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前的痛苦与反思_不良资产论文

转型前的痛苦与反思_不良资产论文

转型前的阵痛与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阵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不久,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宣布,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向有核心竞争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银行转型。自此,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战略全部浮出水面,“投行”成为他们的共同选择。

饱受争议的7年

自1999年成立至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饱受舆论质疑,贱卖国有资产的事情不时曝光。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期指出,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等问题。

进入2005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受了更大的压力。一方面,审计署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审计后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使资产管理公司处于舆论诟病的漩涡之中,另一方面,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冰棍效应”使其面临时间和回收率的双重压力,其窘迫状况日渐加深。(所谓“冰棍效应”是说不良资产好比拿在手里的一根冰棍,拿的时间越长,价值贬损就越大,一项对亚洲过去五年的不良资产评估调查表明,不良资产的价值每年下降10%至20%。因此,如果不尽快处置,大量国有资产将大幅度贬值)。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以及就此产生的问题一直倍受各界人士的关注,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直指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存在三大问题:不良资产收购把关不严,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债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松弛,虚报、挪用回收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李金华掀起的“审计风暴”更使得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此次始于2004年初、历时9个月的“审计风暴”,审计署共抽查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5544亿元,其占收购总额的39%。虽然此次审计只是抽查,但总共查出各类违规、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案件线索金额715.49亿元,占审计抽查金额的13%。

按国家财政部要求,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在2006年前完成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但根据银监会的最新数据,截止到目前,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7174.2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484.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69%。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201.3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10.4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096.1亿元,回收现金262.5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3.95%。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581.9亿元,回收现金540.4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34.16%。

左右为难,代人受过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防范银行的金融风险,在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没有经过一定试点的情况下就仓促上马。因此,业内专家认为把责任全都推到资产管理公司身上是不公平的。

首先,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国家赋予它三大使命,即“防范金融风险,保全国有资产,支持国企改革”,这三大任务均属政策性任务,实质上是将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于政策性金融机构,而在资产管理公司具体操作时,又要求其按商业化方式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由此必然决定了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政策性和市场型的双重性质。在其后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仍未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性质。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运作,一方面要按市场化原则追求资产处置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支持国企改革,安置下岗职工等社会负担。两种任务相互矛盾和冲突,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顾此失彼,无法统筹兼顾,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

制定恰当的法律框架,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式处理银行不良贷款方案获得成功的关键。从国际经验看,世界各国大都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在其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之初,一般都制定专门的法律支持。如美国的重组信托公司(RTC)是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成立的。其后又根据《RTC完备法》和《RTC再融资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包括《关于金融机构再生的紧急措施法》等8项法律在内的《金融再生关联法》;韩国1997年实施了《有效管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和设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法》等等。这些法律往往赋予资产管理公司一些一般企业所不具有的特殊权利,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机关机构的运转提供了相当的便利条件。2000年11月,我国公布并实施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只能说是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的开始,与处置不良资产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

其次,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难免会带有国有银行在经营和管理上的弊病。而且目前各资产管理公司仍然与相对应的国有银行保持着密切的人事关系。以信达为例,该公司从建行剥离出来后,一直是建行的行长做信达的党委书记,而信达的总裁则是建行党委成员。这种人事关系在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之初确有其合理之处,但目前已经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改造的一个制约因素。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中虽然采用了商业化的手段,但在收购中却依然采取政策性剥离的方式。这种按账面价值剥离不良资产存在两种弊端:处置的最终损失不确定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考核没有依据,处置回收率的高低没有客观性的标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不良资产的处置。

第三,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则千方百计把不良资产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一剥了事,至于剥离后如何实现国有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如何减少新的不良资产,则缺乏考虑。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国有企业借钱不还,是造成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巨大的原因之一。有了资产管理公司,国企就通过银行把债务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从而形成新的不良资产。这样,资产管理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尽快让不良资产脱手,就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社会利益。

