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几点思考_收入差距论文

关于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几点思考_收入差距论文

对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入差距论文,居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01)02-0037-07

近几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正在不断扩大,它已引起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把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控制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并使其朝着不断缩小的方向发展,防止社会两极分化,这是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问题作些理论探讨。

一、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差距的实证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有了较大提高。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断拉大,并呈继续扩大趋势。主要表现为:

(一)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拉大 就单个家庭而言,尽管不同地区都存在着贫富差距,即富裕地区有贫困户,贫困地区也有富裕户,但就不同地区整体之间的比较而言,各地区之间居民收入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从表1中可以看出,改革前的1978年,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最多的地区(东北地区)与最少的地区(西南地区)之间的绝对差距只有54.57元,两者之比为1.47:1。此后,这种差距开始逐渐拉大,到1985年,农村人均收入最多的华东地区与最少的西北地区之间的绝对差距增长为163.71元,两者之比为1.51:1。1990年,收入最多的华东地区与收入最少的西南地区之间的绝对差距为399.78元,两者之比为1.73:1,到了1998年,收入最多的华南地区与收入最少的西北地区之间的绝对差距为1233.7元,二者之比为1.72:1,不论是相对差距还是绝对差距都有所扩大。这是按国家行政区划来进行统计的。由于在每一个地区内部,各省、市、自治区的发展也不是很平衡,也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这种统计还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情况。

(表1) 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变动情况 单位:(元)

地区

 1978

1985

1990

1994

1996

1998

华北地区 139.32 448.72 839.68 1439.5 1784.5 2218.4

东北地区 170.77 426.47 799.85 1362.8 1647.3 2281.7

华东地区 154.43 485.49 945.58 1797.3 2132.7 2573.4

华中地区 128.83 388.83 706,78 1427.4 1974.2 2323.1

华南地区 149.7  542.3

932.5

1684.9 2043.5 2931.1

西南地区 116.2

323.55 545.8

878.02 1321.8 2011.1

西北地区 136.62 321.78 556.63 840.3

1286.9 1697.4

下面我们就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和西北内陆沿边地区进行一下对比。如表2所示,1994年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是2250元,而西北内陆沿边地区的农村人均纯收入只有875元,两个地区之间的绝对差距为3357元,前者是后者的2.57倍。收入最多的上海郊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436.61元,收入最少的甘肃农民人均收入只有723.73元,二者的绝对差距是2712.88元,二者相比,前者是后者的4.75倍,这种比较所反映的地区差距更大。

(表2) 1994年东南沿海地区与西北内陆地区农民收入差距比较 单位:元

东南沿海地区(上海、 西北内陆沿边地区(

江苏、浙江、福建、

新疆、甘肃、宁夏、

广东)青海、内蒙)绝对差距 二者之比

平均数

2250 平均数

875

 1375

 2.57:1

(表3)

1993年广东省地区之间的差别

单位:元

富裕地区 人均年收入 贫穷地区 人均年收入

广州市

 7315

 潮州市

 2204

东莞市

 7342

 汕尾市

 2345

中山市

 8053

 揭阳市

 2079

佛山市

 7289

 河源市

 2533

此外,在同一地区或同一省内,不同县(市)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很明显。以广东省为例,省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很明显。如上表所述,收入最高的中山市比收入最低的揭阳市高2.87倍。

(二)阶层收入差距过大 根据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调查,我国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现约有7000万人。近年来城市相对贫困层问题也日益突出,约有2000万-3000万人。而我国资产在100万以上的家庭据统计有100多万户(实际上大大超过)。

另据调查,1992年我国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的人均收入,大约是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的人均收入的6.3倍。(而美国1970年为7.6倍,由于当时美国占总人口的46%的9309万人参加社会保险,因此,1992年我国收入不均程度实际上接近美国1970年水平)。

在某些地区阶层收入差距更大。在广州,1992年最高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最低家庭人均收入的14.3倍。

按照国际上通常用来测量贫富差距程度的基尼系数(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平均状态,在0.3-0.4为合理状态,而在0.4以上属于收入差距过大)来计算,世界银行确定我国1978年为0.16,1980年为0.382,1994年为0.4343。这一指数超过了美国1989年家庭人均基尼系数(0.3992),相当于国际中等不平等程度(0.3-0.4)。当然这一比较方法有弊端,但也说明我国的收入差距已到了相当程度。

