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德治国”的历史、理论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以德论文,理论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6月28日召开的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在2001年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强调要把“法治”和“德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在2001年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这一思想被正式写入了朱镕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两个重要的国家文献中,从而表明,“以德治国”像“依法治国”一样,作为“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普遍认同。
中国共产党在80年的光辉历程中,形成了许多光荣传统,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既是对我们党重视思想道德建设光荣传统的继承,又是结合新的历史条件,从治国安邦的战略高度作出的理论创新。学术理论界和思想宣传界,正在深入学习和领会“以德治国”思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促进“以德治国”思想的贯彻落实。
一、关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和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九届人大在修改《宪法》时,将这一治国方略写进了新《宪法》。在中国这样一个有长期封建“人治”历史的国家,能够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建设目标,这对于确保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战略性、决定性的意义。
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已比较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可以说,这些年我国立法的速度是惊人的,普法和执法的力度也是巨大的,法制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
然而,相比较而言,道德建设这一手则比较软弱,其成就也显得相形见绌。举例来说,现在违法犯罪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例明显上升,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近几年都有震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发生。这些执法人员违法犯罪,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因为丧失了德。执法人员的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最严重的后果,是可能导致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会对法律的道德基础的正当性产生怀疑。
当前提出“以德治国”,正是从经济社会发展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出发,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思想道德方面带倾向性的问题而提出的战略部署。
1.提出“以德治国”,不但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削弱或否定,而且是对依法治国的进一步肯定和强有力支持。
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来看,一般而言,道德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范是道德的“底线”,是一个社会所能允许的最低的道德行为标准,超出了这个标准或“底线”,就会妨碍甚至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因而必须用国家机器的强制手段,来防止社会成员越过这条“底线”,社会成员一旦越过了这条底线,就将受到国家机器的制裁。当然,这并不是说,一切法律规范都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规范,许多法律规范所包含的道德境界层次是很高的,是高标准的道德规范,但由于它们事关国家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大利益,因而也必须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下来,由国家强力机器来保障它们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这个层面上的法律规范,不是所谓的“底线”伦理,不是低标准的道德规范,而是高标准的、意义重大的道德规范。不能笼统地、简单地把法律规范视为“底线伦理”。
强调“以德治国”,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相互关系的角度看,本身就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强化,是通过加强道德建设特别是加强道德教化的功能,巩固法律的道德基础,以道德的正当性保证法律的正当性,尤其是保证立法和执法的正当性。其中,道德的教化,在立法和执法的领域,主要地是针对立法和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的教化。立法和执法人员在道德教化的感染下提高了道德觉悟和道德境界,本身就是提高了执法守法的觉悟和境界,从而为他们自觉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的方针,创设了最良好的道德前提。自觉守法的意识本身就是道德的意识,这一点对于立法和执法人员而言意义是更加重大的。
2.提出“以德治国”,不是超越法制,而是在施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施行德政和德教。
总体上说,法律规范是相对确定的,具有较严格的含义,可以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遵守还是违犯了法律规范。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国,用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权威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管理社会事务。
相对于法律规范而言,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既有确定的方面,也有不太确定的方面,往往具有比较宽泛的解释余地,因此不宜用刚性的尺度来衡量人们是遵守还是违犯道德规范。道德是否有效用,尽管社会舆论能发生重要的影响,但归根到底,它不可能靠强制和权威来发挥作用,而只能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责任心,即通常人们所说的“良心”。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德治国”,更多地是充分运用道德的说服力和劝导力的功能,调节和规范社会利益关系中的各种矛盾,发挥精神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强调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觉悟,发挥领导干部率先垂范的榜样激励作用。
