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华北农村市场_农民论文

清代华北农村市场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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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是经济活动的一面镜子,从中可以真实地折射出一个社会的生产与生活的基本状况,因此,研究市场便构成了经济史和社会史探讨的重要内容。市场起源于不同的条件,服务于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对个体和宏观经济的作用相应地也有所差异。清代华北的农村市场体系是适应这里农村经济发展的性质和水平建立起来的,仍然顽强和充分地体现着农业经济所固有的内在属性。例如小生产和自然经济的普遍化,商品生产和劳动的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农业生产受自然界制约所呈现出来的周期性等等。县城和四乡的市场形态也与之吻合:占据优势地位的定期集市、不平衡发展的大集以及季节性的庙会,共同组成清代华北农村的市场体系。这类市场主要服务于农村日常的生产生活,对小至农户、乡里和县邑,大到区域和全社会的再生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县城和四乡的定期集市

自然经济不排斥交换,相反,后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通过交换,社会和农户的再生产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需求的增加,自给自足的单位也在扩大,不但一个农户不能生产供家庭消费的全部生活和生产资料,甚至连一个自然村也不能做到自给自足。生产的差异性,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交换的必然性。只是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地方小市场的商品是由小生产者至多是小商品生产者主要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交换不过以调剂余缺或换回供纳租用的货币为目的。生产决定流通,清代华北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生产,决定流通结构上是地方小市场空前发达。可以说,坐落于县城内和四乡的定期小市是清代华北农村市场层次和类型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清代华北定期小市一般称为“集”、“集市”、“市集”,甚至“市镇”、“集镇”大多也属于这种层次的市场,农民到市场叫做“赶集”。市集之称“南人曰市,北人曰集”(道光《直隶定州志》,卷七,《地理志》),“邑俗市易之区曰集,间数日一集,趁集者谓之赶集。”(光绪《寿阳县志》,卷一,《舆地志》)地方小市一般由县城集与四乡集共同构成。县城集在州县城内举行,四乡集则分散在各村庄的中心点。如山东莱州府的掖县,“县城集四,东关、南关、西关、北关。在乡集十有四”。该府之昌邑县,“在城集五,东街、南街、西街、北街、西宫。在乡集二十有八。”即墨县“在城集四,在乡集十二。”(乾隆《莱州府志》,卷二,《市集志》)直隶定州“集分城内和四乡集”(道光《直隶定州志》,卷七,《地理志》)。可见,县城与四乡集的组合是华北农村十分普遍的现象,两者一起构成本区密布交错的地方小市场网络。但个别地方没有在城集,如山东曹县“无城集,乡集五十七个”(乾隆《曹县志》,卷八,《风土志》)。

县城和四乡小市属于定期市集,方志中所谓“其城乡市集,皆有常期,遇期则远近毕至,日斜而退”(乾隆《宝坻县志》,卷七,《风物志》)。或谓“四关以及各乡非定期不集,非集不得贸易,且花布鸡豚粮食果蔬之外,无他奇华”(雍正《齐河县志》,卷二,《衢市志》)。集期一般以旬为单位,按农历的单双日轮排。为方便农民和商贩赶集与购销商品,临近的集期多半错开,相互沟通连成网络。如山东临清直隶州“十日之内轮集二日,附近村庄皆来市易,虽有牙税亦皆从民所便”(乾隆《临清直隶州志》,卷一,《建置志》)。光州“厘肆如栉比买卖者概日出入市,日中而退,其乡镇集市或以刚日或以柔日皆各有定期,附近居民交易不过粮食布棉牛驴菜果之属”(光绪《光州志》,卷一,《建置志》)。清代华北农村市集绝大多数都定期举行,但也有极少数为日日集,城内与四乡都有所见。如河南中牟县,“县城内集,每日集”。“店李口镇集,在县东离城二十五里,每日集……轮庄集,在县东北,离城三十里,每日集”(同治《中牟县志》,卷二,《建置志》)。

