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变革、自组织机制与企业集团:中国企业集团发展的新思路_自组织论文

控制变革、自组织机制与企业集团:中国企业集团发展的新思路_自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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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抓大放小”,提高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选择,对于国民经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该战略指导下,近几年企业集团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其中绝大多数是由政府出面组建或大力促成的。目前这些集团的发展总体上比较顺利,但也出现了一系列妨碍集团功能发挥的问题,若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企业集团的顺利发展。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在集团发育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关。本文试图从合目的控制变迁的角度,结合自组织机制,谈谈政府在推动企业集团化和加速企业组织创新的过程所起的作用问题。

一、市场自然变迁和政府干预:中国企业集团发展的两难选择

在中国企业集团发展道路问题上,国内曾有许多人士倾向于走产业组织自由竞争的市场重组道路,这也是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产业组织从低级向高级演化所走的道路。然而,通过市场自然变迁达到产业组织最优状态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一是过程没有时间极限约束。二是过程中不受资源极限约束。也就是说,只有企业集团这一复杂系统进化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很大时,才有可能通过自然变迁自组织过程达到企业组织结构的最优状态。市场经济国家正是具备这两个条件,经过二三百年时间才实现了企业大型化和规模化。如此漫长的过程对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背负“赶超”重任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三是企业作为市场变迁的主体,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组织能力。所谓企业自组织是指企业在外部环境激发下,会作出灵敏反应,自动进行相应组织结构的调整和组织创新以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①中国企业长期受政府行政保护,普遍缺乏自组织的欲望和能力。尽管80年代以来,企业自主权不断扩大,但是企业自组织能力从总体上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如果单纯依赖市场自组织,国内企业恐怕仍将长期遭受“小而全”、“小而散”格局的困扰。以上三个前提的缺乏表明市场自然变迁对目前的中国而言是不切实际的。看起来,中国只有选择一条和西方国家产业组织高级化截然不同的道路,即以政府为主体发展企业集团。受这方针指导,上上下下各级政府纷纷出面圈定联合的企业,提供联合的模式,而企业既然原本缺乏自组织能力,也就一直缺乏下去,只管被动接受政府安排的模式。然而,政府毕竟只是一个有限资源和有限理性的组织,在组织企业联合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妥善和成功地安排一切事务,也不可能及时解决企业联合或合并后出现的一切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企业集团形成和发展的干预就会不可避免地面临一系列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兼并和联合活动并非完全根据成本收益来决定, 也不是从效益最大化这一企业目标出发,而是带有政府目标的色彩,甚至直接以政府目标代替企业目标。如有的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方利益出发,阻止企业跨地区联合和兼并;有的出于社会公正,过分强调“优帮劣,强管弱”,搞劫富济贫式的解困行为,结果不仅未能使劣质资产起死回生,反而把优质资产也拖垮;有的为了政绩,硬性圈定联合范围和对象,实行“拉郎配”,甚至要求整行业建制变成一个大公司大集团而不管联合各方是否有内在的经济、技术联系和是否有联合的愿望。这种做法显然是无视企业自身利益的瞎指挥,无形中又回到了政企不分的老路,完全偏离了十五大报告指出的立足于市场,从企业利益出发组建企业集团的精神。这一类政府包办或大力促成的企业集团基本上不能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命运共同体与和谐的协调机制,事实上处于名存实亡状态,稍有风吹草动,便会马上走向解体。

2、将规模经济等同于经济规模,缺乏适度规模的约束。 现在的政府行为中有一种误区,即将规模经济等同于经济规模。其实,企业规模越庞大,内部“科层”组织也越复杂,为协调科层之间关系而付出的组织成本也将上升。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某一规模大小作为规模合理的标准,而应根据企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选择与其相适应的规模。至于怎样确定最佳的适度规模,则是企业系统的一项重要的带有风险的选择。需要企业在自组织过程中,无数次地同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无数次地反馈,无数次地自控和自调,而后才能确定。有限的计算能力和有限的信息资源决定了政府不可能取代企业自组织对规模作出精确估计,反而极易以片面和僵化的“求大”、“求全”来代替动态的概念。无论国内还是国际,都有许多对“规模经济”片面理解,大肆扩张,结果“欲速则不达”的先例。国内如著名的赛格集团,前几年,大量铺摊设点,什么赚钱干什么,追求低成本扩张,兼并过来许多没有优势的企业,造成企业亏损严重,负债累累,不得不重新进行资产重组和剥离,缩小管理跨度,才迅速发展起来。另外,像名噪一时的马胜利造纸集团和丹侬集团都曾有过这样的教训。最近,又有一些企业集团和政府部门明确提出要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使一些企业集团进入世界 500强,个别甚至提出挺进世界10强,这种提法的可行性是有疑问的。能进入世界500强固然很好, 但这不是靠把所有的企业捆在一起就能争过来的。不然,譬如说,目前把所有的钢铁企业合并成一个公司,就能进入500强排行榜,但这并不能改变我国钢铁工业结构不合理、 产品技术含量低的局面,贪大图快所凑的“大个”,充其量只是个“泥足巨人”,不仅不会充实企业集团的内涵,反而会把核心企业、好企业拖垮,最后一死一大片,韩国和日本的企业集团都已经有这样的教训。②

