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惩戒权冲突探析_隐私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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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是否应具有隐私权?答案是十分明确的。法律在规定公民的隐私权时,并未强调其只是成年公民才拥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一方面学生隐私权意识的觉醒,向教师拥有绝对管教权的观念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学校教师在转变教育观念,迎接挑战方面准备不足,因而在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教师的管教权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甚至导致法律诉讼案件也不鲜见,表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的冲突已经成为教育理论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分析冲突的表现、原因入手,进一步提出协调的对策。

一、冲突现状面面观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教师管教权凌驾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之上,片面强调教师管教权的权威性,并导致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具体表现为如下方面。

1.干涉学生的私人生活安宁

学生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学生的私人活动、个人领域不受干涉为内容。有关调查表明,在实践中时常发生教师监视、干涉学生私人活动及侵犯学生个人领域的现象。

学生的私人活动,是指一切学生个人的、与学校教育服务无关的活动,包括学生校外日常生活、与他人的交往等情况。在教育工作中,有的教师为了制服那些颇难管教的学生,采取在班中安置“线人”,刺探学生言行,或放学后尾随学生,监视该生校外活动,或在班中刻意孤立该生,禁止其他同学与之交往等手段来管理学生。这些行为都侵犯了学生私人活动自由的权利。

个人领域是指学生个人拥有的私人空间,包括个人居所,学生的书包、口袋及身体隐私部位,他人无权随意侵犯。但学校中发生教师或管理人搜查学私人空间的事件时有耳闻。如在校丢失财物,有些老师为了“破案”,对“嫌疑学生”进行搜身、搜书包、搜寝室。搜查,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依法进行检查的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教师是不具备搜查的权力的,未经当事学生的允许,教师自行搜查学生身体、私人物品和宿舍,或教唆同学之间相互搜查等都是对学生个人生活的侵犯。

2.散播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

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学生个人基本资料(诸如身高体重、生理缺陷、个人经历、学习成绩)及学生的通信日记、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这些信息纯属学生个人隐私,不应随便公之于众,否则也构成对学生的侵权。这方面存在以下几种比较典型的现象。

(1)不当泄露、挖苦讽刺学生身体隐疾

学生的生理缺陷和某些疾病状况,是学生不愿向他人公开的个人隐讳,教师不得随意公开或当众挖苦。如有位班主任在学生体检之后,当着全班学生的面告诉一位女生,她的血糖偏高,可能会得糖尿病,结果引起全班孩子的哄笑,之后孩子们常常以此取笑该女生。

(2)张榜公布、放肆评说学生考试分数

分数是学生的隐私信息。由于将学生分数进行排名并予以公布的行为会对一些学生造成伤害,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因而分数是学生的隐私的观念近年来获得社会的认同,国家政策法令对此也予以禁止。但现实中,仍然有学校、教师或张榜公布学生分数排名,或在班上放肆评论学生分数,使一些考试分数比较低的学生受到歧视,并形成自卑感,对其健康成长造成隐患。因此,没有学生的同意,教师对学生的分数应是知而不传。

(3)扣押私拆学生信件,偷看披露学生日记

学生的个人信件和日记是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的。但在现实中,有些教师为了制止学生早恋影响学业,对学生信件“严格把关”,扣押、私拆学生“可疑信件”,有些学校甚至将此作为校内的正式管理规则规定下来,不仅侵犯了学生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更有甚者酿成了悲剧。如某中学初三班主任胡某代收到一封给学生霍某的信,胡某听人说霍某和邻校一高中男生早恋,曾找过霍某谈话,但她矢口否认。胡某见这封信的寄信人地址正是邻校高一某班,为了抓住霍某早恋的证据,就私自将信拆开,内容果然是一封情书。胡某怒气冲冲地来到教室,质问霍某为什么违反学校规定,读书期间早恋,霍某当即否认。见她不承认,胡某拿出那封信,当着学生的面大声宣读,并阴阳怪气地将一些句子高声朗读。霍某当即捂着脸跑出教室。第二天,人们在附近水库里发现了这位女生的尸体。

学生日记记录了个人所思所想和难忘事物,也是学生个人隐私领域,教师不得擅自观看。同时,像周记这种交给教师批阅的日记,如果学生在周记中写到了自己的隐私,教师也应为学生保密,如教师随意公开则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4)随意公开学生家庭的某些隐私情况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将所了解的学生家庭隐私如学生父母犯罪经历、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公开,可能破坏学生原有的生活秩序和精神安宁,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如某教师在一次班会上将某学生父母离婚之事告诉全班同学,让同学们帮他寻找排解不良情绪的方法。虽然老师的动机是好的,但公布孩子的家庭隐私是不当的,妨碍个人尊严,孩子也许因此受到更大伤害。

二、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冲突的原因

在实际教育管理中,为什么屡有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现象出现呢?

