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劳动形式与按劳分配理论_形态理论论文

马克思的劳动形式与按劳分配理论_形态理论论文

马克思的劳动形态理论和按劳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按劳分配论文,形态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按什么形态的“劳”来进行分配?长期以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潜在劳动论者认为应按潜在劳动即按才能分配,这已被过去的经验证明是行不通的。马克思的劳动理论形态只有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两种,而且指的是非商品经济中的“劳”的形态,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的形态是不一样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的“劳”是物化形态的社会劳动即价值,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强大动力。

按什么形态的“劳”来进行按劳分配?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有潜在劳动、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三种劳动形态理论,按劳分配就是按其中一种形态的“劳”或综合三种形态的“劳”来分配[①]。我认为,马克思只有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两种劳动形态理论,没有三种劳动形态理论,三种劳动形态理论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马克思提出的非商品经济中的按劳分配的“劳”的形态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的形态是不同的;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的形态,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潜在劳动是不存在的

潜在劳动论者认为,劳动力是潜在劳动,潜在劳动是可能的劳动;马克思关于劳动力的论述,就是从劳动的潜在形态的角度说的。我认为,劳动力不是潜在劳动或可能的劳动;把马克思关于劳动能力的论述说成是关于潜在劳动的论述,是没有根据的。

首先,把劳动和劳动力区别开来是马克思《资本论》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是人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发挥和耗费;劳动力可以是商品,劳动本身不是商品;劳动力本身有价值,劳动本身没有价值: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劳动在出卖以前并不存在,劳动属于资本家工人无权出卖。因此如果说劳动能力是潜在劳动,那实际上就取消了劳动力和劳动的区别,那就等于从马克思的科学理论退回到了李嘉图学派。

其次,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一种“蕴藏着的潜力”,而不是一种蕴藏的潜在劳动。劳动是一种行为,劳动形态就是这种行为的形态;劳动力是一种能力,劳动形态不是这种能力的形态;劳动是使这种“蕴藏着的潜力发挥出来”[②],而不是这种蕴藏着的潜力的本身,因此,谈劳动力并不就是谈劳动,谈劳动力并不就是谈劳动的形态。这正如马克思在批评罗西时所说的那样,“谁谈劳动能力并不就是谈劳动,正象谈消化能力并不就是谈消化一样。”[③]因为“力”的让渡和力的实际表现即力作为使用价值的存在,在时间上是互相分开的。[④]说有“潜在劳动”,同说有潜在消化一样,是荒唐可笑的。

再次,马克思说,“一个人在体力上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又说,“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⑤]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只是不同等的工作能力(劳动力)可以提供不同量的劳动,就象说不同等的消化能力可以消化不同量的食物一样,丝毫没有包含劳动力本身是可能的劳动、是潜在劳动的意思,丝毫没有包含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本身是不同量的潜在劳动的意思。

最后,如果说有潜在劳动,那怎样对它进行计量呢?马克思只讲过对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计量。马克思说,“价值量是怎样计量的呢?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⑥]马克思没有谈过潜在劳动的计量问题,因为它并不存在,因而是无法计量的。因此马克思根本没有什么潜在劳动形态的理论,潜在劳动形态理论是强加给马克思的,是杜撰的,因而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根据马克思的潜在劳动形态理论来进行按劳分配的问题。至于说按潜在劳动分配可以起到鼓励人们学习科学技术和提高自身素质的作用,也是似是而非的。我们需要提高国人的科技水平和素质,但我们更需要充分发挥人的才能。通过鼓励发挥才能比单纯立足于提高人的才能对国家的发展和强盛要有利得多。