第四,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涵盖了银行、证券、信托以及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已形成事实上的四家超级国有企业,且管理体制、激励机制仍然沿用银行的行员制,在这样的体制下,很难保证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形成新的不良资产。例如,华融公司所收购的资产涉及20多个行业7万多户企业,管理的债转股企业多达400多家,很难想象以华融公司2000多人能管理和运作好这些资产。而且,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呱呱坠地之时,就知道自己只有10年的寿命,这给整个资产管理公司行业极其不好的预期。在这一预期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频频超越经营范围,想拼命跳出原有行业,一直出现诸多违规做法。另外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目前共有11000多人,这些员工在开始就知道几年后就会失业的情况下,那么在“大限”来临前进行违规操作以谋取私利也就不足为奇了。

外资进入缺乏政策依据

2005年7月,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光靠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不够的,要吸引私人的、外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进入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垄断的领域,以加大市场的竞争度,并将对四大AMC进行内部改革,防止其机关化、官本位。

实际情况是,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开始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01年11月9日将贷款本息总额约200亿元的债权资产组成资产包对国内外投资者进行公开招标。

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处置的有效途径,也是分散国内财政风险的可用渠道。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利用外资对股权、债权、实物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对此,外资反映积极,已与相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达成了相关协议。目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已由相关部门牵头审批,并制定了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但其他对外资产处置方式,如境外机构直接买断、境内外贸机构直接收购等方式仍无章可循。

然而,就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而言,也存在困难:其一,《暂行规定》尽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只是一些政策性、框架性的规定,一些操作性、技术性的问题仍然没有答案。其二,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还未明确,立法、司法对债权保护不充分,外资对承接不良资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表示担忧,还担心陷入繁琐的审批程序,交易成本太高,在对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方面,中西方也存在很大分歧。其三,从国际经验来看,目前处置不良资产有两种主要模式:打包销售和证券化融资。在中国利用这两种模式,立法还是一片空白。没有适合外国投资人使用的投资工具。其四,在向外资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问题上,外资公司、企业、地方政府三方的利益尚不一致,企业和地方政府往往从各自局部利益考虑,采取不配合甚至拒绝态度,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民间资本进入受到约束

与外资相比,民间资本在接手不良资产时受到的约束更多,基本上处于“配角”或“补充”的地位。即使与外资相比,民间资本无论是在政策优惠还是法律保护方面等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据统计,目前国有企业可以进入80多个行业领域,外资企业可进入60多个,而民间资本只允许进入40多个。某些领域表面上对民间资本开放,实际上障碍重重。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民间资本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另外,私营企业在创业阶段几乎完全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的企业、创业团队成员及家庭提供的。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美国政府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允许RTC为不良资产购买者提供融资或为资产购买方向银行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在这方面,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工商银行广东分行联合协商并签署了《合作协议》,为拍卖处置不良资产提供融资服务,开创了以信贷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新路子。

民间资本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很多,比如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中介组织,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这样有利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产收益价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形式邀请投标人,从中选择交易对象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资产以签订合同的形式,将公司对资产拥有的财务权益协议转让给购买方。

此外,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对不良债权以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民营承包人进行追偿,并规定分包人和承包人的责、权、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托管协议将其实物资产转让给民营机构运营,以提高运作效率,增加产出。托管这种方式具有过渡性,当托管的目标企业不断成长壮大,其经营管理取得良好绩效时,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售出目标企业,或通过上市变现退出。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引入民间资本进行体制改革,设立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可以举债进行融资,然后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不良资产,进行资产管理和处置,所得收益按预先设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可以进行产权结构改革,在股份制改造中积极吸收民间资本并逐渐转让出国有资本,最后还可以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造成一个以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专长的投资银行机构。

民间资本参与不良资产处置,需要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调整其他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使民间资本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时,能部分或全部享受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在登记注册、土地使用、进出口、工商管理、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为民间投资、融资提供平等机会。同时,尽快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因为审批经济产生巨大的内耗。此外,还要制止对民营经济的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等行为。

标签:;  ;  

转型前的痛苦与反思_不良资产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