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氏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简编词典初稿(1997年8月13日征求意见稿)_所有制论文

余氏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简编词典初稿(1997年8月13日征求意见稿)_所有制论文

于氏简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初稿——(1997年8月13日征求意见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初稿论文,所有制论文,简明论文,征求意见论文,辞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言

改革后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究竟应该有怎样的所有制结构,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在作出必须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后,尚待解决的又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学术界也需要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在这个工作中,澄清概念上、语言上的混乱,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里,我用编写辞典条目释文的形式,对有关所有制的若干概念,按照本人的见解和本人使用这些名词的方法,作一个简单扼要的说明,并在框框里发表自己的某些主张。

条目的先后排列以便于说清我的看法为原则,不采用平常编写辞典按照条目的第一个汉字的拼音和笔划为序的方法。为了醒目起见,在文中加上一些小标题〔1〕。

关于社会所有制

[公有制]公有和私有互为对词。公有制和私有制、公有制一般和私有制一般,也都互为对词。在早期原始社会中,既然没有私有财产,也就无所谓公有财产。那是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原始社会中漫长的时间内,既然还没有财产,把那时的社会称之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说法也就是不准确的。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财产。这时在人们的头脑中产生了私有财产的观念,于是事实上早已存在着的非私有的财产,在观念上也就成为私有财产的对立物——公有财产。在有了财产和财产观念后的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诸社会经济形态中,即在原始社会后期、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都存在私有和公有。它们都是公有私有并存的社会。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的公有(或公有制)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的私有(或私有制)一样,它们的性质有所不同。各社会经济形态从根本上说,就是以不同性质的公有和私有,以及这不同性质的私有和公有并存的状况与它们之间的关系区分的。

在同一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也可能因所有者范围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公有或公有制,如在封建社会中除封建的国家所有制外,也可以有某个封建家族的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具有社会主义特殊属性的公有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个宪法条文中,在“公有制”三个字之前特别加上“社会主义”四个字,表明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基础的,不是一般的公有制,而是具有社会主义特殊规定性的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2〕。

[社会所有制]它是这样的一种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中的所有者是社会,也就是作为整体的社会成员。但在这里所说的社会是具体的,它指的是在比较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上、以一定的关系结合而成的各种社会组织的总和。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包括在社会中联合起来的个人及其家庭;包括类型不同、功能不同的经济文化及其他方面的社会组织;包括区域性的社会组织;以及也包括由政治上居统治者地位社会成员组成的国家等等。由于这种所有制的所有者整体是社会,因此称之为社会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应该是这样的社会所有制。虽然在1982年提出这部宪法草案时和同年12月4 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宪法这一条文时,当时举手投票赞成的人民代表(包括我在内)思想上还没有觉悟到在公有制前加上“社会主义”四个字的重要意义。修改宪法的报告人也没有对这一修改的原由作出说明。但在今天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3〕。

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性质”,不是如过去南斯拉夫某些经济学家以及今天有些人那样曾把它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正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这种公有制才成为宪法上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4〕。

条目释文外的议论之一:一定要区分一般的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说法:公有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许多人这样说,本意是为了简化。但是我认为以不作这样的简化为宜。即宪法第五条上的公有制前面的“社会主义”四字是不应该“简化”掉的。理由为不加上“社会主义”四个字或“社会主义的”五个字,容易被人理解为“一般的公有制”,而一般的公有制的存在,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的特点。中国古代人们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里说的“王”就是奴隶主国家和封建主国家,那是“公”不是“私”。《诗经·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不论这里说的“公”是怎样的“公”,反正是“公”不是“私”。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或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在国家所有制外,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也还有其他各式各样的公有制。比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有某一个奴隶主、封建主家族的公有的财产。当然从阶级的观点来讲,奴隶主、封建主乃至资本家只是居民中的少数统治者,但在统治者阶级内部还是有“公”、“私”之分的。比如小说《红楼梦》中所写的宁国府和荣国府的财产就是这两府的主子们公有所有的。而掌握荣国府大权的王熙凤又有她本人私有的小金库。在资本主义国家也还有宗教团体、社会团体的公共财产。就是在这些阶段和社会中不属于统治阶级的人们,如俄国农村公社的农民们,也有公共财产。这种古代农村公社的残余,在旧中国农村也不是没有表现。所以说“一般的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同历史和现实不相吻合的。在写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时必须把“社会主义”四个字加在公有制之前才行。我认为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也就是现实宪法中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进步。我们不要忽视这个历史性的成果〔5〕。

