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应尽快立法_法律论文

民族教育应尽快立法_法律论文

民族教育应尽快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族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我国,民族教育是专指少数民族的教育。建国几十年来,我国民族教育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和巨大的成就。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初具规模的特殊教育体系。但民族教育立法却相对落后。我国有关民族教育事务的法律法规条文,只散见于其它法律法规之中,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专门的民族教育法对民族教育发展起行之有效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致使民族教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后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发展的需要。因此,十分必要建立一部专门的民族教育法。

建国以来,我国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雏形期,其时间大约是建国至50年代末。在这一时期,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少数民族学生待遇试行办法》、《关于民族教育行政机构的决定》、《关于少数民族事业经费问题》等,基本奠定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制体系的雏形。二是困难期,主要是指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遇到了重大挫折,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使民族教育发展受到了严重障碍。三是恢复期,主要是指粉碎“四人帮”以来,我国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为了适应改革开放,这一时期,国家相继颁布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并在《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有相关的规定。使我国民族教育法制体系得到很大的充实和完善,对民族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有力地促进作用。但是,也明显存在着一些欠缺。一是还没有一部独立的、系统的、专门的民族教育法,有碍于民族教育事业继续发展中的统筹规划和依法管理。二是现有的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较分散、较抽象,原则性强、操作性差,在实际工作中难予准确把握。过于强调法制统一,有的甚至照搬普通立法,很少考虑民族教育的特殊性,针对性不强。三是在许多重大方面形成法律真空,这是我国民族教育法制建设最薄弱的地方。如民族教育的双语教材建设、民族教师资格待遇等问题,还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有的也只是以政代法,执行中会因标准不严出现误差。四是没有建立起民族教育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机制,使得民族教育法的执行不具强制性、规范性,而是以政代法、因人而异。因此,建立一部专门的民族教育法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民族教育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一是法制意识的加强和尊师重教的风气为民族教育立法提供了积极的社会环境支持。近几年,我们国家高度重视教育的发展,从战略高度肯定了“教育先行”的发展战略,形成了广泛的社会重教风气。同时,近些年来,我国法律建设进步很快,在广大人们心中形成了良好法制意识,这一有利条件对我国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形成了较好的社会支撑。二是近几年来,我国教育立法、民族立法的大量工作为民族教育立法储备了优秀的经验,积累了大量的民族教育立法素材,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为我国的民族教育立法提供了可能。由此可见,民族教育立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

民族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从理论上来说,民族教育法的范畴应涉及到整个民族教育的方方面面,因此民族教育法的内容应当十分丰富。但从实践来说,特别是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构建民族教育法重要的不应是考虑它的面面俱到,而应当是抓关键问题、重要问题。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民族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办学方针的规定;2.关于民族教育经费的具体规定。包括国家、地方的经常性投入,民族教育补贴经费的筹集、民族教育集资等一系列规定;3.关于民族学校的设置规定,包括民族学校的类别、级别、性质、地位、职责、权利以及条件、任务和建立、撤销规定等;4.关于民族师资的规定。包括教师地位、资格、培养、聘用、考核、晋升等其它权利和义务;5.关于民族教育管理的规定。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地位、权限、职责、工作程序和原则等,以及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管理民族教育的自治权等;6.关于民族教育教材语言文字的规定。包括教材文字种类、编写、审定、使用、监督、修改等方面;7.关于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专门规定,包括义务教育年限、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国家、地方、家庭各方对义务教育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8.关于违反民族教育法的处罚规定,包括行政、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方面;9.除此以外的其它规定。

制定民族教育法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民族教育立法的依据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其抵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法,一切民族问题当然包括民族教育问题必须与之一致。《教育法》则是整个教育领域的母法,是处理所有教育问题当然包括民族教育问题的教育总法。特别是这些法律中有关民族教育的总的精神和具体条款是制定民族教育法的具体依据。除这三部法律以外,其它一些与民族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制定民族教育法的依据。

2.民族地区的实际是制定民族教育法的客观依据。

从理论上说,教育的总体规律对一般教育问题包括民族教育问题都是适用的。但是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有其特殊性,而且不同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着较大差异,这就决定了制定民族教育法时必须以民族地区的实际为客观依据,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值得强调的是民族地区的实际包括许多方面,是民俗的、文化的、经济的、心理的、地域的,也有教育自身方面的。所以,在制定民族教育法时必须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况,总体把握,这样才能有效保证民族教育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制定民族教育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律一致性原则。法律一致性原则是指各种法律制定必须与国家宪法以及政策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保持各种法律的一致性和整个法制体系的统一性。从法律秩序上说,它又指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各方面的统一性。2.法制专一性原则。法制专一原则是指制定法律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专门制定,不允许法出多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3.交叉制使原则。交叉制使是指制定法律过程中出现交叉领域问题时的一种综合性原则,即要符合交叉双方(多方)各边的总体法。如民族教育法既要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要符合《教育法》等。4.普遍适用与特别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普遍适用是法律的一般性准则,它要求民族教育法普遍适用于我国所有少数民族地区的所有少数民族关于教育方面的情况。但民族教育法与我国其它法律相比又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法律,它涉及到我国众多不同的民族,因此又必须保持相当的针对性。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保证民族教育法的法效。

制定民族教育法的程序和方法

制定民族教育法所涉及的面广、情况复杂,也很具体,为了充分保证各少数民族的权利,为了充分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的优越,因此在制定民族教育法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民族教育法制定的顺利进行。

1.全面学习有关法律文献,吸收经验。近些年来,我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实破性进展,如《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既为制定民族教育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同时,这些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为之提供了许多借鉴意义。因此,要全面深入学习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2.由下到上,深入调查研究。鉴于有些法律实施中被当做“软法”的教训,我们必须充分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深入基层,了解问题征求意见,使成文法能够真正适合实际得以顺利执行。3.广泛讨论,科学论证。一部法律科学不科学,还必须征求各方专家的意见,在广泛民主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才能具有权威性。4.充分预见,逐步完善。由于主观和客观多种条件的限制,无论怎样精细、严密,也不可能保证百分之一百的完善,特别是有许多难以料及的变化,因此立法过程中要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保持充分的预见性,并在实践中不断改造完善,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长效性。

总之,建立民族教育法是一件复杂具体而又具时代意义的工作,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希望引起国家权力机关以及法律界、教育界、民族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尽快出台。

标签:;  ;  ;  ;  

民族教育应尽快立法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