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如何直面电子商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直面论文,税收征管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的出现不仅给传统贸易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同时也给税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目前虽然对什么是电子商务还没有一个大家所公认的权威性的统一定义,但就目前电子商务所表现出来的无址化、无纸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五大特点,已足以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征管手段带来巨大挑战。税收征管如何应对电子商务,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难题
由于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是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它难以涵盖依托于计算机及其网络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经营内容,因而在对电子商务具体实施税收征管时,必然会遇到诸多难题,笔者认为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课税权难以确定,也就是该由谁来征税的问题。课税权的确认实质上是利益主体的划分,通常可分为国内税收管辖权和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内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内各地方政府之间在处理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税收分配关系时所拥有的课税与实施管理权利的有关制度,也即该由哪个地方的税务部门征税,收入归哪一个政府的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下,国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非常重要,它牵涉到一个地区税收收入利益。由于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无时空和地域限制,呈现“无址化”和“虚拟市场”的特点,商品交易地和劳务发生地很难按传统的标准界定,因此国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也发生了困难。
传统贸易方式下,经营场所本身及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对经营成败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加上更改经营场所困难比较多,因而经营场所一经确定后是相对固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方便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对经营场所、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等要素的掌握,利用税务登记,明确界定征管界限和收入归属,实施税务管理。但在电子商务方式下,经营者和经营场所是脱节的。因为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使通过互联网提供货物和劳务的公司不用设立自己具有固定场所的经营销售机构,企业可以向某个因特网服务商申请建立自己的网址,租用一定的硬盘空间,设计一个代理程序就可以在网上远程完成产品的订购、签约、发货及售后服务整个交易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居住地所在税务机关对经营者在网上的经营行为实施税务管理,有悖于属地管理的原则,征管难度也将非常大。另一方面,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发生的场所,即服务器上的网址,只是一个虚拟空间,网址所属服务器的地理位置对经营者经营成功与否在技术上讲不存在任何影响,经营者可以把网址设在任何一个地方的服务器上。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器所在地税务机关如果把网址作为电子商务的经营场所,实施税收管辖权,那么在一个既没有经营者,也没有其他有形实体“出场”的服务器上的网址能否构成一个经营场所,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税收管辖还缺乏法律依据。
国际税收管辖权是指在处理涉外税务关系中,一个主权国家对纳税人拥有课税与管理权力的有关制度规定。在处理国际税收管辖权时,电子商务无界化的特点,消除了国家间的界限,它首先动摇了税收居民的判断标准。现行税制对传统贸易方式一般根据居所、总机构、管理和控制中心来作为税收居民的判断标准,实施税收管辖。但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本不需要在其他国家具有居所、总机构或管理和控制中心。其次模糊了非税收居民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本国企业对外开展电子商务,如提供软件下载、远程教学、远程医疗等,通常在本国服务器上即可完成,这就对是否适用所得来源地标准的判断产生争议。第三对非税收居民收入来源常设机构的判断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标准一般要求有人出场,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的特点,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
2.应纳税种难以确定,也就是如何按不同征税对象划分不同税种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中,依据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和商品买卖等销售行为的不同,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对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和商品买卖等销售行为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相应确定税种、税目、税率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比如计算机软件、娱乐产品(如音像制品、游戏)、信息(如数据、电子刊物)、技术信息资料、产品使用许可、金融服务以及其他专门服务(如商业和技术咨询、会计核算、建筑设计、法律顾问)等,这些都可以通过网上数据的传输下载使用。这些数字化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对这些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是应视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销售商品就很难界定。因此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会对一项数字化产品交易行为究竟认定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认定为销售商品,因理解的角度不同而产生较多争议。
3.税款核算凭证难以确定,也就是根据什么来核算税款的问题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纳税人是以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各种单证报表等纸质会计核算资料,来全面系统连续反映其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应纳税款等情况。税务机关凭借这些纸质资料,审核认定应纳税款和实施纳税检查,行使对税收的监督检查权。但是在电子商务形式下,财务信息无纸化,合同的签订、票据的往来、货款的支付等变成在网上传输的电子数据流。企业与客户在网上签订销售合同,利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销售统计资料可以按电子形式编制传递,而且这些电子数据资料可以很容易地被修改,不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同时,电子加密技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真实和充分的财务信息。可以说,电子商务财务信息由纸质资料变为无纸化的电子数据资料,客观上导致了现行征管制度和征管手段对税收的审核认定和监督检查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电子数据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高速流动性,使税务机关无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情况实施有效的追踪和监控,造成税收征管在电子商务中的盲区。
二、原则
