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企业集团股权结构与市场竞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权结构论文,日本论文,市场竞争论文,企业集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战后日本解散财阀的经济民主化改革,导致了日本企业股权结构的分散化与法人化倾向,使以六大集团(三井、三菱、住友、三和、第一劝业、芙蓉)为核心的金融资本型企业集团以及日立、东芝、松下电器等独立系企业集团相继构筑起有别于欧美企业的股权结构。这不仅稳定了企业间的长期交易关系,而且促进了企业集团以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为目标的市场竞争。可以说,这种独特的股权结构形式对日本企业集团的发展进而对战后日本经济的跃进都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理论:关于成本递减状况下的供求不平衡
日本企业集团股权结构的特异性之所以能够促进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是有其经济合理性的。日本经济学家村上泰亮认为:与教科书式费用递增(收益递减)理论相反,高速增长期的主要产业出现费用递减的状况。因此出现了成本递减状况下的供求不平衡。在产量——费用坐标系中,费用递减时,平均费用曲线(凸向原点的平滑曲线)的右上部分是供给可能的部分。需求曲线与平均费用曲线相交。如果以普通的需求曲线为前提的话,则可能发生供给过剩。一般认为,供给过剩能够使价格降低。如果是长期性的供给过剩,那么“价格在有需求的区域(完全弹性需求曲线或是非弹性需求曲线的左下方)在总是低于与平均费用曲线交点的情况下往下拉。在这种情况下,供给与需求出现了不平衡,根据需求曲线的不同形状,其结果也不同。当需求曲线与平均成本曲线相切时,企业的利润为零,此时生产处于盈亏平衡点;当需求曲线是非弹性时,企业的利润为负值,成为“毁灭性”竞争;当需求曲线为完全弹性时,该曲线与平均费用曲线交点的右侧,二线所夹的区域为企业的利润。这一区域“尽管是降价竞争,但利润率是正的”。企业集团独特的股权结构,保障了其低筹资成本、低交易费用以及在持续增强的资本积累能力基础上的科技进步,因而生产费用不断降低。同时,经营者主权不断强化和新产品的开发,又使产品的产量和种类得以增加,具体表现为企业集团努力追求市场份额的极大化。由于集团内各企业的产品是具有需求弹性的工业品,因此为使图中的阴影面积(即正的利润率)扩大,企业集团中的各企业必须在保证既有利益的同时,极力争取新的市场份额,其竞争之激烈,甚至会使需求曲线出现低于平均费用曲线的情况,这时企业不得不忍受短时期的亏损。这正如盛田昭夫所说:“在占有市场方面成为胜者,是在市场上损失时间最长的公司”。
二、现实情况:日本企业集团股权结构与竞争
(一)战后企业集团股权结构的变化及对企业经营与竞争的影响
1.股权结构的变化
所谓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中股权所有主体及其占有股份数量的变化。战前,类似于企业集团的大企业也广泛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但其股份却高度集中在大财阀家族及其成员私人手中。即财阀家族通过控股总公司层层控制大批企业,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战后初期,日本公司总资本323亿日元,其中三井、三菱、住友、 安田四大财阀及其所控制的资本就达79亿日元,占24.5%,十大财阀及所控制的资本高达114亿日元,占35%。因此, 战后摧毁“金字塔”型的控股结构、实现股权分散就成了经济民主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当时,在全国437亿日元的股份资本中属于高度集中、 成为分散化对象的股份资本就达181亿日元,高达42%。在美国当局主持下,对其进行了分割。 其分割的结果,从业人员拥有股份的38.5%,一般出售占27.7%,投标占23.3%,战时特别补偿税占7.4%,公司分割费占2.9%,偿还外国人财产为0.2%。这样,经过战后解散财阀的民主改革运动, 日本战前的股权结构出现了分散化特征,即股权由财阀家族个人手中向个人、事业法人、政府、地方公共团体、金融机构、投资信托公司、外国人等多元化的所有主体转变,为新生企业的经营与竞争创造了必要条件。
2.股权结构的特征
随着股权的分散化和战后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日本的股权结构呈现如下特征:
(1)包括个人及其家族占有在内的私人占有所占比重日趋降低, 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法人占有所占比重迅速提高。前一比重1949年尚达69%,翌年即下降为61%,1960年下降至46%,1970年下降为40 %, 1980年降低到29%,1990年只有23%;与之相反,后一比重,1951年尚只有32%,1960年上升到49%,1970年提高到55%,1980年又提高为65%,1990年更高达71%,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分别为18%、30%、32%、39%和45%。近年来日本企业股份占有结构虽有改变,但1992年度法人占有比重仍高达69%,其中金融机构持股比重为45%,私人占有比重不达24%。