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普遍伦理研究综述_伦理委员会论文

我国普遍伦理研究综述_伦理委员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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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彰显,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全球互联网的形成,普遍伦理[亦称全球伦理、普世伦理等]问题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近几年,我国伦理学界对此也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现将研究状况简要综述如下。

(一)普遍伦理提出的社会背景

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普遍伦理问题逐渐凸显为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挑战性的世界课题,不少组织和个人开始了寻求建立普遍伦理的种种努力。

1993年8月28日至9月4日,来自世界各地的120多个宗教团体,6500名宗教界以及一些学界和新闻界人士代表参加了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第二届“世界宗教议会”,大会最后一天首次公布了《走向全球伦理宣言》。1995年,在德国前总理勃兰特的领导下,“全球政治管理委员会”发表了《全球是邻居》的报告,倡议以全球性的公民伦理作为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合作解决所面临的全球性问题的基础。同年,由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领导的“世界文化和发展委员会”呼吁建立一种由共同的伦理价值和原则所组成的“全球伦理”。1997年9月1日,由多国前政府首脑和著名国际政治家所组成的互促委员会签署了《人类责任宣言》,倡议制定一套全球伦理标准,以应对人类面临的全球问题。

正是在这种情形下,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哲学部启动了其“普遍伦理计划”探讨建立普遍伦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1998年6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在北京召开关于“从中国传统伦理看普遍伦理”的学术会议,其下设的哲学部于1999年出版了《21世纪伦理学共同架构》,提出了19条指导方针,旨在促进普遍伦理的对话。

特别是人类刚进入21世纪,美国发生了“9·11”事件,人们对普遍伦理问题更为关注。2001年10月10~13日,来自世界各地的30多位著名学者出席了“中国传统伦理与世界伦理国际研讨会”,共同签署了《北京宣言》,呼吁建立世界伦理和人类责任观念。2001年10月15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开幕仪式后,德国总统希拉克演讲提出:“是否尊重了文化的多样性?尊重其他文化,是人类伦理的核心支柱之一。”同年11月8日,第56届联大通过关于促进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决议,并且安南秘书长在联大一般性辩论会议中指出,人类存在被分裂的危险,“我们面临两个未来:一个是所谓‘文明间的冲突’;一个是尊重多样化和建立在共同价值基础上的全球大家庭。我们必须选择后者”[1]。

(二)普遍伦理提出的原因

大多数学者认为,普遍伦理之所以受到如此的关注,一个首要的原因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与现代社会深刻的道德危机,人们希望以此为解救人类社会走出精神危机的途径。

汤一介教授指出,从全世界来看,科学技术高度发展,虽然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进步,但是作为自然界一部分的人,在它们征服自然的过程中,不仅掌握了大量破坏自然的工具,而且也掌握了毁坏人类自身的武器。由于片面的物质利益的追求,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占有和权力欲望的膨胀,造成了国与国、民族与民族、地域与地域之间的对立和战争;过分注重金钱和物质享受,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社会的冷漠,心灵的孤寂。所有这些问题无疑都与本世纪以来无限制地追求物质利益,而精神文明却日益陷入危机有关。因此,近年来各国的哲学家、宗教学家、文化人类学家在世界各地召开过多次“全球伦理”的讨论会,提出寻求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的共识”问题,并希望以此为解救人类社会走出精神危机的途径。

万俊人教授认为,当代宗教学、伦理学、哲学学者和政治家们之所以不约而同地提出普世伦理问题,以一个基本的事实判断作为价值判断前提,即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类已经陷入了一场深刻的道德危机,这一危机既是整个人类现代性危机的集中反映,也极大地预制着人类未来的生活前景。其危机之深已使得普世伦理成为了人们必须重新思考的一个时代性课题,因为现实越来越清楚表明,大量的社会问题和全球问题,都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纠缠于现代人类的价值判断,而现有的各种伦理理念无论是西方现代性的,还是东方传统的;也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已无法单独满足现时代的道德文化需要。

