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外贸经营主体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中国论文,市场经济论文,主体论文,外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主体错位:中国外贸进一步发展的桎梏
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可以看作是一个政企合一、充分发展了的庞大的科层组织体系。表现为政府职能和企业职能、政府交易方式和企业交易方式的混同。在这种体制下,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系很类似于大企业的将职能主线与分部(产品/地区)主线结合起来,纵横交错形成的网络组织结构。在这个巨大的网络组织结构中,对外贸易和生产部门之间的交易很类似于大型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交易,各自很少考虑自身的利益与发展,而主要考虑大局的利益与发展。在传统的要建立一个万事不求人的大而全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的思想主导下,对外贸易只起到了一个(也只需起到)出口长线产品换取外汇、进口短线产品进而实现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作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严格分工,外贸经营主体就仅限于处在纯流通领域的专业外贸公司,生产部门只是按国家计划进行生产,其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在对外业务方面,由国家通过计划将长线产品调拨给外贸部门出口,或由外贸部门通过计划部门安排生产部门生产出口产品,以利用其闲置的设备与资源。生产部门不知道、也没有必要知道国外市场情况。这种对外经营主体的定位在中国延续了30年之久。
近十多年来,改革使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这种庞大的科层组织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各生产及贸易单位逐渐演变成了真正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经济实体,演变成了市场中的独立的经济人。各经济主体之间也开展了竞争,各自都开始关注起了自身的利益与发展,交易活动逐步市场化。在这种体制裂变的过程中,外贸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已越来越成为中国外贸进一步发展的制肘。目前除了部分被许可取得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外贸经营主体还主要限于处在纯流通领域的外贸企业。除了自主权扩大及外贸企业数目增加外,与传统体制相差无几。
在现行体制下,多数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仍然被人为割断。生产企业不能从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参与国际竞争,只能被动地接受外贸企业的订货。生产企业对国际市场情况知之甚少,无法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动改进产品,无从判断国际市场潜力以作出相应的企业战略决策。结果,大多数企业不能生产出在国际市场上适销对路的产品。即使企业自身有向外发展的条件,由于没有开展国际交往的机会,外国商人也不了解中国生产企业,从而痛失发展机会。在现行的制度约束下,中国生产企业不能主动出击,在国际市场寻求发展机会。许多企业的健康成长因此受到影响,对外贸易的发展也因此而被阻滞。
中国出口市场单元化和出口商品结构单一化的状况对中国外贸发展构成诸多负面影响,不少有识之士曾提出过市场多元化、商品结构优化的种种构想,政府部门也为此多方努力,但成效不大。这其中外贸经营主体的错位是深层次的、根本的原因。
中国出口过分倚重香港、日本、欧共体、美国等市场,出口以劳动密集型轻纺工业品为主。这些已标准化了的轻纺工业品,技术含量低,对经营者在商品知识及生产技术方面的要求低,比较适合熟悉国际市场、熟悉国际商业交易作法,但对生产技术及商品知识不甚了解的外贸企业经营。对附加价值高、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由于对经营者的生产技术知识及商品知识要求较高,加上需要有关技术人员提供一系列售后服务,一般外贸企业很难经营。现行体制使许多生产企业又不能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致使这类产品的出口比重一直居低不上,出口商品结构难以改善。事实上,中国已具有了一定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物质基础。笔者根据近几年有关统计对中国的霍夫曼系数作了估算,结果基本上是在1左右,说明以产业而言,中国至少处在工业化发展的较高阶段,应以资本密集型及部分技术密集型产品作为出口的主导产品,而事实并非如此。
出口商品结构与出口地区分布是直接相关的,出口商品的多元化必然会促进出口地区分布的多元化。中国目前的出口商品结构决定了出口地区主要是一些能吸附大量劳动密集型商品的地区。要改变这种状况,最根本的是要实现外贸经营主体的转换,让生产企业成为对外经营的主体。
主体转换:理论与现实的思考
科斯原理指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这一原理说明了大企业存在的合理性。但企业的扩张是有限度的,过量地扩张反而会造成资源消费。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就在于将管理一个企业的模式扩大到管理一个国家的经济,大大超过了其限度。改革以后,各个生产或经营单位开始成为“企业”,其间的交易开始通过市场进行。我们知道,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为了减少企业在获取市场信息、寻求合适交易对象方面的成本,应允许企业实行纵向发展,允许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自由地向外贸领域发展,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现行体制将对外经营权主要限于流通领域的外贸企业,近年来外贸企业的数目又空前增多,对生产企业来说,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寻求合适的交易对象(外贸企业)的费用比改革之初更大,谈判的成功率更低,风险也更大。这种强加给生产企业的人为的分工实是不可取的。