目前,虽然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活动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着手研究相应的税收征管对策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研究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策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效率和便利的原则。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减少因政策不清而造成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税收机关之间的扯皮现象,以提高税务部门的征收效率;同时要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采用高科技征管手段,简化纳税手续,减少电子商务税收的奉行成本,避免额外负担,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2.依法治税和逐步完善的原则。考虑到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不长,交易额小,电子支付系统尚未建立,电子商务总体政策框架体系尚不成熟,在近期内制定独立的、较为完备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当前要做好与现行征管法的合理衔接工作,电子商务适用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的,在政策法规出台前,现行税收征管法规的一些规定对电子商务暂不做要求。同时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抓紧制定单项补充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和协调。
3.鼓励发展和加强接管的原则。从税收中性考虑,在不影响纳税人对贸易行为选择的前提下,给子电子商务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同时应根据征管法的有关立法原则,尽快出台政策,明确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管理。并根据征管的难易程度,首先选择对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督促建立财务核算制度,实施税收征管,然后再逐步过渡到所有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策
面对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所出现的诸多税收征管难题,笔者认为我们采取对策的总体思路应是早研究、早介入、早管理、早立法。根据这一思路和上述三个原则,当前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抓紧研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框架,做好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框架里,要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商、消费者与税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核算税款凭证等税制要素,对现行税法明显不适应电子商务的方面提出明确解决方案。
税务管理: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要求其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网址申请者的基本情况;以网址所在的服务器确定为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具有电子商务性质的网址必须进行电子税务登记;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和网上交易采用实名制。
账簿及凭证管理:制定统一的电子发票、电子财务账簿及其他电子票据,强制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由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电子发票、电子财务账簿;改革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解决电子商务中可能出现的货物、货款和发票流程不一致的问题。
税款征收:强制在服务器上安装税控软件装置,为此要确定税收征管科技开发的方向,研究开发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征税智能软件和数据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记账、自动开具发票、自动扣缴税款;尽快实现金融与税务的联网,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
2.逐步建立配套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税收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实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管理,除了制定严密的税收法律以外,还必须有其他电子商务法规的支持与保障。如网上传输的电子文件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就牵涉到电子财务账簿是否能合法地作为企业申报纳税的依据;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电子加密数据的检查权限问题的规定,就涉及到税务机关能否对电子商务企业实施必要的税务检查;对“黑客”攻击、电脑病毒传播、非法破解加密软件的打击有法可依,就能防止电子发票、电子账簿和智能征税软件的遭到人为破坏,以保护国家税收的安全,等等。因此,国家应当加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建设,以保证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稳步发展。
3.加快税务信息化进程,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计算机及网络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税务信息化,不仅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要求,更是使税收征管适应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迫切要求。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新征管模式的逐步建立,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已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税收征管仍然以纸介质手工作业为主要特征,计算机及网络的应用层次还非常低,只是起了替代一些手工作业的辅助作用,其信息高速传输、信息共享、信息综合利用的优势还没有在税收征管中发挥出来。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网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核定、纳税检查,在法律上和技术上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致使税务部门无法有效地对电子商务实施税收征管,造成了征管缺位,税款流失。因此,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税收征管,不断推进税收征管的现代化进程,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题的迫切需要。
4.加快知识更新,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人才。首先要在税务系统普及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基本知识,了解税收征管信息化的重大意义,消除推行税收征管现代化过程中的思想障碍;其次要舍得投入,培养一大批既精通税收征管业务知识,又熟悉信息技术,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及网络、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线征管人才。
5.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积极稳妥改革现行税制。电子商务的出现使我们税收制度中已经存在的各种矛盾表现的更加突出,如区分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就对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的区分有很大争议,在电子商务中,区分将更加困难;增值税发票的填开要求货物、贷款、发票流程必须一致,在电子商务中将很难做到;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妨碍了传统行业的发展,而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很不利,等等。所以要根据社会经济信息化发展要求,积极稳妥地改革税制,降低征管难度,提高征管效率,保持税收收入增长,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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