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理论思考_中国宗教论文

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理论思考_中国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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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民族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在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从八个方面进行了理论反思。认为必须从促进中华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高度认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强调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处理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长期要坚持的基本原则;要科学地评价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弘扬其优秀成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又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特别是有近20个少数民族至今几乎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还有一些少数民族还存在着原始宗教信仰。几千年来宗教的深远影响,使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再加之往往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更使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处理,经历了曲折的理论探索和实践过程,积累了宝贵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思想财富。从理论上反思这一历程,从中总结出若干带有规律性的思想,对于进一步正确认识和处理今后中国的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此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

一、必须从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高度认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

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逐步实现中华各个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奋斗目标。中国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们是中国社会总问题的有机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更是如此。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总问题解决好了,中国的民族问题,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就有了基本的保证;反之,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解决好了,也有利于中国民族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进步。特别要看到,我国许多民族聚居在边疆,其中一些民族基本上是全民信教,境外宗教对我国的传教活动,特别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和分化活动,不可避免地对民族宗教问题产生影响,从而增加了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总问题中的地位,切实从促进中华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从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回顾建国40多年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实践,可以看出,这个曲折前进的历程是和整个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曲折前进的历程息息相关的。50年代,党和国家坚持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在探索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制定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也明确指明了内容,并根据民族地区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特点,实行了慎重稳进的方针,民族关系得到根本转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在稳妥进行少数民族社会改革的过程中,少数民族的宗教制度改革总的来说也比较顺利,民族地区的信教群众心情舒畅,宗教界人士与政府的关系也比较和谐。少数民族宗教方面基本稳定,也就为国家的政治稳定做出了贡献。但是,60年代以后,由于党在国家的全局上犯了严重的政治上的“左”倾错误,特别是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整个国家的全局陷入了混乱,对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也必然从根本上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上的失误产生的恶果,恶化了已经建立起来的平等、互助、团结的民族关系,影响了国家的稳定,影响了少数民族的发展和进步。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全面深刻地总结了以往犯的错误的经验,吸取教训,纠正错误,才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重新纳入了正确的轨道,少数民族的宗教工作也才迎来了春天。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特别是由于犯的错误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使我们认识到党和国家总路线、总方针正确了,国家的政局才能稳定,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有了保证,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才能处理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处理好了,才会既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进步,又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二、坚持从少数民族宗教实际出发,完整准确地理解、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宗教问题必须有科学的宗教理论作指导。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就是工人阶级政党在领导人民群众争取和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南。只有把它的基本原理同现实的宗教问题的实际有机地结合,才能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在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运用于解决中国的宗教问题,包括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的过程中,虽然也有过政治上的错误路线导致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曲解,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教条主义态度的深刻教训,但总的来说是在探索解决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实践中较好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例如,著名的“宗教五性论”正是建国初期在总结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在少数民族的宗教中表现尤为突出,这个事实成为党和国家认识和处理中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出发点,也是制定对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必须坚持慎重、稳进,决不可简单、轻率、急躁的正确方针和政策的客观依据。另外,在认识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时,特别强调争取、团结少数民族宗教领袖人物及其他上层人物,对于处理好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指出越是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中上层分子在群众中的影响越大,统战工作越重要。上层分子的意见要非常重视,不能马虎。再有,对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反复强调它与民族问题的区别和联系,指出,我国既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基本没有联系。因此,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特别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除了上述观点之外,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实践中还提出了一系列的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观点,例如,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观点;关于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的观点;在宗教问题领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观点;宗教界要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的观点;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起了根本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的观点;同宗教界要在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的观点;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观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等等,都包含着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实践经验的总结。

三、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还有其长期存在的必然性,企图在较短的时间解决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不现实的