潜在劳动论者反复论证的潜在劳动实际上就是劳动力,因此,主张按潜在劳动分配就是主张按劳动能力分配,这种主张连圣西门主义者还不如。圣西门主义者主张的按才分配比按潜在劳动分配的高明之处就在于:第一,圣西门主义者使用的“才能”是一个实际存在的正确概念,按潜在劳动分配论者使用的“潜在劳动”,却是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虚幻概念。第二,从表面上看,圣西门主义者是主张按才能分配的,但实际上他们却是主张按功效分配的。因为他们说,“按才能计报酬,按功效定才能”。[⑦]因此,把圣西门主义的分配观只概括为按才能计酬是不妥当的。因为他们虽然名义上强调才能,但实际上是强调功效、强调才能的发挥和使用,强调剔除闲置的不起作用的才能。这种按功效定才能的观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潜在劳动分配即按才能分配是行不通的。其一,这已为过去农村“评工记分”和城镇企事业单位评工资条件下“出工不出力”所证明,也为今天大学生比中学生轻松(进了大学就可顺利毕业,得到了毕业证书就证明才能比中学生高,待遇就高),高级别高职称比低级别低职称轻松而又待遇高等等所证明。其二,否认按才能分配并不会妨碍人们学习科技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我们反对的只是躺在已有的才能上,而不是把这种才能全力贡献给社会。我们强调的是把人的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全部贡献给社会。我们所需要的是实际起作用的才能而不只是才能的外在标志。河南新飞电冰箱集团实行的按功效定才能、定分配、定升降的办法十分有效,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的方法,值得研究和推广。其三,印度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著名未来学家约翰·奈斯比特说,“世界上除美国之外,印度聚集的讲英语的科技人才最多”。“印度的大学毕业生比美国还多”,但“人浮于事”。[⑧]联系到华人在国外大都是出色的人才而国内经济并不发达,这不能不使人感到震惊,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看来,未来竞争不仅是人才竞争,更重要的是使用人才的竞争,是使人才奋发有为的分配机制的竞争。有人才而没有使其竭尽全力发挥作用的动力机制和评价标准,人才再多再好也不过是一个漂亮的画饼而已。我们的分配不应该是使人变成人才就止步了,不应该只是使人有“能”,而应该使人的能全部释放出来。因此,过去我们把各尽所能作为按劳分配的前提,现在看来未必恰当。你不是根据他的才能的发挥来分配,他怎么会尽其所能呢?实际情况就是如此。

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劳”的形态

马克思有两种劳动形态学说。马克思说,“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⑨]又说,“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不断由动的形式转为存在形式,由运动形式转为物质形式。”[⑩]可见,马克思把劳动形态分为两类,一类是流动形态的人类劳动,或说是“动的形式”或“运动形式”的劳动,是在劳动过程中支出或消耗的活劳动;另一类是“凝固的状态”的劳动,或称为“物化形式”、“存在形式”、“物质形式”的劳动,是物质化或对象化在产品中的劳动,这种物化劳动实际上就是商品的价值。

商品经济中的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从纵向看,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在理论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上是不一致的,其中存在高效劳动、低效劳动和无效劳动的问题,用公式表示是,流动劳动+高效劳动-无效劳动和低效劳动=物化劳动。从横向看,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有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之分,二者的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个别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只能按社会平均水平的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来承认,二是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个别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也按社会平均水平的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来承认,三是等于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的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按实际耗费的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来承认。用公式表示是:个别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低效劳动+高效劳动=社会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中的“劳”的形态是非商品经济中的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首先,马克思说,“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劳动时间“是计量生产者在共同产品的个人可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11)]显然,这其中的劳动时间是活劳动耗费的时间,是流动形态的劳动时间。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作为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因为在非商品经济中,“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份存在着。”[(12)]“日常的经验就直接显示出这个产品平均需要多少数量的社会劳动。”“人们可以非常简单地处理这一切,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13)]其次,马克思认为,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14)]对此,我的理解是,这里的“一种形式”的劳动是流动劳动,“另一种形式”的劳动是物化劳动,因而是劳动者以流动劳动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物化劳动形式领回来,是流动劳动的一定量和同量的物化劳动相交换。因此,马克思在这里一是强调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二是强调流动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是同量劳动相交换,三是强调以流动劳动形式的劳动时间为尺度,四是强调劳动者个人劳动时间直接是社会劳动时间,是社会总劳动日中的相应部份。再次,马克思按劳分配中的物化劳动不是商品经济中的物化劳动,就是说,物化劳动有两种含义:一是物化劳动一般,是物质化或对象化在劳动产品中的劳动,社会不赋于这种劳动(产品)以价值;二是物化劳动特殊,是物质化或对象化在商品中的劳动,社会赋于这种劳动(产品)以价值。