首先,客观地说,在教育领域内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隐私涉及的往往是学生个人生活中最隐秘的部分,每个学生都有不愿为人所知的秘密,都希望拥有一个安全自由的空间,不愿意自己的部分个人信息和其他私人事务让教师及同学知道、公开和传播,其结果是让教师较少知道乃至不能了解他的隐私。另一方面,教师因业务关系,或多或少都会了解掌握到学生的个人信息,如班主任对学生档案的管理,教师在教学中接触到学生考试分数,教师家访了解到学生家庭情况等等。教育必须因材施教。要教育好学生,必须先了解学生,尽可能全面深入且不断了解和研究学生,如学生的身体情况、行为习惯、智力水平、情感世界、家庭背景、父母职业及社会关系等,这些都可能转成为教育学生的契机。可以说,有效的教育教学工作是以了解学生为基本前提的,只有做到这一点,教师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才能有的放矢,进行有效的教育。从这一点上看,学生的个人世界似乎不存在教师不可以涉足的任何角落,这就使得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对立。

其次,教师缺乏保护学生隐私的概念。虽然教师管教权意味着教师出于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掌握学生的部分隐私,但是教师个人不得随意传播或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否则也构成侵权。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在不少教师眼中,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是个模糊的概念。工作中往往由于教育方法不当,教师们有意无意地公开或传播了学生隐私。一方面,许多教师认为,未成年学生年龄尚小,不知轻重利害且不能完全自控,其行为应受到师长的监护,无所谓隐私不隐私。另一方面,在我国长期以来就有对师道尊严的推崇与敬畏,“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教师绝对是权威的传统教育理念根深蒂固。他们认为自己是学生的统治者,拥有掌握学生一切的权力;认为只要为了学生好,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包括牺牲学生的某些权利来获得教育上的效果。河南罗山县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多年的今天,仍然有70%的小学教师否定“小学生有隐私权”,21%的中学教师反对“中学生有隐私权”。教师们如果无视学生隐私权的存在,也就无从谈及学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再次,我国教育法规中对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范围的规定还有较大空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这些条款较为原则,除了对学生信件的规定较为明确外,对学生的其他隐私权及教师管教权的内容没有作出清晰界定,很难看出未成年学生隐私权应当获得怎样的保护,使教师难以把握。一旦落实到有关学生隐私的具体问题,往往是教师各行其是。如何保护学生的隐私,全靠教师本人的理解。法律意识、现代教育意识强的教师,会做得好一些;反之,则做得差一些。依法保护学生隐私变成了依教师个人理解来尊重、保护学生隐私,这样,教育法保护学生隐私的精神大打折扣,难以落实。此外,缺乏制裁措施,使教师的许多侵害未成年学生隐私行为无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因而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也无法得到真正保障。

三、协调冲突的措施建议

学生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教师又极有可能无意或有意触及、侵犯学生的隐私,因而,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的冲突,已经成为教育领域内无法回避的敏感话题。在两者的冲突中,按照权利的分类,学生的隐私权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权利(或接受权),教师的管教权为一种积极能动的权利(或行动权)。因此,前者很容易受到后者的侵犯,管教权之行使稍有过头,就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而教师侵犯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危害极大,轻者会引起学生的反感情绪,致使师生关系紧张;重者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那么,如何协调、平衡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的冲突呢?