市场布局对农民赶集与商贩购销商品也有影响。地方定期小市的分布是农村交换活动的结果,它受交换活动的制约,随着交换活动的发展而变化。交换活动的增加,必然使原本稀疏的农村市集向密集化发展。相反,如果没有频繁的交换活动作为基础,市集的密度一般也不会较大。同中国封建社会郡县城市的发展规律不同,农村小市场的密度、规模与兴衰都以市场的供求作为最后的杠杆。一般来说,自然村不设定期集市,华北地区的方志也基本不见对其记载。我们虽不能排除这种村庄或自然村小市的存在,但至少可以说它们在农村中的作用比定期市集为小。虽然如此,自然村却是定期市集生命力之所在。这是因为,农村市场上的商品多来自农户的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作为小生产者,农民不可能大宗的出售与购买,而以少量经常为原则。同时,他们既是生产者又兼商人。生产制约着交换,农民希望赶集快捷方便,不能耗时太久,影响生产的进行。有鉴于此,农村小市必须设在交通便捷,距周围村庄较近的地方,以适应农民频繁和快节奏的交换活动。清代华北的平原与丘陵地带市场布局较密,山区则相对稀疏。据研究,清代中叶,山东济南府的陵县共有集市15处,集市平均交易面积约53平方公里。长清县共有大小集市35处,一般集市的交易面积为35平方公里。武定府的商河县,共有集市35处,平均交易面积为39平方公里。(注:许檀:《清代山东牲畜市场》,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2)。 )笔者据此推算,陵县平均交易半径为4.1公里,长清县为3.3公里,商河县为3.5公里。农民赶集都是就近进行,近则5公里左右,远则10公里上下。 前者农家只需花费清晨的一段时间就可往返一趟,后者也只要半天的时间。所以,本区不少的方志说农民赶集是日出赴市,日中而退。山区农民有的距市集较远。如河南嵩县,“蒲池河口去县百里……居民五百余家,四周环山,别无经入市者,必绕汝河。向无市盐米农器,易于县往返三四日,妨农功”(乾隆《嵩县志》,卷一二,《市镇志》)。这里到乾隆三十年秋,“始为立集,民便之”。不过,类似的情况在山区等交通不便的地方并不是极个别的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县城和四乡的定期集市属于初级市场,其最主要的功能是服务附近的农民,满足他们一般生活性消费和再生产的需求。这种类型的小市既是自然经济的产物,也是它必要的补充。农民通过集市的买与卖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在一个乡里的生产者之间实现以使用价值为主的交换。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所有者与需求者之间,通常面对面地、无须借助商贩即可完成商品交换活动,交换的商品一般仅限于必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农家必需的日用常物,同时,农民也需要以货币缴纳租赋,为此必须出售自己的产品。本区从县邑范围看,存在“四民”职业上的划分,其中生产者只有农民和手工业者,即所谓农与工。两者的界限虽不一定截然分明,但其所生产的产品总还是有所侧重,因而双方都有互换产品与劳务的必要。同时,由于本区从事工副业的农民人数,以及工副业在农家经济中的比重日渐增大,其口粮消费愈来愈不能自己生产,而须用自己的工副业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获得,即方志所称的“易粟”。不织布的农家则要以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易布”。此外,相当多的农家还有一些商品不能自己生产,如盐、铁器等,需要通过市场交换取得。凡此种种原因,都使其与市场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导致了交换行为的频繁,地方小市场的异常活跃。如直隶柏乡县,“土有余粟,女有余布,则通易以济不足”。“柏俗淳朴,近古有无懋迁,不过布帛菽粟之属,诸集旬有定期,会则城镇庄村岁各一举而已。”(乾隆《柏乡县志》,卷四,《市集志》)平乡县“本处懋迁有无,资以糊口而已”(同治《平乡县志》,卷五,《田赋志》)。宝坻县,“日中为市,交易而退,由来久矣。以所有易所无,亦各从其便耳……所易不过闾阎日用之常,通工易事,退而享其土之所有”。集市“所贸易不过布米鱼盐之类,无他异物也”(乾隆《宝坻县志》,卷六,《市集志》,卷七《风物志》)。这是直隶的情况,山西、河南和山东也大体类似。

