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的商代丧葬制度_甲骨文论文

甲骨文所見的商代喪葬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代论文,甲骨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據考古發掘知道,中國最遲在舊石器時代已有墓葬。此後,經新石器時代至商代,逐漸形成一套辦理喪事的喪葬制度。李學勤先生在討論“殷人日名乃是死後選定的”問題時,曾把“小(殟)”的一組卜辭,根據月份、干支進行排譜,勾勒出商代喪禮的大致輪廓。其後,學者對這組卜辭多有所論,可以參看有關論文①。今選録有月份干支且辭句完整者抄録於下(新綴合的甲骨材料),然後略加闡述。

(1)[癸]未[卜,□貞:旬]亡(憂②)。[己]丑小[(殟)]。八月。(《合》③4962=《明》1983[出一④])

(2)癸未卜,祝貞:旬亡(憂)。七日,小(殟)。(《合》4963+26804蔣玉斌綴合⑤[出一])

(3)[戊子卜,]□貞:其有[來]艱。二日己[丑]小(殟)。八月。(《合》17098=《掇》1·210[出一])

(4)庚寅卜,大貞:作喪小終。八月。(《甲骨綴合集》98=《合》23574+《山東》1144+《法》CFB17[出一])

(5)庚寅[卜],大貞:作喪小。(《甲骨綴合集》353=《合》23711+《存》1·1727[出一])

(6)庚寅[卜],□貞:王□□小。(《合》41025=《南坊》4·161[出一])

(7)丙申卜,出貞:作小日,惠癸。八月。(《合》23712=《簠人》4+8[23713=《後》下9·13、23714=《後》下10·1同文][出一])

(8)丁酉卜,祝貞:隹(唯)掔老眔以由,小(殟)。八月。(《合》23708[17097同文][出一])

(9)丁酉卜,大貞:小老,隹(唯)丁由。八月。(《合》23716=《林》1·26·7[23715=《掇》2·151同文][出一])

(10)丁酉卜,[大貞]:老。八月。(《合》23717=《珠》393[出一])

上引卜辭多記有“八月”,當爲一時所卜。小,人名。字,丁山釋爲“死”⑥,但是甲骨文有“(死)”字⑦,寫法與此字迥異,丁説不可信。其後,張政烺先生釋爲《説文·皿部》“昷”字,才從字形上把這個字的考釋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他説:

(昷)應當是形聲字,从皿,聲,“”就是從甲骨文的“”變來的。……甲骨文“”應當就是“昷”字的聲符,“”的讀音也就是“昷”。……()有兩種讀法:一、“殟”,即死亡,二、“藴”即殉葬。⑧

張先生提出“的這一用法大約相當於後來的殟字”,這一意見是有文字學的根據的,可從。《説文·歺部》殟字説解今本作“胎敗也”。段注據玄應《一切經音義》引改爲“暴無知也”,並謂“上下文皆説死之類,此亦謂暴死者”⑨。段説可從。例(1)、(2)的命辭爲貞旬卜辭。殷人以甲日到癸日十天爲一旬,而於此旬之末的癸日卜下旬之吉凶。貞旬卜辭之後的驗辭附記“小殟”之事。小死於祖庚某一年的八月己丑日。例(4)至(6)記商王在第二天庚寅日爲他“作喪”(舉喪)。例(7)記商王在丙申日爲他“作小日”(卜選日名)⑩。例(9)、(10)“小老”之“老”,李學勤先生讀作意爲“宫廟初成之祭祀”的“考”。但很難解釋“小老,唯丁由”的“由”字。陳劍先生認爲郭旭東先生解釋“小老”之“老”是“死亡的一種避諱的説法”(11),頗有道理(12)。上引例(8)、例(9),陳先生推測卜辭大意是貞卜“小”的死亡是誰造成的,到底是“掔老(和某某)”還是“丁”(即武丁)作祟導致的。“由”字仍用其最常見的跟“咎”、“憂”相近的“不吉不好”之意(13)。由上引卜辭可知,商代已有一套辦理喪事和安葬死者的喪葬制度。

