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选择_金融论文

我国主要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选择_金融论文

我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的比较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金融监管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监管机构(主体)为政府部门的必要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众多理论论述了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如金融市场失灵论与金融市场崩溃市场论、社会利益论、经济监管论等。由行政机构实施管制已成为美国政府的固有特性。长期以来,人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没有人去怀疑政府在这方面的权力与能力。而恰恰就是这种思维定式,导致了我们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监管方式多种多样,任何国家都有不同、也可以相同。但这里的根本问题就是为谁监管、监管谁的问题。

监管机构为政府部门,就必须大量减少国有金融的规模与数量,大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监管部门为政府部门,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意干预市场、取代市场。目前,我国政府在证券市场上活动的领域非常广泛,已经产生一些负面效应,表现在:政府在授予发行权时有意无意地将募集资金与国有企业改制、国企脱困联系在一起,没有公平地对待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虽然已经简化了证券发行的程序,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受到多方面的牵制,证券发行的程序非常复杂;政府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效果不理想,市场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比较普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介入,以及对自律监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削弱了市场自发的调节功能,加剧了市场外在的不稳定性。

政府机构为监管部门时存在的问题有:(1)监管反应迟钝、滞后,如美国储贷协会的破产;(2)不能迅速适应金融多元化发展的需要,如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出现不良贷款大量增加时,日本监管当局仍然依赖行政性指导来监控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机构,银行和非银行存款机构比过去在更大程度上从事资产多元化经营,使监管当局没有能力监管风险。

政府部门的监管机构除具有“政府通病”之外,还有缺陷:政府行为大大超过了市场需要弥补的限度,出现无效干预、无为干预、无端干预的局面,监管失灵与失败的现象比较普遍。“政府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它的成本大得惊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会带来比企业和市场更好解决问题的结果”。

20世纪7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怀疑各种管制的程度问题和政府解决金融体系不完备市场的能力。斯蒂格勒与1971年认为,在当今经济政治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什么是合理的社会整体利益。即使可以确定也无法保证政府不会将特殊利益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相反,金融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管制者主体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管制当局是法则的提供者,而金融机构这一利益整体则是法则的需求者,管制被用于维护各类金融机构在这一特殊利益整体中的各自的市场份额。在麦凯和里德看来,监管机构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是在监管机构获得自我控制与具有较强独立性之后。然而,这是较为困难的,是监管的理想目标之所在。

二、监管机构为非政府部门的理论依据及其必要性

1.理论依据

斯蒂格勒的管制理论认为,国家是强制权的基本源泉,利益集团确信国家利用强制权能使该利益集团的处境得以改善。在政治决策过程中,政党作为权力的专职代表,在了解、掌握选民政治要求的基础上,向选民提供服务,其中包括政治恩惠,这就形成了政治恩惠的供给。作为代价,政党则要向选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获取选票和资金;而产业界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政治恩惠,须向政党支付一定的价格提供选票和资金,最终在某一水平上达成政治市场的均衡。政府掠夺论认为,政府和政治家并非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社会利益的代表,他们有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效用函数,并且与社会利益有很大的差异。政府之所以对银行业进行管制,其直接的目标不是“金融市场失灵论”和“金融市场崩溃论”所宣称的那样,要控制各种市场失灵、控制物价水平和投资水平,为经济增长打下宏观经济基础,为保护存款者的利益、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而是为了自身利益(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追逐论或捕获论认为,监管当局往往被被监管者所利用,监管提高的是被监管产业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福利。安德烈·施莱弗认为,公共规则的私人执行策略可能成为一个有效的社会选择。由拉·波塔等人所进行的实证分析总的来说也是支持这个观点的。

2.政府金融“监管失灵”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政府的干预无限扩张,从而导致设置庞大的机构,造成机构臃肿,成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政府优势的背后隐藏着很多成本,因为很难避免政府滥用职权并使民间部门遭受损失的现象发生。即使政府不滥用职权,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对他所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因而有可能工作动力不足,容易出现官僚主义作风和行为以及产生各种低效率的现象,甚至会出现监管失灵或监管失败的情况。