通过以上的考察,表明了本区经济具有较强的简单再生产性质。市场没有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而只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实现简单再生产的渠道。同时,乡里和县邑作为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具有明显的内向性与封闭性,除非在特殊时,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很少取给于外,因而也就谈不上有真正意义上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本区方志的许多描述都体现了华北农村经济的这种自给性。如直隶故城县,“一邑之产足周一邑之用,黍稷麦粟可以养生,桑棉布帛可以适体,家豢则有鸡豚之属,果实则有栗枣之需”(同治《故城县志》,卷四,《风俗志》)。河南沈邱县“地僻而颇沃,即无山岩川谷之利,纵舟楫稍通,而亦无富商大贾走集其中,其土之所产茧丝虽云少入,而花布足以自赡,至粮税所需,尤多借以供办。他若苘麻蓝靛诸品亦足以资本生,备日用,而诸果若桃李梨柿之类,大约与中州诸郡所产相等。其俗尤近质直,不尚淫巧,外如一切靡丽靡费之物,亦不甚至,至亦不大售”(乾隆《沈邱县志》,卷四,《食货志》)。叶县“商之为用从前贸易于市者止有盐铁之需,其俗俭朴,如衣服则棉布茧缣取之女红,饮食则市脯园蔬,问诸集镇”(同治《叶县志》,卷二,《舆地志》)。

以上是就主流而言。诚然,乡里或县邑虽然可以大体作为自给自足的单位,但仍不能完全排除与其他乡里或县邑的交换,社会通过这种交换形成某种程度的劳动的社会分工,对于农业生产条件差,粮食供应不足的县邑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集市上商品的买卖双方就可能不是生产者本人,而多是与转运商人有生意往来的零售商。我们知道,本区“四民”中,商人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的存在,标志着清代华北区内之间,以及与区外的商品交换关系。

从方志看,本区的商人以盐商和典当商的实力为最大,多来自山西等省。其他生产生活必需品的零售商基本是本地人,他们负责收购本地多余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通过转运商销往他邑;同时又将从转运商那里批发来的、本地所缺少的外地商品在本地集市零售。由此定期市集这种初级市场便有了本地各类余裕商品收购起点和外地商品销售终点的交易职能。这些本地商人活跃于清代华北许多县邑或四乡市集,或坐行行商,或奔走购销,其经营范围主要限于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是本地参与区外商品流通的主导力量。当然,具有一定实力的商人购销活动从本质上已区别于农民往来于市场的谋生型性质,而更多的属于牟利型的商业性活动。

上述情况在本区的方志中都有所反映。如直隶栾城县,“商除盐典外,菽粟布缕……皆四方转运,随时懋迁,其人多非土著,只棉花交易,乡民以谋朝夕,世谓栾邑田少人多,民贫商富”(同治《栾城县志》,卷二,《舆地志》)。乐亭县的集市“市布粟者尤众。粟则来自关外,以资一县之用。布则乐为聚薮,本地所需一二,而运出他乡者八九”(同治《乐亭县志》,卷二,《地理志》中)。邢台县“粟产颇多,佳者鬻远方,得善价,登市者皆其次也。……货之属羊皮为冠,狐皮亦有之。土人攻皮技者制为裘,鬻之齐豫吴皖诸省”(光绪《邢台县志》,卷一,《舆地志》)。沧州“商通有无……铁器来自潞汾,农具颇多,粟米视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乾隆《沧州志》,卷四,《风俗物产志》)。

