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馆员论文,日本论文,职务论文,制度论文,图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图书馆员专业职务的种类
目前,日本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主要包括司书、司书补、司书教谕和学校司书。
1.1 司书和司书补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司书和司书补是指日本的公立图书馆和私立图书馆(实际上相当于我国的公共图书馆)中的专业职务。日本现行《图书馆法》第4条规定(注:本文所引日本法律法规均见:日本总务省法令数据库.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2005.6.5)):
●图书馆配置的专业职员称为司书和司书补。
●司书从事图书馆中的专门业务工作。
●司书补协助司书工作。
从实际情况看,司书已经成为日本社会对图书馆员的一种统称和泛称。所谓统称,是说人们往往以司书包举司书补,甚至包举司书教谕和学校司书;所谓泛称,是说人们往往以司书来泛指所有在不同部门、不同类型图书馆从事图书馆专业工作的人员。比如,日本总务省统计局颁布的《日本标准职业分类》中有“专业性、技术性职业从业者”的类别,其中便有“图书馆员=司书”的表述(注:)。日本学者也说,“图书馆员等于司书的观念,一定程度上已在社会上固定化了”(注:)。这种现象,体现的是一种对“司书”职位的社会性理解和认识。
司书是日本存在历史最长的一种图书馆员专业职务。早在1897年(明治三十年),日本帝国图书馆公布了《帝国图书馆馆长、司书长、司书任用条件》,规定司书是当时的帝国图书馆的一种专业职务。1906年(明治三十九年),日本对“明治《图书馆令》”进行修订,规定“公立图书馆的馆长可以在馆内配置司书和书记”,司书职务被正式引入所有的公立图书馆。1908年,“帝国大学”公布了《帝国大学司书官及帝国大学司书特别任用令》,司书职务又被引入大学图书馆。1933年(昭和八年),日本对1921年(大正十年)颁布的《公立图书馆职员令》进行全面修订,司书成为公立图书馆应该设置的法定职位,并建立了对司书任用资格加以鉴定的“司书资格考试制度”。1946年(昭和二十一年),《公立图书馆职员令》再次修订,有关“司书资格考试制度”的条款被删除,意味着考试制度被停止实施(注:参:李国新.日本图书馆法律体系研究.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78)。战后,1950年颁布的日本《图书馆法》沿袭了战前公立图书馆配置司书的规定,但将司书细化为“司书”和“司书补”两个级别,同时规定了司书和司书补的资格条件、获得的方法和途径。有关的原则规定,一直延续至今。
1.2 司书教谕
司书教谕是日本中小学图书馆中的专业职务。日本中小学正规教师的专业职务称为教谕,学校图书馆工作兼有学校教师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双重特点,因此,1953年颁布的日本《学校图书馆法》将学校图书馆的专业职务定名为司书教谕,规定“在学校,为了掌管学校图书馆的专门职务,应该设置司书教谕”,同时规定了取得司书教谕资格的条件、方式、途径。由于司书教谕在日本是一个全新的专业职务,法律颁布的当时,事实上还没有司书教谕,而司书教谕的培养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配置司书教谕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当时颁布的《学校图书馆法》的“附则”中补充规定:“学校在目前阶段也可以不设置司书教谕”。这是基于“不可能立即在所有的学校配置具备资格的司书教谕的现实而设计的一条过渡性规定”(注:)。作为过渡期的“目前阶段”需要多长?立法当时设想的是10年左右(注:),但事实上这一过渡期一直持续了40多年,直到1997年6月修订《学校图书馆法》,才改为“12个年级以上的学校,自2003年4月以后,必须配置司书教谕”。
1.3 学校司书
学校司书是对在学校中主要从事图书馆工作的职员的统称。这是一个在日本没有法律依据、但获得了政策认可和社会承认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类型。本来,按照日本《学校图书馆法》的规定,司书教谕是学校图书馆的法定专业职务,但是,长期以来,按照《学校图书馆法》“附则”的规定,学校图书馆又可以不配置司书教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学校图书馆的运营,一些由学校或地方政府自行决定的解决方案便应运而生。比如,最早是一些相当于我国高中、中专层次的“高等学校”自主雇佣主要从事学校图书馆工作的职员,后来,比较普遍的做法是通过向学生征收“图书馆费”来雇佣主要从事图书馆工作的学校职员。但是,征收的“图书馆费”数量有限,经费的窘困,导致了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的恶化。1960年,日本文部省做出关于“削减教育费的税外负担”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尽最大可能推进教育费用的“公费化”。此后,日本全国学校图书馆协议会(SLA)提出了给予学校雇佣的以从事学校图书馆工作为主的职员以“学校司书”专业称谓的意见,从此“学校司书”这一称谓在社会上被广泛使用。学校司书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学历、资格、专业水平,以及以什么形式加以雇佣,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做法。正因为如此,日本文部省很少采用这一称谓,一般是称其为“学校图书馆事务职员”(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有关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建设的呼声高涨,因此,由地方政府主导的学校图书馆配置学校司书的工作尚在稳步推进。