在建国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那段历史中,我国曾强调抽象的公与私的对立,曾强调“一大二公”,把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置于被忽视的地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已经摒弃了这种错误观点,可是至今在我国还有一些人不顾大局,对改革开放中的基本路线持相反意见,企图用姓“公”姓“私”的抽象的对立,来代替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把“公有”强调到很不适当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公有制”这样的语言时,在逻辑上马虎不得,要严格。要把“一般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分开来,否则很容易被主张以抽象的“公”与“私”的对立、抹杀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的那些人所利用。这对于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是很不利的。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国家机器是一个从中央到省、地、县、乡多层次的庞大的系统。全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的财产,就归这个系统所有。但这全部财产中的各个部分,又同时分属这个系统的各部分所有,因此在中国经济学家中有人曾使用“地方国有”和“部门国有”的说法,这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不论地方或者部门都不可能是财产的“完全的”所有者。因为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自己制定的政策和法令,特别是自己制定的税制,去实现自己的所有权。

社会所有制和它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很重要的形式。在这种所有制中,所有者是社会主义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是又一个具体的组织,它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基层政权和它的各级上层政权构成的。国家机器是权力机构,它又由各级政府和政府的各职能部门来运作和管理这部国家机器。我国有许多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业……)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除国家所有的企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从字面来看,这是以全体人民或全体居民为所有者的一种所有制,但严格说来,现实中不存在这样的所有制,它是人为地构造出来的一个虚假的概念。

全民所有制是苏联斯大林使用的概念。它并不是指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全民所有制在斯大林那里,被认为是与在集体农庄中实行的所有制并列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接受了斯大林的这个基本概念,在1954年和1975、1978、1982年制定的四部宪法中就都使用了这个概念。由于全民所有制中的所有者很抽象,把握不清,于是又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视作同一个东西。在我国宪法中有时是用全民所有制注国家所有制,有时只用全民所有制,而在其他文件中则把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等同。苏联和我们国家长期以来都接受这样的观点,几十年来一直成了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处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的经典。今天我们的认识已经大大提高,而且已经不那么使用。我认为这个问题到了必须下决心纠正的时候了。

有一个问题需要弄清楚的,那就是我在这里所说的社会所有制和斯大林所说的全民所有制的根本区别究竟何在。社会所有制中作为所有者的“社会”也是全体社会成员。这一点,似乎同全民所有制没有区别。其实两者有着根本上的不同:第一,作为社会所有制的所有者的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集体所有制中劳动和生活的那些人(这一点过去斯大林也是这么看的),但是在斯大林的全民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中是不包括集体所有制的。全民所有制是与集体所有制并列的一种形式,而社会所有制包括集体所有制在内。第二,社会所有制的所有者是具体的,那就是包括国家组织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的总和。而斯大林说的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不是具体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具体的所有者的总和。第三,斯大林说的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而我们说的社会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即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们肯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中一个很重要的形式之后,斯大林说的全民所有制所指的那种所有制的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的重视。在这里我想解决的是他在逻辑上概念上的混乱问题。

国家所有制有具体的所有者——国家机器。过去也有人以为社会主义国家无条件地代表全社会,这也是不对的。国家作为国家所有制的所有者,固然常常代表全体人民,但是也常因国家机器有它自身的利益,与其他所有者并列,彼此间发生关系,成为矛盾的一方。国家与其他所有者可以是对立统一中的一个方面。

[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归劳动者集体所有。这在马克思主义的文献中可以说是一个老概念。我们在这里只是把它作为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把它理解为泛指以劳动群众的集体为所有者的社会所有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不是与全民所有制并列的。与全民所有制并列的集体所有制,那是斯大林提出的,为我们所不取。

[劳动群众的合作所有制]也是马克思主义文献中提出的一个老概念。在这里我们把它界定为泛指由作为所有者的劳动者个人进行合用组成的一种社会所有制。

[社会个人所有制]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曾经把资本主义的所有制被否定后出现的新的所有制抽称之为社会个人所有制。此时劳动者个人重新拥有在历史上曾被剥夺的财产,但又不再恢复为劳动者的私有制,而发展成为社会个人(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财产的主人)所有制。马克思是把这作为资本主义被否定后的历史性的结果来描绘的。在我们这里还想把它视作一种社会所有制来讨论。

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与合作所有制、社会个人所有制等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之外的社会所有制的形式。特别对社会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有过这样一段描绘:“资本家对这种劳动的异已的所有制(按即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和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这句话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译文中“改造为非孤立和单个人的所有制”,在汉语中会有歧义,我意不如改为“改造为非孤立的、非单个人的所有制”。

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劳动群众的合作所有制和社会个人所有制这三个概念意思很相近。同时这三个概念又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显示自己这种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特点。集体所有制是突出所有者的集体性质;合作所有制突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是合作的关系;社会个人所有制则突出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中所有者是联合起来的个人。这三个概念还有一个相近的地方,那就是它们都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即只有明确了它们的所有者究竟是谁,才能使我们对这种所有制形式有明晰的概念。同时这三个概念又是可以互相交叉和相互包容的。下面这几种所有制形式,就是把它们具体化的表现。但这样性质的社会所有制形式,我还说不完全,因为这方面的所有制形式还在发展或创造之中。