山东临清直隶州,“临清为四方辐辏之区,地产麦谷不敷用,尤取资于商贩从卫河泛舟车下者豫省为多,秫粱则自天津溯流而至,其有从汶河来者,济宁一带之粮也。布帛亦皆来自济宁,舳舻千里,食粝者给也”(乾隆《临清直隶州志》,卷一,《建置志》)。陵县,商“无千里之游,惟草棉、蜂蜜运之济南、德州、齐河、章邱、直隶、河间;贸易茶纸南物,近则滋博、神头,五谷之积籴贱粜贵,交易牲畜而已”(道光《陵县志》,卷九,《风土志》)。山西榆次县,“其民无畜牧杂扰之饶,以牛马服耕,多买之旁县,鸡豚列肆,亦半从外来”。同时这里又是棉布产区,“成布至多以供衣服赋税之用,而专其业者贩之四方,号榆次大布。旁给西北诸州县。其布虽织作未及精好,而宽于边幅,坚密能久,故人咸市之。”(同治《榆次县志》,卷七,《风俗志》)平定州,“户口日繁,计地所出,岁末能给,力农之外,多陶冶沙铁等器以自食。他若卖(贾)易于燕赵齐鲁间也,几十之五”(光绪《平定州志》卷五,《食货志》)。华北集市中商人和生产者杂沓其间的情况,方观承的《棉花图》也做过详尽的描述:“每当新花上市之际,远商接踵云集,批发商列肆相聚,居间商(经纪人)驱车赴市,赶赴村落定期市集者皆背负棉花,纷至沓来,换现钱,买米盐”。商业资本既是农民参与劳动的社会分工和实现简单再生产的条件,同时又是继地主、官府之后另一只榨取农民血汗的力量。方志作者们从维护小农经济利益的角度,抨击市集的弊害,确实发人深思,可以加深我们对农民谋生型交易活动的本质与危害的认识:“市之害其大者有三:富者乘催科之急以扼农民贱取其粟,转鬻他境,使粟死金生。每涉冬春,籴踊贵,此害之在商也。豪猾托名给帖受权量而私易置之,朴野之民持物而贸者,阴夺其十一,尤假口公租以横索焉,此害之在市魁者也。一切供应旧委于下,直即减半,复不时给指行科敛,几同撄市,此害之在胥隶也”(道光《观城县志》,卷一,《舆地志》)。

二、县城和四乡中的大集

笔者在翻阅清代华北地区方志时,见到少数地方有大集、小集的区别,甚至有的地方还存在中集。如直隶昌黎县,“城集五十日大集,四街流转,二七日小集”(同治《昌黎县志》,卷二,《地理志》)。河间县“四乡大集七处,小集二十六处,与城中常集同”(乾隆《河间县志》,卷一,《地舆志》)。蓟州“康熙四十一年冬州牧陈廷柏从阖州土民公议,改定每逢初一、十六东街大集,初三、初八东关小集,初六、二十一南街大集,十八、二十三南关小集,十一、二十六西街大集,十三、二十八西关小集”。四乡有些市集也有大小之分。(道光《蓟州志》,卷三,《建置志》)顺义县“(城内)正街大集,各街小市”(康熙《顺义县志》,卷二,《形胜志》)。南宫县“城市四集,月之二七日为大集,四九日为小集”,乡镇四十集不分大小。(道光《南宫县志》,卷一,《地舆志》)高邑县“城内四门关厢,每旬逢三八日为大集,五十日为小集”,四乡没作区分。(嘉庆《高邑县志》,卷一,《市集志》)遵化州也只有城集存在如此的划分。本区其他州县多与此类似。如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等17处为大集,青冢集等25处为小集(道光《舞阳县志》,卷二,《疆域志》),看来这里四乡也有大集。山东德州“南关为民市为大集,小西关为军市为小集”,四乡未见大小集的记述。长垣县“县境居民稠密,其村落稍大者各为日期,贸易薪蔬粟布,亦名曰集,无他货物,盖以便民间日用所需耳”。该县有大集14,小集18。(《嘉庆《长垣县志》,卷六,《建制书》)这里乡村不仅有大集,还明确谈到村市的存在。

那么,大集与小集区别何在?本区方志中一般只记述大小集的存在,但分别描述其特征,以及存在的条件或两者的区分标准的史料并不多见。例如山西保德州,“大集米粮杂货入市”,“余则米粮小集”。(道光《保德州志》,卷四,《建置志》)这里将有无杂货作为区别大小集的标准。与本区相邻的陕西合阳县,“市粮食者曰小集,市诸物者曰大集”(乾隆《合阳县全志》,卷一,《地理志》),所持见解相同。笔者还发现了民国时期所修的山东《牟平县志》中的一段记载,对大集与小集有较明确的界定:“大集,凡当地产品,如食粮柴薪果品牲畜鸡鸭海鲜杂品……虽在数十里外,莫不聚集,而虾皮黄菸及日常用品之小贩,且有来自外县者,聚会恒达数万人;小集,各物品数量,均较大集减少,比例当在百分之二三十。”(民国《牟平县志》,卷五,《政治志》)笔者也同样认为,两者的划分标准在于入市商品的种类是否丰富,其中多者为大,无任何疑义。