既然监管部门可以收费,而且收费不菲,就不一定非要政府部门来承担。监管政策可以由政府部门生产,但监管操作可以由非政府部门来执行,实行民营化。我们只需制定相应的规则规定对监管部门如何监管就可以了。从收益与成本的比较来看,在目前的官僚体制下,实行民营化的监管是“两害相遇取其轻”的博弈选择。“代表监督”的职能不一定非要政府来实施不可。例如,许多清算所设定资本金要求并从它们的清算成员那里收取保证金,他们还有权限制或终止它们成员的活动。因此,它们拥有全日制工作人员来持续地监督成员们的金融实力与资产组合状况。充当每笔交易的对手方或保证人使他们有监督的激励。同理,存款保险基金由于其承担了风险,因而有了监督的激励。

由于公共监管的内在弊病,一些经济学家转而提倡私人监管。一些颇为流行的主张有:私人存款保险、独立等级评定机构、清偿力低时的私人外部控制等。私人存款保险说的是银行可以代表储蓄者从私人保险公司购买存款保险(或至少替那些希望保险的储蓄者购买)。与那些不承担自己行为的经济后果的存款保险公司的官员相比,私人保险公司可能更有动力去精确衡量银行的风险并据以收取保险金。当然,保险公司自身资本是否充足需要严格把关。清偿力低时的私人外部控制就是让银行业通过银行协会进行自控,即银行进行同行监督,并为其存款进行相互保险。协会还有权控制或开除成员,自我监督的一大好处在于监督者具有很强的胜任能力。我国建立的监管机构应受人大委托,行使监管权。人大为监管立法,并监督相关监管法律的贯彻执行。

三、监管机构为混合部门:半政府、半民间性质

1.混合监管主体的优势

在一般的证券市场上又称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或市场监管相结合。自律监管的主体通常为行业协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第三方监管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与证券业协会的有机结合,实现协调统一监管。二者互相监督,合理分权,加强协作。这是应对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金融产品与交又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公—私复合型监管并不是一个新思想。1991年美国财政部的提案讨论了公—私符合型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其观点是,通过少量私人保险,来衡量公共存款保险的价格。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曾说过:“市场和政府是互补的,而不是互相替代的。资本市场对经济活动至关重要,同时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也非常重要。如果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它的作用,那么市场也能很好地运作。在某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两者是伙伴关系。……对政府而言,如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已经成为一个非常严峻的挑战”。

这种模式选择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在于: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提高投资人对证券业的信心与期望;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将政府监管失灵降低到最低限度;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关心自身利益;大力促进中介组织发展,提高整个市场的市场化监管水平;加强自律监管,降低系统风险;保证公平原则的落实,相互监督相互约束等。西方发达国家也特别强调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和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发挥独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作用。

2.民间组织、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

民间组织必须具备非政府性、自主性、志愿性等普遍特征,但是中国的民间组织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具有自己本身的独特差别:首先,中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过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中国的社会仍旧存在比较多“私”的部分,缺乏“公共性”的价值,尤其公民对于“公共领域”的投入、营造普遍缺乏兴趣。其次,中国的绝大多数民间组织是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独立自主的“公共领域”尚未形成。特别是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性非常强,并未形成充分独立的民间组织,具有十分明显的官民二重性。再次,中国的民间组织还极不规范。有相当一些行政化的社团组织,如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各种行业管理协会,他们有一定的编制并享有一定的级别,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一些民间化的学术性社团,如各种学会、研究会等,实际上是一个虚体,绝大多数没有专职的人员来承担具体工作。

因此,这必然影响市场约束与官方监管的关系,从而影响监管的效果。正常情况下,市场约束是官方监管的重要补充。如果有适当的激励机制,市场参与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用脚投票的选择机制将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广大的市场参与者通过收集分析关于金融机构的各种信息,借助于市场的力量对其进行约束,即市场的参与者一旦认识到某一银行存在问题,那么客户和投资者便会迅速采取行动,或者转移资产或者抛售股票和债券,从而使金融机构立即面临严峻的压力,从而对金融机构实行有效监督。若运用得当的话,其力量远比官方监管要大。在我国金融体系太多特殊性的背景下,官方监管表面上所采用的是“一刀切”的方式,但实际上“潜规则”盛行,对与其关系密切的金融机构和融资者常有偏爱,这导致市场不公,广大社会公众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对整个市场建设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打击。

四、结论

我国金融体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运行必须要有一个无私利的主体对所有金融机构个体进行限制和监督,以维护这种产品的稳定性,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标签:;  ;  ;  ;  

我国主要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选择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