随着改革的深化,近年来一些生产企业取得了外贸自营权,逐渐打破了外贸企业一统对外经营的局面,外贸企业的经营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长期以来有稳定货源保障的外贸企业面临着生产企业有外贸自营权之后货源无保障、业务减少的问题。各级外贸企业猛然意识到由此引发的生存危机,一股外贸企业实业化的浪潮随之掀起。但实业化对资金实力薄弱的一般外贸企业来说,是可想而不可及的。于是,又欣起一股综合商社化的热潮,试图以日本综合商社为蓝本改造外贸企业,以为外贸企业的继续存在与发展找到一个出路并为外贸企业继续作为对外经营的主体找到一个适当的理由。但对日本综合商社进一步研究就会发现,综合商社化对中国一般外贸公司来说仍是不可行的。日本综合商社大多都分别以一家主要金融机构为依托而组建,一些商社本身是属于由银行、生产企业和商社组成的企业集团的成员,集团成员相互持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人们所熟知的日本综合商社的贸易中间商的职能、准银行家的职能、信息收集者的功能、组织协调者的职能,国际投资者的职能均发韧于这种以资产为纽带联结起来的稳定的关系。反观中国的外贸企业,长期只能经营纯粹的进出口业务,与生产企业没有任何深层次的资产联系,大多数外贸企业迄今没有任何国内事业基础。在中国,生产企业的归属有行业与地区之分,由于行业与地区间的利益冲突,对企业间深层次的联合人为地设置了障碍。退一步讲,即使无此障碍,外贸企业欲向其它行业发展,绝大多数也解决不了资金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所谓的“集团化”、“实业化”也只能是空谈。随着银行业的商业银行化改革,一方面一些小型外贸企业对贷款的获取比以前更加困难,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务高度垄断的现状在短期内还很难打破,仅有的几家专业银行基本上仍然主要是为不同产业部门的专业业务服务的。因此多大数外贸企业将难有日本综合商社那样的“依托”,难以形成优势。笔者曾对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菲律宾及台湾省的综合商社政策或大贸易商政策作过比较研究,发现除日本外只有韩国比较成功。但韩国的这种通过政策扶持的办法(如果有借鉴意义的话)只能适合于极个别被幸运地核定为具备条件的外贸企业,而对大多数外贸企业来说,综合商社化只不过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梦。
再退一步讲,即使有少数幸运的外贸企业被核定为综合商社,其所经营的产品一般也只能是一些中小企业已经标准化了的、技术含量低的产品。除非设定的综合商社提供更有诱惑力的优惠条件,生产企业自设进出口部的内在动因无论从直接利益或是间接利益来看都是很强的。日本综合商社是通过向生产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而将生产企业的进出口商权争取过来的。韩国的综合商社在设立之初就有严格的审核标准,能成为综合商社的都是实力颇为雄厚的企业,大多有相当的实业基础。韩国政府通过减轻税赋、提供较高的优惠贷款额度,促使其向超大型发展,以使其更有实力向生产企业提供有诱惑力的服务,争取生产企业的进出口商权。即使这样,日韩两国综合商社所经营的产品也大多以已标准化的产品为主,技术性较强的产品仍以生产企业自营为主。相比之下,我国少数外贸企业被综合商社化之后恐怕也只能以经营中小企业的已标准化了的产品为主,而技术含量高的机电产品还须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为主。
生产企业成为外贸经营的主体的好处还在于国家设定的对出口产品的扶持政策能得到更为有效地贯彻落实,更有利于市场多元化战略的实施及进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
主体移位:外贸企业何处去?
外贸放开经营势在必行,这已成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外贸经营主体的移位也只是个时间问题。外贸经营主体转向生产企业后外贸企业是否仍有存在之必要?如何存在?如何发展?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亟待回答的问题。
我们认为,外贸经营主体移位后,外贸企业将会有如下几种不同的出路:
1、少数实力较强的专业外贸企业将会在国家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下向综合商社化发展。但由于前文分析的纯贸易型的商社在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方面的局限性,这类企业如要在中国对外经贸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在利用优惠政策发展自身的同时,还应以其本身的实力向实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与一些大中型生产企业联手开展一些开发项目,进行战略合伙,并以此带动其外贸经营业务的发展。
2、许多外贸企业的性质将会发生重大变化。随着外贸逐步放开经营及产权交易的规范化、普遍化,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间的互相兼并将成为一定时期中国企业兼并的一大特色。由于多数生产企业的资金实力强于外贸企业,因此多数情况下将会是生产企业兼并外贸企业,最终使外贸企业成为生产企业的一个部门或受控于生产企业的子公司。当然,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外贸企业也可能以控股的形式控制一些生产企业。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的经营已不是纯粹的外贸业务了。它实际上已蜕变为产销一体化的混合性企业了。
3、另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将仍保留独立商号地位,内外贸兼营。在对外业务方面,主要接受委托代理小型企业或专业户的产品出口,或以买断的形式经营这类产品的进出口,或通过对一些中小型企业进行少量投资,取得部分商权以维持其经营。这类企业在业务方面的互相竞争将是异常激烈的,最终又会有一些转为第二种形式。因为随着外贸经营权的放开,甚至许多小型企业在能获得理想的商业信息,在人才条件具备时,也会自己经营其外贸业务。所以,留给这类独立商号的外贸业务量是很有限的。
中国外贸企业目前面临的诸多问题如外贸企业间恶性竞争、争货源、争客户,在肥水外流、效益低下的同时,屡屡被指控倾销等问题都说明单纯依靠外贸企业实现对外贸易的扩张已到了临界点。无论如何,中国外贸要从质和量上来一个飞跃,其着眼点仅限于处在流通领域的外贸企业是远远不够的,外贸经营主体的定位需要来一个根本性改变。把生产企业从体制约束中解放出来,让他们直接面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利用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优势,将大量的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直接推向市场。这样,中国外贸就不仅在量的扩张方面能有一个飞跃而且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出口商品结构的构成,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的出口比重,实现出口商品结构的多样化,进而也是市场单元化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外贸经营主体的位移是中国外贸发展的必然结果,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来说,也是这一新体制的必然要求。及早认识并正视这一问题,积极地在宏观上加以引导,从而使之在外贸正常秩序得以维持的情况下实现平稳过渡,是中国外贸健康发展的保证。各外贸及生产企业也应及早地对此作好思想准备,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迎接这一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