[社会主义社区所有制]是以社区为所有者的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我国农村中的集体所有制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主义的社区所有制。城市中街道办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视作社区所有制〔6〕。

[社会主义的社团所有制]以各种社会文化组织——如教育、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保险机构和以社会、文化、艺术、学术团体、慈善团体等等为所有者的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社会主义合作社所有制]历史上有过的以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以及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其他各种合作社为所有者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合作社所有制,它的所有者是很明确具体的,不是泛指某种合作所有制。

[社会主义企业所有制]国家所有企业中的财产,可以有一部分是企业自己积累下来的,国家也并未从这些财产中获得其经济利益,由于这部分财产而带来的利益归企业所得。这样的财产可以视作企业自己拥有的财产。企业所有制也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不是属于国家所有而是属于社区所有、社会所有的企业也可能有这种企业所有的财产。

条目释文外的议论之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一般的国有制与一般的公有制相似,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国家产生后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东西。因此这个条目中的“社会主义的”五个字也必不可少。在释文中我还特别写清楚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为的是指明,不论这种所有制形式何等重要,不能在它和社会所有制之间划上一个等号。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国家都是该社会中统治者的组织,是统治者的权力机构。在理想的状况下,当国家机器未消灭之前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只能做到绝大多数居民是社会的统治者,而不可能是全体居民。在民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居民的意志有时并不能充分表达出来和正确地集中起来。这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不能划等号的根本原因。同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能成为统治者的这些居民们,不仅拥有国家这一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还拥有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同他们的利益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即使社会成员的总的利益和长远利益可以很好地由国家来代表,但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时也由国家之外的其他组织来代表。而且社会成员在其利益问题上也会有其本人的立场和态度。从这一点也可以说明不能在国家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之间划等号。

关于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和它的单一形式、混合形式、过渡形式

[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就是这种所有制形式,它的所有者是纯粹的。即这种所有制形式不能再分解为其他所有制形式。这种情况犹如在化学中的元素或化合物。它们如果被分割,在质上就不再是原有的东西了。上面所举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社区所有制、社团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社会主义企业所有制等,都属于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

但是纯粹的事物可以说只存在于观念之中。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现实世界中自然物不是化学中绝对纯粹的元素或化合物,而都是化学中所说的混合物。现实生活中的最纯的自然物质,其所含元素或化合物的纯度即便达到0.9999999999(小数点下十个9),总还有0.0000000001的“杂质”。但是如果没有元素或化合物这些概念, 我们就无法分析现实世界中的各种混合物都是“什么东西”的混合物了。元素和化合物作为分析现实世界中观念的工具,还是非常有用的。同样的道理也可以用到对社会所有制的考察中。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所有制形式,也都是多种社会所有制形式的混合物。要知道现实生活中各种所有制形式都是由哪些社会所有制形式构成的,也需要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这个工具才行。

[社会所有制的单一形式]绝对纯粹的社会所有制单一形式如上所述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在某种社会所有制形式中,某一种基本形式占有很大的比重、乃至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成分可以忽略的情况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现实的社会所有制形式中存在单一形式。但这种单一性只具有相对的意义〔7〕。

[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从绝对意义上说,一切社会所有制形式都是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但是在这里称之为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的,不是这种绝对意义上的,而是与社会所有制单一形式相区别的,即明显地(不能予以忽略地)是由多种社会所有制基本形式混合而成的形式。

[社会所有制的过渡形式]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稳定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它既然是概念上的理论上的事物,不存在会变为其他形式的问题。作为某种社会所有制形式的一种成份,它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只发生是否存在和存在多少的问题。社会所有制的单一形式和混合形式都是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事物,它们可以是稳定的,但也有不少社会所有制的单一形式和混合形式是不稳定的,它存在的时间很短,会比较快地变成其他的形式。这样一些社会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所有制的过渡形式。

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与过渡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中可以混入过渡形式,有些混合形式本身就带有过渡性质。在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在由于各种原因——其中包括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不能比较彻底地解决问题时,常常需要绕过困难,寻找阻力最小的得以前进的道路时,过渡形式往往被采用。我们不可忽略社会所有制过渡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意义。

由于混合形式特别是过渡形式的多种多样和变化之快,各种混合形式和过渡形式的名称,就不作为条目收入这本辞典〔8〕。

[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指某种社会所有制形式,不论其为单一形式、混合形式、过渡形式,它的经济,在全社会整个社会财产总量或产出的GNP 总量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那一种或几种。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通常是混合形式。

