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21世纪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_政治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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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革命,经过20年的艰难探索和成功实践,已进入攻坚阶段。其突出表现有两点:其一是经济体制改革已深入到所有制层面。适应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内在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必须完成的重大任务。其二则是适应不断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跨世纪的发展,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下面我们就围绕着面向21世纪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谈四点看法。

一、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社会主义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共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基于跨世纪中国的迫切要求,不失时机地多次提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把社会全面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社会全面发展,首先是指社会有机体内各要素的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社会,不仅需要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文化,即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而且,同时要建设强大的社会主义政治,也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把我们的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就是要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开拓进取而不可因循守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政治体制改革要继续深入,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加强,各个方面相互配合,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社会全面发展同时还内含着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全面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和谐统一的意识和观念。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不能重蹈西方早发国家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来取得发展而后不得不回头来加以治理的覆辙,而必须正确处理和解决现代化发展与人口增长、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样,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也不能像西方早发国家那样,以对人的压抑和剥夺为代价,必须避免人与物的严重对立和冲突,避免造成一种单向度的畸形人和单向度的病态社会。这就要求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要始终以人为核心、以人为本位,以社会主义制度保证效率和公平统一,保证共同富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全面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道德素质。因此,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就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不仅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我们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吸收西方早发国家的教训,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及时地解决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有序发展。

当代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也使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变得更为错综复杂、密不可分。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每一步发展,都为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同时也迫切要求政治的支持和推动,从而也就对政治体制的改革提出了直接而具体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内含的竞争原则和进取精神,不仅极大地调动着人民群众的主体能动性,激活了中国一度沉寂、停滞的社会经济;而且通过提高人的生存质量、文化层次,开拓人的活动空间和思维视野,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及能力,使政治体制改革变成一种群众性的自觉愿望和迫切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渗透的自由、平等、竞争、公开、公平等一系列价值通则,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属性息息相通,从而必然被引进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加速其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在深层次上变革着中国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强烈要求政府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改变原有的管理调控行为和体制模式。

一般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建立的政府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第一,这是一个以为人民服务为价值导向的勤政、廉政的政府。政府必须加强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使他们廉洁奉公、乐于奉献,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真正做好人民的公仆。第二,这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在这里能力主要表现为权威和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传统计划经济的取代,市场经济对规范的经济行为、政策行为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要求,都需求助于政府的权威。同时,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运作的政府必须以效率作为自身追求的价值目标,不断提高自身行政的效率和组织、管理社会的效率。第三,这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政府应该通过制度创新、权力规范、权力运作公开等一系列改革,把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公正地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防止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大调整所可能导致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第四,这是一个理性的、坚持以法治国的政府。政府行为不仅要依靠拥有的合法权力和道德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要依靠体制的力量、法制的力量。法制意味着权威、合法性、规则、秩序和公正。政府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有效地遏制权力腐败,促进改革的深化,建立充分发育的市场经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还是走向全面发展的当代中国适应世界领域新变化,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当代世界,和平与发展已取代革命与战争成为时代的两大主题,世界各国各民族都在努力改变冷战时代的思维方式,致力于自身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军事竞争虽然仍然存在,但却开始更多地让位于经济的竞争,科技、教育的竞争和人才的竞争。各国政府也都由此而适时地调整了自身工作的重心、关注热点和外交战略,不断地改塑自身的形象,完善自身的结构,调整自身的职能,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实质上也表现为政府能力的竞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输手段的变革,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正处于加速度形成的进程中,世界日益联成一片,成为一个网络、一个整体。在这种情况下,世界正在日益清晰地了解中国,中国也在日益自觉地冲破自我封闭,更多地了解世界,更快地走向世界。中国应该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民族特色的同时,更积极地寻找与世界的沟通、接轨,更主动地考虑、借鉴外国现代化实践经验,包括学习、吸收外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文明成果。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惊人发展和悄然兴起的知识经济形态,对于人类和社会的生存方式正在和将要产生重大影响,同样也必然引起中国经济社会活动方式、社会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从而构成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种强大驱动力量。所有这些,都促使我们审时度势,善于从政治的角度去分析世界发展的各种态势及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复杂影响,转变观念,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以大世界和现代化的视野,设计和规划中国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蓝图,建立起一种既符合社会主义中国特殊国情、又能更好地体现世界现代化普遍价值原则的政治体制。