(11)庚戌卜,賓貞:于亘喪婦鼠。(《合》2808[賓三])

(12)庚戌卜貞:翌壬子喪婦鼠[于]歲。(《合》2807[賓出])

婦鼠,人名。亘,地名。陳夢家先生説:“卜辭的亘,即《漢書·地理志》之垣,今垣曲縣西廿里。”(14)可從。以此推之,例(12)辭末的殘字“歲”,也應是地名。喪字,于省吾先生説:“甲骨文喪字用法有三:用爲人名或地名,亦假借爲喪亡之喪。”(15)上引兩條卜辭中的喪字,揆其文義,一種解釋當爲“喪亡”之“喪”;另一種解釋當爲“作喪”(舉喪)之“喪”。

(13)貞,卒(哭),若,亡尤。(《合》23705[《英》1996同文][出一])

“卒”下一字,葉玉森説:“象一人擗踊形,從吅,表號謼意,當即古文哭字。”(16)可備一説。卜辭卜問,舉行“哭”祭這件事是否能順利完成而且無尤。“哭”可能是商代的一種喪葬禮節(17)。

(14)貞:惠[保]、瞽[令](葬)□。(《合》17179[賓三])

(15A)丁亥貞:王令、彭(藴)□(原空一字)侯商。

(15B)丁亥貞:王令保、瞽(藴)□(原空一字)侯商。(《屯》1066[《屯》1082有同文殘辭][歷二])

例(14)“”當從前人釋爲“葬”(18)。例(15)“”和“”係一字之異體,當從張政烺先生釋爲“藴”,也有埋葬義,與“”字用法有相類之處(19)。上引例(15)“彭”爲二人,“保、瞽”似亦爲二人。保、瞽,皆職名。裘錫圭先生説:

上引卜辭的“保”和“瞽”,估計都是以職名稱人的。“瞽”當指服務於王朝的大致相當於《周禮》“大師”的瞽人之長,他在執行任務時,當然是要帶着下屬的,其中除瞽人外,還應有像《周禮·春官》所説的“眡瞭”那樣的輔佐瞽人的人員。據上引二辭,某些葬禮中似有瞽人參與,跟《周禮·春官·大師》所説“大喪,帥瞽而廞”相應。(20)

甲骨文“葬”字作。第一個字形字,象殘骨“歺”埋於坑中,是會意字,學者認爲是“葬”的異體,可從。第二個字形字,象“”(“牀”的初文)埋於坑中,是形聲字,“”既是形符,又是聲符,也是“葬”的異體。第三個字形字,象人埋坑中而有“”薦之,當即葬之初文。既是形符又是聲符。古音“(牀)”在崇紐陽部,“葬”在精紐陽部。“”、“葬”音近,“”兼有表音作用。第四個“(葬)”字,从“歺”从“”,即葬之初文,象死人之殘骨而有“(牀)”薦之,“”兼有表音作用。第五個“(葬)”字,即“歺”字借“”字的部分筆畫而成。

(16A)己酉卜,殼貞:呼(葬)侯。

(16B)貞:勿呼(葬)侯。(《合》6943[賓一])

(17A)子妥不(葬)。

(17B)其(葬)。(《屯》4514=《合》20578[歷間])

例(16)侯是人名。“”字,當即“葬”之初文。例(17)子妥,人名。“”和“”都是“葬”字的異體。

《周禮·春官·冢人》:

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爲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爲左右。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凡有功者居前,以爵等爲丘封之度與其樹數。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爲之尸。及竁,以度爲丘隧,共喪之窆器。及葬,言鸞車象人。及窆,執斧以莅,遂入藏凶器。正墓位,蹕墓域,守墓禁。凡祭墓,爲尸。凡諸侯及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爲之蹕,均其禁。

這是王、侯專有的墓地,以血緣親疏爲序安排墓地。又有墓大夫:

掌凡邦墓之地域,爲之圖,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數,使皆有私地域。凡争墓地者,聽其獄訟。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由此可見,從王到衆人都實行族葬。商周考古資料表明,商人實行族葬的制度是可信的。商人的宗族有自己的公共墓地。商人認爲墓地是宗族在另一個世界的住宅,死去的族人應該和活着的族人一樣聚族而居。卜辭稱:

(18)庚辰卜貞:令肩(葬)白(伯)肩。(《英》130[賓三])

“肩”與“伯肩”是有密切血緣關係的,故商王命令“肩”主持“伯肩”的葬禮(21)。

(19)丁巳卜,争貞:呼歸專(傳)于盂(葬)。五月。(《英》366[賓三])

(20)貞:才(在)兹(葬)。(《合》6043[賓三])

(21A)壬戌卜,(子):余勿在孫(葬)。

(21B)貞:余于商(葬)。(《合》21375+《懷》434[賓間])

例(19)與下引《合》9100可能有聯繫。《合》9100(《後》下7.13)殘辭説“[貞]:傳以盂白(伯)”。傳是傳車(驛車)(22)。“盂伯”是盂方的首領。“傳以盂伯”可能是説“用傳車將盂伯送歸其原居地盂”。例(19)中的“專”有兩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是把“專”讀爲“傳”,當傳車講。“呼歸專(傳)于盂葬”,意謂王呼令把死於外地的盂方首領“盂伯”送回其原居地盂進行安葬。第二種解釋是把“專”當人名講,“盂”是地名。卜辭記載王呼令把死於外地的貴族“專”送回盂地安葬。我們認爲第一種解釋可能更加合理。例(20)記載是否葬於此地。(21A)中的“”字,疑是之異體,即“子”字。上引例(21)字體是賓間類卜辭,屬於“王卜辭”。“王卜辭”的前辭中出現“子”,十分罕見。這一現象説明,“王卜辭”中偶爾也存在少量以族長“子”的口吻來刻寫的卜辭。(21A)介詞“在”和(21B)介詞“于”對舉,表示地點遠近關係。在卜辭中,如果對貞的兩條卜辭所用“介詞”不同的話,所卜地點近者前面加“在”,遠者前面加“于”(23)。(21A)(21B)是一組選擇墓地的對貞卜辭。是族長“子”生前爲自己選擇墓地。商、孫,皆地名。“于商”和“在孫”對貞。卜問墓地是選於遠處的“商”地好,還是選在近處的“孫”地好。説明商人的宗族墓地不止一處。

(22A)壬戌卜:才(在)(葬)韋。用。

(22B)于襄(葬)韋。不用。(《花》195)

韋,人名。、襄,皆地名。這是一組在“窆禮”(埋葬之禮)之前選擇墓地的占卜。“在”與“于襄”對舉,貞卜到底是在地葬韋,還是到襄地去葬韋。從(22A)記於命辭後的用辭看,最後將韋安葬在距離較近的地。

(23)□卯卜,争[貞]:[子](葬),亡埜(野)。(《合》17173[賓三])

甲骨文埜字,从土从林,會意字,是“野”的初文,指有天然林木覆蓋的野外地方。《説文·里部》野字古文作壄,“予”是加注的聲符。古書多作壄,“予”訛作“矛”。嶧山刻石篆文作,从田从土予聲。後來“田”和“土”合併爲“里”即成了《説文》篆文的“野”字。例(23)“野”字用其本義,指野外。子,人名。“亡野”,卜問有無野外空地可以作爲墓地。

(24A)乙亥卜,争貞:惠邑、並令(葬)我于。十一月。

(24B)丙子卜,賓貞:令(葬)我于,肩告,不(殟)。十二月。(《醉古集》208=《合》17168+17171[《合》17169同文][賓三])

(25A)丙子[卜,賓]貞:令[葬]我于,肩告,不(殟)。

(25B)[貞:不其]肩告,其(殟)。十一月。(《合》17169+17115,李延彦綴(24)[賓三])

(26)丙子貞:王惠(葬)我。(《合》32829[32830、32831同文][歷二])

(27)己卯卜:王令(葬)我。(《屯》2273[歷二])

(28A)己卯卜,賓貞:今日(葬)我于,乃収[示]。

(28B)貞:勿収示,既(葬),迅來歸。(《甲骨綴合集》312=《合》296+10048[賓三])