从治国方略的大格局来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治国方略的两个基本方面。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偏废的,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必须排除的一个错误观念是,不应认为谈“依法治国”就只能谈法律而不能谈道德,似乎一谈道德就是对法治的否定和对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破坏。实际上,法治本身也包含着道德教化的内容。比如,在我国,对违法犯罪分子,既要依据法律进行制裁,也要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教育和感化他们,使他们悔过自新,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有些同志对“以德治国”思想的疑惑,正在于自觉不自觉地将法律与道德绝然对立起来。其实,如果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没有“以德治国”的位置,那么,要想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也是十分困难的。
3.提出“以德治国”,不是提出一个与“依法治国”针锋相对的另一个治国方略,而是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从而共同构成一个内容更加全面、表述更加准确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对治国方略更加深刻、更加完整的认识和表述,是治国理论的发展,是政治上成熟的表现。
“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不仅在中外历史上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就是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治国方略成熟的标志。在一个国家的创立时期,或在重整纲纪、百废待兴的时期,往往首先要依靠抓法治来建立和巩固社会秩序。法治的功用立竿见影,收效及时。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格外关注法治的建设,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人的认识也容易因此而走向极端,唯法律是重,认为法治能解决一切问题。然而,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如果只重视法律而不重视道德,法律的失范现象就可能更加频繁地出现。常常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才普遍地反思法律失范的更深层次的原因,从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上寻找法律失范的根源,全社会对道德建设的重视,由此也才可能提上议事日程。在法律还未失范,法治功效十分显著的时候,谈论道德的作用和德治的意义,常常是事倍功半甚至会流于笑柄;只有当人们冷静下来,反思更深层次的治国之道时,才比较容易承认道德的作用和德治的价值。
法律和道德,法治和德治,确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强力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殊途同归,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它们只有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才能确保社会调节手段的完备和有效。
二、关于“德治”和“人治”的关系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德治”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早期的周公。孔子继承周公的思想并加以发展,成为儒家德治思想的创始人。他提出来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的思想,可以视为儒家德治思想的圭臬和代表。毫无疑问,孔子和儒家的德治是同人治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不能据此简单推论出德治就是人治或德治必然导致人治的结论。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认识这个问题。
1.儒家的德治思想确有轻视法治的一面,这是儒家过于强调道德的重要地位的必然结果。但即使在儒家内部,从先秦开始,也都程度不同地承认刑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特别是汉代以后的儒家,基本上可以说是“阳儒阴法”,在重视道德的同时,也重视刑罚的社会功用。
孔子是特别强调道德的作用的,但孔子并不排斥刑罚的作用,他也清楚地认识到“德”和“刑”、“宽”和“猛”对于巩固一个社会的稳定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这方面他最著名的一句话,就是“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他还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认为刑罚要得当,如果不得当,老百姓就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孟子遵循孔子的思想,对“德治”(以德服人)和“法治”(以力服人)二者的作用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他也没有完全否认“法治”的作用,只是强调同法治相比,德治才是治本之举。荀子对法治、对刑罚的看法与孔子、孟子有明显的不同,荀子作为孔子思想的继承者,在本质上是主张德治的,他特别继承了孔子“齐之以礼”的思想,提出了德治的具体施行办法——“礼治”。但是与孔子和孟子相比,他显然吸收了一些法家的思想,对法治、对刑罚的看法比较积极,把礼和刑视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提出“隆礼而重法”,主张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从西汉初期到汉武帝时期,经过陆贾、贾谊、董仲舒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提倡,儒家的“德治”思想,正式为统治者所接受。儒家在批判法家思想的同时,也进一步吸收了法家思想的一些内容,也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董仲舒在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强调了“刑者德之辅”(董仲舒:《春秋繁露·天辩在人》)的思想,由此确立了儒家“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
可见,儒家的德治,在推崇道德至高无上的地位时,并不是绝对排斥法治和刑罚,而只是在“尚德不尚刑”的总体思路上比较轻视法治和刑罚,轻视的程度,也因人因事而异。
2.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一定意义上,是儒家道德理想的体现,孔子以降,历代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均把国家和天下治理的希望,寄托于圣人、贤人、君子身上。
儒家在道德上的最高理想人格是圣人,在儒家的圣人榜上只有尧、舜、禹、汤、周文王、周武王、周公旦和孔子几人,孟子仅列为“亚圣”。除了孔子、孟子之外,儒家推崇的圣人都是国家的统治者,这些圣人,是儒家开列给历代君主的学习榜样。儒家理想中的德治,确实包含着圣人之治的内容。特别是从魏晋以后,儒、道合流,提出“内圣外王”的主张,儒家的德治思想,直接将统治者的道德水平与国家的治理联系起来。这是儒家的德治思想被一些人视为等同于人治思想的一个根本原因。
问题在于,究竟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包括“内圣外王”的思想)导致了人治,还是中国古代实际的社会政治制度使儒家的德治思想最终导致了“人治”?