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的“劳”的形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是物化形态的社会劳动即价值,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者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15)]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是物化形态的劳动即新创造的价值,但不是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即二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意义上的价值。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个别劳动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经济中的社会劳动是社会需要的劳动,是社会承认的劳动,是市场实现劳动,是有效劳动,不是劳动者实际耗费的劳动,这是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这样,商品经济中的个别物化劳动和社会物化劳动不仅有在量转化为多少的矛盾,而且有能不能转化的质的矛盾,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重要内容。因此,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中的物化劳动同马克思设想的非商品经济中按劳分配中的物化劳动不同。在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中,物化劳动是对象化或物质化在产品中的劳动,这种物化劳动中的个别物化劳动和社会物化劳动不仅在质上没有差别,而且在量上也是没有差别的。

第二,商品经济中的个别劳动可大于、等于或小于社会必要劳动。大于社会必要劳动的个别劳动是低效劳动,低效劳动是倍减的劳动;小于社会必要劳动的个别劳动是高效劳动,高效劳动是倍加的或自乘的劳动,自乘劳动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16)]因此,社会承认的劳动同劳动者实际耗费的劳动的差别是受劳动客观条件制约的,按劳分配的“劳”不应剔除由劳动的客观条件引起的差别。因为公有的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差别从价值的角度表现为劳动者占用资金量的差别,在公有资产有偿使用或使其保值增值条件下,剔除劳动客观条件的差别的按劳分配就是不管企业生产设备先进与否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同等的个人在不同的企业里只能得一样多的报酬,这看似公平合理,实际上从根本上抹煞了劳动者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增加产出的积极性和热情,这也就从根本上取消了企业自我发展的内在经济动力,就是我国企业设备老化、生产技术更新乏力的一个根本原因,是企业挖潜、革新、改造流于形式的一个根本原因。西方国家的企业之所以重视技术革新,之所以努力采用新技术,一个重要原因是最先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可获得超额利润,这是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根本的持久的直接的经济动力,而我们的分配制度恰好是取消或限制这种动力,这是违反生产力提高的经济规律的。

第三,非商品经济中的按劳分配的“劳”无须通过市场而直接为社会承认,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的“劳”是必须通过市场实现后才是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这里强调的是劳动的客观社会经济效果而不是劳动的动机和态度,强调的是着眼于市场而不是着眼于生产。

第四,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不同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一是尺度不同。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以价值形态的劳动为尺度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以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为尺度的,二是分配的时间不同。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在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完成之后才进行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在劳动过程之前即在劳动力商品市场上进行的。当然,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得到的都是生活资料的价值,都是生活资料基金或劳动基金,都是由劳动者本身来生产和再生产的,但劳动基金在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中有不同的历史表现形式,在同一社会生产方式中也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第五,从理论上说,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可以是按不变的比例分配,也可以是按递减的比例分配,还可是按递增的比例分配。在实际操作中,最好是按递减的比例分配,最多是按不变的比例分配。如以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的1/3或1/4作为按劳分配的价值,不同生产部门应当有不同标准,但同一生产部门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实际上也是把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他以新价值的形式贡献给社会的劳动量,又以生活资料的形式领回来,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价值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生活资料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的社会经济意义

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是效益经济。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把资源配置到经济效益最好的地方,有利于培养生产经营者面向市场的观念。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按通过市场实现的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一种客观公正的标准,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有利于人们树立平等、公正的观念。

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行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能够激发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从而提高生产力的主观因素。同时,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对首先采用新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力是一种激励,会大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客观因素的提高,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强大动力。

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一定的经济增长方式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的具体形式。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分配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有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17)]追求数量和速度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同按产量增长的速度进行分配的方式相适应的,追求效益和质量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同按新创造的价值分配的方式相适应的。不实行分配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只是一句空话。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必须实行按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分配。

作者简介:马伯钧,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副教授。

注释:

①《建国以来政治经济学重要问题争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1年版,第324页。

② ⑥ (11)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77、117、141页。

③ ④ ⑨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6、197、65、214页。

⑤ (12) (13)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304、305、303、660—661、304页。

⑦[法]巴札尔等:《圣西门学说释义》,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97页。

⑧[美]约翰·奈斯比特《亚洲大趋势》,外文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200页。

(15)马伯钧:《按净收入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形式》,《湖南师大学报》1988年第5期。

(16)马伯钧:《自乘价值论》,《当代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

(18)《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文件》,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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