例(24)—(27)中的“邑”、“並”、“”,皆人名。“我”,胡厚宣先生曾釋“我”爲殷王(25)。商王葬於此地,似不合情理。我,人名,應是“我”族的族長。卜辭意謂命令王朝三位重臣“邑”、“並”和“”主持“我”(人名)的葬禮。例(28)中的“”、“”,皆人名。“”、“示”之“”,舊以爲族名,非是,可能是詞頭。収,徵求。示,可從“主”字考慮讀爲“屬”。屬,付也。此處疑與賵(送給辦喪事人家的財物)之事有關。“収示”和“勿収示”對貞。這一組賓組和歷組共同占卜“葬我于”一事,“卜日干支、涉及人物、卜問内容等方面都兩兩相似,其爲一時之卜,當無問題”(26)。

(29)庚子卜貞:(葬)(蛛)于[□],。(《懷》475[賓三])

”字,胡光煒先生《甲骨文例》釋爲“鼄”(蛛)。,人名。蔡哲茂先生説:

本爲蛛之象形,卜辭中借爲誅殺之誅。……則很明顯是殺殉之事。殷代的大墓時常可見有殉葬的人,以1976年發掘的婦好墓爲例,其中便有殉人十六人。(27)

比照同類句式《合》257“用鑊以羌十于丁”看,“鑊以羌”是指“鑊(人名)帶來的羌人”;“以蛛(誅)”是指“帶來的殉人”。

(30)戊申卜,殼貞:缶(有)其(葬)貝。(《合》11426[賓一])

例(30)中的“缶”是人名。殷人把海貝用作原始貨幣,所以从貝的字多跟財富有關。殷墟考古發掘曾出土許多貝,説明商代盛行用貝幣隨葬,以作爲財富的象徵。“葬貝”指用貝隨葬。

(31)其兄辛,惠又(有)車用,又(有)正。(《合》27628=《南明》641[無名])

(32A)壬申卜:

(32B)弜(勿)

(32C)其呼輦,又(有)正。

(32D)王其商于之,又(有)正。

(32E)其肇馬,又(有)正。

(32F)弜(勿)肇。(《合》29693=31181[無名])

例(31)、(32)是無名組卜辭,其時代屬於董作賓分期法的第三期。例(31)、(32)字體相同,都有“”字,在内容上可能是有聯繫的。“”字雖不識,但從上下文看,是一個動詞。兄辛,即康丁之兄廪辛。“又(有)車”之“又”,有兩種讀法,一種讀爲左右之“右”;另一種讀爲《尚書·召誥》“有夏”、“有殷”之“有”,當詞頭講。我們傾向於後一種講法。“惠有車用”即“用車”。“有正”,訓爲“有適”,當“合適”、“適當”講。“用車,有正”指商王康丁對其兄長廪辛行“”禮時,卜問用車隨葬是否合適。

例(32)“”字,還見於下列卜辭:

(33A)丁未卜:令賈壴(葬)沚戓。

(33B)令鑊(葬)[沚戓]。(《屯》2438[《合》32881=《後》下38·6同文][歷二]),蔡哲茂先生釋“葬”,他説:

《屯南》考釋以爲疑爲與《粹》1582(引者按:即《合》17165正)之爲一字之異,古文字从竹與从艸可通……可能皆爲葬字。(28)