股份公司和银行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是属于社会所有制混合形式的一种经济组织。股份公司这种社会所有制混合形式的特点,是其所有者分属各种不同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包括单一形式、混合形式、过渡形式)。各经济组织以至个人和私有企业都可能通过买进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的途径,成为公司财产的所有者。由于股份公司内部的经营和管理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这样的体制,由于公司的股票发行后只允许在市场上买卖、转手,不允许退股,由于在公司内部权利义务是认股不认人,因此买进股票者即使是个人或者私有企业的企业主,在公司内部不再是分离的单个的个人或私有企业,而以联合起来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发生作用。这时候他们原来拥有的这部分财产在公司中已经是社会化了。在他们出卖所拥有的股票之后,出卖后所得货币可以又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但此时是他们与股份公司已经脱离了关系之后的情况,与股份公司无关。而在他们原先已经买进的股票未卖出前,在股份公司中他们就不再拥有私有财产,只是作为联合中的一分子拥有这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财产中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

[银行]银行是属于社会所有制中的一种很特殊的经济组织。银行拥有的财产的来源和所属的所有制形式是不完全一样的。同其他行业相似,如果银行创办时所需要的资金是社会主义国家投入的,银行的这部分财产以及银行在经营中因赢利而增加的财产是国家所有的。这样的银行就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但是银行运作的资金或者来自社会居民的储蓄,或者来自各经济组织在生产和流通中暂时闲置的货币,或者来自国家赋予的权力发行纸币……,这些资金的来源就不是国家给予而来自社会。这些资金的所有者是谁就很值得研究了。同时属于国家所有的银行也多种多样,彼此大同但也有小异。至于不属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银行,它由谁投资来兴办,银行的性质就由投资者的性质决定。同时这些银行运作资金又同所来自的所有者相联系。但是不论属于什么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在它们运作资金进行经营时仍和国家有密切的关系,接受国家的执行机构——政府的指导和严格监督。总之不论从银行资金来源来看,从银行的经营范围、服务对象十分宽广来看,应该承认它似乎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很特殊的混合形式。银行也可以采取股份公司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社会所有制混合形式又有更多方面的意义。

条目释文外的议论之三:社会所有制的一个主要形式是股份制

我认为将来我国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之一是表现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制这种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这是因为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接纳各种社会所有制的形式方面最不受限制。股份制的企业规模可以比较小,但也可以很大很大。它还适合把私人财产吸收进来使之联合起来变成社会财产。股份公司19世纪末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已经获得很大发展。私人资本的企业与它比较起来相形见绌。我的看法是,从发展趋势来看,将来股份公司这种混合的形式将发展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所有制中的一个主要形式。我还认为股份公司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将发展得更完善。我相信经过实践中的长期探索,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和科学探讨,我们会创造出更适合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股份制的公司(包括股票市场)的新经验。进行这种创造,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性的课题。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股份制的地位问题非常重要,涉及的问题也很复杂。

凯恩斯曾说过:“在人类几千年的商业文明中,最大而精巧的发明,就是股票”。但股份公司不是不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可能改造得更加完善、更适合于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生产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强调股份公司的时候我决不忽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重要意义。我赞同恩格斯多次表述过的一个观点:他认为资本主义使大量生产资料不得不采取股份公司这种社会化的形式。而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时,国家又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不过经验表明,即便在国家所有的这种特大企业中,也并不是不允许实行股份制,吸收社会上和外来的资金。

私有制

[私有制]即私人所有制。它是公有制的对词。私人是分散的、单个的个人。个人联合起来仍然是个人,但不再是私人。自从私有财产从本来没有财产和没有财产观念的原始社会中产生出来之后,迄今为止的历史,私有制一直存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下,私有制有不同的性质。或者说,各社会形态就是以不同性质的私有(加上不同性质的公有)和私有制在社会中所占的比重来区分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一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但私有制也一直存在。经过很长很长的历史过程之后,私有制将不再存在。那时人类又将回到没有财产和没有财产观念的社会(准确地说,那时因为人类社会历史上已经有过“财产”的观念,因此在未来这个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人们在谈论和研究历史上已经发生过的事情的时候,还要运用财产这个概念。而在当时的现实生活中不再有财产和财产观念了)。这样的社会的到来是历史的必然,但将是很远很远的事情。在它之前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私有制虽然只占很小的比重,但还会存在。原有的私有财产会不断转化为社会财产,私有制会不断转化为社会所有制。但是新的私有财产又会不断产生出来,因此私有制会一直长期存在下去,存在到没有财产和财产观念的社会到来为止。私有制最终是会废除的,但在很长的时间内在社会所有制的旁边,私有制的存在对社会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对整个社会主义事业,不但没有妨碍,而且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一个必要的条件。私有财产、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并不占有多大比重,但是念念不忘要去消灭它们,对它们歧视敌视,不允许它们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存在,是一种不利于社会主义存在和进步的思想,因此我认为是不能接受的。