此外,国内还有不少企业在这股热浪中打小算盘,名为参加企业集团,引进先进产业组织形式,实为逃债、废债或提高“规格”,扩大知名度从而挤进国家500~1000家重点企业名录,争取优惠政策。 这些集团虽然挂着集团的牌子,实则水分很大,造成“十个集团九个空”现象。这样,组建企业集团就演变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一种多重博奕,缺少了其本身应具有的经济内涵。③

3、企业集团发展缺乏协同整合的过程。 协同整合是指系统自组织过程中,其内部组成元素或子系统相互渗透、包含和转化,彼此失去自身运动的独立性,建立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融合成某种整体功能与效应,使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④就企业系统而言,企业集团并不是各个独立公司的简单叠加,1+1能否大于2, 要看集团是否经历了以内部资源结构合理化调整为特征的协同整合的过程。而我国企业集团大都由政府组建而非企业自组织而成,其内部元素也就缺乏通过自组织自动建立的相互关联的耦合关系或只处于低级层次的耦合。比如那些跨地区跨部门形成的集团,大都仍受传统体制和“三不变”原则的束缚,各有各的婆婆,各有各的财政渠道,集团内部管理不完善,总部与分支机构关系未理顺,集团成员之间缺乏紧密的资产和产权联系纽带,或各行其事或停留在松散的生产技术方面的协作上,资产未经有效的“协同整合”,大都“集而不团”,远未形成一股合力,达不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要求,甚至出现“内耗”现象,结果1+1不仅没有大于2, 反而小于2。

上述问题的出现似乎在提示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参与企业集团的形成已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某种误区,这些问题继续发展下去必将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世界各国几十年来在产业组织政策上的实践也表明,政府直接参与的产业组织实际成功的只是少数,英国政府1966年建立了一个企业改组公司,其基本战略是“发现英国最有效率的公司然后将其他公司与之合并”,该公司存在的4年中处理了70起企业合并事件, 而真正成功的只有一起,在政府干预下进行改组的企业有不少显然是失败的例子,例如,产业改组公司支持的英国摩托车公司与利兰公司的合并使利兰公司长期处在破产的边缘,此外,德国、日本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也都有相似的教训。⑤

如此看来,市场自然变迁和政府为主体的强制变迁都存在种种弊端,中国企业集团发展似乎已进入一个“两难选择”,能否找到一条既保持政府干预的高效性又不失企业自组织活力的“第三条道路”呢?

二、合目的控制变迁:发展企业集团的新思路

由于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参与资产重组往往具有很大的强制性而且非常迅速,因而其行为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不科学,则不仅无助于经济高效益发展,而且还会加重经济生活中的困难,后患无穷,系统论给我们提供了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基础,这就是合目的控制变迁的道路。

所谓合目的控制变迁就是“在系统自我认同的目的性的基础上实现控制”。⑥它能使系统实施宏观控制的同时,保持微观个体自组织的活力,从而可以把规模经济和深化专业分工这一控制目标有效地转化为系统微观主体自主的目的性行为,实现宏观控制微观搞活,达到组织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以加速企业集团的形成与发展。

合目的控制变迁非常强调把外在的控制目的内化为系统自身的目的性行为,因此激发系统自组织活力就相当重要。只有通过系统自组织触发一系列兼并和重组活动,而不是外界输入现成的模式,企业集团才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政府干预措施只有通过系统自组织内化为系统自身的目的性行为,才能对企业集团进程产生持久而广泛的实质性推动。

