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丰富与发展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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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虽然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仍然是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理论基础,但是经济责任审计为这种理论基础增添了新的内涵。首先,在传统的国家审计理论中,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经济权力是一种执政权力。虽然国家权力和执政权力最终都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但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力系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其次,从委托的权力内容看,传统国家审计观讨论的经济权力内容是国家财政权力和国家财产所有权,而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的经济权力更加广泛,还包括其他经济权力,例如,国家宏观调控权、市场规制权等。最后,从民主政治制度的角度看,传统国家审计理论在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方面主要涉及到代议民主制度中的代议机关和政府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关注的是政府的责任。政党制度是代议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传统国家审计理论不涉及政党政治方面的内容。而经济责任审计直接涉及的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关注政府中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还关注国家机关(例如司法机关)其他负责人的责任,以及执政党组织内部负责人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深入到代议民主制度中的政党制度、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不难看出,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除了人民主权论和受托责任论,还包括党的领导理论、执政理论、“两官分途”等其他理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为国家审计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源泉。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体制的丰富和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暴露了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的局限性。国家审计体制的核心内容是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从权力配置的角度看,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的理论出发点是“三权分立”,依据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同,把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立法机关的称作立法型审计体制,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称作行政型审计体制,具有司法性质的称作司法型审计体制,如果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三权之外,只对法律负责的就是独立型审计体制。传统国家审计体制观对国家审计体制的分类方法,不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在权力配置上,“三权分立”反映的是国家机关内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而经济责任审计反映的是执政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即党政关系。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使国家审计体制权力配置的内容,从国家权力内部三权之间的横向配置,扩展到国家权力外部,即执政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配置。传统的国家审计体制分类中,没有哪个审计体制类型,可以涵盖经济责任审计的这种权力配置。从机构设置方面看,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机构设置还是权力配置方面,都为我国的审计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传统的国家审计体制观已经无法解释这种新的审计体制变革。那么,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审计体制呢?我们认为,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是一种混合型审计体制。这是因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我国审计机关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并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这方面看,我国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审计体制;二是我国审计机关每年必须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而且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必须报告。此外,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这些都表明,虽然我国审计机关在机构设置上不直接隶属于于立法机关,但是在权力配置上却仍然接受人大的领导。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又具有立法型审计体制的特征;三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无论在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方面都为我国审计体制增添了新的内容。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在本质上,经济责任审计属于一种政党型审计。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审计体制又具有政党型审计方面的特征。这就是说,我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同时具有行政型、立法型和政党型审计体制的特征,故而,我们称之为混合型审计体制。

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首先,这种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其次,这种混合型审计体制是逐渐形成的。最后,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和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问题。从我国混合型审计体制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自1983年建立以来在不断地自觉或自发地演变着。关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理想模式,我们认为,应该定位为一种完善的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而不是单纯的立法型审计体制模式。为了增强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加大对政府责任的审计监督力度,在审计体制改革方面,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在机构设置或权力配置上增强立法机关的角色;二是在机构设置或权力配置上增加党委的角色。我们认为,今后我国审计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理顺审计机关与党委、人大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完善我国混合型审计体制模式的必然要求。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职能作用的丰富和发展

一种审计职权可以有多种审计职能表现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对传统国家审计职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以往所谓国家审计在国家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都是围绕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调查展开的。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检查和评价,对被审计人行使的所有种类的国家经济权力进行监督,扩展了国家审计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职能。

(2)在为党委、人大、政府决策服务方面的职能。与传统国家审计不同的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党委。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向党委提供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的相关信息,能够服务于党委在经济工作方面的决策,从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同时,通过对政府部门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还能够为政府经济决策服务。

(3)在制约监督权力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长期以来,对“一把手”的监督,一直是权力监督的薄弱环节。经济责任审计弥补了传统干部监督管理制度的缺陷,解决了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对“一把手”管得着、看不见的问题,而且,经济责任审计是多个监督主体分工合作,能够形成合力,监督力度大。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审计监督形式,在对“一把手”的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把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写入了十七大报告,显示了党中央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这预示着,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在干部管理方面的职能。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在实践中,任前、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考核和管理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这种职能,是传统国家审计所没有的。

(5)在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面的职能。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能够通过为党委进行经济决策服务,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另一方面能够通过干部管理监督,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实现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例如,每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会提出下一年度经济工作的重点和方向,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拟定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从而把党对经济工作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结合起来。

以往人们在讨论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时,主要关注的是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能。我们认为,今后应当注意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方面的职能,这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重要职能。

四、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类型的丰富和发展

根据《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合规审计关注的重点是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绩效审计关注的重点是公共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价。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是指其个人经济职责,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基本原理,个人经济职责是行使经济职权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个人经济职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责任,即财务责任,而且还包括其他经济活动的责任,即绩效责任。其他经济活动的责任,主要是指执行经济政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这些责任属于绩效责任的范畴。所以,经济责任审计本身同时包含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内容,是一种新的复合性审计类型。例如,对于工商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其经济责任的内容不仅包括本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责任,即财务责任,还包括市场监管方面的职责的履行情况,即绩效责任。

作为一种复合性审计类型,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如下特点:(1)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绩效审计的绩效责任的内容范围不同。对于传统的绩效审计来说,无论政府履行经济职能还是非经济职能,只要使用公共财政资源,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绩效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授权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效能或行政绩效进行检查和评价。然而,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绩效责任,在本质上,是对行使经济职权实现经济职能应承担的职务责任。尽管被审计人一般因拥有财权而都应承担财务责任,但是就其绩效责任而言,只有与行使经济职权履行经济职能相对应那部分业绩属于经济责任的范畴,而行使非经济职权应负的绩效责任则不具有经济责任的性质,因而不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传统绩效审计中的绩效责任的内容范围,大于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绩效责任的内容范围。在实践中,有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把全部政府效能或绩效评价都纳入了审计的范围。我们认为,如果不加区别地把本不属于经济责任范畴的那部分行政效能或绩效也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这种做法混淆了经济责任审计与传统绩效审计区别,不利于经济责任审计自身的发展。(2)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不能分开。在审计实务中,传统国家审计可以根据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分别开展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如果在一个审计项目中同时包括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的内容,人们就把这类审计称之为综合性审计。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如果同时存在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两者只能结合,不能分开。经济责任审计与综合性审计不同,综合性审计是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外部结合,而经济责任审计则是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的内在统一,为了区别,我们把经济责任审计称之为复合性审计。(3)经济责任审计的转型。从历史的角度看,在经济责任审计诞生的初期,审计机关主要关注被审计人的财政财务收支责任,即财务责任,把经济责任看作财政财务收支责任的“人格化”。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扩大和领导职务级别的提高,被审计人的经济绩效责任越来越重要,经济责任审计正在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转型。

经济责任审计必将推动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根据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和评价。“效益性”的规定确立了我国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审计法》中的“效益性”指的是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以往我国的绩效审计都没有脱离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另外,我国《审计法》对“效益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和粗略,同时又缺少其他有关的绩效审计实施条例、准则和指南等法律规范,审计机关在获取非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资料时,往往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阻挠。总体上看,我国绩效审计的法律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绩效审计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障碍,还不能满足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然而,相比之下,经济责任审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实施障碍较少。经济责任审计向绩效审计的转型,为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增长点。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类型。经济责任审计在理论基础、体制模式、职能作用、业务类型等方面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国家审计的内涵。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审计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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