私有制可以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混合成为“混合所有制”。但是作为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的股份制中的个人股不是私人股。在股份制企业中不存在私有制,因为此时私有财产已经“社会化”了。联合起来后的个人还是个人,但在联合体中已经不存在互相分离的“私人”〔9〕。

私有制也不是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它与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一样,是所有制的一种性质。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私有制由于它的外部条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是旧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它的性质上也有某种变化〔10〕。

[个体所有制]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有制的一种形式。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所有者是单独的个人或者加上他的家庭成员。他们使用本人的生产资料、流通资料从事劳动, 不雇佣工人或只雇佣极少的工人〔11〕。

[私人老板的所有制]社会主义制度下私有制中的另外一种形式。它与个体所有制不同之处是雇佣工人。

[几个老板合伙的私人所有制]很少几个人合伙的所有制还不属于社会所有制,应该视作私有制中的一种。合伙的私人所有制与合作性质的社会所有制的界限是要经过研究使之明确的。

在私有财产社会化的过程中,私有制中也会有某些过渡形式与混合形式。

条目释文外的议论之四:私有制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

几年前我写过这样几句话:“社会主义社会也是私有公有并存的社会”,“现状如此,而且应该看到,这样的局面的延续不是几个世纪(指两三个世纪)的事情。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只有想早日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和行为,没有把私有财产消灭的事实。只有把不论公有、私有都视作神圣财产,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存在、才能进步。”

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有财产必然向社会财产转化。在这里只存在社会化而不存在私有化。同时为了需要,会有新的私有财产不断产生出来。就是在高科技生产的领域中,除了由某个公司进行开发这条主要的途径外,也会有由科学技术工作者在自己的家庭里先进行私人研制和进行事实上带有中间试验性质的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在取得成功后,然后再集资办大厂、大公司的情况。肯定私有财产、私有制存在的长期性,并不意味着私有的比重会得到增长。主张公有私有都视作神圣财产,在法律上予以保护,是一回事,提倡私有化又是一回事。两者决不应该混同。故意把它们混同的思想背景,还是由于强调公私的抽象对立,而不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不从社会经济发展出发,这是不正确的。

在我国某一些地区、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在某些行业中,在改革中的某个特定的短时间内,如有必要,推行适度的私有化,也不必大惊小怪。

民营经济

[民营经济]不是一种所有制。在中国它指的是一切非国营经济。它既包括社会所有制中社会国家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私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当然包括现有的民营的各种非国家所有制经济,包括民间租赁或承包国有企业而形成的经济。即民营经济既包括民有民营的经济,也包括国有民营的经济。民营原先的国有企业时,也要投入资金,因而经营者同时也就成为这个企业部分财产的所有者。至于经营和所有之间,虽然两者具有不同的含义,但同时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外来资金

[外来资金]不论来自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的资金,也不论来自己回归祖国、但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的资金,或者来自目前尚未与祖国统一、将来与祖国统一后由于“一国两制”仍保留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台湾的资金,都是外来资金或简称外资。这些财产不论它在本国属于何种性质,不论进入中国的外来资金是与中国的某种所有制经济组织采用合作经营(合资)或者单独经营,都是“在中国运作的”资金。因此这些所有制经济也都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制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所有制结构

[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制结构]在某一个社会中的某一个时候,总会有这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这就是说,在这个社会中总有一个“存在何种性质、何种形式的所有制,各种性质各种形式所有制所占的比重如何,它们以怎样的关系结合在一起”等的情况。即使这个社会只有一种性质、一种形式的所有制,那也是一种所有制结构。何况事实上并不存在这样一种所有制结构。在一个社会中通常都是有多种性质、多种形式,至少是有一种性质的多种形式的所有制以一定的比例、一定的相互关系在一个社会中并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是如此。

我曾经发表过这样一种看法:近代中国的历史有一个从“一国多制”发展为“一制多式”加“一国两制”的所有制的过程。这就是说,在建国前的中国是一个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殖民地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有社会主义因素和成分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等许多社会制度在不同地区居统治地位的社会。经过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造,经过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已经发展到了“一制多式”(一种社会主义制度的地区采取多种不完全相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或称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加“一国两制”(在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自己的国土上、在自己的主权管辖下,允许一小部分地区——已经在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的香港;在1999年即将回归祖国的澳门和将来与祖国统一后的台湾,长期实行资本主义的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基本轮廓就是这样。

