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十九世纪中期战乱之前安徽双重统治的格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安徽论文,战乱论文,试论论文,格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经济上“国有”、“私有”双重土地所有制相适应,中国传统社会自古便存在着“国” 与 “家”的双重统治,即所谓的家国网络。社会、经济长期在“公”与“私”、“家”与“国 ”的相互依赖、相互斗争及利益调整下波浪式前进。随着这种前进,特别是随着地主经济的 发展,自唐实行“两税法”、明实行“一条鞭法”乃至清“摊丁入地”以后,中央的“国” ,逐渐降低了对人丁户口的关心程度、放弃了与地方地主的“家”对土地和人口的争夺,转 而通过依靠“家”,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统治;基层社会“家”这一概念下的家族、宗族、乡 族等组织系列在行政、司法、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等方面的作用,均成为国家末端政权统治 的补充,起到了所谓“结构——功能替代物”的作用。于是,经过宋元明清数百年的发展, 最终形成了基层社会三大系列组织纵横依赖、士绅官僚上下流动的双重统治格局。
一、上层政权设置的薄弱粗疏
秦汉以后,中国形成了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即马克思·韦伯所说的“家产官僚制 ”。而在中国这样拥有广大国土的地方,中央集权制行政的实际状态只能极为粗放。
清代全国共1300余县(注:乾隆时全国设县为1345(见《清朝通典》卷三四);光绪时为1303(见《光绪会典》卷四。
未包括台湾11县);清末为1358(见《清史稿》卷一一六,《职官》三。未包括台湾11县)。)。一般情况下,每县只设知县1员(正七品);县丞1员(正八品);主 簿1员(正九品)。知县为一县主官,凡“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皆躬亲厥 职而勤理之”(注:《清朝通典》卷三四,《职官志》。)。县丞、主簿为知县佐贰,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注:《清史稿》卷一一六,《职官志》三。)。如不设县丞、 主簿,其职责则由“不入流”的典史兼任。另有的县关于关津要冲之地设巡检司(从九品), 类 似县机关驻地方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掌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之责。
从安徽的情况看,清代县级官员设置还有减少的趋势。安徽共51县。各县知县之外,作为 佐贰的县丞、主簿均少设置。全省县丞仅为15员;主簿仅为4员(注:清朝全国共设外县县丞345人,计顺天府3、奉天府2、直隶省7(其中1人为管河兼地方)、山东省37、山西省6、河南省17、江苏省29、安徽省15、江西省8、福建省27、浙江省45、湖
省18、湖南省14、陕西省18、甘肃省9、新疆省1、四川省18、广东省20、广西省9、云南
省3、贵州省9;清朝全国共设主簿345人,计顺天府3、奉天府2、直隶省7(其中1人为管河兼
方)、山东省37、山西省6、河南省17、江苏省29、安徽省15、江西省8、福建省27、浙江省45、湖北省18、湖南省14、陕西省18、甘肃省9、新疆省1、四川省18、广东省20、广西省
9、云南省3、贵州省9。)。也就是说,多数县,只 有一名知县和一名不入流的典史在治理县事。表1为池州府青阳县历代县级官员设置,从中 可见一斑(注:光绪《青阳县志》卷二,《秩官志》。)。
表1 青阳县历代县级官员设置一览表
汉朝 县令1员、县丞1员、主簿1员、尉1员
唐朝 县令1员、县丞1员、主簿1员、尉1员
宋朝 知县1员、县丞1员、主簿1员、尉1员(儒学主学1员、监商税务1员)
元朝 宣差(达鲁花赤)1员、县尹1员、主簿1员、副簿1员、尉1员(儒学教谕1员、
税务司提领1员、大使1员、副使1员)
明朝 知县1员、县丞1员、主簿1员、典史1员(儒学教谕1员、、训导2员、税课局
大使1员、阴阳学训术1员、医学训科1员、僧会司僧会1员、道会司道会1员)
清朝 知县1员、典史1员(儒学教谕1员、训导2员、阴阳学训术1员、医学训科1员、
僧会司僧会1员、道会司道会1员)
除了县级政权,清朝对地方的控制当然还有军队。就安徽来说即是绿营。
