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须补齐备案审查“短板”论文

县级人大须补齐备案审查“短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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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须补齐备案审查“短板”

□ 花志荣

最近,笔者从一次市级人大组织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获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在县(市、区)普遍开展起来,但对照新时代人大“两个机关”新定位以及上级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新目标,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如报备数量不足,平均每年仅3件左右;报备不及时,未按规定期限报备;机构和专业人员缺乏,审查环节流于形式等。较之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执法检查等方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已成为县级人大监督工作的弱项和“短板”。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通过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高度,明确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而观诸多数县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之所以成为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远离上级要求,除受机构、人员、编制等客观因素制约外,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任职期限不长(一般一届),对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学深研透,加之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一人大常委会法定监督职权宣传力度不大、专题培训不多等原因,县级人大在履行监督职权时,往往重工作监督,轻备案审查监督,认为备案审查做的多是“幕后”工作,不像调研、视察、专题询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引人关注,因此很少将其列入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事日程,在监督议题计划以及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也较少或根本不提及。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合法性的关注越来越高,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显得更加紧迫。县级人大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依法治国、增强“四个意识”、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准确把握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内涵。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不依法履职就是失职的理念,深刻认识到如果因备案审查工作不力,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违反宪法法律或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形,就是人大工作失职的表现。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应适时将其摆上人大党组、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议事日程,集体行使职权,共同研究解决。

面对审查力量的制约,可成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库,或借助人大代表中的专业人士、法律顾问团等外力弥补人大机关专业人员的不足。上级人大也应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基层人大工作人员有计划地开展系统性的培训指导,同时发挥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的牵头作用,共同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合力补齐备案审查工作的“短板”。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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