蔡説可從。例(32C)“呼”下“”字,學者多認爲是人名。“呼輦”,意思是王呼命駕馭馬車。甲骨文呼令某人去做事的句式中,“呼”下一字,確實多爲人名,其例甚多,無須縷述。但是,省略人名者也時有所見。例如“呼射鹿”(《合》26907)、“呼求彘”(《合》21566)、“呼省田”(《合》10545)、“呼禦羌方”(《合》27972)、“呼葬侯”(《合》6943)等(29)。字僅見於上引例(32)《合》29693、(33)《屯》2438、《合》32881三片卜骨上,而且辭例完整。例(33)是選貞卜辭。賈壴、沚戓、鑊,皆人名。卜問究竟是命令“賈壴”還是命令“鑊”去做事比較合適。所做之事便是“葬沚戓”。歷組卜辭的“沚戓”就是賓組卜辭常見的著名人物“沚”。歷組以後就見不到他了,可能就是因爲死去的緣故。例(33)“”字當動詞“葬”講,文從字順。因此,我們認爲,例(32C)“呼”下“”字也應該理解爲動詞“葬”字比較合理。輦,甲骨文作,象兩人在拉車。後來“車”旁簡化,舉手拉車的人形改爲“”字即演變爲“輦”。《説文·車部》:“輦,輓車也。从車从,在車前引之。”“(葬)輦,有正”指用輦車隨葬,是否合適。例(32)卜骨上還有“其肇馬,有正”、“勿肇”等語,宋鎮豪、劉釗先生都認爲是與軍事有關的卜辭(30)。劉釗先生在《卜辭所見殷代的軍事活動》一文中解釋説:“(肇)訓作‘啓’,訓作‘開’。‘肇馬’即啓動騎兵之義。”(31)綜合上引例(31)—(33)諸例來考慮,例(32)與軍事無關。近年來,對於“肇”字的研究越來越深入,尤其是花東子卜辭出土後,含有“肇”字的卜辭很多,例如:“子肇丁璧”(《花》198)、“丁曰:余肇子臣”(《花》410)等(32)。“肇”字多爲“給予”、“付與”之義(33)。綜上所述,例(32)“肇馬”之“肇”,也是“給予”、“付與”、“贈送”之義。“其肇馬,有正”是卜問用馬隨葬,是否合適。例(32D)“王其商于之,又正”之“商”,應讀爲《尚書·費誓》“我商賚汝”之“商”,當“賞賜”講,意思與“肇”近似。商代銅器銘文裏,“商”字常讀爲賞賜之“賞”。如《啓尊》:“子光(貺)商(賞)小子啓貝。”(《集成》5965)族長“子”賞賜“啓”貝。殷人迷信,凡事都要占卜。例(31)、(32)都是有關隨葬車馬的貞問,是否隨葬,必須經過占卜才能决定。

綜上所論,可作出以下推論:

根據考古發掘知道,中國最遲在舊石器時代已有墓葬。此後,經新石器時代至商代,逐漸形成一套喪葬制度。殷人死後,舉行葬禮,瞽人參與葬禮,跟《周禮·春官·大師》所説“大喪,帥瞽而廞”相應。

商人實行族葬。死於外地的貴族要運回宗族墓地進行安葬。宗族墓地選在野外,且不止一處。殷人或在生前爲自己選擇墓地;或在“窆禮”(埋葬之禮)之前,占選墓地。商代已有選擇葬日的禮俗。

商王因辦喪事而徵取財物,説明商代已有賵賻制度(因助辦喪事而贈送財物)。商人實行人殉制度,實行車馬、貝幣隨葬制度。

附記:本文是提交2011年11月11—12日在美國新澤西州羅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召開的“商代與上古中國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的論文。蒙中華書局編輯部編輯先生及匿名審稿人仔細審閲拙稿,提出很有啓發性的意見,促使作者深入思考,進行修改。作者十分感謝,謹致謝忱。

①李學勤《評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考古學報》1957年第3期,第123頁;李學勤《論殷代親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第35頁;李學勤《四海尋珍》,清華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76—77頁;李學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31—132頁;陳劍《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82—85頁。

②參看裘錫圭《説“”》,《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第105頁。

③本文引用甲骨著録書用簡稱,請參看《殷虚卜辭綜述》第669—672頁“甲骨著録簡表”附注。下列諸種不見於《綜述》:《合》——《甲骨文合集》;《英》——《英國所藏甲骨集》;《美》——《美國所藏甲骨録》;《花》——《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屯》——《小屯南地甲骨》;《山東》——《山東省博物館珍藏甲骨墨拓集》;《法》——《法國所藏甲骨録》;《懷》——《懷特氏等收藏甲骨文字》。