安徽除有安徽巡抚所领抚标二营外,建省以前即设有安庆协;乾隆二年(1737)设寿春镇; 咸丰五年(1855)设皖南镇。也就是说,截止于19世纪中期战乱之初,安徽保持着两标(镇标) 一协的绿营军建置。然安徽绿营兵额在全国各省中属最少者,总共仅8千余人,且防守重点 ,主要是江防及河防,再便是省城安庆;皖北以宿州、颍上为代表的“抵御匪寇”的重镇; 皖中以潜山、桐城为代表的“镇驭汉人”的据点;皖南以徽州、宁国为代表的“防剿山贼” 的要地。尽管如此,这些重点防守的地区,兵力也严重不足。如安庆协所辖游兵营的防守范 围,绝大多数是长江沿岸的重镇——和州、含山、桐城、无为、铜陵、繁昌、芜湖、当涂及 江苏江宁县地方等,由东至西,不啻八九百里,一共只有马步战守兵743名。(注:民国《怀宁县志》卷十二,《兵制》。)安徽首府安 庆,道光初年负责城守及汛防(府城2处、乡镇7处)的马步守兵共884名(注:民国《怀宁县志》卷十二,《兵制》。)。皖北皖中绿营最 高指挥机构寿春镇所在地寿州,驻守兵力也仅为872名。(注:光绪《寿州志》卷十,《武备志》,《兵制》。)其他重要城市守城兵力则通常在3 00名左右。而安徽同其他各省一样实行绿营的汛弁驻防制度——凡关津险要、交通枢纽、繁 华市镇、沿边沿江沿湖沿路,均按段设立墩堡塘汛,由城守分防各营派兵弁驻守,称为汛弁 驻防或防汛。其作用是缉捕匪类、维护治安、守卫要地、镇压地方。县(州)城守汛、州县以 下分防大汛、小汛、墩、堡、塘的设置非常密集,驻防汛弁的人数接近绿营军总数的1/2。 每一汛的兵力则更为分散和薄弱,县(州)城守汛一般为二、三十人,县以下驻集镇的小汛兵 员更少,一般仅十几名,最基层的小汛只有1~6人。即“营”下直属的小汛,兵力亦少。如表2
(注:同治《颍上县志》卷五,《武备》。)
(注:道光《定远县志》卷之五,《武备志》,《兵制》。)
(注:嘉庆《怀远县志》卷五,《兵防制》。)
(注:同治《东流县志》卷七,《兵制》。)
(注:光绪《来安县志》卷八,《武备》。)
(注:光绪《凤阳县续志》卷之七,《兵防》。)
(注:光绪《毫州志》卷八,《武备志》,《兵志》。)
(注:光绪《五河县志》卷七,《武备》三,《兵制》。)
县一级包括军、政两个方面的上层统治结构,与其下属基层社会的一县人口相比,十分不 成比例。
19世纪安徽战乱之前,人口最少的县是六安州的英山县,为16万余人,最多的县是安庆府 桐城县,为221万余人,一般的县均在几十万人。然即便战乱之后人口锐减,人口最少的县 滁州府来安县为3万余人,最多的县颍州府阜阳县为106万余人,一般的县也均在十几、几十 万人。(注:据《皖省辑要》;《皖省志略》。)2至3名县级官员,二、三十名绿营兵弁,极分散的汛兵和零星的巡检司巡检,与 其所辖基层社会广袤的地域、众多的人口,无论如何不相适应,只能依靠按行政区划组织的 里社保甲坊厢系列,而里社保甲坊厢系列离开了作为基层社会实体组织的家族宗族乡族系列 ,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基层社会实体组织的存在和作用
从安徽的情况看,正是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构成了第二层次的统治结 构。聚族而居,在安徽极其普遍。一族一姓,经数十世,历千百年,不轻去其乡。“多或万 余家,少亦数百家”。皖南,“一族所居,动辄数百或数十里。即在城中者亦各占一区,无 异姓杂处”(注:《石埭桂氏家谱》卷一,潘永洛《序》。)。“举隅都以知氏族,即氏族以识户口。遇同邑之人而询其何许,答以某乡 ,则姓可无庸再叩”。“有千百年祖墓,有千百年祠宇,有千百年乡村”,“岁时伏腊,一 姓村中千丁皆集。”五河县无(注: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十一,《故老杂记》;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歙风 俗礼教考》;凌氏《沙溪集略》卷七,凌友彤《异姓考》。)皖中,“一乡数千百户大都一姓,他族非姻娅无从附居且 必别之曰客姓”。淮军将领刘铭传始祖元末明初自山西迁至合肥大潜山南大烟墩,世世相 传,人丁繁衍,分为山前老长房;山后老二房。老长房又分8房,为老八房;老二房又分7房 ,为老七房,共15房,族众繁多,仅清代为文武官员者即152人。(注:《肥西文史资料》之三,《肥西淮军人物》第43页,黄山书社1992年版。)皖北也如此。捻军首 领张乐行一族20门,分居张老家、张楼等9里18庄;刘饿狼一族占几十个村子;苏天福一族 分居百余村,好几万人;龚德、侯士维之族均好几千人;任柱一族分布在蒙城、宿州,人数 多得难以统计。(注:张珊《捻军史研究》第53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994年版。)各个宗族同一男性祖先后裔的小家庭,具有共同生产生活方式、观念 意识(传统文化、风俗、归属感等)、血缘联系的纽带。中国“诸子平分”的继承惯习,削弱 了家庭,强化了宗族。一方面诸多家庭在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不断化大为小、化 富为贫,生存竞争能力普遍低下;一方面分化后而成的家族以“公产”的形式,保持一定的 经济力量,以“祭祖”、“续谱”、“族规”、“族长”、“祠堂”等形式,拥有绝对的精 神力量,从而增强着同质、进行相同生产活动而彼此之间没有多少横向依赖性的“私”的小 家庭对“公”的大家庭——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纵向依赖性。于是“共同社会性”与“利益 社会性”互为表里,使基层社会形成了一个个牢固的宗族群体或宗族组织。《合肥风俗记》 记载:四乡之民多聚族而居,故宗法极重。每族各设一祠堂,族大者多至四五处。祠内供历 代祖先之牌位,每届清明冬至二节,族人群赴祠中祭祀,或族中有重要事件发生,亦于祠中 开会决之。族中规例极严,举凡族人争吵、沟洫等事,均取决于族中贤者长者。必重大案件 ,为族人调解不开者始讼于官。官之判断,仍需参合族绅之意见,族中有不法而败坏一族之 名誉 者,族人得召集会议于宗祠处分之。或罚以金钱酒席,或责以杖,重且至于绞死。(注: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安徽合肥风俗记》。)