(三)普遍伦理涵义的界定

当代普遍伦理的主要倡导者之一,德国著名神学家孔汉思起草的《世界宗教议会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是这样界定普遍伦理或全球伦理的涵义的:“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并不是指一种全球的意识形态,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现存宗教的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种宗教来支配所有别的宗教。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早都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2]按照孔汉思的解释,这样一种全球伦理应当是“由所有宗教所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或态度”[3]。

万俊人教授指出,普世伦理包括以下三层涵义:首先,它是建立在人类社会之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伦理,因此,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和人类普遍性,而不是个人的或人格性的美德伦理。其次,普世伦理所承诺的主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问题或日常生活世界的俗世伦理问题,因而它是最基本最起码的,而不是最优化最理想化的。就此而论,它的确是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或低限度的普遍主义伦理学,然而却又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世俗生活伦理。最后,它应是跨文化跨地域的人们可以在其特定生活条件下共同认可和践履的公度性道德。作为一种新的解释性伦理概念,“普世伦理”是一种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以人类基本道德生活、特别是有关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的俗世道德问题为基本主题的整合性伦理理念。

赵敦华教授强调,伦理道德自然是普遍的,没有普遍性的道理或规则不能是伦理。在此意义上,普遍伦理这一概念的修饰语“普遍”实在是多余的。然而,我们也要理解,这一新概念的提出,自有其用意和针对性。不难理解,普遍伦理所强调的“普遍”有两方面的涵义:其一,针对当前哲学和思想文化领域流行的价值多元论和道德相对主义,强调伦理道德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各种伦理价值是统一的,而不是孤立的,各不相关的;其二,针对全球化所引起的政治、经济、和平发展、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强调各国政府和人民都有义务遵守的全人类共同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

何怀宏教授认为,普遍伦理是基于人类共同点基础上的一些最基本的道德常识,强调的是“义务的普遍性”,既非陈述一个事实,也非表达一种神圣的理想性,而只是指:这些义务普遍地适应于所有人,要求每一个人都无条件地履行它们,它主要涉及的也只是一些最基本的制度原则和行为规范,也就是说,普遍伦理必须同时也是一种底线伦理,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以及一种试图阐述现代社会所有成员都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之内容、范围和根据的伦理学。普遍伦理首先和主要的涵义就是说它平等地要求所有个人、所有民族,没有哪一个个体或集体可以例外,因而,我们也可以说它寻求所有人的赞同、所有人的共识。而要如此,它不可能不是一种最低限度和最少具体内容的底线伦理。

高扬先博士认为,普遍伦理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普遍”,一是指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所需要的共同或普遍的伦理规范,如生态伦理、核伦理、国际关系伦理等;另一是指各种不同伦理规范之间的共性意义上的普遍价值。前者说明了建立一种适用于全人类人际关系(国际关系)的共同道德规范的必要性,后者则说明了共同道德规范之下不同的特殊伦理存在的可能性及其对前者的意义。简言之,从普遍主义出发的普遍伦理,是一种伦理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相结合的伦理。

刘魁认为,从语义学上讲,“全球伦理”一词可以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是相对于区域性伦理而言的、普世同质意义上的全球性伦理;第二种是在概括意义上的、就全球范围而言的伦理观念与伦理体系;第三种就是人类在意识与观念上具有“全球性”特征的伦理观念与伦理体系,即“全球意识伦理”。

(四)普遍伦理是否可能

许多学者认为,普遍伦理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具有现实性的基础。

唐凯麟教授指出,“普遍伦理”的可能性,必须以跨文化的认同为事实依据。如果说,今天由于诸多全球性问题的凸显和人类面临着如何继续生存和发展的严重挑战,使我们已经看到它喷薄欲出的曙光,那么,在不同民族文化系统的历史发展中,透过先哲们那些不绝如缕的伦理理想和道德追求,我们仍不难获得有关它顽强孕育、不断传递的信息。因此,挖掘各民族文化的传统资源,寻求其同其他民族文化可以汇同的成分,这对于求得关于普遍伦理的共识,无疑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

