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跨世纪婚姻标准--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和法律专家对婚姻法的修订_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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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呼声甚高的《婚姻法》修订已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参与起草制定的专家已就修订达成共识,草拟稿即将提交论证。记者在“两会”期间分别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

新形势呼唤新法律,《婚姻家庭法》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巫昌祯从现行《婚姻法》的不足谈起了修订的必要性。修订《婚姻法》是规范当代婚姻行为的迫切要求,80年代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一方面新型的婚姻家庭观念已经形成,如大批打工妹走出家门经济独立,打破了农村的保守观念。协议离婚比例上升,“好合好散”的文明离婚被广泛接受。大量美好和睦的家庭不断涌现,而且在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为社会服务、参与公益事业方面有很大进步。另一方面,婚恋观的自由化倾向在少数人群中走向极端。非婚同居现象开始多见,离婚率比80年代初上升了两倍多。

巫昌祯还认为,现行《婚姻法》本身就具有天然的缺陷,其中有些规定是超前的,有些则是滞后的。其超前主要表现在离婚的条件上。仅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离婚”,将缺乏操作性的“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而没有考虑离婚的原因及过错。其滞后,则表现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现象没有反映,如缺少无效婚姻制度,同居的违法性质得不到明确。

龙翼飞认为从建设性的角度看,这次修订的理由有如下几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从出生起即享有生命健康权、受抚养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亲权、生育权、财产继承权等等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婚姻家庭法律应该在其作用范围内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第二,人口繁育、组织生产、实现消费、文化教育,都离不开家庭,家庭制度的完善,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对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有重要作用。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有助于发挥家庭在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第三,通过婚姻家庭法律的修订,应该让世界认识到,中国早已告别了婚姻家庭中的愚昧落后,所有当代文明社会的婚姻家庭准则都已反映在我们的法律中,我们的婚姻家庭法律的立法基础、保障条款或反对依据都是那么充实、令人信服。

专家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应改名为《婚姻家庭法》,这不仅是因为其中将专列“生育”一章,更重要的是,它的着眼点从婚姻扩大到了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内容的深广度发生了质的变化。专家认为,强烈的时代特征将是这部崭新法律的最大特点。它将以捍卫人权、保障男女平等、倡导家庭关系民主化、强化家庭责任感为自己的历史使命。

《婚姻家庭法》将明确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反对家庭暴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按照专家意见,修订后的《婚姻家庭法》将从原37条扩充到200多条,既有条文的大量补充,也对原条文进行了大修大改。

巫昌祯说,至少有3个制度将补充进《婚姻家庭法》中,即亲属制度、无效婚姻制度、家庭财产制度。

对原《婚姻法》中一些语焉不详、操作性差的规定,将进行针对性的加强,如关于收养的内容原仅1条,尽管已经有了专门的《收养法》,仍嫌不足。在修订时又进行了补充。将判决离婚的条件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并列举了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况,如分居超过3年,强迫、欺骗成婚,一方患精神病婚后3年不能治愈等。这使得离婚判决更加有据可依,避免受法官和当事人随意性的影响。

《婚姻家庭法》还将明确一些家庭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规定叔伯姑舅姨对无父母、祖父母和成年兄姐的孤儿有抚养的义务,有孤儿成年后受其赡养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赡养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的父母的义务,并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又如,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发生抚养关系的,视为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等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法》中增加了一些内容,针对性地对当前的一些社会现象做出了法律评判。提出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法律首次对家庭暴力明确表态。除规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互相扶助的义务之外,还提出夫妻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这就将婚外恋和“第三者”行为置于违法地位。而且,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原“照顾无过错一方”的软弱规定,改为明确提出惩罚有过错一方。

龙翼飞谈到,对《婚姻法》的很多修改,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如“敬老爱幼”的观念就有大量体现。

“管得严”绝不会妨碍公民的自由,《婚姻家庭法》更强调对婚姻家庭行为的引导作用

未来的《婚姻家庭法》给人们的最突出感受将是什么?巫昌祯说,是“管得严了”。对于不该怎么做、该怎么做,规定得更具体了。她说,婚姻和家庭绝非“私人领地”,而是一种社会性存在,法律有责任对其进行规范。

龙翼飞说,重视婚姻的缔结、家庭的建立,寻求家庭的责任感和安全感,是绝大多数公民的愿望,《婚姻家庭法》的修改思路是顺应民意的。他说,修订中的《婚姻家庭法》把一些公认的道德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在这一领域中,道德和法律是一致的。巫昌祯说,一些婚姻家庭中的混乱现象,其实是其行为人观念上摇摆不定、认识模糊的结果,近年来复婚率的上升就说明了这一点。有一部观点鲜明的《婚姻家庭法》将会相当有效地使这些行为归于正规。

两位专家都强调,法律规范作用的强化,绝不会妨碍公民的自由。即以离婚而言,对条件的具体规定,既可保证“不该离的离不了”,也可保证“该离的一定能离”。龙翼飞说,《婚姻家庭法》在观点鲜明的同时也采取了实事求是的宽容态度,如虽然反对非法同居,但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仍有规定。

专家们说,惩罚、禁止之外,法律的导向作用也很重要。未来的《婚姻家庭法》突出反映了这一点。它的最大目的在于明确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以此来引导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从而达到普遍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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