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目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政治追求,也是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现实目标。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所在。所以,我们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我国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从根本制度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使人民能够在享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地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基本权利。这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和历史的选择。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决不是要改变和推翻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而只能是根据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的要求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制度。也就是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可逾越的政治界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只能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依据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部署,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稳步地向纵深发展。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片面地认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是缺乏根据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国政治体制仍然明显地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确实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忽视了程序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建设,因而一定程度上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缺乏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不能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和保障。从而,在客观上延缓和阻抑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上存在的不足,是由诸多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四点:

第一,理论认识上的误区。建国以来,我们曾经长期片面地认为,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也就自然而然地从根本上得到了完全解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们在理论上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系统的精细的研究,表现在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是在一定程度上或在一定时期内偏离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其突出表现,一是社会主义国家仍然是统治阶级的机构这一规定,同它已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国家而是高级的民主结构这一本质规定相互割裂开来,特别是没有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及时地改变适应战争年代和计划体制而建立起来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使之朝着公共权力与人民日益密切结合的方向前进。这就在事实上削弱了人民群众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控制,隐埋和潜伏着民主生活非正常化发展的种种可能和危机。二是没有深刻地了解和把握实体性意义上的民主和程序性意义上的民主的联系和区别,下大力气地去建立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民主制度和相关机制,以制度化的方式,使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真实而全面的贯彻。

第二,历史进程特殊性所造成的先天不足。中国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阶段,这既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排除了许多障碍,提供了许多有利的条件,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了某些先天不足。一是没有来得及对封建主义专制政治进行长期的、彻底的批判,封建主义流毒影响既深又广,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或多或少地保留了某些封建专制政体的残片。二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既缺乏感性的体悟,又缺乏有深度的理性批判,甚至以封建主义的眼光盲目排斥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未能在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特殊本质和对资本主义民主质的飞跃同时,承认社会主义民主所内含的民主一般,即与以往民主存在的继承关系,特别是未能科学地吸纳资产阶级在巩固自身统治中所积累的文明和智慧,有效地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体制建设上所积累的成功经验。三是由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缺乏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阶段所提供的量的积累,在民主政治程度建设上缺乏时间,缺乏经验,因而,还未能为人民权力的运用和组织,公民的参政、议政、监政,国家机关决策,国家权力的运用、交换、制约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提供周密的行为模式和程序。也即还不能完全做到以客观的、科学的、系统的行为规则来体现人民对国家的支配关系,建立起严格合法的制度化的权力义务体系。

第三,社会转型期所造成的阵痛。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体现着国家对于经济生活以计划形式进行的几乎无所不在的控制。这种经济体制要求权力的高度集中,要求国家对于社会生活的较多的干预,适应这种经济体制所建立起来的政治体制大体上是一种个人高度集权的人治型体制,它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一般说来,市场经济体制渗透自由、人权和法治的精神,强调政治体制的民主化、政治行为的程序化、政治操作的规范化,即要求建立起民主的法治型政治体制。这也正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很显然,要实现这个目标,决不是对原有政治体制的一般调整和细枝末节的修改或改良,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体制,这是一场新的伟大的革命,充满着阻力和艰险,需要时间,需要探索,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而不能指望轻车熟路,一蹴而就。在这个革命未完成之前,我国政治体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现象还将继续存在下去,这是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中国必然要经受的阵痛和付出的代价。

第四,历史文化传统的负面影响。我国曾经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小生产者人数众多,缺乏民主传统,民主观念和民主意识十分淡薄。建国以来,我们虽然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相应的观念作过批判,但是对旧事物的否定要经过多次。历史不断前进,只有经过许多阶段才能把陈旧的生活形式和意识送进坟墓。中国虽然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还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未达到全部社会化水平,还远低于现代化水平的封建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统依然存在着。它不仅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的许多实际内容,成为阻塞民主政治建设的惰性力量,而且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对立物,顽强地挣扎和表现着自己。