孔子的德治思想,直接渊源于周公的“敬德保民”和“以德配天”的思想。
“德”的概念和思想作为一个重要论题被提出来,是从周朝开始的,周朝因消灭商纣暴政而兴起。商纣王作为商朝的未世之君,暴虐无道,“大恶于民,庶民弗忍”(《国语·周语上》),进一步激化了统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矛盾,引发了奴隶大暴动。周武王利用商朝内乱发动伐纣战争,灭商并建立了周朝。
商朝之亡和周朝之兴,引发了人们对于治国方略的深入思考。商朝的国家意识形态是以“天”、“上帝”为核心观念的宗教思想。商朝统治者自称是“天”、“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他们是受天保佑的,他们的统治也是万世不变的,并把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天的授意,要挟人们对统治者逆来顺受。然而,奴隶的暴动,却使“天命改降在周”。商纣王的力量本来比周武王强大得多,然而他最终落为孤家寡人,而周武王却得到各方“欣戴”,正如周武王在伐纣宣言中所说:“受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予有乱臣十人,同心同德”(《尚书·泰誓中》),原因皆在于民心的向背。周武王死后,接替武王执政的周公旦,从意识形态上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蔡仲之命》)的思想,这就是说,“天”只辅助那些有道德的人,商朝所受的“天命”之所以改降在周,是因为商已经没有道德而只有周才是有德的。“德”在周公旦那里被提到治国安邦的高度来认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遂成为治国的重要方略。他不断地告诫统治阶级集团的主要领导人、特别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要以相应的德去证明自己是“天”、“上帝”在人间的合格执行者,是天命合格的承载者,因此,统治者要小心谨慎,既要“敬天”,也要“知稼穑之艰难”,“知小民之依”(《尚书·无逸》)。周公旦明确提出了“克明德慎罚”的思想。在周公旦的思想中,德的要求始终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统治阶级自身“敬德”,一方面要求统治阶级掌握“治民”之术,也就是要善于驾驭和体察民心,周公旦已经认识到民心对于政权安危的重大意义。后来儒家特别是荀子更明确提出的“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思想,从渊源上说,正是来自于周公旦的“敬德保民”思想,但作了更进一步的发挥,不仅更加完备和系统化,而且认识也更加深刻了。孔子和儒家已不是在原始宗教的意义上去谈论“以德配天”和“敬德保民”,而是把德提升到“德治”特别是“德政”的高度。
犹如周公旦用“德”告诫统治阶级集团的人要明德慎罚一样,儒家对德政的理解,在根本上也是企望国君成为尧、舜、禹、汤、文、武、周公那样的圣人和仁君,而不能成为像夏朝末代君主桀和商朝末代君主纣那样的暴君和昏君,儒家后来对秦始皇的批判,也主要是从暴君和昏君的角度来着眼的。
如果说周公的“德”的主要内容在于“德政”方面的话,儒家的“德治”,则是把“德政”和“德教”作为两个重要的方面,既重视统治者的道德垂范,也重视老百姓的道德教化。确实,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把国家的治理寄托于圣人、仁君以及各级官员的道德品质上,这是人治思想的表现。然而我们在评价这种人治式的德治思想时,要更深入地认识到当时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源。无论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建立的都是剥削阶级的专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周公旦执政的奴隶制国家和秦始皇执政的封建制国家的基本治理方式,都是君主和皇帝的一人之治,他们是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的。中国封建社会尽管形成了系统的成文法,但封建皇帝是从来不受法律约束的,皇帝就是法律的象征,皇帝的意志就是圣旨、就是根本大法。即便是中国古代“法治”实行得最彻底的秦孝公时代的商鞅变法,虽然强调“壹刑”,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也就是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实际上,当王子犯法时,也只是惩罚了王子的师傅和老师而已。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的变迁、朝代的更迭,最终都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但这一规律,在具体的历史过程和社会形态中,又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在这种专制制度下,君主和皇帝个人的道德品质对于国家的安危福祸,不能不具有重要的影响,仁君、明君则兴邦,暴君、昏君则丧邦,这几乎成为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尽管只是表面性的现象而已。
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家的德治同人治联系在一起,是制度性的原因而不是德治本身的原因。制度原本就是人治的制度,因此而提出的德治,必然就是人治的德治。不是儒家的德治思想导致了中国古代人治的制度现实,而是中国古代人治的制度现实,使儒家的德治思想不能不同人治联系在一起。在人治制度的背景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及其施行,更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的。儒家提出德治思想,列出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等仁君、明君的楷模,确实包含着对当政的统治者提出要求的一面,希望这些当政者“为政以德”,不但要施行仁政,而且要为天下作出榜样,目的就是孔子所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儒家的“德治”思想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即在治理国家时,不但要使用刑罚,更重要的是要对老百姓加强道德教育,使老百姓知道犯罪是可耻的,要使老百姓有一种“羞耻之心”。“德教”和“仁政”,是儒家实施“德治”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儒家在德治方面所要求的圣人、贤人、君子,都必须是能够以身作则实行“仁政”和重视“德教”的。儒家在强调道德教育的同时,尤其提倡“克己”、“修身”、“自省”、“内讼”,力求使这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以达到他们所理想的“德治”的目的。
3.在中国古代社会,不但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就是法家的法治,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人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中国古代社会的成文法之完备,在当时,实为世界历史所罕见。在奴隶制时代,已出现铸于鼎上的成文法;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更是产生了《秦律》、《唐律》、《宋律》、《明律》、《清律》等十分系统的成文法。中国封建社会虽然遵从儒家学说而高唱德治,但德治实际上并未能真正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是徒有虚名的,被儒家所贬低的法治,倒是实实在在地施行着,封建统治阶级,一刻也没有放松过用严厉的法律来禁锢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曾经是秦国在战国时期兴起的法宝,秦始皇正是仰仗法家的法治方略,最终统一了中国,登上了始皇帝的宝座。但随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法家思想作为一种独立完整的治国思想,也逐渐消融在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之中。
在有些人看来,法家的法治思想似乎与人治没有关联,甚至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其实不然。