1.开设相关课程,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

200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曾对不同学科、不同年级的中小学近500名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发现,有相当数量的教师从未学习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少老师对此法律中提到的未成年人四个方面的保护和学校教育中一些禁止性的规定一无所知。教师们连这些与学生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规定都不知道或不清楚,那么就不难理解为何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屡遭侵犯了。如何提高教师保障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自觉性和增强其法律意识呢?笔者认为,在师范院校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开设教育法学及相关课程,系统学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是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学法知法,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案例教学,使师范生及教师认识到未成年学生作为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就人格而言,他们有与成年人一样的隐私权,从而在今后的教育管理中,能够意识、尊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益。

2.制定相关法规,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权

由于法规不完善,在发生相关纠纷时,社会舆论往往又对教师批评颇多,使一些教师感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即使是侵犯学生隐私,也是为了扼制学生所出现的不良苗头,都是为学生好。有的老师更是怨声载道,说现在的学生懂得多不听话不好教,管得过多,有侵权之嫌;管得过少,有失职之过。这种两难处境,是如今让中小学教师颇感头痛的问题。因此,可考虑通过立法明确以下问题。

其一,可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法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及相应教师的管教权限予以具体化。就未成年学生隐私权内容而言,笔者认为,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应分为绝对隐私与相对隐私两类。绝对隐私是指教师不得刺探、干预、侵扰学生隐私,如学生的私人日记信件及学生的身体自由等。相对隐私是指由于教育工作及维护学生自身利益需要,教师可以掌握学生的部分隐私,如学生的档案、家庭背景、交友情况和身体疾患等,但教师不得公开或传播。

其二,明确侵犯学生隐私权的教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若侵犯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明确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被侵犯隐私的学生又如何获得权利救济等等,以矫正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使学生的隐私权在教育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保障。

3.运用权利协调原则,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权利协调原则,是指通过一种权利在其保护的范围或程度上做出一定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发生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通过教师对学生隐私的介入,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但必须切记的是,权利协调是在将对学生隐私介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的情况下来运用的。

教育活动之所以应当认可这种权利协调原则,是因为任何一种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学生的隐私权也不例外。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健康成人,因而对学生的隐私权的保护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中小学生处于发展阶段,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有限,在接纳积极因素的同时也会被消极因素所迷惑,如若没有教师的及时阻拦和引导,他们将付出沉重的成长代价,多走弯路甚至会走歪路毁掉一生。例如,中学生早恋已成为教育领域一大忧患,其实早恋并非洪水猛兽,若教师采取适宜措施,是有利于学生成长的。但如果因其是学生隐私,教师置之不理、任其自由发展,学生年少冲动自制力不足,难道非要等到发生学生同居怀孕之事后,才后悔莫及,去埋怨教师的管教失职吗?因此,当教师合法了解到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隐私后,在这类特殊情况下,原则上要肯定教师的管教权,但教师要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学生早恋虽是作为未成年学生的不当行为,不利于其自身的健康成长,但毕竟不是违法行为。如果无十分必要,教师应尽可能与学生个别交流沟通,委婉规劝予以正确诱导;如果有必要公开,也要尽量缩小公开范围;大范围公开时须注意不得公开具体当事人,不得伤害其人格尊严。

4.提倡以人为本的教育方式,淡化两者的冲突

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对立,但两者不是绝对对立的,仍然存在着可以相互统一的一面。教师行使管教权,并不必然构成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学生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并不是说学生绝对不让教师介入自己的隐私。教师对学生进行管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未成年学生享有隐私权也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教师管理权与未成年学生隐私权,两者指向的利益目标是一致的。

在教育实践中,其实根本无须用非法手段去刺探学生个人隐私,无须去强迫学生说出不想说的秘密,引起学生的逆反对抗情绪。只要教师转变教育方式,确立学生和教师一样都是教育中的“人”,是平等的教育活动参与者,处处尊重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和尊严,主动以平等的态度与学生交谈,谈谈自己在同龄时的所思所想,甚至谈自己当初的一些隐私,营造出宽松和谐、有人情味的教育氛围。同时,教师时时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严守学生秘密,未经允许不随便披露学生隐私,维护师生间的信任。学生面对可亲可敬的师长,是会愿意和老师分享自己心中的私密的。师生关系和谐了,学生的隐私也就不成为其个人“隐私”,而是成为师生间共同的“隐私”,学生隐私权与教师管教权的冲突也就淡化了。这样,教师既以正当渠道了解和掌握学生的隐私,又给予学生必要的指点和教育。

总之,当学生的权利意识开始苏醒时,我们的教育也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既尊重学生的隐私,又教育管理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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