商品种类的丰简可以区分大小集,这种区分是否也可以同样作为划分农村市场层次的标准呢?笔者认为,商品种类的丰盈与否,可以作为大小集最主要的分界,但它还不能成为划分农村市场层次的标准。换言之,初级市场、二级市场区分,其主要依据不是商品种类的多少,而是市场运作的属性如何。上述两种农村市场层次的区分标准在于:是满足地方自给性消费的市集,还是主要服务于区域经济的工商业的市镇。对此,江南的方志做过区分:“贸易之所曰市,市之至大者曰镇。”又说,“市者,事也。民各事其事;镇者,民之望也。商贾贸迁,舟车辐辏,财赋生焉。”(康熙《嘉定县志》,卷二,《市镇》)市镇与市集同为农村市场,但两者的交易主体、功能和目的都有区别。定期市集的特点,我们前面已有论述。至于市镇,虽然也存在服务本地的经济功能,但主要以商品生产或大宗商品的集散为主,商贾是市场的主体,牟取价值是其进行交易活动的根本目的。市镇是沟通城乡市场和区域贸易最基本的空间形态,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萌发的重要标志。市镇的崛起归根到底来源于农村、城郊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生产的商品化的推进,因而它们兴起的早与迟,成长的快与慢,也完全取决于各地区商品化农副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水平。工商业市镇虽然从外表上看系于商业的荣衰,但其基础却立足于农业和手工业。对此,县志的作者也有所体悟:“商务所系重矣。然商之本在农,农惰则无以生;商之体在工,工拙则无以成。”(光绪《束鹿乡土志》,卷一二,《物产志》)

作为清代华北农村二级市场的工商业市镇,尚处于萌发阶段,远逊于江南的发展水平。据研究,直到18世纪末以前,华北的“镇”主要起源于军事上的需求,即作为需要驻兵戍卫的关津要隘而受到重视。该区冀鲁豫3省28府12州,收录于乾隆《大清一统志》中的镇合计有359处,其中河北105处,山东102处,河南152处。 该书还对各镇情况分别予以叙述,上述大多数镇都被写明它们作为关隘之地,或置军屯戍,或设置巡检司。其中确有商况记载,或工商业略有发展,或地处往来要津者三省合计不过有33处,占所统计总镇数的9.1 %,几乎全部分布于河流沿岸及其近侧地区。从总体说,本区市镇二级市场的发育远未形成普遍化,农村市场层次的网络结构也没有建立起来。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本区农村商品生产落后的弱点。因此,清代华北一些镇,要么只是设有作为初级市场的定期市集,要么全然没有任何市场。如山西寿阳县各镇都没有定期市集,但无大小之分,其中遂城镇以前存在市集,到光绪时反被取消。(光绪《寿阳县志》,卷二,《建置志》)河南中牟县的芝麻岗镇、万胜镇和杏权镇,以前都有市集,同治时均废。(同治《中牟县志》,卷二,《建置志》)嵩县地方志中谈到镇时多提到“颇重耕读”和地权分布状况,以及农民向小商贩出售自己的产品或举债借粟。该县的莘渠镇,位于“嵩洛陕汝孔道,民务耕读,逐末者少”(乾隆《嵩县志》,卷一二,《市镇志》),这些镇与二级市场的客观要求显然差距甚大。

以上是就整体发展而言。但本区有些工商业市镇已粗具形态,也是客观事实。如直隶束鹿县的辛集集,“一名廉活店,称邑雄镇,绵亘五六里,货广人稠,坐贾行商往来如织,虽居偏壤不减通都云。和睦井集,一日六日。坐城正北,赴省通衢,人烟辐辏,百物杂陈,而布市排积如山,商贾尤为云集,称巨镇云。”(乾隆《束鹿县志》,卷二,《地理志》)顺义县“市场自本城通衢外,更有集镇数处,分布四乡,其上者庐舍动以千百计,即次者亦不下数百家。每当市期,百货骈集,四民踵至,日骈骈乎有毂击肩摩之象焉。……杨各庄治东北距城三十里,厘庐杂稠百货骈集,轮蹄辐辏,烟火千家,为邑中市口首镇,每镇一六日赶大集,逢三赶小集。”(康熙《顺义县志》,卷二,《形胜志》)山东长山县周村镇,号称“齐鲁间巨镇”,可同江南市镇媲美。至嘉庆时,周村已是“烟台鳞次,泉货充物,居人名为旱码头”。对此,方志作者解释道:“码头者,商贾往来停泊之所。若汉口、佛山、景德、朱仙镇之属。”该镇“三八日小集,四九日大集”(嘉庆《长山县志》,卷一三)。从翰香认为,晚清以后,即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华北地区工商业市镇缺乏的局面才有很大改观。