万俊人教授指出,我们还可以发现一种新的可能性,这就是在一种真正的“世界性视景”或者多元文明的平等对话之基础上,寻求现代人类的道德共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某种限度的普世伦理的现实的可能性。道德共识是对某一确定范围内道德“公度”的共同认可,因此它意味着存在某种可普遍化的和可公度的道德。能否建立起一种普世伦理观念的首要前提是,在文化多元的情况下,寻求某种程度或范围的道德共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如果人类毫无希望达成哪怕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共识,那么所谓普世伦理就只能是一种纯粹的道德乌托帮。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人类不仅有可能达成某种程度和范围的道德共识,而且事实上已经共享过许多相同或相似的道德价值观念。就现代人类的道德境况而言,这种可能首先来自现代人类自身的道德需要。

李德顺教授认为,关于普遍伦理或普遍价值理念,有必要从价值的本性和特征方面作一些前提性的考察,以探索其合理涵义和可能基础。全人类普遍价值体系的确立,要以人类最高主体形态“类主体”或“共主体”的客观形成为前提。就目前来说,现实世界里形成这样的主体尚为遥远,还不具备达成全球普遍一致的价值规范体系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说形成任何普遍价值都不可能,恰恰相反,目前我们面临的许多全球性问题,如环境问题、人口问题、和平问题、文化问题等,事实上都只有站在全人类整体的高度,才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对待。应该说这也标志着人类共主体的现实形态和某些真正具有普遍性的价值正在形成,或者说目前在相当多的领域中,形成共主体与普遍价值的时刻正在到来。

高扬先博士认为,首先,普遍伦理的建立要具有现实的生活基础特别是利益基础。如果我们承认或肯定当今人类实际上已经存在着一定的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并且确信这种共同的“生活”和“利益”的基础正在发展,那么,我们就应当承认今天提出建立解决人类共同问题的普遍伦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其次,“普遍伦理”的建立,依赖于一定的人性基础和文化基础。构成“普遍伦理”的人性基础,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社会理性,如果我们承认人类具有理性这一事实,那么我们就应当相信在共同生活和共同利益的表现基础上建立普遍伦理,具有主体性意义和现实的可能性。建立全球性的普遍伦理还必须找到一定的文化基础,具体就是不同民族文化的价值认可,它的实质是伦理的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多样的民族文化不但不排斥建立“普遍伦理”的现实可能性,还为建立“普遍伦理”提供了文化资源和历史性文化前提。

漆玲、赵欣认为,建立普遍伦理的可能性根据有五,即生态根据、经济根据、文化根据、政治根据、伦理根据。

但也有许多学者对建立普遍伦理表示质疑,提出了许多发人深省的见解。

卢风教授认为,有三重障碍在阻碍着普遍伦理的确立,即利己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利己主义把自我价值视为最高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常常表现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地利用他人。今天的状况当然并不是人人皆奉行利己主义,但是利己主义不同程度地表现于许多人的言行之中。在今日之世界,民族国家仍是经济竞争和政治、军事斗争的基本单位,各国总把本国的利益置于至上的地位,不在竞争和战争中达到极限绝不让步。只要狭隘民族主义还统治着人的心灵,人类就无法进行全球的管理。人类中心主义这重障碍更难排除,在环境危机日益深重的今天,许多人仍不能理解自然也有价值,以至人道主义已膨胀为人类中心主义。

赵汀阳指出,全球伦理是一种政治态度,就其基本精神而言表达的是西方主流观念,与第三世界理解和解释问题的概念体系不同。并且普适要求的伦理在实践中很容易成为空话,一旦考虑到具体实践问题,人们就会很自然地减少或弱化普适的伦理要求。只有当人们的存在论条件(经济生活、政治权利、文化地位等)变得水平基本相似(用不着风格相同)时,普适伦理或全球伦理的设计才成为可能。在今天,“我们”有着非常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含义的情况下,恐怕还很难指望一种能够普遍一致指导所有人行为的伦理。就技术性而言,普适伦理设想中至少存在着这样的失误:一是把共识误认为通用的根本性观念;二是把最低限度原则误当成决定性或核心观念。