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制结构是一个现实的、具体的事物,因此我们需要对它进行具体的考察。我认为对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制结构的考察应该做到“具体”、“全面”、“细致”这六个字。首先我想这种考察应既包括对历史上和对当前状况的考察,也包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所有制结构将是怎么样的进行研究。后者也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不论是对历史与现状,还是对改革的目标,我们要考察的内容不外:(一)在这个社会中是否同时既包括社会所有制又包括私有制两种性质不同的所有制,它们的发达程度如何(这可以以所拥有的财产和产出的GNP来衡量),它们在总量中各占怎样的比例, 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二)在社会所有制和私有制中又都存在和发展起哪些形式,这些形式在社会所有制和私有制中各占怎样的比重,它们的变化趋势如何。(三)除当地人外,是否有海外来的所有者,是否引进了外来资金,引进了多少,引进后的状况如何。引进海外资金,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一个新的因素。(四)在社会所有制形式和过渡形式方面的情况如何,都出现些什么新的混合形式和过渡形式,它们发展的趋势如何?都存在些什么问题?整个说来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和过渡形式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五)中国各地区已经实行的“一制多式”的效果如何,各地区实行“一制多式”的发展趋势如何,存在一些什么问题。(六)在中国、外国以及国际社会中的关系问题上都存在一些怎样的所有制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这些可以看作是现在我们提出的关于所有制结构问题的一个初步框架,当然是一个不完全的框架。

以上讲的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本身。考察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时也不妨对有关这方面的事情给以必要的关心。比如我们要研究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人们都有一些什么看法,都提出了哪些重要问题;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上都存在一些怎样的意识形态和法律方面的问题等等。

条目释文外的议论之五:关于改革中如何解决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

本文一开头就讲“改革后的中国究竟应该有怎样的所有制结构,是继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已经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尚待解决的又一个重大问题”。要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首先要对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状况作深入的研究。本辞典对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若干名词概念作了我自己的解释,自以为澄清了一些糊涂概念并且提出一些新概念、新思想,对于将来比较彻底一些地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也许会有些用处。同时在上面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制结构》那个条目的释文中,我写了一个调查研究历史和现状的框架。在对各种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的概念澄清之后,做好调查和统计工作,恰当地进行分析,就可以对当前我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清晰的了解,便于确定改革的方向和步骤。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最重要的,那就是要回答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这件事情上我们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怎样的阶段。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方面的改革开始得很早。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中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农村中针对“一大二公”的思想,摒弃了人民公社和“三级所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或称包产到户、大包干。这就是社会所有制方面的重大改革。农村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现实中竟有人连这个也反对)。以后在农村中乡镇企业兴起,在城市所有制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国有经济在变化发展中,民营经济兴起得很迅速有力。在各地区改变了过去全国“一制一式”的局面,出现了“一制多式”。其表现为深圳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建立发展,以及许多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在我国还表现为出现了苏南模式、珠江三角洲模式、温州模式等。在这些年中开放了股票市场,有越来越多的公司的股票上市。……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的改革要列举得完全是很困难的。总之应该承认,在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人们在实践中不声不响地推进着这方面的事业,十多年中的进步是很快的。但是因为这个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实在太重要了,涉及的面也很广,有各色各样的议论,不少问题还没有在理论上讲清楚,没有能够立法,乃至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又重新提了出来。现在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不仅涉及某种所有制形式问题,整个说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系统性理论还不足,比如在“一制多式”问题上至今有人不满给特区以特殊政策,中央多次会议提出特区政策不变的问题仍未解决。股份制、股票市场、产权转移等问题更是议论纷纷。对公与私、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问题,对民营歧视的观点仍然时有表现。看来现在到了作好准备系统地全面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那十八、九年的进步应该视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所积累下来的成果,应该把前十八、九年的经验很好地进行总结,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广泛讨论,作出像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样的历史性的结论。

这就是研究当前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发展阶段问题,所应该考察的历史和当前的事实。

根据我的观察和思考,我认为,为了解决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需要在以下三方面作出重大的努力。

一是要在指导思想上求得更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那就是要坚决贯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原则。对各种性质的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以及整个所有制结构,都要遵循这个指导思想,而不能接受其他错误思想。有人散布一种错误观点,即用公与私的抽象对立来取代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其实这就是改革前“一大二公”思想的翻版。这是一个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解决这种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是最容易的,因为这不需投入大量资金,也不需要培养众多的合格人士,而效果是会非常显著的,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时,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势并不特别好,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可是那些讲话一传出来,解决了许多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问题,一下子出现了经济大发展的形势,这也是大家都看见的(唯独有些“左”得可怕的人至今不赞成)。但是解决意识形态的问题也许又是“最困难”的,因为往往没有开窍,或者被不正确的观点束缚了思想,认识上不去,下不了决心,经济的发展就受到影响。

二是要深入理论上的探讨。目前在有关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理论研究还是比较薄弱。别的不说,我在写这个简明辞典时就感到有一些事没有说得很清楚。现在许多事情做了,也收到了成效,但是说不清楚其所以然。还有一些事情可以看出必须进一步在理论上深入和发挥,拿出新的创造性成果来。只有在这些方面有进展,才能使人们获得共同的认识,以坚定的步伐把这个事业推向前进。

