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的构想_融资论文

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的构想_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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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财政投融资作为国家间接调控经济的手段,愈来愈显重要,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财政投融资现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正式提出财政投融资这一概念以来,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随着各利益主体的逐步形成,一方面,财政突破了过去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都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启动了各方资金,初步形成了财政、信贷、集资、利用外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来源格局;另一方面,突破了过去单一的国家无偿拨款方式,实行以无偿拨款为主,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多种方式,形成了多元化投资格局。但是,财政投融资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特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主要问题是一些投融资主体的错位,导致财政投融资总体规模过小,财政投融资体系不健全。

1.财政投融资总体规模过小。

(1)由于国民收入分配的分散化,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根本无法提高,国家财力紧张,财政不得不优先保证“人吃马喂”等第一职能需要,导致财政预算无法拿出更多的资金列作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财政投融资机构资本金不足。

(2)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亏损问题严重,上缴财政收入减少,特别是部分靠财政周转金和借款支持的企业处境困难,财政对企业的投入不能产生效益,难以收回投资。

(3)财政补贴包袱沉重。特别是城市公用事业亏损补贴逐年大幅度上升,使大量可用于财政投融资的资金占压在财政补贴上。

(4)财政长期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垫支,这些垫支的资金难以归垫,影响财政投融资规模的扩大。

(5)各部门肢解财政资金现象严重。各种名目的基金和收费泛滥,这些基金和收费多以国家的名义收取,但其管理和使用却脱离财政的监督制约,挤占了财政投融资的领域。

2.财政融资体系不健全。

(1)融资渠道单一。财政融资没有跳出财政预算的圈子,过于依赖财政周转金、行政摊发国家债券或金融债券等,这种单一硬性的筹资机制,难以满足风险大、期限长的基础性项目的巨额资金需求。

(2)融资范围狭窄。财政融资注重筹集国内的财政闲置资金,不注重向其他利益主体筹措资金,注重国内筹资,不注重到国际资金市场拓展新的融资领域。

(3)融资手段缺乏。财政融资手段不健全,部分财政投融资机构没有被赋予进行国内外融资的多种手段,习惯于借款等融资方式,不善于运用新型融资工具到金融市场直接融资。

3.财政投资体系不健全。

(1)由于财政投融资资金来源不足,一些必须由政府支持的公共投资,不得不依赖银行贷款。

(2)一部分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财政投资与预算拨款混为一谈,财政投资回收困难。

(3)在投资上缺乏科学的可行性分析,盲目投放相当普遍。

4.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不健全。

(1)缺乏全国统一的领导、规划和管理,财政投融资机构散乱、不成体系。

(2)实施财政投融资活动的政策性银行游离于财政体外,许多正常资金的来源渠道无法接通,致使其在资金来源上过于依赖中央银行行政性摊发金融债券,增加了政策性银行的债务风险。

(3)在财政部门内部,财政周转金等财政信用活动处于自发发展状态,管理混乱,虽然经过两年整顿,情况有所好转,但机构不落实、管理不专业、决策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存在。

(4)财政投融资在资金的取得、投放、监管、回收等方面缺乏规范和系统的规章制度。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财政投融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建立健全财政投融资体系刻不容缓。

二、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的构想

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建设,要立足改革,重点突破解决阻碍财政投融资发展的投融资主体错位问题,从而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投融资体系。

1.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的基本方向。

为了有效解决各投融资主体的错位问题,必须将财政投融资改革与其他各项改革协调配套进行。

(1)将财政投融资同培植经济增长点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财源不断增加、收入稳定增长的财政投融资体系。财政投融资的各项工作,都需立足于培养和扩大财源。财政投融资不是简单的将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而是要形成将政府用于经济建设的投入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使其不断滚动、增值和发展。

(2)将财政投融资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投向基础项目为主体,保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资金供应的财政投融资体系。一些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如:水、电、气、热、路等,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财政投融资要充分利用政府信用的自身优势,广泛吸引各方面的投资,通过与其他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共同对基础项目进行投资。特别是要吸引国外银行和财团对基础项目建设进行直接投资,彻底改变财政长期为基础设施垫支的局面。