所有这些,都是我们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所必须直面的严峻现实。我们只有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同时,致力于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与道德水平,积极而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加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三、实现依法治国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在治国方略和治国体制上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是我国政治体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根本性任务,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的最终体现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全面反思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把依法治国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并赋予它特殊的意义和明确的规定,表明我们党在治理国家的思路和方式上有了重大突破和根本性的改变。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中的里程碑,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未来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改革方向的宣言书。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反映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上实现长治久安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是在一种特殊的国情背景下启动的,是基于对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动乱中的法律虚无主义、专制主义和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所作出的深沉的反思而提出来的。这时期的主导性思想是恢复和加强民主与法制,法制建设的内容主要是从传统法律部门起步,集中精力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它各种必要的法律,着力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在经济领域的立法也有一些,但显得零散,带有尝试性、过渡性特征。在政治领域内的立法已具有政治体制改革的意向,但也不够系统、自觉。因此,这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向后看”的倾向和总结经验、反思过去的色彩。然而,以1992年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1996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阶段性标志,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时期,一方面,法制建设的重心开始向经济社会生活领域倾斜,以求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保障,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内部的运行规则和调节手段。政治领域的法制改革也初露端倪,其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地位与价值也将日益突出,并将成为中国改革事业全面推进的标志和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随着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开展,在我国已有一大批法律法规出台并进入实际操作状态。(注:从1978年到1997年的19年中,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310件,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50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5300件。同时,国务院组织各部委对建国以来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在1949年至1979年发布的2000多件法规中,一半要废止,四分之一需要修改,四分之一仍继续有效,参见蒋立山:《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有法可依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力问题日益显得突出,法制建设的重点开始从规则体系的建立向强化执法和完善法律运作机制转移。为了更快地实现这种转移,除了还要继续加强立法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运作机制,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强法治改革的理论建设,克服信息和知识存量严重不足对于法制改革的消极影响,确立现代法治思想,旗帜鲜明地提出“法治”主张,使已经出台的和将要出台的法律规范,通过日益完备的法律运作程序进入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成为全面调控人们行为,解决社会发展中各种问题,维护和引导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效手段,真正确立以法律为主导的调控结构。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是我国朝着文明与自由所迈出的坚实一步。应该看到,由“法制”走向“法治”,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升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是一字之差,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般来说,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立法机关和政权组织建立起来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法律制度。法制作为由诸多法律有机组合的静态结构,是人的利益、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表现,构成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任何社会形态都不可缺少的。古今中外,任何统治阶级都懂得法制的重要性,都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维护、巩固自身的政权和统治秩序。而法治与法制相比显然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更进步的价值追求。关于法治的含义,虽然众说纷纭,但一般地理解,其要义可概述为:法治强调社会一切均由法律管理,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高于政府和政府领导人,不单是公民受法律统治,而且政府也受法律统治。它包括以下基本要素和原则:法律必须是公开的、普遍的、不自相矛盾的,稳定的、明确的、针对未来的,合乎实际的;法律必须是善意的、合乎情理的;法律具有最高性;法律必须是可预知的、可信赖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目的只能是正义本身;一切法律都不得违背宪法,不得侵犯宪法,不得侵犯所保障的权利与自由,一切法律都必须接受违宪审查;司法独立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国家责任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因此,法治肯定了法作为社会调节机制的本质与功能,真正体现着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尊严、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价值。因此,法治是作为社会民主的标志、特征和要求而存在的,只能与民主制度相联系,法治国家也就是民主制国家。人类历史上只存在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当然,由于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所反映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截然不同,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类同和相似,因而也有相通和可借鉴之处,但却在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不能任意混同。

应当看到,中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是一个崭新的尚未能充分展开的话题,在实践中还需要正确解决和处理许多难以预料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但是,从人类文明、文化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的特殊国情来把握,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方针应该是清晰的,这就是必须把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方向和法治的一般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就是说,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是社会主义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必须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有助于加强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又必须重在法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贯穿着法治精神,坚定不移地建立起各种对权力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纠错机制和更替机制,真正解决人治和权力过分集中问题,使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和各级领导人的言行都纳入法制的运行轨迹,从制度上来杜绝社会上存在的政治腐败等丑恶现象,使政治权力的运行真正置于人民的严格有效的监督之下。毫无疑问,这两方面的要求在性质上不尽相同,在实践操作上也会有一些冲突,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寻求一种适度的平衡。而要达到这种平衡,自然需要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教训,需要发挥全党全民族的集体智慧,但更重要的是有赖于整个中国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状况;有赖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也有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政治问题。我们只有从经济、政治、文化包括法学综合的角度来审视、设计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才能真正完成把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社会改造成为现代化法治社会的光荣使命。

