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启示_养老保险论文

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启示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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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世界公园”之称的瑞士,是欧洲中部的一个永久中立国,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一直位居世界前列。作为既不采取总统制也不采取内阁制而是采取委员制的瑞士政府,其实行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亦有其独到之处。

一、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瑞士公务员制度最初建立于1924年,但建立之初并未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制度化,而是由联邦委员会以“文告”形式对公务员制度做了一些初步规定。后随着组织机构的增多和劳动法规的不断完善,联邦委员会于1927年6月正式制定了《联邦公务员章程法》。章程法的颁布实施,为包括养老在内的瑞士公务员制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提供了基本准则。在章程法的基础上,1946年,瑞士对养老保险进行了首次立法,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居民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和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

二、筹资与管理

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分为社会保险制度与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两类。凡年收入在19200法郎以下的公务员都采用社会保险制度;凡年收入在19200法郎以上的公务员则采用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但无论是社会保险制度还是强制职业年金制度,其内容均可以概括如下:

1.基金来源——三方分担的筹资机制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基金分为养老金、遗属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三部分。对采用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务员来说,基金来源由公务员个人、雇主与政府共同负担。公务员个人与雇主应缴纳的养老和遗属保险费分别为工资或工资总额的4.2%,伤残保险费分别为工资或工资总额的0.6%。政府则每年补贴养老保险费用的20%,其中联邦政府补贴17%,各州(瑞士共有23个州)总共为3%;补贴伤残保险费用的50%,其中联邦政府补贴75%,各州共为25%。对于实行强制职业年金者,养老金、遗属抚恤金与伤残抚恤金,均根据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平均为调节薪金的7.5%,且缴纳的保险费至少要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务员相同。但无论是采用社会保险制度,还是采用强制职业年金制度,公务员缴纳的保险费均无最高限额规定。

2.全面保障的待遇种类与分类享受条件

根据养老保险法规定,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遗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补助等种类,从而是一种保障全面的制度。

在养老金领取方面,公务员凡男年满65岁、女年满62岁,均可以向负责发放养老金的平均基金会的网点领取全额养老金或部分养老金。领取全额养老金者,必须是从21岁起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公务员,其领取的金额为月最低工资的80%,但最高不得超过1600法郎;领取部分养老金者,则根据其21岁以后缴纳保险费的年数,按全额养老金的一定百分比计发。

伤残抚恤金适用于因伤致残的公务员,它根据伤残程度来确立受益者的待遇标准。凡谋生能力丧失2/3及其以上的公务员,且从21岁历年缴纳伤残保险费,则可领取除养老金以外的全额伤残抚恤金;否则,则根据伤残程度领取部分伤残抚恤金。一般而言,伤残程度导致谋生能力丧失满50%而不足2/3者,可领取50%的伤残抚恤金;谋生能力丧失在50%以下者,可领取25%的伤残抚恤金。此外,如果配偶有残疾,且程度在50%以上者,退休公务员还可领取夫妇全额抚恤金;50%以下者可领取20%-50%的伤残抚恤金。以上各种伤残抚恤金的金额领取标准与养老保险金额领取标准完全相同。

遗属抚恤金是当公务员去世后,其遗属根据公务员生前缴费年限多少依法可领取的全额遗属抚恤金或部分遗属抚恤金。凡从21岁起历年缴费的公务员,其遗属可领取全额遗属抚恤金;部分遗属抚恤金则只要死者生前缴纳了一年的保险费,其遗属即可领取一笔遗属抚恤金。遗属抚恤金的领取全额标准,最低者为640法郎,最高者为12801法郎。其具体规定是,公务员年满45岁,且至少结婚满5年者,或有子女,则其受保人可领取年金的80%,其他遗属则按公务员死亡时的年龄,一次发给受保人2-5年的年金。

除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外,公务员如果还有供养亲属,其可另外领取一定的供养亲属补助。例如,如有55-61岁的配偶,公务员可另领取相当于养老金30%的补助;如果配偶已年满62岁,则其可以领取相当于养老金50%的补助。如果公务员在退休时有18岁以下的子女(学生为25岁以下),每个子女亦可领取相当于养老金40%的补助。

此外,有一部分公务员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调查津贴,即当其被列入政府收入调查对象而其收入不够维持生活或未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时可以享受该项待遇。对于在联邦机构工作的公务员,根据《联邦公务员章程法》及养老保险法规定,凡工作年满20年者,每年可多领取一个月的退休金。凡在联邦铁道部门任职25年或40年两个期段,可以领到一个补贴证书,领取一定的奖金,应本人要求,也可以领取一个纪念品而不领取奖金。对于女公务员,只要其工龄满35年,就可领取养老金。对于联邦法官,只要其任职15年及以上,就可领取相当于其一半工资的养老金;对于联邦委员退休,则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可领取相当其一半薪金的养老金。

