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正义论文,元素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构一个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可以说是自古至今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和价值目标。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对议事厅的权贵们说,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此后,把公正或正义作为和谐的条件来展开对和谐社会的论证和分析,构成了西方政治哲学的一个传统。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和谐”到新自由主义思想家格林的“政治和谐”,从约翰·密尔的功利主义到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公平或正义的理念一以贯之。尽管对公平或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多数思想家莫不是由此展开对和谐社会的种种构想以及实现途径设计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时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社会不公正,是导致资本主义不和谐的根源。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完全被资本家所占有,其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严重失衡。这种不公正造成的结果一方面是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是贫困的增加。贫富两极分化使贫困者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许多权力被剥夺。因此,只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才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公正,建设人与人完全平等的共产主义和谐社会。西方政治哲学对正义与和谐社会之间关系的分析,为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借鉴,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则直接为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指导。
一般说来,公平不等同于正义,但正义一定涵盖公平,正义高于公平。从正义的类型来看,正义可以划分为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及程序正义;从正义的内容来看,机会平等(包括权利、尊严、人格平等)、分配公平、规则和程序公正等构成其不可或缺的几个方面。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罗尔斯对正义作了系统的分类。在他看来,正义可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substantive justice)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社会正义(其中有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两大类)和个人正义。 形式正义(formal justice)又叫做规则的正义(justice as regulative)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差别在于前者对正义的要求是实质性的,后者只是形式上的。例如,在平等上,实质正义所要求的是人与人之间事实上的平等,而形式正义所要求的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或法律上的平等,至于法律规则的内容本身是否正义和坚持它能否达到正义,形式正义并不追问。由于形式正义仅要求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因此,形式正义可能包括某些实质的非正义。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它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罗尔斯的正义论之所以在西方引起巨大反响,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接受,其原因之一是它深刻关注市场经济机制在分配上的不公,并研究通过某些形式上的不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特别是分配正义。由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的重视,我们也可以看出分配正义在整个社会正义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它对达成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之一是只顾效率而不顾及公平,尤其是分配公平。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在谈到这一点时曾指出:“我们所学的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最早成果之一是,它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对公正或平等却是盲目的。人们最终是富还是穷部分地依赖他们从父母那里继承的财富或努力的大小,依赖他们所能提供劳务的市场价格,还依赖他们钻井或击球的运气。没有理由认为收入分配应该产生于自由放任,达尔文式的竞争会被认为是一个国民收入这张饼作出公正或平等分割的方式。”(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73~1174页。)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也承认:在收入分配方面,“市场经济的记录并不那么好,有时还是非常丢脸的”(注:[美]威茨曼:《分享经济》,中国经济出版社1986年版,第30页。)。市场经济之所以不可能产生分配正义,乃是因为它天生的缺陷无法消除至少以下三种影响公平的因素:第一,尽管市场经济要求机会公平,但实际上参加竞争的人的起点是不公平的。财富一经建立起来,越是拥有财富的人就越试图建立和维持有利于自身的市场规则,以把同样有能力的人排斥在赛场之外,根本不想给他们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第二,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它没有同情弱者的心肠。谁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消费者就把货币选票投给谁。而由于参加竞争的人的起点的不公平,市场力量往往会进一步扩大竞争者相互之间、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获利的不平等;第三,各种市场机遇都需要有一定的天赋和能力。不同的人由于家庭背景不同,居住地域的不同和文化知识素质的不同以及天赋不同,即使让他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也难以同时达到市场所需要的能力或条件,更何况由于累积财富上的差异,起跑线也是极难同一的。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这些先天缺陷,使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收入分配的鸿沟越拉越大,贫富两极分化,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因此,如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分配正义,让更多的人尤其是弱势阶层分享市场效率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一直是思想家们探索和研究的重心之一,也是政治家们不得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而对公民实行义务教育,救助贫困阶层和实行超额累进税、遗产税等,正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它对于解决分配不公,缓和社会矛盾,达至劳资和平共处和社会和谐,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从我国正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来看,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我国的经济高速成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上述缺陷及其所引发的分配不公也日益突出地摆在人们面前。如何在巨变过程中,在贫富矛盾日渐突出、利益群体不断分化的情况下,解决分配不公和缩小贫富差距,以形成社会妥协,达成社会共识,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当前党和各级政府一切工作之要务。
