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混合经济_混合经济论文

论混合经济_混合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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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4)04-0015-05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融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这一段话中,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是主要强调的是各种资本的混合,而不只是所有制的混合;二是把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三是对股份制以新的定性。

一、资本混合制经济

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各不同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在企业内的融合。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是多种不同所有制。正因为有这种不同所有制的存在,才使不同所有制资本在企业内的混合,二者是一致的。但二者也有区别。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性质的所有制的并存,它们相互是独立的,不仅在质上不同,而且在自然形态上也不同。而资本混合制经济是各种不同所有制的资本混合,往往指价值形态,是在一个企业内不同资本在量上的融合,它们在质上是相同的,只有量上的区别。自从有了所有制概念以后,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各个社会都存在,而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从股份制出现以后才存在的,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股份所有制是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典型。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第一个特征:其性质是对私人所有制的一种扬弃。马克思说:“这种扬弃的最高形式,同时也就是资本在它的最适当形式中的最终确立,这就是股份资本。”(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7.)只有对这种独立性的扬弃,才有在企业中的集聚和融合,“作为一般资本”发挥作用。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第二个特征:股份制的功能是把社会资本在很短时间内集中起来,兴建一些单独资本无法完成的大的项目。马克思说:“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情完成了。”(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88.)这就是资本混合制经济的作用。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第三个特征:是它的能量上表现为一种社会力量和社会产物。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产生不是人们的杜撰,而是资本发展的最后产物,是经济发展的结果。马克思指出:“经营运输的资本,大部分是股份资本,在这种形式下,达到了它的最后形式,在这里资本不会按它的实体来说自在地存在着,而且在它的形式上也表现为一种社会力量和社会产物。”(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2.)资本混合制经济的第四个特征:是将股份制定性为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马克思在分析股份公司时指出:“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3.)

资本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资本组成和运作的一种高级形式,它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选择了资本混合制经济作为企业资本的组合形式,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它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塑造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重要环节。资本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企业内部将各个资本融合在一起,“作为一般资本”发挥作用,成为一个资本总体来运作,原来的所有者消失了,在这里所强调的是资本运作的功能和效率,而不是资本所有制的属性。

二、混合所有制经济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将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就意味着,我国不仅在所有制结构上是混合经济,而且在企业里的资本构成上也是混合经济,并将它确定为我国经济结构的基本形式,这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上是一个重大发展。过去认为社会主义只能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是不允许存在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党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突破了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格局。实践证明,这种所有制结构适应我国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的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微观基础。正因为我国实行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结构,才为商品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使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对接,这在社会主义运动史上是一个伟大创举。

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各种所有制占多大比重,尤其是公有制能否占主体地位——它关系到社会主义性质——是大家所关心的一个问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对公有制应有一个界定。公有制所回答的问题是生产资料不属于私人所有,是一种共同占有。可以肯定的讲,这种共同占有有大有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有多种形式。比如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社会所有、合伙所有、合作所有、股份所有、团体所有、社团所有、各种基金机构所有,等等都属于公有,国家所有只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过去有一种错觉,只把国家所有制看作公有制的主体,而忽视了其他公有制的存在。为了摆正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党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作了专门决定,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调整,并对其地位予以明确界定,《决定》指出:“国有经济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一定位就为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调整方针提供了标准。这一定位不是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角度出发,而是从国家职能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其存在的必要性,表明它是国家执行职能所必需的,因而是科学的。以这样来定位国有经济,就说明国有经济只是公有经济的一种,这就为其他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领域。

以上可以看出,这里所讲的混合经济不仅是国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混合,还要和各种不同公有经济的混合,这样混合经济的内含就更加广泛了。

这样界定混合经济,说明只要不是单一的所有制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过去所讲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也是两种公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但是这两个概念都不科学。在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笔者就提出,全民所有制的“全民”不全,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无法界定,谁也说不清全民包括那些人,一国两制的公民是否是全民,农民、民营企业家是否是全民,他们是否是全民所有制的主人,如何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可见全民所有制的外延和内涵都含糊不清,因而缺乏所有制的主体,就连工人也从来没有实现过所有权。说工人是工厂的主人,实际上是一个虚构,工人除了参与民主管理之外,从来无权决定企业的大政方针。在“文化大革命”中强调工人要听党的话,要把工厂当作自己的家,结果在工人中出现了这样一句话:“共产党是爹娘,工厂就是我的家,没有钱向爹娘要,没有东西从家里拿。”这句话虽然具有讽刺意义,但它表明了工人不是工厂的主人。现在的工人下岗,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劳动合同制的普遍实行,一切供给制的取消,更无法表明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由于国有经济产权主体缺位,造成国有资产无人负责和流失。