由于日本的中小学图书馆中既有司书教谕,又有学校司书,日本学者称这种现象为学校图书馆专业职务的“二职种并置”(注:)。1997年《学校图书馆法》修订以后,有些地方政府开始终止学校司书的录用,“二职种一体化”的动向已经开始显现。
1.4 图书馆员专业职务设置的特点
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的设置体现了如下特点:首先,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司书职务影响大,成为日本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的代表。这既表明司书职务的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又说明了公共图书馆是现代图书馆事业、现代图书馆制度的标志。第二,学校图书馆的专业职务受到高度重视。国家为中小学图书馆专门立法,日本在世界上独一无二。学校图书馆设置结合“教谕”和“司书”双重特点的专业职务制度,有利于学校图书馆在教师教学和学生自主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有利于从小培养利用图书馆的意识和技能,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养成和图书馆社会认知程度的提高,有深远的影响。第三,法律化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不涉及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这是因为按照西方的观念和体制,大学和研究机构实行高度自治,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的设置主体是大学和研究机构,不是政府。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大学的设置标准,可以规定大学和研究机构必须设置图书馆,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需要什么样的资格和水准,是大学和研究机构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事实上,日本的大学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一般也都在套用司书制度,大学图书馆的司书占有率比平均水平还要高些,但这是其自行决定的结果。
2 取得专业职务资格的条件
2.1 司书和司书补
日本《图书馆法》第5条对获得司书和司书补资格的必备条件做出了规定。
法律规定的取得司书资格的条件是:
(1)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并按照本法律第6条的规定履修了司书讲习课程者;
(2)大学毕业,并在大学期间履修过有关图书馆学的专业课程者;
(3)具有三年以上司书补(含国立国会图书馆、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图书馆的职员中相当于司书补的人员)的工作经验,并按照本法律第6条的规定履修了司书讲习课程者。
法律规定的取得司书补资格的条件是:
(1)具有司书资格者;
(2)高中毕业或高等专科学校第三年结业,并按照本法律第6条的规定履修了司书补讲习课程者。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司书或司书补资格的条件实际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这体现在对基本学历的要求上:司书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程度,司书补必须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程度。这方面的要求60年代以前更为严格。如1950年最初颁布的《图书馆法》规定,取得司书资格的基本学历必须是“大学(本科)毕业”,不包括“高等专科学校”(相当于我国的“大专”)。现行规定是1961年改定的。二是有关图书馆学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体现在不论司书或司书补,都必须接受过图书馆学的专门教育。
2.2 司书教谕