三、县乡季节性的集市——庙会

在清代华北地区,庙会是定期市集。市镇之外农村的另一种商品交易渠道。庙会的起源自然离不开宗教因素,但从经济上讲,定期集市和市镇不能充分满足农民和商贾购销商品的要求,便以庙会作为补充形式。如文水县“地处僻壤,商贾不通,购置货物甚艰”,同时“境内无多商贾,平民一箕帚之微无从购置,惟恃有庙会”,庙会便成为“既便商亦便民”的交易形式。(光绪《文水县志》,卷三,《市集志》)清人柴桑在《燕京杂记》中说,“交易于市者,南方谓之趁墟,北方谓之赶集,又谓之赶会,京师则谓之赶庙。”道光时河南《鄢陵县志·风俗》云,“城乡之有会,犹江浙之有集,闽广之有墟也。”这里把庙会完全等同于定期集市。不过,作为农村市场,集市和庙会还有所区分。“凡集镇皆分曰市,本处人贸易日用之物。……惟逢会日,则他处商贾多有至者”(嘉庆《涉县志》,卷二,《建置志》)。清代华北不少地方缺乏市镇二级市场,才会有此区别。乾隆《临清直隶县志》云:“定期者曰集,不定期者曰会。”其实庙会也非没有定期,只不过不是几天一次,而是以季为周期进行贸易。如嘉庆《禹城县志》卷四《街市志》云:“有定期而非常市曰会,会或三日,或五日。”庙会适应交通不便和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每年举行数次,多在农闲时,会期较长,体现出农民生产活动的节奏和对生产生活资料购销的需求。如山东武城县,城隍庙会为每年“二月初二日起,初六日止”,会期五天。子游庙会,每年“三月二十日起,二十三日止”,会期四天。娘娘庙会两次会期,每年“四月二十二日起,二十五日止”;“十月初十日起,十三日止”。(道光《武城县志》,卷二,《城市志》)会期为三日的如平原县什方院等9处庙会,每年“俱大会三日”。(乾隆《平原县志》,卷二, 《建置志》)庙会一般是按农时月令举行,多在夏冬农闲时。如乐陵县的西关庙会,“五月十三日到十七日”,称“夏会”;北关庙会,“十月十三日至十六日”,称“冬会”(乾隆《乐陵县志》,卷一,《市集志》),符合农民经济活动的节奏。庙会规模较大,会上商品多,商贩多,入市的农民也多。如山东禹城县,“会之日,四方云集,平地张幕,画界成巷,炫彩居奇,以相贸易”(嘉庆《禹城县志》,卷四,《街市志》)。山西太谷县,会上“四乡商贾以百货至,交易杂沓,终日而罢者为小会。赁房列肆,裘绔珍玩,经旬匝月而市者为大会。城乡岁会凡五十五”(咸丰《太谷县志》,卷三,《风俗志》)。

庙会相对集市交易间隔长,不像频繁交易的定期集市那样与农民日常生产生活朝夕相关,但货物品种丰富齐备,又是集市无法比拟的,因而成为农民购销生活和生产资料的重要渠道。山西陵川县,“谷于榴月(五月)念七日为城隍神会。商贾辐辏,邑人终岁所需及婚嫁器用,咸于此时置备焉”(乾隆《陵川县志》,卷四,《风俗志》),庙会商品的购买者,当然不止于农民,地主、商人、手工业者和其他人等,也都依靠庙会供应部分生产生活用品,因而各类商品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需要指出,上述各类交易者,不仅是买方,如收取实物地租的地主有粮食,商人有从外埠运来的各类货物,手工业者和农民有自己生产的手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他们都可能先卖后买。