(3)将财政投融资同财政预算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既能节减财政支出和补贴,又能推动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财政投融资体系。逐步将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种生产性专项资金和有偿还能力的技改资金,国内外债务收入等列入财政投融资范围,对目前一些财政补贴较多的行业和企业,也可将其列入财政投融资的范围,既解决这些行业和企业面临的资金困难,又从长远角度解决财政补贴包袱过重的问题。

(4)将财政投融资同国有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既能实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优化配置,又能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财政投融资体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进行产权重组,由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实行按股分红,以资分利。财政投融资主体要拥有被投资项目的产权,并利用其拥有的产权进行新的融资和投资。建立国有资产买卖变现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属于应盘活的资产,要收回产权,进行转让和拍卖。对一些长期占压财政周转金和借款且管理不善、产品结构不合理、效益低下的企业,要进行收购拍卖,变不动产为动产,变死钱为活钱。

(5)将财政投融资同国家金融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既能保证财政信用和政策性金融统一,形成合力,又能保证其资产不断增值,充满活力的财政投融资体系。将政策性金融并入财政投融资体系之内,从政策上进行制约,又要保证财政拨给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扩大政策性银行的投融资额度,把财政投融资机构建设成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业务为一体的职能健全、手段灵活、形式多样、实力雄厚的财政投融资集团。

2.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的具体构想。

根据以上总体思路,完善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正确确定财政投融资的主体。将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分离,改变过去投资主体模糊不清的状况,落实投资者权益。确定投资主体,必须依据行业性质、投资资金来源以及对财政收支的直接影响程度来划分。凡是需由财政部门投资或补贴、或对财政收支具有直接影响的行业或企业,财政应逐步通过借款转投资、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授权划拨等形式,明确其投资主体,由财政投融资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投资者的权益并对国家资本的滚动增值负责。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分离后,由投融资机构全权负责资金的筹措、投资和建设,建成后,转让或承包给企业经营者自主经营,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2)建立健全财政融资体系。财政投融资要按照融资成本最低化原则,选择适当的形式,适当的手段和适当的方式,努力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

——扩大财政融资范围。改革现行财政周转金制度。将分散、零星的各类财政周转金集中形成统一协调、分口管理的财政周转金调配体系,形成规模效应;除原有的各项财政周转金、专户存储的预算外资金沉淀部分外,要将原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种生产性专项资金和有偿还能力的技改资金、财政直接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各部门管理的各类基金和收费、国内国外债务收入等列入财政融资范围;广泛地吸收社会闲置资金。根据市场经济国家惯例,逐步将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险基金、保险公司基金结余以及一定比例的居民储蓄存款纳入财政投融资体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分离,由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实行按股分红、以资分利,将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和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纳入财政融资范围;建议允许地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建设债券;设立境外融资机构和融资中心,直接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

——完善财政融资方式。财政投融资机构不仅可以采用借款等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而且更需要直接进入金融市场,依靠财政投融资机构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直接进行融资;可以以政府信用良好的信誉、雄厚的实力,采取由政府授权或担保方式进行银团贷款、抵押融资、项目融资、金融租赁、合资合作引资、企业重组上市等筹措资金;还可以多利用世行、亚行贷款和各国政府赠款等多种方式广泛筹措国内外、海内外资金。

——强化财政融资手段。要赋予财政投融资机构利用金融手段实施投融资的职能,同时,又要充分利用政府信用的优势,利用股票、债券、信托基金、邮政储蓄、社会保险基金等多种手段,以更为灵活、有效的方式筹措资金。

(3)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体系。财政投资要退出竞争型项目的投资领域,重点投向水、电、路、气、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授权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权,由财政投融资机构以投资者身份通过招商、发债、建立基金、合资等多种形式引进外资,加快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滚动发展。

(4)健全财政投融资机构,完善财政投融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清理财政部门下属的各类投资和融资公司,统一组成专门的财政投融资机构;将国家开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作为财政投融资业务的主要执行机构,使之和财政部门下属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共同形成一个密切配合、协调动作的有机整体;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投融资机构管理体系,各级财政投融资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负责,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财政投融资机构的指导;编制财政投融资预算。将以财政投融资主体取得的融资和安排的各项投资统一编列于财政投融资预算之中。由财政投融资机构代表政府统一协调安排使用,由财政、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可行性分析,并逐步创造条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监督;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财政投融资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投融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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