日本《学校图书馆法》第5条对取得司书教谕资格的必备条件做出了规定:首先必须取得教谕资格;在此基础上,完成司书教谕讲习课程培训,并成绩合格。可见,取得司书教谕资格比取得教谕资格还要难。从理论上说,在日本,做有专业职务资格的中小学校图书馆馆员,比做同类学校的教师要求高。
3 以取得专业职务资格为目标的“课程讲习”制度
按日本现行法律规定,要取得图书馆员专业职务资格,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系统的专业教育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大学开设的专业教育课程,称为“司书课程”,主要对象是没有图书馆工作经验的在校大学生;一是以取得专业职务资格为主要目的的专业培训课程,称为“司书(或司书教谕)讲习”,主要对象是图书馆的在职工作人员。司书课程是大学本科阶段的图书情报专业教育,因此,课程的种类、数量、要求履修的学分数都多于司书讲习。本文仅介绍有关司书讲习课程培训和考试的规定。
日本《图书馆法》第5条对司书、司书补讲习的实施作了原则规定:(1)司书和司书补讲习,由文部大臣委托的大学主讲;(2)司书、司书补讲习应该履修的课程、学分及其他必要的事宜,由文部省令规定。但是,必修课程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据此,1950年9月文部省颁布了《图书馆法施行规则》(2003年10月最新修订),细化了《图书馆法》的原则规定。日本《学校图书馆法》第5条对司书教谕讲习的实施作了原则规定:(1)司书教谕讲习由文部大臣委托的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主讲;(2)司书教谕讲习应该履修的课程、学分及其他必要的事项,由文部省令规定。据此,1953年8月文部省颁布了《学校图书馆司书教谕讲习规程》(2001年3月最新修订),细化了《学校图书馆法》的原则规定。
3.1 讲习课程的讲授主体与受讲资格
法律规定司书、司书补讲习课程的讲授主体,首先必须是大学,其次必须是得到文部大臣认可、经由文部大臣委托的大学。司书教谕讲习课程的讲授主体略微宽泛,可以是大学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很少见到有大学以外的其他机构成为讲授主体。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严把讲授主体关,以保证培训课程的质量。因为图书馆员的专业职务资格培训,是一种有关图书馆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系统教育,不是上岗培训,不是工作实习,因此只能由大学来承担,一般不由实际工作部门承担。实际上,在《图书馆法》颁布初期,对讲授主体的要求更为严格。当时规定,只有“设有教育系和艺术系的大学”,才能成为讲授主体。现行规定是1952年7月改定的。根据这一规定,日本文部省对申请开设司书讲习课程的大学进行审查,最基本的条件是该大学的相关系科必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教师。审查合格的大学,文部省以“告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包括大学的名称、准予开讲的类别、讲授的时间、招生的人数、选拔的方法等。2005年日本全国有13所大学获准开设司书或司书补讲习课程,另有11所大学获准以远程通信方式开设司书或司书教谕讲习课程(注:.见:日本图书馆协会网站http://www.jla.or.jp/shisho2005.html(2005.6.5))。
司书讲习课程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受讲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按照《图书馆法施行规则》的规定,大体说来,如果是图书馆工作者,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工作经验。如参加司书讲习课程,必须有2年以上司书补的工作经验。如果是在校学生,必须是大学二年级以上,且修满了62学分以上,或者是具有高等专门学校毕业的学历。参加司书补讲习课程,必须修完了高等专门学校第3学年等。参加司书教谕讲习课程,按照文部省颁布的《学校图书馆司书教谕讲习规程》的规定,必须具有《教育职员免许法》规定的中小学校教谕资格,在校学生则必须是大学二年级以上、且修满了62学分以上。
3.2 讲习课程的内容与学分
司书和司书补讲习的课程设置、讲授内容、是否必修、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等,都不是一成不变的。现行的规定为1996年8月最新修订,从1997年4月1日开始实行。按现行规定,取得司书资格必须履修“甲组”的全部课程,取得全部学分;履修“乙组”中至少2门课程,取得2个以上的学分。这样,总共需要履修的课程至少为14门,取得的学分至少为20个。取得司书补资格,必须履修全部11门“司书补讲习课程”,并取得全部15个学分。与此前的规定相比,现行规定要求履修的课程、取得的学分数都增加了。按照文部省颁布的《学校图书馆司书教谕讲习规程》的规定,取得司书教谕资格必须履修5门课程,取得10个学分。
以下是司书讲习的具体课程和学分数:
(1)终生学习概论 1 (2)图书馆概论 2
(3)图书馆经营论 1 (4)图书馆服务论 2
(5)情报服务概说 2 (6)参考咨询实习 1
(7)情报检索实习 1 (8)图书馆资料论 2
(9)专门资料论 1