三是要勇于创新、勇于试验。这是改革的本性决定的。我国由于长期拒绝实行市场经济,有许多事情没有经验。比如在我国发展股份公司势在必行。如果认为股份公司还可能是改革后我国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那就更需作好准备。发展股份公司的一个条件便是要有股票市场。由于我们对股份制和股票市场以前毫无经验,只有向西方国家学习,学习他们一百多年来的经验。但是我又觉得资本主义国家股票市场的状况恐怕难以同中国以后发展起来的相适应,还必需有很大的改进。可是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随便去做这种改进,是带有很大冒险性质的,必须十分慎重,决不能鲁莽从事。这就要长期积累经验和进行深刻的理论思考。这样的工作现在恐怕还不可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是精神上需要有这种准备。现在,读者们从本辞典中可以看出,我还只是提出一般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私有制这种ABC的问题。

总之,贯彻和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制结构方面的改革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又一个重大的改革的课题。首先要在理论上认识这个问题的本质和重要性,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对行之有效的措施继续推进。

在本辞典写到末尾时,我希望学者们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卓有成效的研究。我自己的思考也决不会只停留在辞典提出的名词概念上。不过话又说回来,我的那本《一个经济学家的经济学辞典》还是打算尽快编出来。

注释:

〔1 〕这本辞典只收入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对国民经济有积极意义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条目,不包括只有消极意义因而政策上必须反对、道德上必须谴责、法律上必须取缔禁止的那些经济成分的条目。例如从事毒品生产经营、伪币制作和使之流入市场等等。这种非法的经济成分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着的。而且从事这些活动的人,也拥有一定的财产,因此也有所有制方面的问题,但有关这种非法经济成分的条目未收入本辞典之内。

本辞典只静态地解释这些所有制,有关影响所有制和使所有制发生变化的动态的行为和过程,如兼并、租赁、承包、贷款(负债经营)、纳税、产权买卖、股票上市、社会化、私有化、公众化、民营化、破产……等这些名词,以及有关所有制改革政策和法律方面的许多概念术语也未作为条目收入。

为了把收入本辞典的这些条目解释得清楚透彻,有关所有制问题的一些名词的基本概念,也要有明确的、准确的定义,也可以考虑把它收入本辞典。这样的名词有:“所有”或“财产”(所有和财产在德语中是一个词,在汉语和英语中就不是一个词);所有和占有;所有制和所有权;占有和使用;所有制和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包括所有制、所有权实现形式,如利息、地租、地价、土地税等等);所有和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等等。从西方经济学家们写的著作中引进过来的“产权”这个名词,也应该在本辞典中反映出来。然而我都没有那样做。这是因为收入这样的条目,一方面虽然有助于解释清楚有关社会主义社会中所有制结构诸概念,但另一方面也会分散人们对我希望引起特别重视的那些内容的注意力,使本辞典书卷气过于浓厚。

因此本辞典决不是一本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辞典”。而且由于本辞典力求简略,各条目的释文要求写得很短。在本辞典的题目中也特别加上了“简明”两字。我做到“简”,可是在“明”的问题上结果是两重性的:一方面避免了写进一些难于说清楚的、复杂的内容,另一方面由于过于简略而未能把有些条目的释文写得很清楚。

对不少名词概念的含义,我的理解同流行的理解,有的大相径庭,有的与不少学者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在条目释文中,对我不同意的那些理解进行讨论本来是必要的,但也因受辞典这种体裁所限和篇幅关系,没有去进行这种讨论。

所有这些缺点是一开始写这个东西时就预计到的,但决定予以容忍。这些缺点或问题待将来正式编一部《一个经济学家的经济学辞典》时予以解决。因此文章题目中的“初稿”两个字是不可少的。

〔2〕“社会主义公有制”一词,是恩格斯在1894年1月写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一文中使用的。在这篇文章中恩格斯指出:“当资本主义社会正在西欧崩溃而它本身发展中必须产生的矛盾威胁着它的生存的时候,就在这个时候,在俄国,全部耕地的半数左右都仍然是农民公社的公共财产”。恩格斯在指出这样一个事实之后,紧接着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说在西方用重新改组社会的办法来解决矛盾是要以一切生产资料(当然也包括土地)转归社会公有作为前提条件,那么在俄国已经存在,或者说更准确些,仍然存在的公有制对于西方的这个行将建立的公有制是怎样一种关系呢?它是否不能作为民族活动的一个起点,以便使用资本主义时代的一切成就来充实俄国的农民共产主义,使它一下子越过整个资本主义时期进入生产资料的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这里他使用了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概念。在这篇文章中恩格斯讲到俄国仍然存在和行将建立的两种公有制:前者是农民公社的公共财产,后者是要以“一切生产资料转归社会公有”的制度,即“生产资料的现代社会主义公有制”。