在地方守法纳赋、安民缉盗两件大事上,宗族组织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谯国曹氏家训 有: “君臣之义通于天地”,我族“但有一命之托寄,务为忠良,上不负天子,下不负庶民”(注:《谯国曹氏族谱》,《家训》。)。香山戴氏族规有:“钱漕乃天庚正供,凡族中有田亩者,每年夏税秋粮早为完纳, 毋得逋欠致于差追。如敢违抗,概治以家法,并速令清完。”(注:《桐城香山戴氏宗谱》卷首,《计开条规》。)馆田李氏家法有:“吾人 安居粒食、享太平之福者,皆朝廷所赐也”。“倘有奸猾鄙吝,昧奉上急公之义,拖欠不完 ;又 或与他人应完之课兜揽入手,而设计侵欺……亟宜于祠内责之,使之改过,不罹其罪。如强 项 执梗,不肯俯服,即送官究治。”(注:《太平馆田李氏宗谱》,《李氏家法》。)完赋之期,大姓巨族大都裹粮而往,“以误公为惧 ”。(注: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歙风俗礼教考》。)
而各个宗族也同样是同质、进行相同生产活动、彼此没有多少相互依赖性的组织,只是出 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及需要,依靠共同的经济活动、公益活动、信仰文化和所服从的共同的权 力联系在一起,产生互动共生的关系,超越本族、组成各族联合的乡族组织,形成彼此有别 又有联系的区域社会。
19世纪中期以前,从共同的经济活动看,安徽基层社会在宗族系列中起区划和联系作用的 是市场网络及水利设施。
市场网络中最基层的是遍布城乡的“市”,市是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形成的市场和居民点。 每一个市都有自己的辐射区域即所隶属的村落,俗称“乡脚”。市与市辐射相交区域便是乡 民交易活动的范围。中间层是连接城市乡村和基层市场的“镇”。镇,是高一层次的市场和 居民点。镇的四乡,是镇向周边辐射的可及范围,即与镇发生“互动”、“共生”关系的区 域,与“乡脚”等同。镇以上是城市。以城市为中心,向外辐射,形成广阔的经济社区。每 一个城市周围,均有为其提供粮食、农副产品、手工业原料的经济圈,城市则从此经济圈向 周围更广阔的地区辐射开去,成为各种商品的集散地及集中加工农副产品的手工业基地,带 动和影响着整个社区的经济生活,从而在高一层次成为周围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心。以皖中巢 湖地区庐州府的市镇分布为例,见表3。
(注:光绪《续修庐州府志》卷三,《疆里志》。)
从上表皖中庐州府各州县所辖市镇方位的情况看,可知,庐州府4县1州形成了一个围绕巢 湖的城市圈。庐州府城为巢湖以北方圆120里10层市场辐射圈(每层辐射半径约10里、相交半 径约5里)的市场网络中心。巢县、无为州、庐江县、舒城县则沿巢湖东、东南、西南、西, 依次均匀分布,各自辖有方圆100里左右多层市场辐射圈的市场网络,其相互间的距离亦为1 00 里左右。这些辐射圈便呈重重交叠的态势。即使是巢湖以北的庐州府合肥县,其市场辐射圈 也与其他州县相交。如合肥县西南80里的三河镇、孙家集镇,90里的张致馆镇,100里的马 跑寺镇,均已超过了巢湖,与舒城县庐江县的市场辐射圈相交(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可以看 到辖于数邑的市镇,如三河镇,既辖于合肥县,又辖于庐江县和舒城县);而其北部东北部 距城100里至130里与凤阳府交界之处,则密布着16个市镇,这些市镇自身市场辐射圈的“乡 脚”,显然不受行政区划——府界的限制,而与凤阳府州县市场辐射圈相交相叠了。如此, 市场辐射圈相交相叠,将一个个市场网络勾连起来,形成了不囿于行政区划的地方经济社区 ,与此同时,也将一个个宗族勾连起来,形成在其中起协调和领导作用的乡族组织。