庙会除大量供应生活资料外,农业生产资料的交易也很突出,从普通农县到牲畜,几乎无所不有。直隶唐县,“四月六日,商贾辐辏,百货毕聚,书籍毛墨及农器尤多,名曰神集”(光绪《唐县志》,卷五,《风俗志》)。山西陵川县,“四月八日,崇安寺佛诞,集场颇盛。多货皮张,然鲜贵重者,余惟农器术具而已。”(乾隆《陵川县志》,卷五,《风俗志》)山东禹城县,“会之日,四方云集。……然有无相通,亦惟日用农器。马牛驴豕属为多”(嘉庆《禹城县志》,卷四,《街市志》)。邹平县,“会集交易,轮日赶趁”。“四月八日黄山会,初六日起,至初八日止。远近州邑、士民男妇咸结队朝拜碧霞元君像……是日,四方商贾赍百货,俱集东门交易。自庙外至山脚……农具、诸家居用物溢路铺设里余,俗称大集”(康熙《邹平县志》,卷八,《风俗志》)。夏津县每年正月、六月均有会,至期“骡马牛驴及百货会聚”(乾隆《夏津县志》,卷十,《艺文志》)。莱州府属之胶州有九龙山会,在州城西南20里,“每岁四月市马牛者集此”(道光《重修胶州志》,卷一二,《山川志》)。据民国史料记载,济宁四乡庙会多系数百年的古会,其中仅春季庙会就有16处,均有牲畜销售。(注:民国《山东庙会调查》济宁县。)平阴县每年四月十五日有药王庙会,“商贾辐辏,买卖农具及牛马等物”(嘉庆《平阴县志》,卷二,《庙》)。东阿县少岱山庙会,“有几十家铁匠店”遍布南山坡,而北坡则“自上至下,广有数顷之大都是农器。”(注:咸福亭:《少岱山庙会》,载《山东庙会调查》东阿县。)河南鄢陵县,四月间县城“西关有农器会”(道光《鄢陵县志》,卷六,《风俗志》)。直隶望都县,“全县庙会会期春冬较多,夏会较少,会期多为四日,春会以木料农具为大宗,冬会以车市布市为大宗,亦乡村临时市场也。”(民国《望都县志》,卷三,《建置志》)

由上可见,庙会是整个农村交易系统中的重要环节。从层次等级上说,它们属于农村初级市场中心地的补充部分。与主要联系区域市场的市镇相比,庙会主要以服务本地为宗旨,大宗商品的集散功能较弱,这与定期市集相差无几。对于一年中按时举行的庙会来说,它们已然变成农村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有些大庙会与集镇贸易融为一体,小庙会成为其基础和补充,相辅相成,构成农村社会的商业贸易体系。《张北县志》对本地庙会的总结可视为庙会在农村社会中经济学和社会学方面作用的绝好概括:“此时将届秋令,收获禾稼一切农具购买困难,借此会期,内地商贩运来出售,远近农民均来争购。此便于农民者,一也。各乡农民该外、外该债务,结账还债,远隔一方,殊形不易,大多数规定会期彼此接头,清结一切,无异他处标期。此便于整理经济者,二也。农民嫁娶,对于首饰、衣服、妆奁等件,购买困难,借此会期,领女携男,亲自到会购买,自由挑拣,心满意足。此便于婚嫁事者,三也。母女、姊妹出嫁后,晤面谈心实属匪易,况系农家,终年劳碌,省亲看女,探亲访友,四也。至口内商贩,届时争先恐后,云集会场,买卖牲畜,而各乡农民所畜牛、马、猪、羊、鸡、蛋等项,均可出售。借此活动生活费者,五也。以上各种情形,足征此会于人民关系匪浅,未可淡然视之也。”(民国《张北县志》,卷八,《风俗志》)

四、简短的结论

市场只是经济运行的媒介,它究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有赖于处于主导地位经济自身的性质。清代华北农村尚属发达的市场网络,深深根植于封建自然经济结构之中。由于本区农业经济从整体上还没有超越“糊口经济”的阶段,市场交换的主体主要是为日常生计奔忙的小生产者;商业资本的利润也主要是赚取市场差价,没有进入生产领域;商品生产还只局限于极个别地方,且缺乏有利的环境,成长可谓步履维艰。凡此种种,都通过市场使封建的经济结构保持着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清代华北农村中貌似繁荣的“商品化”,无疑缺乏那种能够真正推动近代化的崭新而坚实的历史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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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华北农村市场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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