3.制度安排的实施与管理

根据《联邦公务员章程法》及养老保险法规规定,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管理,主要由联邦内政司综合监督并组织实施。具体规定是,联邦内政司社会保险处管理养老、伤残、遗属保险业务,而保险费的征收与记帐及年金的发放,则由平均基金会的网点办理。政府平均总局则管理全国受保人和年金领取者的档案。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实行强制职业年金的公务员,尽管其养老金等领取条件与标准基本上与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务员相同,但其养老保险金的管理与发放是由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的(由瑞士15000个保险机构负责),联邦和州社会保险机构只对其作一般监督,这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务员由联邦内政司社会保险处和平均基金会的网点管理并组织实施是不同的。

三、有益的启示

从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践出发,我认为至少可以得到如下一些启示:

1.直接民主制有利于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合理化。“永久中立、直接民主、联邦制”被称为瑞士政府的“三大支柱”,这种独特的政治制度决定了包括养老保险制度等在内的一切法规制度均由委员会制的机构来实施和管理。如联邦人事委员会、联邦对等委员会及联邦委员会下的联邦内政司等,负责对《联邦公务员章程法》及与之相关的养老保险法规制度等作出修改和补充,实行综合监督。而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均由民众选举产生,他们在制定各种法规制度时能集思广益,充分考虑各方民众的利益,从而保证了制度实施的公平化与合理化。事实上,瑞士所有法规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均须经全体公民投票表决后才能生效并实行,而且公民征集到法定数量的签名也可对某些事项提出立法倡议。立法的民主化和民意的直接上达,客观上为实现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安排的合理化提供了保证。因此,群众民主参与、法制与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的透明化应当成为建立和实施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

2.缴费的无限额规定与领取养老金的最高限额规定,增强了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亦使该项制度的财政具有了稳定性。作为一个经济相当发达的欧洲国家,瑞士并没有采取诸如瑞典等北欧国家及英国等西欧国家那样“从摇篮到坟墓”式的高福利保险型政策,从而较好地避免了福利国家的危机。根据瑞士养老保险法规定,公务员必须缴纳保险费,而且退休领取养老金时根据其缴费时间长短来决定是否领取全额或部分养老金。同时还有如下二点规定:一是公务员缴纳保险费只受最低限额规定,而没有最高限额规定;二是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即有最低标准规定,也有最高标准规定。对于参加强制性职业年金制度的公务员(即收入高的公务员),所规定的缴费比率要比参加社会保险(即收入低一些)的公务员所缴纳的费率高3.3个百分点,而对所有公务员在领取养老金时,则规定其最高年领取额不得超过19200法郎。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上述规定,既体现了一定的效率,更较好地体现了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公平性;既有效地保证了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和合理开支,亦增强了养老保险财政收支的稳定性。

3.管理机构的分工与合作及权责界限分明,使公务员养老保险运作过程既具有安全性,又具有高效率。从前面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瑞士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操作,无论是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看,其分工都相当明确与细致,且权责界限分明。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担保险费的责任与比例完全是一种制度化安排,政府各部门之间亦按照各自的职责来承担责任。这种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实现了两个目标,即一方面可以避免责任过分集中以及因权力过分集中导致基金收缴、营运与发放过程中出现流失或其他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过程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针对性强,业务易熟悉,也加强了工作过程的条理性与有序性,使工作效率得以提高。因此,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关健不在于愈集中愈好,而在于分工的合理化与权责的结合。

4.退休年龄较高且具灵活性。瑞士养老保险法规定,公务员男满65岁、女满62岁的均可领取养老保险金,这在发达国家中属退休年龄较高的国家;但在事实上,瑞士公务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并不强制其退休,只要身体健康允许,公务员可继续工作到70岁,甚至更长一些时间;而且公务员在退休后,还可以在企业担任董事或在学校任教,或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等。这种实际延长退休年龄的做法当然首先是由于瑞士人口老年化程度高及劳动力资源不足所需要,现时对于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减轻国家负担有积极作用,并有效地防止了在人口老年化严重化的条件下在职者与退休者比例的严重失调,使因人口出生率降低带来劳动力不足的状况得以改善,从而不仅对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而且也对瑞士的人口与劳动政策均有重要影响。因此,应当看到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收入分配政策有关,同时还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劳动政策和人口政策直接相关,这就决定了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其实需要寻找到能够使各种政策相互平衡并达到最佳协调状态的结合点。

5.优待亲属。瑞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公务员亲属的优待,其中包括遗属抚恤金待遇、配偶残疾抚恤金待遇、供养亲属补助等。这种做法虽然增加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但对吸引社会精英进入政府系统,并最终促使公务员系统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的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客观上为建立精干、高效、廉洁的政府系统提供了条件。

6.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根据瑞士现行法规规定,公务员的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均按物价和工资指数的增加每二年调整一次,这种法定的调整机制保证了公务员退休后仍然能够及时分享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也是控制及缓和退休者与在职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化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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