〔3〕中国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时候,建国初期的恢复时期的任务已经完成,进入了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宪法中关于所有制方面的条文就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在这过渡时期,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有多种经济成分。就当时情况来说,“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国家要“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鼓励指导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为各种不同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在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第二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那时1954年宪法提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在这部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这一条中还规定:“国家允许非农业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道路”。

仅仅三年之后,1978年5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上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这个宪法对1975年的宪法有重大的修改,但是宪法的第五条中有关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内容与1975年宪法相比只作了一点改动,那就是把原来的“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17个字改为“在城镇或农村的基层组织”11个字。

1982年4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 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在草案中对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条文又作了重要的修改。宪法草案第六条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1982年4月26日公布的宪法草案中, 还有两处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语言,那这是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十七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重要的提法正是在这次新的宪法中写上去的。

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讨论并修改通过了4月26日提出的那个宪法草案, 这个正式通过的宪法把原来第六条中“它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中第一个“它”字改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另成一款。其他有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文未作修改。这样,宪法正文中有四处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语言,这个宪法也就是我国现代的宪法。

〔4〕社会所有制是马克思恩格斯常常使用的名词。 在论述工人阶级政党的目标时,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就写有无产阶级在争得政治解放后应该采取措施限制私有财产“为私有财产逐渐转变为社会财产作好准备”。由于财产和所有制在德文中是一个字,这段话也就可以译为“为私有制逐渐转变为社会所有制作好准备”。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写道:“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这段话中的“财产”两个字也可以改为“所有制”。如果用“所有制”三个字改译其中“财产”两字,这一段译文就成了“这并不是把个人所有制变为社会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财产所必要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最后的五个字译为“社会所有制”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转变为“社会所有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指出:“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所有制”。这些讲的都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便是社会所有制。

〔5〕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 也有不含有任何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财产,就我亲知的事情来说,我本人所属的家族(家族成员是普通农民和市民)就在农村拥有族产——祠堂的房屋和族田。族田中有一部分交本姓农民耕种,以地租供每年祭祖使用。在旧社会生活过的人都可以举出类似实例。

在奴隶主封建主统治的社会里,国家所有制也可以占主导地位。秦始皇统治时,如果这种公有制不居主导地位,长城是修不起来的。

〔6〕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 那就是乡镇经济(包括乡镇企业)的社会性质问题。乡镇政权是国家机器的基层组织,是拥有国家机器功能的权力机构。同时乡镇(包括农村)又接近群众,与国家上层机关离得很远,国家对它的控制较小,它的自主能动性相对也比较强。许多乡镇企业又是本乡本镇的居民在政府的支持下和领导下集资办起来的,因此乡镇企业带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与社区所有混合所有的性质。

〔7〕仅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等这些名词是看不出指的究竟是社会所有制的基本形式还是社会所有制的单一形式的。这要从上下文才能得知。

〔8〕由于这种原因, 在本辞典中就不列入类似“股份合作制”这样的条目。

〔9〕恩格斯在《1891 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对这个纲领中的一句话“根源于资本主义私人生产的本质的无计划性”写了这样批判性质的文字:“这一句需要大加修改。据我所知,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社会形式,是一个经济阶段,而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则是在这个阶段内这样或那样表现出来的现象。但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就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经愈来愈成为一种例外了。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末,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删掉‘私人’这两个字,这个论点还勉强能过得去”。把个人与私人混淆是在西方也在我国很流行的一种糊涂观念。

〔10〕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资本主义的论述是值得注意的。在建国初期我国经济学家们根据列宁的思想对国家资本主义有过不少论述。50年代波兰共产党书记哥穆尔卡(魏斯拉夫)也曾论述资本主义企业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受其外部条件——如接受社会主义政府的领导,进入社会主义经济流通之中,向社会主义国家纳税等制约,对这些企业的性质产生了影响。

〔11〕个体所有制也就是个人所有制。这里所说的个体所有制指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所有制。历史上私有财产发生时,同时也就发生了私人。这种私人开始是原始社会中的某些成员,后来便是奴隶社会中的奴隶主。在奴隶社会中只有奴隶主有财产,奴隶不占有任何财产,奴隶本人是他人——奴隶主的财产。在封建社会中,农奴或农民本人依附封建主,只能有很少一点点私有财产。封建主外的有独立人格、拥有自己财产的“个人”产生的时间是很迟的。那是封建社会走向解体的过程中的事情。关于一般的个人所有制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应该说清楚的历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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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氏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简编词典初稿(1997年8月13日征求意见稿)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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