樊浩教授认为,普世伦理不仅不合理,事实上也不现实。因为在理论上普世伦理的主张有许多难题难以逾越,即使勉强得到“辩证”,普世伦理在实践中也难以得到彻底落实。更主要的是,普世伦理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当严格限定于伦理的范围中时,普世伦理的追求是神圣的,也有一定可能,然而一旦将伦理学家所概括或提倡的所谓普世伦理,与全球化过程中各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利益,与各民族的文化传统相联系,它就不仅像汹涌的海涛中海鸥的鸣叫一样软弱无力,而且十分抽象和虚幻。

赵敦华教授强调,讨论普遍伦理时需要注意两个事实:第一,普遍伦理还只是一种伦理主张,尚未付诸实践;第二,普遍伦理还只是种种设想,无论赞成者还是反对者,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更谈不上什么完整的理论了。根据第一条,我们的讨论属于元伦理学的范围。根据第二条,我们关于普遍伦理的讨论不是一种全面的理论考察,由于人们对普遍伦理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我们不能以偏概全,根据某一种说法就对普遍伦理的合理性或可行性做出明确的、一般性的肯定或否定,但是我们可以审视普遍伦理的可能性条件,即追问普遍伦理何以可能的问题。我们认为一种伦理学理论若要具备最大程度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必须满足以下可能性的条件:(1)不是形式主义的,而是有具体的绝对性;(2)不是后现代主义的,而是超越后现代的;(3)不是道德本位的,而是内在的“自生系统”;(4)不是规范性的,而是应用性的;(5)不是以宗教为基础的,而是神圣与世俗的结合;(6)不是对不同文化传统的整合,而是跨文化的交流与对话。

(五)普遍伦理如何可能

普遍伦理的建立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可能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可能的问题,这就涉及到构建普遍伦理的方法论问题。迄今为止,对普遍伦理的方法论思考仍处于初步探讨阶段,没有取得一致的共识。

汤一介教授认为,我们应该:(1)寻求伦理观念上的“最低限度共识”,克服两种思想上的不好倾向,一是文化上是霸权主义,一是文化上的相对主义。(2)寻求全球伦理要从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吸取资源。寻求全球伦理不是要排斥或否认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伦理价值,而是在尊重各民族文化传统的伦理价值的基础上,发掘和利用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中的伦理思想的内在资源。(3)寻求全球伦理必须关注当今人类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4)寻求全球伦理就必须要讨论到当前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关系问题,其伦理问题就不仅仅是个人伦理问题了,而是政治伦理、社会伦理、经济伦理和环境伦理等等问题。“和而不同”应是寻求全球伦理的一条原则。如何处理不同民族在伦理观念上的差异和矛盾可能引起的冲突,这也是寻求全球伦理必须研究的问题。中国古已有之的“和而不同”的观点可以作为处理不同民族文化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

万俊人教授认为,多元文化的融合与共享是建立普世伦理的第一步,也是普世伦理构建的首要方式。要达到这一要求首要的是使多元文化的沟通、对话和理解成为可能。要使多元文化之间的沟通、对话和理解成为可能,必须要各文化传统对自己做出充分而完整的诠释,以建立各文化传统之间的对话语境,进而在此基础上清楚连贯地叙述自身的道德谱系。就是要建立一种多元文化的交互主体性融合视景,杜绝任何形式的单一文化价值体系的一元论。因此,文化宽容和同情理解是必不可少的。文化的相容性或价值认同感的建立,不单需要文化解释或传统叙述层次上的沟通,更重要因而更困难的是在各文化传统或道德谱系之间寻求某种程度的公共理性或普遍合理性,这就是普遍实践理性和即所谓“普遍伦理规范一致”的求证方式,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遍理性的证明方式,与康德的普遍实践理性的求证方式不同,即我所谓之自下而上的公共理性或普遍合理性的证明方式。

