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与林业在土地管理中的关系论文_徐莹

国土与林业在土地管理中的关系论文_徐莹

漠河县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局

摘要:随着社会土地资源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我国土地管理划分更加详细,在其管理过程中,国土与林业都是土地管理的重点关注对象,促进国土与林业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整体土地管理水平提升,能够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利条件。本文针对土地管理中国土与林业间的关系进行探讨,阐述国土和林业主要内容,分析其发展现状,为相关土地管理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土;林业;土地管理

国土与林业都是我国土地管理中重要部门,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促进国土部门与林业部门工作水平提升,是提高土地规划合理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在土地管理中需要深入了解国土以及林业用地的具体分类,全面掌握其部门主要管理内容,通过对二者间关系的分析,使其管理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1国土与林业的土地分类

1.1国土的土地分类

国土的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二级分类将耕地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园地分为:果园、茶园、其他园地;林地分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草地分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交通用地分为铁路用地、公路用地、街巷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分河流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地;其他土地分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分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1.2林业的土地分类

林业的土地分类系统一级为林地、非林地。二级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林地、宜林地、林业辅助性生产用地、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三级分乔木林地、红树林地、竹林地;疏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他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封育地;苗圃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他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林业辅助性生产用地;坡度25°以上耕地、坡度25°以下耕地;放牧地、蓄草地;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滩涂、其他水域;沼泽地、悬崖地、光石裸露地、盐碱地、其他未利用地;工矿建设用地、城乡居民建设用地、交通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1.3国土与林业土地分类的交叉分析

1.3.1园地园地是国土地与林业地类分歧的焦点。根据国土部门的分类园地与林地一样,是个独立地类,而林业部门将大部分园地纳入林地中,把种在山上或通过开垦而种植的经济林以及种植在耕地上的大片木本植物的经济林列入林地范畴。在征地补偿中,以福建福安市为例,林地征地补偿标准为10.5万元·hm-2,而园地的补偿标准高达29.4万元·hm-2(不含地面附作物的补偿),几乎是林地的3倍,因此,在征地工作中常常出现这种现象:林地一旦纳入征地红线,当地群众受到利益驱使,将林木乱砍滥伐后开垦而种上经济林,使林地变成了园地,从而引发矛盾。

1.3.2林地国土部门地类中的林地包含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而林业部门规定陆地上除了非林地,其余全部为林地,涵盖了国土地类中的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土地中的部分、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中的一些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中的部分,因此,就其面积而言永远大于国土地类中林地面积。

1.3.3草地草地,国土地类中的草地分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林业地类的草地分放牧地和蓄草地,指生长牧草植物和规划种植牧草植物,或用于放牧的土地。笔者认为,国土的草地范围大于林业的牧草地,除了林业地类非林地中的牧草地外,还包括了林地中的部分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等。

2土地管理主要问题

2.1地类分类标准缺乏统一

土地分类标准关系着土地管理中征占地补偿标准,在我国目前土地管理中,由于管理缺乏统一性与系统性,导致在进行地类分类标准的划分时,出现标准不一致的现象,给征占地工作带来较大阻碍,征占地补偿标准不同,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且给管理造成混乱,从而出现乱砍滥伐现象,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2.2土地报批程序不统一

在土地报批环节中,国土部门通常采取预申请制度,报批环节涉及到林业用地,首先要对林地进行农转用报批,然后对土地进行收储,以上环节实施后再依据具体需求对土地进行协议出让、挂牌出让或者政府划拨,从而产生业主。林业部门与国土部门不同,当涉及林业用地的报批时,要求在审批环节中其林地存在业主,需要具有清晰明确的项目。从林业部门的审批环节中可以看出,林业部门管理制度受计划经济影响较大。其具体表现为:(1)不具有审批审核土地收储项目的能力;(2)在对林地进行报批时,要求在申报材料中添加林地征收单位与被征收单位之间的签署的征地补偿协议。但这种协议的签署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土地必须由政府进行收储才能实现征占地补偿,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不具有土地买卖资格;(3)在政府投资实施的中大型项目中,需要提供林地占用的初设批复,但在林业部门中,在未进行林地的批复之前,不能进行农转用批复,因此也不能确定林地业主。未曾面向群众进行征地,部分初设批复要求提供实地钻探数据资料,导致用地批复受到阻碍,土地报批无法顺利展开,从而激发矛盾;(4)在对某些农业设施进行建设时,国土部门将农业设施建设项目认定为农业用地,因此不进行农转用报批,但在林业部门审批过程中,认为农业设施建设中林业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且其土地征占时间超过两年,则需要对农业设施项目进行林地永久占用审批。

3解决措施

3.1对地类标准进行统一

经由国务院对我国土地地类划分进行规定,实现分类标准统一,明确土地管理中林业部门、国土部门、农业部门等的责任范围,使各个部门间工作范畴尽量不出现重叠、交叉等问题。

3.2提高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如果说耕地保全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那么林地是确保全国生态安全的屏障,既然林地与耕地一样重要,那么林地的补偿标准应提高到与园地耕地补偿标准基本持平,这样就不会出现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地类难定,且多变的状况。

3.3统一报批程序

既然国土的土地报批采用预审,林业也可同样采用预审,只要有项目,有征地红线图,林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预审手续等国土农转用报批后,挂牌出让、协议出让或政府划拨给具体单位、公司、法人代表后,具体依法审核审批给用地单位。

4结语

作为土地管理中关键环节,需要促进林业与国土部门之间关系的和谐统一,加强相互间联系沟通,促进资源共享,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为土地报批工作效率的提升提供条件,促进我国整体土地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姜雪洋.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J].科技创新导报.2016(30)

[2]郎胜武.土地管理改革现存问题及政策建议[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15)

[3]刘作化.可持续土地管理研究回顾与前瞻[J].黑龙江科学.2014(08)

论文作者:徐莹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7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19

标签:;  ;  ;  ;  ;  ;  ;  ;  

国土与林业在土地管理中的关系论文_徐莹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