水利设施在江淮流域的水网密集、湖泊棋布的稻作农业区,成为基层社会组织联系的另一 重要纽带。其中最典型而普遍的是圩。圩(注:安徽地区多称“圩”。有的地区或称“垸”。统称“圩垸”。又有将其义引申,称堡 寨为圩寨。另,小堤为“垾”。),是低洼地区防水护田的土堤。堤上有涵闸, 平时闭闸御水,旱时开闸放水入田,也可用水车等工具将水灌入或排出,做到水旱无虞。很 多圩中不仅有田,也有民居、村落,中等以上圩中的甚至有十几、几十个村落。如太平府当 涂县14乡共400圩;庐州府无为州8乡,圩居十之八七,小者不计,中等以上的便有450余圩 。每一个圩,均成为隔绝外水的封闭区域。而由于共同面对的自然环境,圩与圩之间必然存 在着共生共存的关系,必然会发生技术上和组织上的联系。清末无为州人蒋一鉴在建议设置 江口二闸一文中,生动描述了圩与圩之间的这种关系。他指出,江口二闸实为一州数百圩及 六邑数千圩之总隘,“总隘固守,各村堡安堵无恐矣。”(注:光绪《续修庐州府志》卷十三,《水利志》;嘉庆《无为州志》卷六,《水利志》, 《蓄泄》。)圩分官圩、民圩。民圩有著 姓大族独力修筑者,有数姓数族合力修筑或以一大族为主合众小姓之力修筑者。圩的修筑和 管理,使一个个宗族组织连接而成了综合治理圩区的乡族组织。官圩是官方修筑管理的圩区 ,不少历代传承。如太平府当涂县东南有54圩总称大官圩,自三国始建,历代官方修管。而 实际修筑官圩者,仍是圩中之民,所谓“圩内之民,即起坝之夫”(注:光绪《续修庐州府志》卷十三,《水利志》,蒋一翰《开河建闸禀》。)。官方仍是通过并依 靠士绅及圩中宗族、乡族组织治理圩区。顺治十五年(1658),大官圩生员汤天龙等条陈修筑 官圩十六款,官方批准并下令立碑勒石。从条款中可知,官圩修筑,是“以齐民治齐民”, 官圩中实际起统辖作用的是4总圩28小圩长背后的各族族绅。在这里,基于水利工程的乡族 组织似已经发挥着综合治理圩区的作用,事实上,官圩也好,民圩也好,官方均以其中的社 会实体组织宗族乡族为基础,建立了相应的行政组织。有类似里社保甲的圩甲;有“乡”以 下与“社”并列的“圩”;有“乡”、“图”、“圩”三级行政区划等。(注:乾隆《太平府志》卷四,《地理志》,《乡社》;嘉庆《无为州志》卷六,《水利志 》,《蓄泄》。)
基层社会各社会实体组织之间,除了经济上的联系,还有信仰上、文化上的联系。其首要 的信仰是敬天法祖。祭祖,对于大多已出五服的族人、特别是广布各邑的各支派族人来说, 已 不单单是宗族行为,而至少是带有乡族意味的宗族社会行为。如休宁程氏,每年其祖忠壮公 生辰,全体族人制花灯娱神5日,参加者不下6000人(注: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然祖先神灵并不主宰一切。在基 层社会,“共同社会性”与“利益社会性”互为表里,揉杂儒、道、佛、帝王将相、鬼怪神 仙、文人侠客等各种素材,构筑了极为庞杂的民间信仰体系。其表现一为神祇崇拜;一为 迎神赛会。
神祇崇拜有体现对上层统治权力的崇拜,如自明洪武年间敕令各府州县建立的城隍系统、 历代贤良忠臣祠庙系统、孔孟文庙系统等。更有体现着地方特定区域社会共同渴望与追求 的崇拜,如歙县以西30里潜口的张许二将军祠,以唐朝张巡、许远为当地保护神,每年三月 二十八日,民人群聚祠下,荐献娱神,酬谢其对地方的保佑。(注: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民国《歙县志》卷一,《风土 》。)泾县东乡则崇拜牛王大帝 ,牛王大帝即汉渤海太守龚遂,乡人以卖刀买牛故事讹传之,称为牛王大帝,以为地方保护 神,凡二、三十里以内人家,必备香火往酬,甚至有百里外而来者。
神祇崇拜多数成为基层社会乡族组织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显著标志。神祇崇拜以寺庙 为中心。寺庙往往由宗族(多数是数姓宗族)或族绅邑绅施银捐产兴建、重建,与地方宗族保 持某种固定的关系。不少寺庙建筑在社区活动的中心——集镇,于是神祇崇拜与市场活动 合而为一,庙会同时亦即成为货会(参见表4),成为联系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的另一条重要 纽带。
(注:《蒙城县政书》。)
迎神赛会主要内容为赛会和演戏。赛会包括迎神、送圣、巡游。如婺源县,“俗重社祭, 团结为会。社之日,击鼓迎神,祭而舞以乐之。”(注: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如泾县东乡,赛会有三月十六日玄坛 会、四月初八日五显会、六月初六日会、六月初八日牛王会、十月二十日迎春会。各会有一 定地点。至期,与会各乡村“竞出其所备迎神旗伞銮架,佐以锣鼓,扛神出巡各处。”(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泾县东乡佞神记》。) 如休宁,五月五日,用竹子做成迎神船、逐疫船,“以十二人为神,载而游诸市”(注:道光《徽州府志》卷二之五,《舆地志》,《风俗》。)
。如和州,正月十五乡民抬神舆出“巡水”,三月二十八日东岳帝诞辰出巡赛会,五月十五 州城隍诞辰奉神出巡,“土人扮平台会或举灯会,夜燃如画”(注:光绪《直隶和州志》卷九,《舆地志》,《风俗》。)。如怀宁,二月初二为土 地生日,村村赛社,五月十三、六月二十三有关帝会,六月十九、九月十九有地藏王会,青 草塥有火神会,数年不出,出辄数夜,“其余如白马相公汪越国公亦皆有会”(注:民国《怀宁县志》卷十,《风俗》。)。每赛 会必演戏。赛会夜场戏“必以通宵,以便远来之观者。”戏有真人扮演的“正戏”,亦有木 偶戏。演出的剧目,皖中皖南最普遍的是傩戏和目连大戏。这些都属于祭祀性的戏剧。如“ 傩”这种古老的戏剧,当涂县称“脸神”,自初春至暮春“竞为神会,以天神像作面具,一 人环甲,锦袍金带为神,数百人击钲而张之”,沿街缘巷,跳舞十余天,前后围观者填塞行 路。(注:乾隆《太平府志》卷五,《地理志》,《风俗》。)