(10)资料组织概说 2
(11)资料组织实习 2 (12)儿童服务论 1
(1)图书与图书馆史 1 (2)资料特论 1
(3)传播论 1
(4)情报机器论 1
(5)图书馆特论 1
以下是司书补讲习的具体课程和学分数:
(1)终生学习概论 1 (2)图书馆基础 2
(3)图书馆服务基础 2 (4)参考服务 1
(5)参考资料解题 1 (6)情报检索服务 1
(7)图书馆资料
2 (8)资料整理 2
(9)资料整理实习 1
(10)儿童图书馆服务基础 1
(11)图书馆特讲 1
以下是司书教谕讲习的具体课程和学分数:
(1)学校经营和学校图书馆
2
(2)学校图书馆媒体构成
2
(3)学习指导和学校图书馆
2
(4)读书与社会
2
(5)情报媒体的综合利用
2
3.3 讲习课程的免修
1996年8月公布的《部分修改图书馆法施行规则的文部省令》中新增加了一项内容,规定“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某种“资格”的人,在取得司书或司书补资格时,可以免修某些课程。
“免修”问题最早是在1992年7月文部省终生教育审议委员会的一个“报告”中正式提出来的。该报告认为,“在努力谋求进一步提高社会教育主事、学艺员(按:日本博物馆中的专业职务)、司书、公民馆主事等专业职员的专业研修水平的同时,有必要重新检讨大学等机构中的研修课程体系,重新检讨专业职务资格的授予条件”。作为具体措施,该报告提出了专业讲习课程的“免修规定”。
“免修”的依据是什么?如司书和司书补,依据“对工作经验等内容的评价”(注:)。日本图书馆界有学者对这一措施很不以为然。有人说这是“廉价的资格给予”,有人说这是“十分可笑的措施”(注:),但最终颁布的文部省令采纳了终生教育审议会提出的“免修”思路与方法。
新规定的免修对象包括三类人。第一类是具有一定的图书馆工作经验者。“一定”的量化指标是时间,具体规定为“2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是必须在图书馆工作,如公共图书馆、国立国会图书馆、大学图书馆、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等;其次是所从事的工作必须是图书馆的专门业务工作,如司书或司书补的工作,而不能是“单纯的事务性工作”。第二类是具有某种资格者。如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了司书补、司书教谕、社会教育主事、学艺员资格等。第三类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第2种考试”合格者。按照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共分3种。第2种考试的录用对象包括那些“需要相当高度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的职位”,“图书馆学”列在其中,录用的人员“主要从事需要图书馆学专门知识、专业技术及其他能力的业务工作”(注:)。上述三类人可以免修的课程不完全相同,最多的可以免修4门课程7个学分。
3.4 讲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认定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司书、司书补、司书教谕讲习课程的考核与成绩认定,由开讲的大学进行。考核的方式可以是笔试、论文或报告书。经考核认定成绩合格者,司书和司书补讲习以开讲大学校长的名义颁发毕业证书,同时必须向文部大臣报告合格者的名单。司书教谕讲习则直接以文部大臣的名义颁发毕业证书。
4 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确立的标志
专业职务和专业职务资格获得方式的法定化,是专业职务制度的必备要素,但仅有此,并不能说专业职务制度已经建立。日本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问题调查研究委员会提出了标志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真正建立的6大要件,包括:(1)图书馆录用的专业人员,是具有专业职务资格者;(2)消除了无视图书馆员本人专业特点的随意变换专业工作的行为;(3)建立了基于工作经验积累和工作能力评价的独立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晋升制度;(4)图书馆馆长以及专业职员具有司书资格;(5)建立了个人的、集体的业务研修制度;(6)图书馆配置适当数量的司书及其他职员(注:)。