首先,要从社会制度上认清法家法治思想的实质。中国古代社会一人之治的现实社会制度,决定了君主和皇帝无论采用什么办法来治理国家,都只能是“人治”的不同手段而已。秦始皇实行的是“人治”,汉武帝实行的也是“人治”,一个是法治的“人治”,一个是德治的“人治”。法治和德治都是“人治”的手段,因此,不能说德治与人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法家法治讲的“法”,包括儒家比较轻视的“法”,在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内容是“刑”,即刑罚,中国古代系统的法律,也主要是“刑律”,因此,法家的法治,更多的是刑罚,是专制制度针对百姓违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论和行为的手段,是人治下的“治人”即“治民”的专制手段,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所强调的社会公正精神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再次,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而是皇帝旨意下的法治,是有“法治”无“法制”,即不是在法制社会的框架内来施行的法治,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逐渐形成的。资本主义制度宣扬自由、平等、博爱、人权,高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这些旗帜去反对封建的人治专制制度;资本主义的法制社会,比起封建社会的人治来说,是历史发展的一个重大进步。当然,从根本上来说,资本主义的法治,也只有形式上的公正,其本质,仍然维护的是少数有钱人的利益,因而做不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社会要建立的法制社会,强调立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在这个前提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立法的公正和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谈不上建立真正的法制国家和依法治国,资本主义社会做不到这一点,封建主义社会更不做不到这一点。对法治必须进行具体分析,不应认为法治天然就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精神,没有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之上的法制国家,法治完全可以是人治的一种表现形式。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公正,只有由人民来评判、来监督,才是最根本的保障条件。这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和法制国家,区别于封建主义的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法治和法制国家的关键所在。
4.今天我国实施的“德治”与古代的“德治”的根本区别,不仅在于今天的德治不是人治的德治,而且在于今天的德治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真正的德治。
今天我们强调的德治,并不是与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绝然对立、毫不相干的。应当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批判继承儒家德治思想中在今天有积极现实意义的内容,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思考今天的德治与古代的德治相互关系的另一个方面,是要把二者的本质差别严格区分开来。
第一,古代儒家的德治,是人治的一种具体实施形式,导致儒家的德治归结为人治的,是皇帝一人家天下之治的封建专制制度;而今天的德治,就治国方略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与社会主义法治不可分割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手段。今天的德治不是人治,也不会导向人治;今天的德治是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德治。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今天的德治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原因而打上人治的标记。
第二,古代儒家的德治虽然以“民本”思想为一块重要基石,但儒家对“民本”的重视,主要是着眼于统治之术和“治民”之策,是立足于麻痹民众和使民众归顺,而不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本;今天的德治,是以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德治不是权宜之计,不是“治民”之术,而是治国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最大的德政和真正的仁政,因此,德治固然要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教育,但德治首先是“治官”,首先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而提出的思想道德约束,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不仅要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政,而且要以德管理国家事务、以德行政,更要以德正身,为人民群众做出道德榜样。
第三,古代儒家的德治、“民本”,到头来都流于一句空话,成为骗人的“攻心”之术;今天的德治,由于有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保障,不再只是圣人、明君之治的理想,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的现实生活,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治国安邦的具体措施。
三、关于德治的内涵
作为治国方略组成部分的德治,不应简单等同于一般所说的道德治理,道德治理、发挥道德调节社会关系的特殊作用,确实是德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德治还应当有更加宽泛的内容,这是我们今天在将“以德治国”思想付诸实践时,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德”。我们在给今天“以德治国”的“德”的内涵定位时,不应当限于狭义道德的范围,而应当扩大视野,从广义上把“德”理解为“思想道德”。这样,今天我们所谈论的“德”,就不仅仅是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而且包括理想、信念,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包括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思想,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中国共产党在80年的光辉历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思想道德的优秀传统及规范,既是对中国古代以儒家道德为主体的优秀传统道德和外国优秀传统道德的批判继承,更是在中国现、当代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总结创造出来的,反映和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概括起来说,这些优秀传统思想道德规范及其具体要求是: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基本要求是:忠诚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矢志不渝,奋斗终身;树立科学理性精神,坚信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规律,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抵制一切反马克思主义思想和一切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二,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是:以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一切言论行为的最高准则;确立为人民大众谋利益的原则立场,做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关心人民群众疾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端正党风,反对官僚主义,清除官本位和特权思想等剥削阶级的没落观念,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三,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统筹兼顾、相得益彰;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而又不能顾全时,集体利益具有优先性,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要服从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个人利益要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集体要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尊重个性发展,为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和个人健康个性的发展创造条件;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自由和纪律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对个人中心、自私自利,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反对形形色色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
