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与加入WTO,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审判工作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9年11月,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达成,预示着我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入世”以后,如何处理一些涉讼纠纷,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1.中国加入WTO后,交流日益频繁、竞争日趋加剧、矛盾纠纷逐渐增多,审判工作也必然会出现很多新的情况。例如:随着进出口贸易活动、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科学技术交流利用的日益频繁,有关双边贸易、境外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的纠纷案件将会逐渐增多。同时,各类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外向企业,为适应国际竞争加剧趋势,加快机制转换、结构调整、资产重组,而引发的破产、兼并等纠纷案件也会逐渐增多。审理这些案件,不可照搬审理国内同类纠纷案件的法律,不可墨守审理其他同类纠纷案件的模式,而应转变观念,从有利于扩大改革开放,有利于营造投资环境,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出发,尽量参照国际通行的审理模式,注意适用各国认可的行为规范,使案件的审理裁判得到有关国家和组织的接受,能够产生好的国际影响。有鉴于此,必须强化司法审判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努力增强“入世”意识。一是增强适用国际法基本准则意识。二是增强适用国际条约意识。审理有关“入世”后发生的纠纷案件,都要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三是增强适用国际惯例(这是指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为各国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意识。四是增强适用“游戏规则”(即“国际商务游戏规则”,指国际经济、贸易、航运领域广泛采用的原则、规定。其是以合约法为基础的)意识。
2.“入世”后可能涉及的纠纷案件,归纳起来似有民事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这些案件,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独立审判原则,保证裁判公正,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①正确审理民事商事案件。要着重把握三点:一是认真进行立案审查。对有关的民事商事案件,只要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具备起诉条件的,都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不得拖延、推诿或者无故放弃管辖权。对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的,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就应予以确认,不得违法滥用管辖权。同时,认真审查仲裁约定。对涉外合同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当事人申请裁定仲裁条款无效,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是坚持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这类民事商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庭审时间、地点,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公开认证、评议和宣判。同时,鉴于这些案件有些事实发生在境外,人民法院难以出境取证。因此,庭审之中,要特别强调举证责任,让各方当事人有理说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并当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使当事人输得清楚,赢得明白。三是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审理这类民事商事案件,必须做到认定事实客观、全面,适用法律准确、恰当,实体处理公正、合法。对当事人无论是否选择适用外国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外,都要依照有关规定,正确选择适用准据法。对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予优先适用。同时,严格履行有关“入世”的协议,认真参照国际惯例和游戏规则。通过审理这些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的发展。②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以著作权为例,侵权载体已由报刊、图书、音像发展到软件、网络。“入世”以后,这种趋势将会更加明显。由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有些不够完善,而侵权行为却已经完全同国际接轨。因此,审理有关“入世”的知识产权案件,必须站在立法与法学的前沿,正确适用我国的法律。同时,注意研究发达国家的立法观点,认真参照《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
公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技术机构的咨询、鉴定作用,合理保护创造者的利益。不能因为科学技术发展引起作品载体形式、使用方法、传播手段的变化,而影响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利。通过审理这些案件,创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氛围,规范投资经营行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除此之外,必须严格执行审理时限。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义务。从而增强境外当事人投资经营信心,维护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制的形象。
3.中国加入WTO,承诺遵守规则,扩大开放,经济贸易加快融入国际大市场之中,而规范市场需要法律作保障。完善立法,逐步规范“入世”行为,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总的设想是,吸收、借鉴国际立法的最新经验,对“入世”前没有立法,“入世”协议承诺开放的领域,加紧立法;对“入世”前已经立法,但同“入世”协议相抵触,或者有遗漏的,加紧修改、补充。具体包括:①完善对外贸易立法,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对现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重点修订注意体现世贸组织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贸易、关税减让、多边解决争端、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的六原则。包括反倾销、反补贴,逐步消除进口配额、贸易许可证等贸易壁垒,取消国家定价行为,开放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及保险、通讯等行业,给予国内外产品与服务的“国民待遇”。同时,修订进出口贸易关税等相关法律。地方可以根据突出的外贸行为,制订相应法规。②完善金融投资立法,规范引资开发行为。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证券化趋势日益明显,国际金融正在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核心及最重要的贸易方式。当今国际经济交易中,95%是金融交易,5%是实物交易。我国承诺逐步开放金融、保险、通讯行业。因此,完善金融立法,显得极为重要。③完善科学技术立法,规范交流利用行为。根据协议,修改、补充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开展网络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立法研究,着手制订网络行为规则,网络病毒防治等相关法律。④完善司法程序立法,规范公正裁判行为。即克服忽视程序的立法思想;增强重视程序,甚至程序优于实体的立法意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关轻程序、重实体的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参考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90年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改革法官管理体制,保证法官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判。修订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介入权、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保证律师享有联合国规定的所有权利。除此以外,还要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共同研究司法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交流司法审判和司法管理经验,拓展视野,开阔眼界,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以适应“入世”后的形势发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