现代社会知识的剧增、分工的精细,导致了专业职务的大量涌现。考察一下西方专业职务产生和演变的历史,最初只有医生、律师、牧师三者被称为专业职务,如今,会计、教师、技术工作者、护士等等,都被视为专业职务,新的专业职务还在不断出现。所以有人说,20世纪是专业职务盛行的时代。现代社会的专业职务,基本上都是一种在接受雇佣的条件下、在职务场所发挥个人的专业水平、运用个人的专业技能的活动,因此,作为一种专业职务制度,首先需要确立的是专业职务的资格标准和获取资格的程序、方式。资格是专业水平的基本标志,如果没有资格标准,这个职务就很难说是专业职务。但资格并不是制度要素的全部,至少下面两个问题对维系制度的稳定和健全至关重要。第一,具有专业职务资格者对专业职务的独占。很难想象社会会认可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者去当医生,没有执业律师资格者去当律师,因此,任何专业职务都一样,没有基本的职业准入,要么说明这个职务不具备专业含量,不需要专业要求;要么就是在自毁职业的专业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毁职业声誉。同时,没有专业职务资格拥有者对专业职务的独占,所谓专业职务的资格标准,所谓获取资格的程序与方法,全都会沦落到形同虚设的境地。第二,建立与获得专业职务的付出相适应的、可预期的职业回报制度。如果承认由获得专业职务资格到获得专业职务职位的作为比不作为需要更多的个人努力和付出,那么,相应的、可预期的职业回报就是一种必须的激励。由于现代社会的专业职务大都表现为一种公务活动,因此,职业回报制度必须是社会性的。没有职业独占,职业资格就会形同虚设;没有相应的职业回报,即便是职业独占,也会导致少有人问津。所以,职业资格、职业独占、职业回报是完善的专业职务制度的关键性要素。
以此来衡量日本目前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不难发现,离完善、健全尚有距离,许多日本学者甚至说“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局面”(注:)。以职业独占而言,目前日本一方面图书馆“司书占有率”低靡现象严重,2002年全国图书馆具有司书、司书补资格的专业馆员只占全部馆员的48.9%,比90年代初最高时的52%还有所下降(注:)。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专业职务资格的获得与专业人员的录用脱节的现象。如据日本图书馆协会教育部会2001年进行的“司书资格获得者就业状况调查”,当年服务人口在10万以上的市立图书馆新录用的专业职员中,具有司书资格者只占22%(注:)。再一个突出问题是,由于社会性的职业回报制度不健全,图书馆员专业职务缺乏吸引力,大量具有专业职务资格的人才并没有选择图书馆就业。根据日本图书馆协会公布的数据,目前日本每年通过司书课程和司书讲习获得专业职务资格者已经超过1万人,但2000年真正到图书馆就业的,全国只有200多人(注:),不过2%左右。日本学者也认为这是“司书养成”面临的最大问题。
虽然说“20世纪是专业职务制度盛行的时代”,但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浪潮,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专业职务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社会环境。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指向是“小政府,大社会”,追求的是“行政减量化”、“经营效率化”。其含义之一,就是尽可能缩减政府开支。政府预算的削减,首先受到冲击的往往就是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事项。缺少公共资金强有力支持的专业职务制度,实际上已经缺失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维系尚有困难,进一步完善更无可能。日本的情况颇能说明问题。日本自20世纪70年代发端、80年代逐渐扩展的把图书馆交由社会团体或企业管理和经营的“委托经营”方式,在减少政府财政支出、提高管理效率、改变图书馆“官僚机构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之而来的,是图书馆为缩减开支而裁减专业职员。如东京都立图书馆1985年裁减员工13人,次年再裁减14人。京都市立图书馆33名工作人员中,专业人员只有4名(注:吴建中.21世纪图书馆新论.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8:40-42)。图书馆员出现了所谓正式职员、派遣职员、临时职员等身份的区别。图书馆员专业水平的降低,最终导致了图书馆服务水平的降低。由“委托经营”带来的“非专业职务化”,实际上给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困难。日本的现状可能反映了这样一种全球性的现实:今天的专业职务制度建设面对的是由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引发的“非专业职务化”的政策导向和社会环境。
我国目前在正在进行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调研和设计。日本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制度的设计可以从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起步,但资格标准不是制度的全部,需要进一步考虑资格与准入、资格与职位占有、职位占有与职业回报之间的关系,需要形成制度链条上所有要素的保障措施。因为图书馆事业健康、稳定发展真正所需要的,是一个体现图书馆活动规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图书馆员专业职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