如传统的以目连救母故事为主、保佑地方家口平安的所谓目连神戏,实际本质上是 散钱施食、普渡众鬼的“超幽礼仪”。演戏伶人大多是从皖南南陵雇来的专业艺人(注:安徽艺人除“从一个村场演到另一个村场”,而且演到了外省。)。有 十年一演,五年一演,每年都演者。泾县东乡各村演出“自日入起,至翌朝日出止。或一夜 ,或三夜,或五夜七夜”(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泾县东乡佞神记》。)。如此规模,涉及各个村落、各个宗族的迎神赛会,是需要严 密组织的。这就必然在各个层次上形成相应的社会组织,亦即乡族组织。在“与会”形式构 成的乡族组织中,各“与会”村落、宗族一般轮年而值首事。祁门县自宋朝大观年间至清朝 600余年,“虽其事间有兴废,所部署上下户,率不改其旧。”由于“与会”的村落、宗族 较多,通常几十年才轮一次。既轮,全族全村均“视为重大问题,筹募款费,推举司事,以 办此平安神戏。”有“值年之村户,往往因贫而售典产业以当此门户。一(意)以为若破此例 ,当犯神谴而触众怒也。”(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泾县东乡佞神记》。)
以共同的经济活动和共同的信仰文化联合起来的乡族组织,势必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发挥综 合性的作用。如池州府铜陵县大通镇江之西别名鹊江的荷叶洲,系一“繁盛商场”。洲中客 民分为八帮:湖南湖北人的两湖帮、庐州府人的金斗帮、安庆府人的大邑帮、徽州府人的新 安 帮、泾县太平县的泾太帮、旌德人的旌德帮、池州人的池阳帮、土著人的本地帮等。八帮各 帮有各帮的乡族组织;八帮又有八帮共同的乡族组织——在江之西有会馆,名“万寿宫”。 一方面声称“不与闻洲政”;一方面“洲有事,八帮共议之。”同处于这样的乡族组织之中 ,荷叶洲土客八帮“亲亲为宝,若家人然。从无排外欺生、党同伐异之恶习。”(注: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鹊江风俗志》。)而一 般村落中也自然听命于乡族组织。如歙县各村自为文会,以名教相砥砺,“乡有事竞,始则 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决,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借以得 其款要过半矣,故其讼易解。”(注: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歙风俗礼教考》。)
三、上下层统治结构的相互依赖
从上述安徽上层政权结构中军、政在地方州县的设置及家族、宗族、乡族系列作为实体组 织在基层社会的存在和作用,可知上层政权结构的州县地方官不能不依赖基层社会实体组织 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次级统治。咸丰元年(1851)监察御史宗稷辰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 他指出,地方官无时无事不依赖保甲:“在城则校士、讲书、收词、审案,曰接保甲中人; 往乡则劝农、催粮、勘山、相验,曰履保甲中地”。而编查保甲首先应查巨族,再编小姓, 以为联属。如其族长乡正“诚得端人为之,一族中匪类有所不容”,勾摄人犯亦赖其协捕, “ 祠谱修明之处,其人民皎然难欺”,“不特一方之民族无可假冒”,一乡之良莠也“无可掩 藏”。要想实施保甲,让“保甲皆真实”,必须首先劝导大户乐于遵从,然后推及单门;必 须礼聘“端正绅耆”,行乡约讲法教化之事。(注:《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八,《兵政》七,宗稷辰《请实行保甲疏》。)比宗稷辰早些时候的道光举人张海珊, 更为清楚地说明了州县地方官依赖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道理。他说: 现聚族而居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诚能严土断之禁,重谱牒之学,立大宗之法以管摄 天下人心,那么,族必有长,凡劝导风化以及户婚田土竞争之事,族长先听之,事之大者方 许告官,国家赋税力役之征亦先下之族长,族则必有田以赡孤寡,有塾以训子弟,有器械以 御盗贼,惟族长之意经营,而官只为之申饬其间。且凡同姓而谱未通者,官为通之;单丁只 户不成族者,官使之附于大族;游寓之家其本族不能相通者,官亦使之各附于所寓之地。以 族长率同族,则民不惊;以单户附大族,则民各有所恃。以乡遂(即行政区划)聚民,是聚于 人力,以宗族聚民,是聚于天然。“聚于人者,容或有散之日;聚于天者,因无日而散之矣 。”这既是对于基层而言的“自卫之方”,也是对于国家而言的“卫上之道”。(注:张海珊《小安乐窝集》,《聚民论》。)