第四,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争取和维护祖国的独立、统一和尊严,团结御侮、不畏强暴,保持民族气节,同一切分裂祖国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热爱祖国,把爱祖国和爱社会主义统一起来,坚信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的真理,积极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反对霸权主义,反对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国永远不称霸,永远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
第五,热爱科学。
爱科学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科学精神,反对迷信盲从;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唯心主义、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和狭隘经验主义;勤奋求知,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活到老、学到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勇于探索,献身真理,无私无畏。
第六,热爱劳动。
热爱劳动的基本要求是:劳动光荣,劳动创造世界,劳动应当成为世界上最受尊敬的事情;热爱劳动,养成劳动习惯,练就劳动本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热爱劳动人民,清除鄙视劳动人民的剥削阶级思想,树立劳动人民伟大的观念,培养对劳动人民的深厚感情。
第七,革命英雄主义。
革命英雄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保持旺盛的革命热情,忘我的拼命精神,奋发的革命干劲,无畏的革命勇气;藐视一切敌人、一切困难,压倒一切敌人、一切困难;敢于同社会的腐败现象作斗争,同自己身上的不良思想和习气作斗争,修身律己,自强不息;把方针放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励精图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第八,革命人道主义。
革命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实行革命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科学认识人性的本质,承认存在具体的人性,而不存在抽象的人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存在超阶级的、普遍的人性;确立爱憎分明的立场;把对敌狠同对己和结合起来,把对反对派的专政和对人民内部的民主结合起来,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既无产阶级专政;在革命队伍和人民内部建立并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真诚的友善关系,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用革命人道主义教育和感化放下武器、向人民投降的革命的敌人和其他犯罪分子,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
第九,建立新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是:爱岗敬业,发扬主人翁精神,干一行,爱一行;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成为本行业本专业的专门人才;忠于职守,造福人民,德艺双馨;加强岗位培训,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
社会公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是: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对愚昧、落后、腐朽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改善社会道德风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新社会的公共生活秩序;互助互爱,创立团结友善、诚信相待的新型公共道德文明形式。
家庭美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是:志同道合,忠贞不渝,个人感情与革命和建设事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反对包办和买卖婚姻,反对歧视和虐待妇女;互敬互爱,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建立友爱、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孝顺和赡养父母,爱护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父母以身作则,严格家教,净化家风。
从“治国方略”的高度来看,“德治”的以上这些内容和要求,如何实施,还必须强调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求党政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率先垂范,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如果没有党政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以身作则”,没有领导者崇高道德的“人格力量”,“德治”就必然沦为一种空洞的说教,国家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治理”。孔子的“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苟正其身,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等名言,就是说的这个意思。从这方面来看,“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是同我们的廉政建设密不可分的。其次,要对全国人民进行认真的、切实的、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克服“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并力求使这些教育的内容内化到人民心中,成为人们的理想和信念。最后,国家和社会还要运用一切激励和惩罚的手段,对人们的道德行为加以赞扬、鼓励和褒奖,对人们的不道德行为进行批评、斥责和惩罚;在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的任免中,在对各级干部政绩的考核中,更要充分考虑到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道德品质的状况,以及他们所管辖的地区、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状况。
今天,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下,既必须认真继承和大力弘扬中国共产党80年来总结创造出来的这些优秀的思想道德传统规范,也必须依据变化了的客观条件,建立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道德规范体系,为今天所强调的“以德治国”中的“德”,增添符合我国经济和社会迅速健康发展需要的、新的、富有活力的内容。这是当前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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