李德顺教授指出,从古至今,以个人的自我意识为起点,“个人—他人—一切入—可普遍化道德”的外推式思路,一直在为众多伦理学家们有意无意地遵循着,成为一种很有代表性的传统道德思维,而这种外推式的传统思维方式是有着严重缺陷的。因此,在构建普遍伦理时,我们必须采取内生而不是外推的方式,通过增加实际的共同点来促进人类共主体形态的形成,这就目前形成、维护和扩大人类普遍价值的根本途径。

高扬先博士认为,根据交谈伦理学的原理,人类要在伦理上达成共识,必须要有处于不同民族文化背景下的人们的广泛交流和对话。依据对策论或博弈论观点,人们在某一问题上的共识其中包括伦理上的共识,必须经过多次乃至无数次博弈才能达成。根据接受伦理学的观点,任何一个可普遍化的伦理在大众意识层面上的确立,不可能完全依靠人们的自发或天然自觉,而必须依靠各种组织的力量的推动,借助各种手段。

(六)中国伦理如何应对普遍伦理

在对普遍伦理的探究中,许多学者提出了中国传统伦理,尤其是儒家伦理对于建构普遍伦理具有重要的资源意义。

唐凯麟教授认为,对于普遍伦理问题的思考,儒家忠恕之道的如下内容,即使是在今天也不乏认识的价值和启迪意义:第一,自律精神。忠恕之道首先是一种律己原则,没有自律的精神就没有忠恕思想,也就不可能有其他道德可言。西方文化也强调“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从这一点上讲,中国传统伦理文化同其他民族的传统伦理文化是可以汇通的。第二,宽容精神。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恕和宽是相联系在一起的,宽恕、宽容乃是忠恕之道的一个重要内涵。忠恕之道所包含的有原则、分是非的宽容精神,乃是处理人际关系、求得人际关系和谐的一个重要道德条件。推而广之,它也应该成为各民族、各国家和睦相处的一个重要原则,这是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的民族与国家所能够达成的共识。第三,平等精神。忠恕之道的本意是人与人既是同类,因而在欲求上是相通的,故应该以己度人,推己及人。这就蕴涵了一个必要的前提: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

万俊人教授认为,儒家传统伦理之与普世伦理的资源意义至少可以由以下几个层面来讨论:(1)儒家关于个人心性美德及其修养之道或“成德之道”的理论,为现代人自身德性生活的改善和内在精神需要,贡献了可以分享的珍贵资源。在道德多元论的现状下,普世伦理只能着眼于人类已有的多样性美德伦理传统,不能偏选某一种美德伦理传统。而儒家传统伦理中独特而丰富的心性美德伦理,尤其可以为之提供世俗生活和人格精神意义上的美德伦理资源。(2)儒家伦理作为一种具有强烈人文主义精神的德育理论,可以为现代人类提供一种可资参照的德智双修的文化教育图式,以帮助人们辨识和矫正现代社会中过于强势的唯科学主义价值偏向和单纯知识论的教育偏颇。(3)在普世伦理的全球一体化层面上,儒家传统的人自关系伦理为当代日益突显的生态伦理或环境伦理提供了一种“天”、“人”合道的伦理提示。

陈来教授认为,现代儒家文明的价值观是一套非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体系,其核心不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优先,而是族群、社会的利益优先。这种社会公群利益优先的价值态度,不能用来做压制人权的借口,它靠民主制度和尊重个人的价值实现人权的保护。而与西方价值的不同在于,这种价值态度要求个人具有对他人、公群的义务与责任心,这种义务与责任心是与公群的基本共识和共享价值是一致的。这种价值态度要求人保持传统美德,这种美德既是人性的体现,又是社会普遍利益的升华。

冷成金教授认为,原始儒家的伦理思想对于建构普遍伦理的积极意义,在与基督教伦理—西方主要伦理一的比较中更容易凸显出来,并从伦理的本源与其前瞻的合理性、伦理的类型与人的发展、伦理类型与政治制度、伦理类型与科学的发展四个方面,指出儒家伦理思想对于人与人、人与自然、伦理与科学的相互促生与和谐发展等普遍伦理的基本原则提供了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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