆年间(656-661年),富商彭志筠“上表请以家绢布二万段助军,诏受其绢万匹,特授奉议郎,仍布告天下”。[5]卷84:2800中宗景龙年间(707-710年),韦皇后、安乐公主当道,“请谒受赇,虽屠沽臧获,用钱三十万,则别降墨敕除官,斜封付中书,时人谓之‘斜封官’”[6]卷209:6623,以至“富商豪贾,尽居缨冕之流,鬻伎行巫,咸涉膏腴之地。”[5]卷101:3155-3156玄宗时期,富商更是广泛交结士人与权贵。如“长安富民王元宝、杨崇义、郭万金等,国中巨豪也,各以延纳四方多士,竞于供送。在朝名寮,往往出于门下。每科场文士集于数家,时人目之为‘豪友’。”[15]卷上:17又如天宝年间,“胡人康谦善贾,资产亿万计。杨国忠为相,授安南都护。至德中,为试鸿胪卿,专知山南东路驿。”[5]卷186下:4861诗人高适对玄宗开天之际富商交结权贵的情形描述道:“君不见富家翁,旧时贫贱谁比数。一朝金多结豪贵,万事胜人健如虎。子孙成行满眼前,妻能管弦妾能舞。”[12]卷213:2216
安史之乱爆发,肃宗于灵武抢班夺权后,“用云间郑叔清为御史,于江淮间豪族富商率贷及卖官爵,以裨国用”[5]卷48:2087,规定“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如能据所有资财,十分纳四助军者,便与终身优复。如于敕条外,有悉以家产助国,嘉其竭诚,待以非次。如先出身及官资,并量资历好恶,各据本条格例,节级优加拟授。”[7]卷11:244此虽为一时权宜之计,但必有许多富商大贾出资捐官,借机钻进了官僚行列。代宗永泰二年(766年),《问进士》策问言及当时情形云:“今商贾贱类,台隶下品,数月之间,大者上污卿监,小者下辱州县。至于廊庙,不无杂人。”[17]卷380:3860说明了其时私营工商业者官僚化的普遍程度。德宗贞元年间,京师长安巨商窦不但以资财厚结重臣太尉李晟,还接受东市、西市五六个大商贾共二万贯文的贿赂,为其子弟谋求官位,“[窦]因怀诸贾客子弟名谒[李]晟,皆认为亲故。晟忻然览之,各置诸道膏腴之地重职。”[8]卷243:1878文宗在诏令中也指出:“仕杂工商,实因鬻爵”。[17]卷72:763元稹《估客乐》诗描述了商人们经营官场的情形,说商贾们“经游天下徧,却到长安城。……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候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12]卷418:4611刘禹锡也以诗记载许多富商大贾“高赀比封君,奇货通倖卿。趋时鸷鸟思,藏镪盤龙形。”[12]卷354:3973-3974
唐后期,富商大贾还广泛地投靠朝中宦官和地方藩镇。长庆二年(822年)三月,穆宗诏令神策禁军及各道推荐有功将领,结果“商贾、胥吏,争赂藩镇,牒补列将而荐之,即升朝籍。”[6]卷242:7812李泳“长安市人,寓籍禁军,以赂得方镇”,在文宗开成二年(837年)时任职河阳节度使。[6]卷245:7929开成四年,谏议大夫韦力仁说:“臣伏见军家捉钱,事侵府县,军司与府县,各有区别,今富商大贾,隶军司著一紫衫,府县莫制。”[17]卷41:468武宗朝,刘从谏任昭义节度使,“大商皆假以牙职,使通好诸道,因为贩易。商人倚从谏势,所至多陵轹将吏。”[6]卷247:7979
唐末懿宗、僖宗时,用钱买官十分普遍,私营工商业者继续官僚化。如《太平广记》记某生之得官,曰:“是时唐季,朝政多邪。生乃输数百万于鬻爵者门,以白丁易得横州刺史。”[8]卷499:4097更典型的是王宗、王处存父子的发迹。《旧唐书》记载:“王处存,京兆万年县胜业里人。世隶神策军,为京师富族,财产数百万。父宗,自军校累至检校司空、金吾大将军、左街使,遥领兴元节度。宗善兴利,乘时贸易,由是富拟王者,仕宦因资而贵,侯服玉食,僮奴万指。处存起家右军镇使,累至骁卫将军、左军巡使。乾符六年十月,检校刑部尚书、义武军节度使。”[5]卷182:4699史载“自[懿宗]咸通之后,上自宰辅以及方镇,下至牧伯县令,皆以贿取。故中官以宰相为时货,宰辅以牧守为时货,铨注以县令为时货。宰相若干万绳(缗?),刺史若干千绳,令若干百绳,皆声言于市井之人。”[17]卷846:8885《资治通鉴》亦载僖宗乾符五年(878年)四月,“诏以东都军储不足,贷商旅富人钱谷以供数月之费,仍赐空名殿中侍御史告身五通,监察御史告身十通,有能出家财助国稍多者赐之。”[6]卷253:8203这其中,应有不少工商业者以钱买官而完成入仕。
大量工商业利润不是转化为产业资本,而是用于钱权交易和转化为官僚资本,许多私营工商业者多方钻营,跻身官僚,亦商亦官,攫取到了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力,转变成唐王朝统治阶级的成员,成为王朝政权的维护者,其身份和地位均发生了根本性转化,完成了官僚化和封建化,而绝不像西欧城市私营工商业者那样成长为产业资本家。
其二,封建地主化。唐代以工商致富的富商大贾把大量工商业利润用于土地购买,进行土地资源的兼并和积聚。如太宗贞观初年,益州因有灌溉之利,“地居水侧者,顷直千金,富强之家,多相侵夺。”[5]卷65:2442从高宗朝起,土地买卖兼并全面抬头。高宗永徽年间(650-655年),洛州出现了“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5]卷185上:4788的情形。中宗神龙初,山南东道也出现“户口逋荡,细弱下户为豪力所兼”[3]卷128:4461情形。到玄宗朝,“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3]卷52:1351,土地兼并变着花样进行——“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17]卷33:365以致“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帝)、哀(帝)之间。”[7]卷2:32