值得注意的是,就总体或平均角度看,战后日本的股份占有的确出现了明显的分散化趋向,如在1990年度2079家上市企业股份持有竟达2684个,平均每一上市企业股东达12910个。或者说, 每一股东平均持有的股份尚不足企业总股份的万分之一。但如果对企业的股份占有结构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现代日本企业尤其是大垄断企业的股份占有在呈现分散化趋向的同时,还存在着明显的集中化倾向,且这两种相反的趋向并不矛盾,呈分散趋向的是个人持股,而法人持股却呈集中化趋向。那些法人大股东的持股比率不仅没有降低,相反还呈迅速提高之势。如持股10万株以上的法人的股东,在第一部上市股票总额中所占比重,1956年为44.8%,1960年上升至52.8%,1970年再上升为62.8%,1980年又上升到73.3%,1986年更高达77.7%。1990年日本的法人股东数只有97.4万个,仅占全部股东数的3.6%, 而其持有的股票都占到全部上市股票的70.4%。相反,同年个人股东数虽达2560.1万人,占股东总数的95.4%,而其持有的股票仅占全部上市股票的23.1%。就一每股东平均占有的股票数看,法人股东竟相当于个人股东的79.2倍。在这点上,美国的个人持股率高于日本(1990年美国企业的个人持股率为56%,高于日本的23.1%),法人持股比率低于日本,由此形成了日本发达的股权法人化现象。
(2 )法人相互拥有股权即相互持股构成了日本股权法人化现象最为根本的特征。从日本法人股权内部结构来看,日本巨大的事业法人的最大股东一般是金融机构,特别是生命保险公司、都市银行,它们拥有很高的持股比例,而这些巨大金融机关的大股东又是这些巨大的事业法人即大型产业企业和综合商社,由此形成了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相互持股,再加上这些巨大的金融机关和事业法人的自身的相互持股,从而形成了法人相互持股现象。由于金融资本型企业集团与独立系企业集团的内部结合方式不同,其相互持股的表现也不尽相同。即金融集团内部的大企业几乎都与集团内其他大企业、大银行相互持股,形成环状持股的股东结构。而后者表现为多角、放射状的法人相互持股,即独立系企业集团内部的核心大企业与集团内部、集团外部的大企业存在着单相的相互持股关系,核心大企业之外的企业之间并不存在着相互持股关系。
总之,战后日本企业集团的股权由个人所有向法人所有的转移,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人相互持股,构成了企业集团股权结构的基本特征,也必然会对企业的经营及市场竞争产生深刻的影响。
3.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对经营及竞争的影响
欧美国家的资本市场上,资本为追求更高的利润,一般通过收购股票的方式兼并其他企业,使其他的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的经营。而日本企业集团内各企业通过股权主体法人化及相互持股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来自资本市场的收买压力,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因此,有别于以追求利润率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欧美企业,日本企业集团采取了拓展市场占有率的长期竞争行为,减少了因企业破产、兼并所引起的不必要的成本,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更有效的竞争。
(1)弱化了股权所有者力量,突出了经营者的地位, 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从股份化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二者关系的发展来看,无论股权与经营的和二为一还是股权所有者以其所有权为基础放弃经营者的地位即二权分离的情况下,都能凭借其对股权的所有实现对经营者的控制和支配。这体现了股权所有者的地位和作用。但法人的相互持股改变了这种格局。如果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都以股权所有者的身份而企图控制对方企业,那么反过来自己也成为被控制的对象。不保持企业间的相互信任,这种相互支配和控制就会导致企业间的相互伤害。所以,现实中日本企业在保持本企业的独立性时,也就不以股权所有者的身份和地位干预对方经营,从而形成了一种静态的势力均衡,弱化了股权所有者的职能。企业经营的全部职能落在了经营者身上,经营者成为企业决策的中心、实际权力主体,脱离了股权所有者的支配与控制形成了完整独立的经营者人格和企业家阶层,其地位和作用得到了空前强化和发展,明显改变经营决策程度复杂、反应迟钝、经营机制易于僵化的不合理状态。在弱化个人股东的股票投资收益的同时,日本企业集团的经营者通过建立法人间稳定的业务关系,将主要目标放在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等等长期发展方面。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在对日、美、欧企业经营的特征作了对比分析之后指出:“重视市场成长、企业成长是日本企业的特征。”这无疑是对日本经营者重视生产与竞争、开拓市场、追求长期利益行为的中肯评价。
(2)防止企业间的收买与兼并,稳定交易关系, 节约了交易成本。
