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法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的建设行为。违法建设行为是综合性违法行为,既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管理的建设行为,也是违反建筑法规定的建设活动,还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违法建设种类繁多,成因复杂,管理控制对策多样,本文主要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探讨。
一、违法建设行为产生的原因
1.项目审批时间长
曾经有地方政协委员做过一张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图,号称是“万里长征图”,一个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审批,要跑20个厅局、53个处室,盖108个章,需要799个审批工作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机稍纵即逝,很多企业耗不起这些审批时间;而且即使按规定完善建设手续,也存在建筑密度、建设限高等不满足企业实际生产工艺需求的情况,需企业申请调整规划,进一步增加了审批的时间。因此,部分企业其实也想完善有关的建设手续,但因为审批时间长,为了赢得先机,也“被迫”的违法建设了。
2.经济利益驱使
在本轮房地产升值大潮中,投资开发房地产的利润是巨大的,尤其是沿海地区。巨额利润驱使下,部分传统产业、乡村集体经济等纷纷利用本身的工业用地、集体用地,或自主开发、或与企业合作,以工厂宿舍、农民公寓等形式建设住宅楼,并对外出售。由于土地性质等原因,其并不能或需较大的投入才能取得合法的用地、建设手续,而违法建设则可逃掉有关的税费,建设成本大大的降低,并使其能以较低的价格推出市场。虽不能办理有关的产权证,但很多投资者(包括部分不明情况者)仍热衷购买,也让违法者有利可图。
3.依法拆除程序冗长
制止违法建设的最佳时机是在违法建设的萌芽阶段,对于在萌芽时期发现有关违法建设,规划执法部门加大巡查力度,一般都能做到。而对于不听劝告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目前规划执法部门还一时没有有效的手段,一般是暂扣施工机器、材料等,违法业主往往是跟执法部门打游击,经常出现“人在停建、人走又建”和“白天停建、夜晚施工”的现象。而法院强制执行周期长、程序多,到依法强制拆除手续办下来,违法建设也已基本建成,导致“生米煮成熟饭”的违法建筑事实,甚至部分已出售给村民、业主等,拆除该违法建筑成本大大的提高,还会涉及社会稳定等因素,政府部门也“投鼠忌器”。
二、违法建设的危害
1.质量无保证,配套缺失
违法建设由于未经审批、监管,建筑质量无保证,且由于其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而又不考虑相应的配套设施,建筑通风、采光达不到要求。地块超容量开发,人口过度聚集,绿地、停车、电梯的使用也会受到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舒适度低,并增加周边区域的交通、公共服务压力,给居民的生活、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普遍存在卫生、消防方面的隐患;项目建设高度未经校核,存在影响到相邻地块的日照需求的情况,侵占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易造成社会矛盾;项目用地不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甚至经常占用规划的绿地、公共设施用地,损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制约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侵占了城市的发展空间。
2.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公平
相对于合法建设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审批办证需要的时间成本,违法建设的成本大大降低,而且开发强度不受监管。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其产品往往能以非常低的价格推出市场,对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形成不平等竞争,也直接侵害守法企业的利益,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聚众闹事、集体上访、公开暴力阻挠拆违事件时有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破坏了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声誉
违法建设的蔓延,无形中助长了贪图不正当利益的心态,一些人利令智昏顶风作案,铤而走险。少数党员干部对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整治不力,有的怕得罪人,放任不管;有的包庇纵容,混水摸鱼;有的甚至带头参与违法建设,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声誉。
三、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的措施
1.从严从快处理违法建设
各职能部门坚决落实对违法建设“零容忍”的要求,制定部门联动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强化信息互通,及时将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建立完善的查处、拆除及追责等机制,积极寻求司法支持。在组织拆除过程中,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保存证据;对擅自撕毁封条,阻挠、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行为,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作为或充当保护伞的相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始终对违法建设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2.制定更高水平的城乡规划体系
编制城乡规划需充分调研,广泛征求社会、企业、群众意见,了解城市变迁的内在动力、城市开发者的价值观、城市居民的实际状况和需求,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优化的可行的选择,让规划更科学,更具有可实施性。让有意愿改造、发展的集体、企业能更好地按照规划进行改造。制定相关政策,让利于主动按规划改造的集体、企业,让其能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提高其依法合规建设的积极性,在社会上形成“守法者得实惠”的正确导向。
3.创新管理思维,提高行政效率
目前城乡规划实行的是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如规定这个地块可以做什么、要做什么。而城乡规划毕竟是一个前期制定的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安排部署,相对于社会、市场的发展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在如今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环境下,划定的地块往往难以满足市场、企业的需求。在规划管理中,或许可参考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一些做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只规定某个地块不能做什么,其他的只要对社会经济有益,且符合各专业技术的要求,皆可申请实施,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让规划进一步适应社会、市场的发展。同时,规划行政审批部门进一步梳理简化办事流程,实行并联审批制度,主动协调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部门,减少建设单位不知往哪跑、多头跑、无用功的现象。把握审批关键节点,完善监管政策,实行行政审批改革,如东莞市规划审批的企业承诺制,实行宽进严出,进一步缩减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结语:综上所述,违法建设成因复杂多样,但都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并制约了城乡规划的有序实施。因此,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公平,还是保证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落实,查处和控制违法建设行为都极为重要。同时,违法建设成因的复杂性,也决定了管控措施的多样性,只有把握好违法建设产生的原因,才能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在加强惩处的同时也要注重引导,做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
[2]上海市宝山区规划管理局规划监督检查队 违法建筑类型、成因及防范措施2003
[3]刘家海 三种类型违法建设的查处 法律博客 2011
论文作者:莫广发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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