而家族、宗族、乡族系列中的各组织,也十分清楚“家”与“国”、基层社会组织与上层 政权机构的关系。安徽各宗族组织无不信奉、推崇其乡人朱熹“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 在家”、“家之本在身”的理论,认为“君臣之义通于天地”,告诫“子孙当以仁义立身, 勿趋小利而忘本根”(注:《谯国曹氏族谱》,《家训》;《泾口刘氏宗谱》,《祖训》。)。安徽各乡族组织如宿松县体仁局局绅,将上下关系讲得更为透 彻:“天下其大局也,古今其通局也。天子以天下为局,诸侯以一国为局,士大夫以一乡一 邑为局。散之为千万局者,合之则一局也。”(注:光绪《宿松县志》卷四,《地理志》,《局所》。)
于是,各基层社会实体组织与国家政权的联系,均表现为有层次的纵向依赖。家族宗族乡 族 系列中的各组织,无不主动向上寻求官府的管辖和认可——家规族规、乡约、行规等均需呈 官批准、钤印勒石方为有效,各种公产等均需报官存案、交纳赋税方为合法;无不千方百计 与国家政权发生联系——或者广建义塾、族塾,令子弟读书入仕,以求封赠,或者通过报效 、捐纳,跻身官员之列,以此维系从本质上与大一统国家保持一致的士绅阶层,维系三大系 列基层社会组织纵横依赖、士绅官僚上下流动的双重统治格局。
如嘉庆十二年(1807),桐城祝氏宗族订立家规,呈县请批。呈文为:
窃思国有律法,所以整饬朝纲;家有规条,所以约束户众……当兹族众丁繁,贤良自守者 固多,桀骜不驯者间有。欲求整齐,须仗金示,爰开条例,呈请家规,仰叩王章,俯临弹压 ……俾人心归顺,永为尧舜之民,庶家政肃清,聊助循良之治。
此呈文生动体现了基层宗族统治对上层政权统治的依赖关系——欲求家政“整齐”,则须 仰仗上宪“金示”,则须“呈请家规,仰叩王章,俯临弹压”。从上层统治看,可使基层社 会 “人心归顺,永为尧舜之民”;从基层统治看,可使“家政肃清”,反过来又对上层政权“ 聊助循良之治”。而桐城县冯知县即有批文:
祝姓户族人等知悉,尔等务须入孝出悌,崇俭斥华,修读朴耕,安分守业,听从户尊长等 开列规条,共相遵守。如有不遵约束者许该户长据实指名赴县具禀,以凭惩治。各宜凛遵毋 违。
这样的批文,等于正式赋予祝氏家规以法律效力——如不服从家规,便是犯罪,便要受到 官府的惩治。而祝氏宗族组织也就正式成为国家政权和司法的补充,可合法地按家规“以刑 威”惩治族中“忤逆不顺者”、“草窃奸宄者”、“桀骜故违者”、“恃喇打降及酗酒无赖 者”了。(注:桐城《祝氏家谱》卷一,《家规》。)
相同的例子俯拾皆是,举不胜举。最为普遍的是各宗族组织将族田公产、规条呈县立案, 钤印勒石,按章纳赋,以求得国家承认、支持的合法地位,进而求得政权、国法的保护或声 援。如歙县巨族棠樾鲍氏遵从其父鲍宜瑗训嘱,置义田1410亩余,归宗祠忠宣祠。分立两户 ,一户户名为“体源”,共700余亩,所入“月给族之四穷”,“废疾、殁者并给之”。另 一户户名为“敦本”,共500余亩,“立春粜法”,每年二月粜谷给贫族,以两户每年所 纳田赋数折合成钱数,由买者输纳,“定于望前纳县,使贫者食贱谷,田无逋赋”。鲍氏宗 族 族人于嘉庆二年(1797)、十年(1805)先后呈督抚,“为立籍,禁侵削”。“立籍”,便是将 族田、规条呈上宪立案钤印勒石,以求得国家承认、支持的合法地位;“禁侵削”便是求得 政权、国法的保护。(注:道光《徽州府志》卷三之三,《营建志》,《仓局》;《棠樾鲍氏忠宣堂支谱》卷十 九,《义田》。)而上层政权除了满足鲍氏宗族的要求,照例为之立案、钤印、勒 石外,安徽巡抚朱珪、两江总督陈大文等均署文以记。(注:道光《徽州府志》卷三之三,《营建志》,《仓局》。)
从向上依赖的角度看,兴办族塾义塾、助学的意义又大于赡族,这也是宗族系列各组织最 为普遍的行事之一。捐钱捐田办学的过程如上述置族田公产一样,充分体现了基层统治结构 对上层统治结构的依赖。而捐钱捐田办学本身,也充分体现着基层社会组织对上层政权统治 的依赖。如毫州城东北隅原有养正义学,是乾隆四年(1739)州绅王正泽所建。王正泽(前已 亡故)妻临终时,嘱咐其子王家椿完成他父亲的遗志,将所分之1000亩地全部捐出办学,王 家椿“泣而志之”,捐出田亩,办理立户、呈文、钤印、勒石等一应手续,以为合法,体现 了王氏家族对上层政权的依赖。而知州任寿世撰写的碑记,则道明了家族宗族更深一层对上 层政权的依赖。碑文中有:“世之人享祖父之余业,受国家之厚禄,丰其奉养、广其田宅、 私其子孙而已”,“今王氏不惟垂一家之范,而有以普一邑之施;不惟兴今日之学,而有以 惠来兹之士。”(注:光绪《亳州志》卷七,《学校志》,《书院》。)
乡族组织由于由各族各姓组成,其地方行事,似乎更需得到上层政权承认的合法地位。从 地方志中可见,安徽各乡族组织举办的几乎一切地方事务——文教、赈济、仓储、水利、津 渡桥梁、社会救济等均需呈官立案,钤印勒石,以求合法地位和政权保护。地方公议决定之 事,更要呈县批准勒石,借助政权的力量监督遵守施行。明洪武年间官方确立的城隍祭祀制 度中,比照现世同级衙门,最下一层为县城隍。而如怀宁县除了“有府城隍会,有县城隍会 ”,还有“总铺、高河铺、石牌城隍会”(注::民国《怀宁县志》卷十,《风俗》。)这样镇城隍的祭祀性乡族组织。这一方面反映 出基层社会乡族组织控制下市镇的发展和“自立”倾向,一方面也反映出基层社会乡族组织 将自己置于省、府、州、县各级行政序列下层的愿望和认识。
四、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的变化