为此,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引入伦理的考量,以伦理指导我国的经济发展,就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也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必然要求。其实,关于经济发展应该遵循什么样的伦理原则,功利主义思想家约·密尔早在150多年以前就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总产量达到一定水平后,立法者和慈善家就无需再那么关心绝对产量的增加与否,此时最为重要的事情是,分享总产量的人数相对来说应该有所增加。”“如果人民大众从人口或任何其他东西的增长中得不到丝毫好处的话,则这种增长也就没有什么重要意义。”(注:[英]约·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24页。)二战以后兴起的发展经济学最初认为,“发展”一词是指一国经济获得或保持国民生产总值以每年大约5%~7%或者更高的速度增长的能力。(注:[美]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77、82页。)与此相类似的另一个经济指标就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它反映一国以快于其人口增长率的速度来增加产出的能力。但是,二战以后,从亚、非和拉丁美洲一些原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独立后的现代化之路来看,虽然这些国家在一段时期内确实取得了国民生产总值连续的高速增长,但这些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民的生活状况仍未改善。普遍的绝对贫困,日益不平等的收入分配以及不断上升的失业率,严重恶化的生态环境和迅速枯竭的自然资源,使得国内矛盾激化。对外向型经济的过分依赖,又使这些国家极易受世界经济和金融风暴的影响,高速增长的成果在经济危机的打击下迅速贬值,人民手中的财富急剧缩水。这种单纯追求GDP的增长使得许多发展中的国家先后落入了“有增长而无发展”的陷阱。因此,西方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们开始反思这种经济增长模式的缺陷,并逐渐认识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增长仅仅是物质量的增长,而发展应当包括一系列社会目标。也就是说,必须把发展看成是涉及到社会结构、人的态度、减少不平等和根除绝对贫困等主要变化的多方面过程。这种发展至少必须包含以下三个目标:第一,增加食物、住房、卫生保健和保护等维持生存的基本物品以及扩大这些基本物品的分配范围;第二,提高生活水平,即除了维持人们较高的收入以外,还包括向公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好的教育条件,更多地注意到文化和人类价值;第三,应当扩大人的选择范围,使人民不仅摆脱对他人与其他民族的屈从和依附,也摆脱对人类的愚昧和痛苦力量的屈从与依附。(注:[美]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77、82页。)也就是说,衡量经济发展的标准绝非仅仅是经济增长,还应当把是否让更多的人公平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即是否实现了分配正义,作为判断经济发展的重要尺度之一。
根据上述伦理原则,符合伦理的经济发展首先是要保证同一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有平等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遇。就权利而论,首先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应当获得相应社会的生活质量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有为他和他的家人的健康和幸福而得到相应的生活标准的权利,这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可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当经济发展使得一个社会从物质财富相对匮乏和短缺走向相对丰裕甚至过剩时,每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都有义务也有条件将《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提出的上述基本权利付诸落实。就机遇而论,是指经济发展的成果应当拿出一部分对社会弱势阶层进行补偿,以增强社会弱势阶层利用和抓住机遇的能力。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就指出:“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点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指在强弱者竞争中,给弱者以有利条件,给强者以不利条件——引者注)。”(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12页。)由此,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通过某种人为措施,“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注:[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6、12页。)。也就是说,真正的平等应当由表面上的某些制度不平等来实现,即机遇应当首先向社会最不幸的弱势阶层倾斜。
那么,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具体贯彻落实上述伦理原则,以真正实现分配正义和利益均衡呢?
我们知道,现代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协调和平衡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而对利益关系的整合过程,实际上是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进行的利益博弈,亦即通过相互交换或讨价还价而实现利益均衡与妥协的过程。一般说来,每个利益群体都会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是这种选择会受到其他利益群体的制约,由此形成一种机制性的制约条件。所以,每个群体在追求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过程中,只有在获得其他利益群体同意并使其相应“受惠”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各个利益群体的法定认可,将权利资源和利益平等分配,是实现利益均衡的“路径依赖”。这也是现代政府承担协调利益矛盾,达成分配正义之义务和责任的依据。因此,政府首先应保证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平性,使各市场主体可以凭借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在市场上进行等价交换,以公平地获取市场收益。一般地说,生产资源和要素都要作为商品通过市场交换来配置,各类产品都要通过市场交换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在产权明晰、竞争充分的商品交换中,市场价格由交换双方平等议定,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才能够更好地实现等价交换的公平分配。而政府的责任就是制定出公正的游戏规则并监督游戏规则的执行,以确保各市场主体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和公平地获取市场收益。其次,要在满足基本生存、尊严与自由为第一优先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的社会财富二次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弱势群体获得他们目前所缺少的包括财产权、参政权在内的经济、政治方面的自由和权利,而不允许某个群体享有独占的经济和政治的特权。第三,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对经营者主体和劳动者主体分别制定合理的所得税制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制,以适当调节收入差别的悬殊;与此同时,要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和完善征管制度,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漏税等行为,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第四,要通过积极的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公共事业的投入,为失业下岗人员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和岗位,以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第五,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制度,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改善农民的生存居住环境、交通运输和信息传输条件以及公共卫生条件,以提高广大农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通过上述措施,我们就能逐步缩小贫富之间的鸿沟,并在贫富之间保持合理差距,从而既不打击强势群体的积极性,又能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和保障。
原捷克著名经济学家奥塔·锡克指出:经济利益是人的最基本的利益,“是一种一般劝说和鼓动等等所不能改变的,而直接由人们在社会中的基本地位引起的利益。……是一种有时会使认识失去作用,并且只要认识与之相对立便会否认这种认识的利益。”(注:[捷]奥塔·锡克:《经济——利益——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03页。)世界上许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也证明,分配不公和利益失衡乃是社会秩序失范和社会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修正市场的缺陷,解决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矛盾,实现分配正义,既是调动我国社会各阶层积极性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