建国以来处理宗教问题的曲折历程,使中国共产党人进一步牢固确立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必然长期存在的科学认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当年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够很具体地谈到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据,但是却明确地预见到了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历史过程。由于宗教最深刻的根源在于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作为一种盲目、异己的东西对人们的支配,因此,只有当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明白而又合理,只有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或者说只有人类由必然王国走进自由王国的时候,宗教最后消亡的条件才会具备,显然,工人阶级推翻了资本主义制度,夺取了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只能说是创造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合理关系的第一步。但是,先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前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个问题上却都走过了弯路。前苏联曾宣扬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已被摧毁,宗教仅仅是旧的意识形态的残余,因此宗教问题可以在不长的时间,利用无神论宣传的手段就可以顺利解决。在我国,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教条主义的态度,特别是政治上的“左”倾错误导致的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歪曲,也做了在短时间内企图促使宗教消亡,甚至消灭宗教的蠢事。沉痛的教训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了,由于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宗教作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思想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的;由于宗教最深刻最主要的原因是穷困和愚昧,而在社会主义时期,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更是一个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总之,由于在社会主义时期,依然还存在着支配着一部分人的命运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异己力量,因此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就仍然具有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在中国,这种必然性在少数民族地区表现得更加突出。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更为恶劣,生产力水平更低,社会发育程度不高,文教科技事业更为落后,而传统的宗教影响又十分浓重,因此对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尤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极“左”年代,由于政治上的高压,宗教转入地下,宗教徒的宗教信仰和感情备受压抑,社会上没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就造成了一种假象,似乎在社会主义社会,理所当然地就没有宗教的地位,宗教似乎已经灭绝。而政治上的高压一旦解除,人们真正开始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时候,一时就出现了宗教的发展,局部地区甚至出现了狂热。这就再一次证明了,如果不充分认识宗教长期存在的客观依据,不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现实的根源,而仅仅依靠政治力量对宗教的宣战,只能是为宗教帮忙,丝毫不利于宗教的消弱。

四、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持这一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宗教信仰本质上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人们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这种或信仰那种宗教,理所当然地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由于剥削阶级对宗教的控制和利用,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则受到政治上的制约。特别是在欧洲的中世纪,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与宗教几乎合而为一,人们宗教信仰的自由则完全被剥夺。在中国,一些少数民族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也存在着政教合一的状况,藏传佛教最为典型,伊斯兰教和南传上座部佛教也带有政教合一的色彩。这种状况严重束缚了这些民族的社会发展与进步。建国以后,我国的少数民族在社会制度上陆续实现了向社会主义的飞跃,由于党和国家实行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稳妥地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改革,少数民族的宗教状况也产生了根本变化。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剥削阶级对宗教的控制和利用被根除以后,并没有根本改变某些民族几乎是全民信教的状况,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情况还时有发生,使得这些民族地区宗教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极“左”年代,由于全国政治局面的剧烈动荡,行之有效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随之中断,使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出现了重大反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今17年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得到恢复,并保持了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几乎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首先,在保障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权利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在这些地区,要纠正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只是信教自由,宗教可以自由发展的片面的、错误的认识。其次,还要注意消除宗教对基层政权、司法、教育、婚姻的影响,真正彻底地实现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历史上,政教合一是剥削阶级,特别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用宗教维护本阶级统治的最充分的表现,也是宗教与政治相结合的最高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剥削阶级将其所利用的宗教抬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宗教界上层不仅参与政权的管理,而且控制了思想、文化教育领域,主宰着人们的精神生活。人们的宗教信仰不但没有自由,往往还由于不信仰占统治的宗教或对之产生怀疑而受到政治上的迫害。其它的宗教也不可能有与之平等的地位。因此,政教合一的制度是一种十分野蛮而反动的制度。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实行民主改革的过程中,废除了某些地区特别是原西藏地方政府的政教合一的农奴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宗教制度改革的成果必须维护,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制度和压迫剥削制度决不能恢复。对目前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出现宗教干预地方行政、司法,冲击、干扰国民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甚至个别地区恢复宗教剥削、压迫制度的状况,必须旗帜鲜明地表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规定,同时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而又稳妥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是安定亿万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的基本保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遵循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的科学政策,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策。因此,对它的贯彻执行决不能有随意性,也不能由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某些变动而对这一政策的基本方面产生怀疑。特别是不能将思想战线上反对封建的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思想文化的斗争同宗教联系起来。宗教和封建的、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思想文化不是一回事。这个问题,对少数民族地区尤为敏感,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变革之中,许多政策在调整变化,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也会不断发展充实,但其基本原则是不能改变的。