事实上,最终形成的三大系列基层社会组织纵横依赖、士绅官僚上下流动的双重统治格局 ,已是螺旋式发展后的结局。在这样的结局中,“国”的力量显见在消退,基层社会家族、 宗 族、乡族、行会的力量则在加强,其中士绅的作用更加受到普遍的关注。当然这一切,还 都保持在“稳定”、“均衡”的框架之中。
代表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士绅,其对地方事务干预的力度有了大幅 度的增强。如前述太平府当涂县大官圩基于水利工程的乡族组织似已发挥实际统治圩区的作 用,拥有责罚之权——“有竹板为扑责,具以督愚顽”,甚至要求上层政权结构的官府退出 圩区管理——“工房不得与事,自免需索”;“夫齐则工备,何必委官提勘?”(注:乾隆《太平府志》卷四,《地理志》,《乡社》;嘉庆《无为州志》卷六,《水利志 》,《蓄泄》。)而道光 《徽州府志》所载“浙江省截米案”(注: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也能说明问题。其案情是:徽州府山多田少,丰 年只有数月之粮,仰赖徽商自江浙二省运米来贩。而浙江方面每私行堵截徽商米船过境。嘉 庆八年、九年(1803、1804)徽州士绅以民食不济、“一线梗塞,万户啼饥”,反复上告、层 层上告,最后江浙督抚会同撤去水卡,开放商船米谷流通。
从此案可看到如下各点。
1.实际冲突的双方,均为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代表士绅。徽州府方面较为明显。首告 者嘉庆八年(1803)为徽州府歙县巨姓汪氏宗族族绅——职员汪兆荣、监生汪榕。嘉庆九年(1 804)为歙县绅耆封赠内阁中书吴文琇、米贩姚士英、乡耆鲍日昭以及赴省乡试的岁贡生许 国栋和休宁监生黄宜椿等。其中,吴、姚、鲍、许均为歙县大姓。各大姓的绅士、耆老、行 会首领(从后文知米贩姚士英又是“牙行铺户”)在此事件中结成了一致行动的乡族组织。浙 江方面虽不甚明显,但浙江巡抚道破了天机:“彼间亦有绅衿公呈,不能强其舍己从人”; “彼间绅衿亦复甚多,百姓惶惶共为私禁,亦不能官为强勒出贩,致酿事端。”
2.双方冲突的实质,除争“民食”外,亦有各以双方为背景的徽商、浙商利益之争。冲突 过程中,徽方打着“救民汤火”的旗号;浙方亦称“百姓惶惶”。然开始徽方即指斥浙方“ 诈扰害商,视为利薮”;最终又流露出“不拘徽商贩之何方之米,经由伊地一概卡阻。尤复 勒令米船减价贱卖”,“商人持血本觅蝇头者,竟遭阻陷,米船俱未得归”,则是有力的证 明 。
3.双方均有相当大的势力和能量。徽方士绅完全是有组织的——歙县动员了以封赠内阁中 书吴文琇为首共百余名绅耆联名上禀;又以行户姚士英姚永生、乡耆鲍日昭分别代表牙行 铺户等乡族组织和地方大姓“哓哓呈禀”,“环禀”、“号禀”;继派赴省乡试的岁贡生许 国栋等以及当事人代表行户姚士英等赴两江总督辕署上告,并随时将实地情况和有关公文抄 录通报,以使其审时度势,“合词再呈”。浙方绅耆的动作记载虽然不详,然嘉庆八年(180 3)截米,浙方官员并不“儆奸”,“反将过境之米勒起封贮,不给价,不放行”;嘉庆九年 (1804)截米,是浙方淳安知县古某直接出面设卡拦截,对于这种“官方行为”,浙江巡抚已 作了明白的注脚:是“彼间绅衿”的意图。
4.双方均对上层政权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甚或制约力。整体上看,宗族系列的士绅是基层社 会 的实际统治者,州县地方官是超乎(凌驾于)各组织之上的政权的代表。士绅需要向上依赖地 方官——政权,调节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赋予其行为的合法性,以政权的力量干预和保护之 。各地各级地方官对于士绅的上禀、呈文、吁请,则均十分重视,处理迅速,言听计从,予 以支持。徽州士绅两次均为徽州府、安徽巡抚、两江总督处同时上禀,全面开花,并不逐级 上禀。各级官员非但不责其越级之咎,反而均即下批文,以致各级批文互有交叠。而浙江 地方官也理直气壮——“彼间亦有绅衿公呈”;“彼间绅衿亦复甚多”。他们始则并不“儆 奸”,继则直接出面设卡拦截运徽米船,最后在安徽巡抚、徽州府知府移文商请、两江总督 飞咨饬令的情况下,竟敢装聋作哑、指东道西——避开淳安设卡截阻的要害问题,但云长安 并不遏籴,听徽来贩。同时“愈咨愈阻”,禁比前厉,“不拘徽商贩之何方之米,经由伊地 一概卡阻。尤复勒令米船减价贱卖”。可见“彼间绅衿”对其影响力、制约力之大。
5.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向基层社会实体组织方面倾斜、地方出现官绅结合、向具有“ 独立”雏形发展的趋势,在此案呈文中依稀可见。如岁贡生许国栋等曾质问:“昔列国之时 ,尚以无遏籴为善政,况今天下一统,何有不通商之新条?徽民、浙民同属天朝赤子,徽地 、浙地莫非圣代封疆?”又曾指出“隔省隔属,呼应难灵”等等。