利用合目的控制成功地完成了产业改组的国家是日本,50年代日本面临着类似于我国当前的环境,为迅速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日本政府掀起了一场“产业合理化”运动,在产业合理化过程中政府很少直接干预企业重组活动,但由于很重视利用各种政策措施激发企业自组织力量的参与,结果在较短时期内就实现了产业组织结构的大型化和集团化,使日本钢铁产业、汽车业、机床业、计算机工业成为世界上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日本因此被公认为运用产业组织政策较为成功的国家。⑦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一切资源都需要重新组合,一切社会经济组织都需要再次整合。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企业自组织力量的参与,只靠政府行政力量将如何完成这一切转变。其实,不仅仅经济转型需要自组织力量的配合,完成转型以后,企业如何自我繁殖,自我更新,自我走向更高的序列更是需要有强大的自组织能力,当代社会“具有比竞争对手更强的自组织能力”这一点正越来越受到全球企业界的推崇,企图在变化迅速、适者生存的全球市场中求生存求发展,自组织能力是企业必须具备的功能,也是其唯一持久的竞争优势。⑧

那么,政府该怎样激发企业自组织力量参与企业集团化进程,进而怎样把宏观控制目的转化为微观系统自己的目的性行为来完成合目的控制呢?

三、有效实施合目的控制的几点考虑

有效实施合目的控制的关键在于两点:1.抓住有效决定系统长时间行为的序参量。2.利用序参量激发系统自组织机制,并规范系统演化方向和路径。

宏观经济政策、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成社会经济系统中微观子系统存在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影响系统的自组织行为。显然,它们是系统重要的序参量,因此,可以通过调整和变化这些序参量,形成有利于微观主体选择集团化经营的激励和约束条件,从而把规模经济的目标有效地转化为微观主体的自主行为。

1.通过财政、金融等经济手段人为地扩大企业集团与非企业集团及各企业集团之间的利益差,使企业系统保持“远离平衡”状态。系统论告诉我们:“非平衡是有序之源”,系统越是远离平衡,越能受涨落的驱使自动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并向另一稳定有序的状态转变,对企业这个复杂系统而言,远离平衡态其实就是一种利益差,企业自组织活动归根到底是出于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不同企业集团之间及企业集团与非企业集团之间利益差越大,企业组织一种更有利于获取利益的组织结构的动力就越足,因此,我们可以在重要的产业部门或政策上需要支持的产业部门里,对实行兼并和联合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给予投资补贴、技术改造资金补贴,减免税收,规定较优惠的商业贷款利率或以相当长的贷款期限提供政府贷款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来扩大利益差,诱导企业向着集团化方向进行自组织。

2.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作用于市场结构,形成进入壁垒,实施“前向控制”,该方法的作用原理是运用外部压力创造一种氛围以助长或抑制某些“涨落”,从而规范系统演化方向和路径,把系统的行动引导到合意的状态。政府可在一些产业内限制最低规模,限制生产品种,限制各品种的生产数量,限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技术,限制零件和原材料采购方法等。在旧企业中,那些达不到最低要求的落后企业、落后企业中的落后产品和落后技术将被挤掉,新成立的企业被迫走向更高的技术和规模起点,迫使企业走上规模化和集团化道路。⑨

3、运用行政手段扫清企业自组织道路中的障碍, 主要是针对企业联合兼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由政府出面加以组织和协调,比如支付资产重组中的各种成本,解决资产重组中发生的有关社会稳定的一系列问题,利用行政手段打破资产重组中的条块分割,提供资产重组所需要的增量资金等。这些支持有助于大大降低企业自组织的交易成本,推动企业自组织进程,并使政府和企业得以保持经久协调、不断磨合的积极关系。

合目的控制变迁既不同于自下而上的市场自然演化道路,也不同于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执行,而是建立在政府对自身干预能力的清醒认识和对貌似无序的企业自组织过程的深深尊重之上。政府虽然也参与了资产重组,但资产重组的主体已经是企业,即把资产重组主要看成企业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尊重资产重组中的市场规律,政府不直接规定企业的具体行为,而是在产业演化之初规划出特定的外部环境框架,利用利益去诱导,利用压力去规范,利用协调支持,迫使企业走上自组织的良性演化轨道,通过企业自发地组织行为的调整,实现政府意图达到的“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运用合目的控制手段,企业集团的发展必会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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