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专家经验示例——养路费收费真实性审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养路费论文,示例论文,真实性论文,经验论文,专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标题
养路费收费真实性审计
二、经验类别
所属分类:财政审计
三、经验种类
所属种类:重点事项经验
四、经验描述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养路费收入是地方政府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中很重要的部分,各地方政府专门责成相关部门征收,统一上交财政非税专户。但是,由于目前有关养路费征收改革政策尚未出台,各方面认识不尽一致,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一些养路费减免优惠的政策规定,以促进本区域经济的全面综合发展,因此,产生了养路费减免优惠的幅度各地区不统一的情况。而大部分车辆是跨区域运行,因养路费减免优惠幅度不一样,造成了许多本区域车辆外地挂牌、外地交费现象。另外,出现缴费标准不同地区的车辆运行到其他地区,有查扣、补交费、罚款等现象,这种现象有悖于养路费“一地交费、全国通行”的政策初衷。为此,2007年交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规定,从2007年4月1日起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这一规定规范了各地区优惠征收养路费的标准。但本审计案例中所审地区,仍执行本地区政策:“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车辆年检就地就近进行”,不符合交通部上述规定。本经验是根据以上事例,通过对该地区征收养路费数据的比较,进而对征收养路费的真实、完整性作出评价。
五、所需资料
(一)车辆信息表。重要内容如下:
1.车主姓名。2.车牌号码(主键)。3.车辆类型(主键)。4.缴费类型。
5.养路费包缴月数。6.缴费类型。
(二)缴费凭证信息表
1.车牌号码(主键)。2.车辆类型(主键)。3.票证类型。4.缴费类型。
5.使用类型。6.签发日期。7.养路费。8.滞纳金
六、审计步骤
步骤一:数据采集和转换,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包含以上信息的文本数据或其他格式的标准数据,或由计算机审计人员直接采集和转换成可用数据。
步骤二:计算该地区车辆总数,计算该地区新增车辆情况,计算该地区减半征收车辆总数,掌握该地区总体情况,用以进行综合分析。
步骤三:计算养路费收缴数据,分析各项收费情况,对养路费征收效率进行总体分析。
步骤四:计算减半车辆养路费收缴情况。计算按交通部规定最多优惠25%(即不超过3个月)规定,计算该地区按减半征收(即只收6个月)政策收缴数,二者之差即为少收缴数。
步骤五:对计算出的数据和过程与系统管理人员及行政负责人沟通确认。
七、经验模型(见右上图)
八、类SQL描述(见右表格)
(一)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公路发[2007]1 11号
法规条目:从2007年4月1日起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
生效日期:2007年4月
失效日期:无
适用范围:养路费征收
(二)法规名称:《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1991)交工字第714号
法规条目: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
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第十条对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但在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核定单位的货车和五座以上(不含五人座)的客车减半征收;
(二)由专用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20-60%。
(三)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电、汽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费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按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