以上均可说明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从国家政策的变化中也能得 到反映。18世纪中期以前,清上层政权因袭前代,对于基层社会宗族系列基本采取支持 政策,承认并授予族长包括处理族中承嗣权、教化权、经济裁处权、治安查举权等在内的各 项权力“以收约束化导之功”,“以补王政所穷”。其中最重要的是雍正五年(1727)实际给 予宗族组织生杀大权的一条“例律”——“倘族人不法,事起一时,合族公愤,不及鸣官处 以家法,以致身死,随即报官者,该地方官审明死者所犯劣迹,确有实据,取据里保甲长公 结。若实有应死之罪,将为首者照罪人应死擅杀律,杖一百。若罪不至死,但素行为通族之 所共恶,将为首者照应得之罪减一等,免其以抵。”(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一,《刑律》。)18世纪中后期,宗族组织发展且弊 病逐渐暴露的情况下,宗族政策逐步趋严。乾隆五年(1740)乾隆帝废除了以家法处死族人减 等免死的法律规定并驳回了地方官“立族正”的奏请。指出,国家设有官吏掌理地方事务, 若 将地方权力授以族正,“设地方官何用”,族正“竟与世袭土司何异”,“是明假事权,必 至倚仗声势,武断乡曲,甚而挟嫌误首及顶凶抵命皆所不免。允其流弊必至聚众滋事,更复 何事不可为!”(注:《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五。)然而,随着中央权力趋弱,地方权力趋强,里社保甲系列不断向宗族、 乡族中发展并与之结合,到19世纪,基层社会出现了“团(练)保(甲)”、“族(宗族乡族)团 保”的体制。最终于道咸之际,“立族正”又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条文(注:咸丰《户部则例》卷三,《保甲》。)。而州县一级地方 官方方面面均需依赖基层社会家族、宗族、乡族组织,没有他们的支持,反倒真正是何事均 不可为了。
至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代表——士绅,亦即所谓的族绅、乡绅、 邑绅,18世纪中期以前,国家一直反对其干预地方事务,顺治九年(1652),颁发各县学卧碑 (注:安徽各县方志《学校》项下均载有此碑文。),所勒8项规条中,有4项涉及到禁止干预地方事务的内容:“生员不可干求官长,结交 势要”;“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 干预他人词讼,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 , 以违制论黜革治罪”;“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等。康熙二 十三年(1684)、四十九年(1710)又分别颁发《御制学校论》、《御制训饬士子文》,强调要 “防其放僻邪侈之心”,杜绝其“蜚语流言,挟制官长”、“隐粮包讼,出入公门”、“ 唆拨奸猾,欺孤凌弱”、“招呼朋类,结社邀盟”等“名教不容、乡党不齿”的种种弊端。 乾隆五年(1740)、十四年(1749)再分别颁发《御制正士习论》、《御制正文体论》,企图以 孔孟圣贤之学及古人成法规条规范生员士子的行为。
然而按取士标准和传统思想造就出来的士绅阶层,从根本上与上层政权机构保持一致,无 论居庙堂还是处江湖,都在统一思想信仰的指导下发挥作用。在“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低 度渗透”下,在其自身由于以上层政权为后盾的政治地位社会身份、以垄断主导意识形态儒 家文化法律规范的学识、以财富而获得族人乡人的膺服敬重中,自然而然成为19世纪最终形 成的三大系列基层社会组织纵横依赖、士绅官僚上下流动的双重统治格局中基层社会实体组 织的代表、基层统治结构中实际的领导者;成为上层统治结构和基层统治结构相互联系的纽 带。
禁止其干预地方事务的条规,是国家上层政权力量尚属强大时期统治者脱离实际的主观愿 望的表达。到19世纪上层政权力量式微、基层社会政治力量渐长的情况下,连这样的主观愿 望也难以存在了。安徽桐城人、在福建做知县的嘉庆进士姚莹,以其亲身经历总结出为官( 为县官)之要,中有“延绅士以通上下”之条。他说:
夫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巨室者,众民之所取信也,州县虽曰亲民,而仁信未孚, 愚众岂能尽晓?官之贤否,取于绅士之论……缙绅之强大者,平素指挥其族人皆如奴隶…… 愚民不知畏官,惟畏若辈,莫不听其驱使。苟失驭之,则上下之情不通。官虽惠爱而民不知 ,民或甚冤抑而官不能察。此前人之所以多败也。诚能折节降礼,待以诚信,使众绅士咸知 感服,则所至敢于出见。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注:《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三,《吏政》,姚莹《覆方本府求言札子》。)
姚莹的家乡——安徽,又何尝不是如此。尽管19世纪中期战乱以前,一切还都保持在“稳 定 ”、“均衡”的框架之中,但双重统治格局中,“国”的力量在消退,“家”——家族、宗 族、乡族、行会的力量在加强,其中士绅的作用更加显著,这已成了不容置疑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