随着日本资本自由化的进展,来自国外资本市场的压力在增加,日本企业集团内的企业相互持股保持了企业股票及经营的稳定,防止了国际间的企业收买与兼并。从交易角度看,现实中的交易大都是交易各方为寻找成本最低、价格最优、质量最好的交易对象而处于频繁变动的过程。而在日本企业集团的交易中,由于大企业的产品质量并无绝对优劣之分,双方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基本上能够满足对方的要求,因此协商交易的原则在这里起重要作用。在协商交易中建立起来的稳定交易关系不但能够扩大交易量,而且还能够节约交易费用,降低生产成本。以产权形式建立起来的集团内企业间同舟共济关系,使企业集团起到了“相互保险体系”的作用。如果某企业发生经营困难,其他企业则相应放宽支付条件、收购过剩产品、暂时接受富余人员或派遣高级职员进行经营指导等等,防止出现企业倒闭和失业增加现象,由此确保了相互持股双方企业的市场。根据日本公正委员会调查,从日本企业集团内部购买比率和销售比例来看,金融资本型企业集团分别平均为11%和10.2%,独立系企业集团平均为5.2%和4.6%。总之,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稳定了企业间的交易关系,扩大了交易量,其效益是表现在节约了交易费用,使市场交易内部化。
(3)维持较低股息、扩大了企业留利,有利于资产的增殖积累
a.法人股东维持了较低股息水平
股息原本是股份公司运用股东的资本获利而偿还给股东的代价,对股东来讲最重要的莫过于股息的高低,但随着股东结构由个人向法人的转变,使股息的机能发生了变化。如果相互持股的一方企业要增加股息,则另一方企业也必然要求增加股息,其结果是双方都没有真正的增加收入。相反地,增加股息的要求势必引起股息率的提高,这样就给个人股东带来了好处,增加了企业的利润支出,加重企业负担。因此,法人股东一般不需要高股息,这使得战后日本的股息一直呈现低水平态势。从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股份资本的利润率随着经济景气的变化在6.87%-11.25%之间变动,但股息率则从1975年的4.07%一直呈下降趋势,1984年降为3%。股息的低水平确保了税后利润分配的减少, 扩大了企业的积累能力。
b.虚拟的“实缴资本”节约了企业的现金支出,降低了股息水平
在法人相互持股情况下,发行的新股被持股双方互相购买,事实上的实缴资本相互低消,这对企业来讲等于没有投入或只投入很少的现金就可以获得对方企业的股份。但是虚拟的“实缴资本”增加了,以其计算的利润率和股息率必然下降,因此在降低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同时,却增加了企业留利。
c.对法人股东实施优惠的逆累进税制增加了法人企业的收入
对日本企业所得的课税制度主要有两项,一是对法人企业的股息所得不征法人税,二是对支付股息的法人企业减轻课税负担,实施逆累进税政策。据统计,1990年日本的法人支付的股息总额为45600 亿日元,其中对法人支付总额为16000亿日元,扣除负债利息8032亿日元, 留有8137亿日元没有计入日本企业法人所得而从课税对象中脱漏出去。另据统计,5000万日元以上规模的企业法人累进税率依次降低。资本额5 千万至1亿日元为44.04%,1亿至10亿日元为44.09%,10亿至50亿日元为41.54%,50亿至100亿日元为38.37%,最后资本100亿以上的169 家巨型大企业为32.24%,呈现明显的逆累进特征。 这非常有利于法人大企业的资本积累,可以说这是由政府出面变相的对大企业提供的补助金。
企业集团资本积累能力的增强,使其大规模的固定资本投资和技术革新成为可能,促进了企业间的长期竞争。战后日本巨型企业不断壮大,如在美国《幸福》杂志1993年度按销售额排出的全球500 家大工业公司中,日本已占有到135家,仅少于美国的159家;在前100 家中日本也占到23家。其中丰田汽车、日立和松下电器分别高居第五、第六和第八位,年销售额分别852.8、685.8和613.8亿美元,拥有资产分别为881.5 、872.2和800.1亿美元。同时日本企业集团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不但没有消失,反而进一步加强了。这无论从技术开发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企业技术开发实际投入的长期高速增长,还是从技术进步在经济高速增长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看,均可得到充分证明。例如,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1955年仅有7107人,1960年增到42938人,1970 年再增至97950人,1980年又增至17.5万人,1990年更达31.4万人, 相当于1955年的44倍。同时日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更由143亿日元, 分别增至956、6284、31423和92672亿日元,1990年相当于1955年的64.8倍。 而且越是企业集团的大垄断企业越重视技术开发,越不惜血本地增加研究开发费投入。资本金十亿美元以上的大企业支撑着日本民间科研经费的2/3以上(66.8%),占全国总额一半以上(约54%)。日立公司一家的科研经费(一年约1000多亿日元)就超过全国公立大学的事业经费(一年约900多亿日元)。 而企业科研经费实际上就是制造业科研经费(占92.3%)。可见,日本企业集团始终保持着不进行技术革新会失去市场份额的危机意识,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