四、政府机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主要有两个目标、两大内容。其一是实现民主,通过政权体制改革也即政治改革,扩大社会民主,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机制,合法地参与政治活动,使政府的政治决策充分地表达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其二是提高效率,通过政府体制的改革也即行政改革,加强和改善政府机构办事能力。因此,政府机构改革应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内容。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伴随着全面而深入的政府机构改革。

我国原有的政府体制,是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府模式为基础的。建国以后又根据当时的基本任务,参考和效仿了苏联的政府体制,保留了中国古代行政文化的遗存,形成了具有高度集权、计划管理特点的比较稳定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系统。这种政府体制,曾经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要求,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这种政府体制的弱点也逐渐暴露出来,从而也就在事实上不断地提出了变革这种政府体制的任务。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自1949年以来,大大小小曾进行过数十次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分别在1982 ~1983、1987~1988、1993~1996年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这对解决管理体制中的矛盾,促进社会发展多少都起到过有益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这种政府机构改革,还只是局限于权力在各级政府内部和相互之间的上下左右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管理职能与运行机制,因而始终没有超越“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合并——分开——再合并——再分开”、“上收——下放——再上收——再下放”这样三个历史怪圈,以致收效甚微。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在主观认识上则是指导政府机构改革的理念陈旧,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将政府机构改革看成是人员和机构的精简、机构的重组和分合以及行政权力的上下移动。因此,我们要走出行政机构改革的怪圈,首先是要在指导思想上来一个更新。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政府机构改革设想,明确提出要建立与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的新型政府体制。因此,这种政府机构改革,已不再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机构的修修补补和简单的结构调整,而是一种政府制度的创新,它将有效地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有效性,增强国家的竞争能力。

政府机构改革的前提,是科学地界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明确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重新设置政府职能及其运行机制和运行程序。政府职能以相应的政府机构为载体,没有合理的政府职能,政府机构也就失去了意义。只有以政府职能为中心,才能恰当地确定政府机构的工作任务、制度和结构。只有以政府职能为中心,才能恰当地确定政府机构的工作任务、制度和结构。实行政府职能的改变,当前一方面应通过对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各自功能与相互关系的重新确立,把政府从“万能政府”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实现政府权力的自我剥夺,大力减轻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应使政府集中精力,强化公共服务目标,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这样,政府对社会的治理便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社会各方面力量的赞同和支持,可以更广泛地实现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合作,释放出更大的社会能量。政府机构改革的另一基本要求,是理顺政府内部关系。在纵向关系上,即在各类各级政府组织的上下关系上,实现基层与下级政府和上级与中央政府的合理分权,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上级不能对下侵权,下级不能对上越权。在横向关系上,即在各种不同政府部门相互之间及各自内部所属机构的关系上,实现合理的分工和协作,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相互扯皮和推诿。即真正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配置机构,理顺关系,建立起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体系。根据这样的思路和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则必须自始至终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不断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国家政府工作人员队伍,以确保政府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应该看到,中国政府体制改革还刚刚起步,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不仅是因为在一般意义上来讲,政府体制的改革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权力的分配与再分配,必然会遇到重重阻力。还因为中国原有的政府体制在40多年的发展中,已与其内外环境形成了难以阻遏的共生性,它的任何变革,其影响都远远超出了政府系统本身,而涉及到整个政治社会的大系统。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政府体制改革,必须注意实现政府机构自身及其与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也即做到使政府机构改革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改革配套进行,才有可能达到政府机构效能的最优化。政府机构改革事实上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变革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机构改革的出路,就在于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全方位改革。这样,一方面,中国改革事业的深入发展和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已迫切地要求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任何滞后,都会在全局意义上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进程。而另一方面,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和深入,又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又揭开了中国改革向更纵深方向发展的新一幕,政治体制改革的革命性意义已日益凸显在走向21世纪的中国人民面前。我们充满信心地期望,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迈出新的步伐,作出新的建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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