五、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的积极作用

努力进行上层统战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少数民族上层人物,是建国初期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这条经验,历经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波折,更加显示出它的珍贵。少数民族宗教界上层爱国人士,往往既是宗教的领袖,又是本民族的代表。这种双重的身份,使他们对本民族的广大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具有重要的影响。他们的政治态度如何,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各项工作。因此,爱国的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的桥梁,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必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得到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与少数民族爱国宗教界人士做的大量工作是分不开的。

进入90年代,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又有了新的发展。明确提出了以“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作为处理党和国家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这一原则进一步强调了与宗教界政治上求同的一面,弱化了信仰上差异的一面,进一步增加了与宗教界的共同语言。近些年的实践也已证明,党和国家与宗教界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地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坚持了这一原则,更加调动了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和社会主义积极性。尤其是在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方面,由爱国宗教界人士出面去做信教群众的工作,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六、依法治国,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正确区分和处理少数民族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依法治国,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特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自然也就要求进一步加强宗教工作的法制建设,要求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在任何国家,对各种社会事务都有一个行政管理的问题。如果没有这种行政管理,各种社会事务就无法协调,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人们的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精神活动,本质上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当人们内在宗教信仰超出纯精神的范围,表现为外在的宗教行为与活动,表现为有组织的宗教团体时,国家就不能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在宪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中都有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条款,但总的来说主要是以贯彻执行宗教政策为主。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好的政策如果不条文化、规范化而上升成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不把好的政策变为国家的意志,就缺少稳定性和权威性,就不能靠国家的强制加以执行。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实践表明,好的宗教政策也可能由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不正常而受到冲击甚至被抛弃。而在真正法制健全的国家,则会较少地受到政治上的干扰。因此,在宗教工作中,也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依法办事。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对进一步处理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尤为重要。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宗教方面的矛盾往往会引起有关民族的强烈反应。特别是还有国外敌对势力和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企图达到分裂祖国的罪恶目的。这些都使少数民族的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交织在一起,更呈现出复杂性。事实证明,在我国现阶段,民族、宗教领域发生的问题,虽然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敌我和对抗的性质。目前,西方敌对势力和境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对我民族地区的渗透、分裂、颠覆和破坏活动;宗教教派之间或教派内部的矛盾和斗争;一些群众的民族、宗教感情受到伤害而引起的矛盾;要求落实宗教政策而引起的矛盾、冲突,等等,都影响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损害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都是不允许的,都必须坚决制止。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在我国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和扩大的条件下,还要十分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支配。应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地正确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控制我国宗教的企图。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的渗透是指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以及在我国境内非法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而不是指宗教方面的友好往来。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既是祖国边防的屏障,又是与国外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的窗口。特殊的地理条件,也使境外敌对势力将边疆地区作为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重要通道。建国以来,由于长时间我国边疆地区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的渗透问题尚不明显。对外开放以来,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之切不可掉以轻心。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做好抵制渗透的工作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但基础是切实处理好我国国内的宗教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世界宗教的历史和现状的调查研究,努力培养能够从事宗教方面的国际活动人才。要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