④關於殷墟卜辭的分類以及各類卜辭的時代,參看黄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文津出版社,1991年;科學出版社增訂版,2007年。

⑤蔣玉斌《〈甲骨文合集〉綴合拾遺(第七—十二組)》,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09年9月14日。

⑥丁山《釋疒》,《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本第2分,1930年,第244頁。

⑦參看《甲骨文編》,中華書局,1965年,第198頁。甲骨文“(死)”字从人从歺,會意字。《合》21890:“□卯貞:子妥不(死)。”子妥,人名。卜問子妥會不會死亡。

⑧張政烺《釋甲骨文“俄”、“隸”、“藴”三字》,《中國語文》1965年第4期,第298頁;收入《張政烺文史論集》,中華書局,2004年,第440—442頁。

⑨參看陳劍《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綫裝書局,2007年,第427—436頁。

⑩李學勤先生認爲殷人廟號(日名)是死後通過占卜選定的,其例還見於《庫方》985+1106(即《美》10、11)。有些學者不同意李説,認爲是葬日説,即選擇埋葬的日子,可參看井上聰《商代廟號新論》,《中原文物》1990年第2期,第54—60頁;曹定雲、劉一曼《殷人卜葬與避“復日”——〈庫方〉985+1106辭義辯正》,《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294—298頁。我們在“作小日”的釋讀上同意李説。

(11)郭旭東《殷墟卜辭所見商代品立王后制度考》,《文史哲》2009年第1期,第121—122頁。

(12)陳劍《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第82—85頁。

(13)陳劍《釋“”》,《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第85頁。

(14)陳夢家《殷虚卜辭綜述》,科學出版社,1956年,第276頁。

(15)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中華書局,1979年,第77頁。

(16)葉玉森《殷契鈎沉》,《學衡》第24期,1923年。

(17)參看宋鎮豪《夏商社會生活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增訂本,第842—843頁。

(18)參看胡厚宣《釋》,《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齊魯大學國學研究所,1944年,第四册,第7頁下;裘錫圭《古文字論集》,第292頁。

(19)參看張政烺《釋因藴》,《古文字研究》第十二輯,中華書局,1985年,第73—83頁;蔡哲茂《説甲骨文葬字及其相關問題》,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文及文學系《第二届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續編)》,1995年,第119—132頁。

(20)裘錫圭《關於殷墟卜辭的“瞽”》,《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第3頁。

(21)蔡哲茂《説甲骨文葬字及其相關問題》,第123頁。

(22)參看于省吾《殷代的交通工具和馹傳制度》,《東北人民大學人文科學學報》1955年第2期,第108頁。

(23)參看黄天樹《〈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中所見虚詞的搭配和對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收入《黄天樹古文字論集》,學苑出版社,2006年,第406—407頁。

(24)李延彦《龜腹甲試綴第41—43則》注[1],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2010年11月14日。

(25)胡厚宣《釋》,《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506—520頁。

(26)李學勤、彭裕商《殷墟甲骨分期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38頁;林宏明《歷組與賓組卜辭同卜一事的新證據》《2004年安陽殷商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74—77頁。

(27)蔡哲茂《説甲骨文葬字及其相關問題》,第128頁。

(28)蔡哲茂《説甲骨文葬字及其相關問題》,第124頁。

(29)參看姚孝遂主編《殷墟甲骨刻辭類纂》,中華書局,1989年,第1314—1319頁。

(30)宋鎮豪《甲骨文牽字説》,《甲骨文與殷商史》第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73頁。劉釗《卜辭所見殷代的軍事活動》,《古文字研究》第十六輯,中華書局,1989年,第82頁。

(31)劉釗《卜辭所見殷代的軍事活動》,《古文字研究》第十六輯,第82頁。

(32)參看齊航福、章秀霞編著《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刻辭類纂》,綫裝書局,2011年,第122—123頁“肇”字條。

(33)參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著《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雲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册,第1574—1575頁;方稚松《殷墟甲骨文五種記事刻辭研究》,綫裝書局,2009年,第45—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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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的商代丧葬制度_甲骨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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