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也同样混乱,缺乏严格的科学界定,在我国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社、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承包制、供销社、农业合作银行、乡镇企业、民办集体、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等都是集体所有制,无法确定集体所有制这一概念的科学内涵。这种集体所有制,同样也是产权主体不明晰,在农村往往成为党支部书记的经济,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

过去把整个社会主义经济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从苏联照搬过来的,是按照政治观点来划分所有制,二者是相对应的,全民所有制是与工人阶级相适应,集体所有制是与农民阶级相适应,前者是领导阶级高于后者一等,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低级所有制形式,将来要被取消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从而农民阶级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等都低于工人阶级,是二等公民。这是对农民、农村的歧视,结果就形成了二元经济结构,农村落后于城市,城乡分割和对立。现在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不再按全民和集体确定人们的身份,就有利于农民享受平等的公民待遇,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三农”问题,推动农村小康社会全面发展。

三、股份制的定性

股份制一定是混合经济,混合经济不一定都是股份制,如合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股份制是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股份制是否都是公有制,人们是有不同看法的。认为不是公有制的理由,因为资本主义存在股份制,马克思也讲过,“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表明股份制没有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范围,所以股份制是私有制。这样讲是有道理的,因为这种股份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整体的社会制度。

但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股份制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对股份制所引起企业制度的变化,产权制度的变化,以及社会制度的变化和股份制在社会过渡中所处的历史地位,都有十分肯定性的论述,应当引起我们严重注意,重新对股份制进行研究和定性。

第一,股份公司是扬弃了私人生产、私人资本、私人企业,私人财产,相对应的是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企业,社会财产。马克思说:股份公司表明“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3.)又说:“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由许多人联合负责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么,那里不仅没有了私人生产,而且也没有了无计划性。”(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70.)“股份制度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越会消灭私人产业。”(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6.)这就表明股份制已没有私人资本占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它缓解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

第二,股份制使单个资本独立性的扬弃,资本家作为多余人从生产中被排除。马克思指出:“恰恰是各资本作为单个资本而相互作用,才使它们作为一般资本而确立起来,并使各单个资本的表面独立性和独立存在被扬弃。而这种扬弃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信用中。这种扬弃的最高形式,同时也就是资本在它的最适当的形式最终确立,这就是股份资本。”(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7.)又说:“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这完全象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随着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一样,而在封建时代,这些职能却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但是一方面,因为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货币资本家相对立,并且有关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的性质,集中于银行,并且由银行贷出而不再由它的直接所有者贷出;另一方面,又因那些不能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6.)马克思又说:“股份公司业已提供证明,资产者本身是何等的多余无用,因为全部管理工作都是由雇佣人员去做的。”(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317.)股份公司使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由社会人才执行经营管理者的职能。

第三,股份制是向新的生产方式过渡点。马克思说:股份资本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495—496.)又说:“资本主义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8.)马克思还指出:股份公司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注:马克斯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436.)这就表明,股份制使私人财产转变为“社会财产”,资本家的管理职能转变为“社会职能”。

仅仅从以上这些引证中,足可以肯定股份制是社会生产、社会资本、社会财产、社会企业、社会职能;不是私人生产、私人资本、私人财产、私人企业、私人管理,这些话已经把股份制的性质讲得十分明白,就股份制本身来讲已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这一点是十分肯定的。再加上股份制以后的发展,如股票公众化、资本社会化、风险社会化、管理社会化(如20世纪80年代经理革命)等等,都应当肯定股份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但马克思没有这样定性,只说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自我扬弃,这是因为当时股份制还没有普遍化,还有大量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存在,资本主义整个制度还存在,只能说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自我扬弃”,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单纯过渡点。”不能说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扬弃。但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内生长出一种社会企业,如同“合作工厂一样”,是未来社会主义企业的一种形式,这是客观经济发展的现实,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应当承认这一现实。既然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制可以作这样定性,那么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有否公有股参加,股份制都应定性为公有经济,即社会经济,这样说一点也不过分。

在股份制下,股东只有股权而无产权,财产权属于企业所有,股东无权支配使用,但股东有终极财产权,这是一种现代产权制度,它的财产权归企业所有,是一种企业所有制。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笔者曾以《企业所有制论》、《试论社会所有制》等论文,发表在《改革》杂志上(见《何伟选集》1992年,山西经济出版社)。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但现在看来,这种企业所有制应以股份制的现代产权制度作为内容,在一切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条件下,企业所有制就有了更加充实的内容,具有新的含义,使企业所有制这一概念完全可以确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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