安史之乱后,土地买卖兼并更趋剧烈。大历四年十一月,代宗在一则诏制中称:“宿豪大猾,横恣侵渔,致有半价倍称,分田劫假,于是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转徙就食,行者甚众。”[17]卷414:4244两税法实行后,土地买卖兼并合法化,更似洪水猛兽。德宗贞元年间,陆贽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17]卷465:4759宪宗元和三年(808年),皇甫湜在制举对策中说:“今疆畛相接,半为豪家,流庸无依,率是编户。”[17]卷685:7014宪宗《遣使宣抚诸道诏》亦称:“访闻江淮诸道富商大贾,并诸寺观,广占良田,多滞积贮,坐求善价,莫救贫人。”[1]卷117:612穆宗长庆年间,李翱为庐州刺史,“时州旱,遂疫,逋捐系路,亡籍口四万。权豪贱市田屋牟厚利,而窭户仍输赋。”[3]卷177:5282文宗朝,“时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至于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于州县。长吏岁辄遣吏巡覆田税,民苦其扰。”[3]卷52:1361到懿宗朝,已是“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17]卷968:10056土地买卖、兼并和积聚越来越严重。
在上述“以末致富,用本守之”的转化过程中,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大量利润不是转化为产业资本而是完成了地租化,“皈依”到了封建经济形态之中,强化了封建的土地关系和地租剥削,大批私营工商业者也因此完成了封建地主化,经营方式完成了租佃化,于是私营工商业和工商业者从生产方式到身份地位,都完成了封建化。结果,民间私营工商业者“不是一种与封建地主经济对抗的力量,而是互相结合的力量”。[18]
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一对孪生姐妹,唐代民间私营工商业者还往往将其利润用于高利贷经营。在这里,私营工商业利润转化为借贷资本而非生产资本,是“排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19]第1卷:134,私营工商业者也因而完成了高利贷者化,成为社会财富的腐朽寄生者,同样是一种封建化。学界有关论述较详,兹不赘论。要之,民间私营工商业者的封建官僚化和地主化,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工商业者、官僚、地主的合流融通,形成中国历史上独有的三者“三位一体”的现象(若再加上高利贷者化,可进一步称为“四位一体”),形成工商业资本与封建政权、封建地主经济相互融合会通的一体化形态,结果是民间私营工商业者完成了封建化,被融会成为了帝制封建王朝国家的统治势力的组成成分和统治基础,而不是像欧洲中世纪城市私营工商业者一样是封建势力的异己力量和掘墓力量。
这是中西封建社会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存在发展的显著不同。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的民间私营工商业者的封建化发展形态,使其不可能成长为独立的社会阶层和政治力量。这种封建化发展形态,使得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这条“真正革命化的道路”[19]第3卷:373异常曲折狭窄,市民阶级和资产阶级无法在内部形成并独立发展壮大,难以成长为封建经济和封建制度的异己力量和掘墓力量,缺乏否定中国帝制封建社会的革命性力量,资本主义因素的发育成长特别困难坎坷,形成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经济形态的一个鲜明特点,也使得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的历史过程特别漫长。
这种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封建化发展形态,非独唐代为然,而是中国帝制封建王朝国家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所具有的一般形态,也决定了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又一特征,即随着帝制王朝国家统治兴衰而兴衰的特征。傅衣凌先生指出:“中国的商业资本假如不是托庇于官僚政治之下,便难获得超经济的超额利润;反之,他们也因为和官僚政治太过于密切了,常不能独立地长久维持其经济上的活动,每随政治的变动,而起变化;辄与王朝的兴衰,同其终始。”[20]84中国封建帝制王朝国家时期,民间私营工商业封建化的发展形态,决定了其与帝制王朝同生共死的历史命运。通过上文关于唐代民间私营工商业兴衰历程的阐述,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它所具有的这种特征和命运。
①经济史学科意义上的唐代工商业经济史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迄今已取得丰硕成果,举其荦荦大者,如鞠清远:《唐宋官私工业》,上海新生命书局,1934年;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魏明孔:《隋唐手工业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1999年;张剑光:《唐五代江南工商业布局研究》,江苏古籍出版社,2003年。不过,从所有权主体角度将唐代民间私营工商业视为唐代工商业经济的类型之一并予以专题研究的成果,似尚未见。
②崔融上表的时间,《唐会要》记为长安二年,《旧唐书》本传记为长安三年,相差一年,其准确时间,待考。
③参见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的相关篇目,兹不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