七、科学评价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弘扬其优秀成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宗教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它还是包容性很大的文化现象。在人类的文化知识活动领域中,宗教一直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和科学及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如哲学、文学、艺术、道德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在人类文化中宗教的和世俗的精神是互相交织在一起的。宗教和其他形式的意识形态相结合而产生的宗教文学、宗教音乐、宗教美术、宗教建筑等,作为各民族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已成为人类文化史的财富。宗教还曾对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及生活方式都产生过很大影响。就中国少数民族来说,在西北和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与民族的历史文化、道德伦理规范和生活习惯的关系尤为密切。西北有10个少数民族几乎全部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虽是外来宗教,但自传入后,既与中国固有文化相融合,又保持其愿有特点,对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特别是在医药学、天文学、数学和历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藏族的佛教文化是藏族民族文化中最基本的部分,它对西藏的医学、历法、文学、工艺美术、雕刻绘画等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云南地区的上座部佛教中,同样保存着许多天文、历法、医药、历史、诗歌、传说以及建筑、美术等文化财富。宗教文化中的优秀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建设中,会起到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回顾建国以来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实践,可以看出,由于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极“左”年代,对宗教问题主要着眼于意识形态方面的斗争,着眼于社会政治的角度,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不但没有予以重视,在“文革”期间反而将宗教文化视为“四旧”一律取缔,备受摧残。许多宗教文化的魂宝荡然无存,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民族感情受到严重伤害。以至近17年来,为落实宗教政策,为恢复被摧毁的宗教文化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个教训应该牢记。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大部分。而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的主旨是弘扬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宗教文化,包括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中的优秀成果,是振奋民族精神,增强人民爱国主义信念的重要财富。因为,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科学评价它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尊重信仰该宗教的少数民族群众,这对于调动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今后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实践中,充分重视,科学评价和利用少数民族宗教文化中的优秀成果,是宗教工作的重要一环。

八、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处理好社会主义时期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途径

建国以来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曲折历程和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从根本上说来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少数民族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互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由于所处的时代及所担负的历史任务,使他们对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主要服从于工人阶级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阶级斗争。对于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只是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具体的实践活动和理论上的进一步发展就落到了他们以后的共产党人肩上。前苏联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曾结合本国的宗教国情进行了长期的实践,也都走过了曲折的历程。实践证明,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以阶级斗争为纲,立足消灭宗教的路子是违背宗教自身发展规律的,是走不通的。唯一的正确办法,就是承认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正确评价宗教的社会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结论,对少数民族宗教来说更具指导意义。

从理论上说,在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宗教居于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范围,尽管它远离物质经济基础,归根结底也必须服从被经济基础所决定这一客观规律,依赖、适应一定的经济制度。在这样的前提下,宗教才能进一步处理好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与政治上层建筑的关系,与其它意识形态的关系,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以利于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从历史发展的客观事实来看,无论从宗教总的演变过程,如从民族宗教到国家宗教再到世界宗教;还是从某一种宗教的历史发展来看;还是从世界性宗教传播到各国的过程来看,实质上都是宗教适应一定社会的过程。从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来看,同样要求宗教与其相适应。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时期,由于依然存在着支配人们生活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异己力量;宗教还有其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在我国,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的特点还会长期存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有所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方面的这一国情就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相互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出发点。如果关系处理得不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既不利于国家,也不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建国以后,特别是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以后,使我国的宗教,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进一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总的来说就是党和政府要诚挚热心地带领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积极投入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事业中,使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特有的优势,成为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因素。显然,这里强调的是,所谓“相适应”,只是要求宗教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与搞好社会主义建设,振兴中华民族的伟大目标协调起来,一致起来。只是要求宗教方面爱国守法,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同时逐步改革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宗教制度,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信仰。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基本的保证条件主要是党和政府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持宗教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要依法对宗教事务加强管理。从宗教方面来说,一要爱国守法,二是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向高层次宗教发展、进步。

历史的进程表明,在任何社会条件下,宗教与社会相适应都不是直线式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也必然是一个充满矛盾而又不断解决矛盾的发展过程。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提出,正是因为还存在着许多矛盾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有时还会出现不相适应的状态。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处理少数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曲折历程以及目前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科学地认识现实存在各种矛盾,提出正确解决矛盾的办法。实践正证明,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党和国家有能力,有办法妥善处理好宗教与民族的关系,处理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积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信教群众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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