特别是近几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加快。据抽样调查,1994年占家庭总数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生活费收入是1525元,扣除价格因素,“八五”期间实际递增4.7%。而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生活费收入为6263元,扣除价格因素,“八五”期间实际年递增11.5%。两组家庭收入之比,由1990年的1:3.2扩大到1994年的1:4.1。

(三)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全国1978年工资最高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工资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的1.7倍,1992年增加为1.9倍。据宁波市调查1994年职工平均收入,农经委系统为4972元;工业系统为5625元;交通系统为7147元,商业系统为7946.6元;金融系统超过1万元。实际上平均数下面掩盖着更大的收入差距。企业间收入差距更大。1994年宁波市二轻系统职工平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有10家,最低的工厂平均收入为2940元;机械系统平均收入在4000元以下有7家,最低的工厂平均收入为2570元,而某涉外宾馆人均收入为14400元,某外贸公司人均收入为38500元。另据上海市对137户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调查,1986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2394元,最低为1307元,前者比后者高88.2%;到1994年,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为6410元。最低为2485元,前者比后者高2.58倍;1993年上海机电一局系统,职工平均工资最高达1.9万元,最低只有2400元,前者为后者的7.9倍。

(四)一些新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收入急剧上升,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别悬殊 在公有制企业,由于企业自主权扩大,权力集中到厂长、经理身上,分配模糊,“红包”、“回扣”盛行,加上企业转制,对经营者实行重奖,经营者(特别是企业承包者、包工头)与生产者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有的高达十几倍、几十倍。个别公司总经理年薪高达1百多万元。部分个体工商大户、私营企业主、“三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其收入都大大高于“平均数”。个体工商户,平均收入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少数年收入高达几十万、上百万;部分私营企业主高达数百万,个别的上千万。据国务院某研究机构90年代初对某地区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的调查,全民单位的约占0.4%;集体单位约占3.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约占96%。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炒股票”、“炒房地产”、“炒产权”成为暴富,有的人均年收入十几万、几十万,一些股票大户高达数百万元、数千万元;少数歌星、影视明星、名模特等,由于惊人的出场费、片酬费,也成为“暴富者”。此外,某些人才紧缺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如少数律师、经纪人、设计师、美术广告人员等)年收入也相当高,上述高收入者形成我国特殊的富裕阶层或高收入阶层。他们是改革的最大得益者。与此相反,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一部分低收入工薪阶层(普通工人、知识分子),特别是少数亏损企业职工、失业和离退休人员以及部分贫困农民,贫富悬殊。据某项抽样调查,银行存款中1.4%的储户占有23.6%的存款总数。

对于我国当前收入差距扩大,我们应作具体的分析。笔者认为,大致来讲,判断我国现阶段收入差距是否适度,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是否合理合法。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致富,符合“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这部分高收入者的存在可以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激励”作用,对这部分高收入者应当予以保护。相反,那些“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的存在只能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化,同时进一步净化工资外收入,使隐性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二是要看高收入者如何支配和使用已取得的收入。高收入者将其大部分收入用于投资和储蓄,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但如果将其所得收入大肆浪费,不仅会扭曲社会消费结构,还会产生消费攀比,造成不良的社会心态;三是要考虑低收入者阶层的承受能力,经济增长中的收入差距扩大不应建立在剥削贫困者的基础上,而要在各收入阶层实际收入均得到提高的前提下,逐步拉开收入档次。

20余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贫富差距跨越了四个阶段,从高度均等、相对均等、相对合理到差异偏大。目前的判断应当是差异偏大。

近几年来,在各类涉及收入问题,甚至涉及社会问题的调查中,被调查者无一例外地对当前的贫富差距扩大的现实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值得注意的是,民众对贫富差距的不满,主要是对不正当致富的不满。现在暴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中,有许多人靠的是“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注:我国经济学界把城镇职工的个人收入分为三类:一是白色收入,指公开的、合法的透明收入,包括职工的标准工资、奖金、应得补贴、稿酬、存款及债券利息等;二是黑色收入,指贪污、索贿受贿等不正当收入;三是灰色收入,指介于白色与黑色之间、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半透明收入。)等不正当的手段。这种现象的存在及其蔓延危害甚大。

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我国居民对贫富的适应能力与世界上一些长期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不一样。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以及传统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观念的影响等等,都使我国居民对贫富差距的反映更强烈。如果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必然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后果。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文中所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我们必须坚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影响收入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自然方面、制度方面、体制方面的原因,还有劳动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从目前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镇居民收入来源不断增多 近十几年来,尽管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来源都已扩大,但由于城乡居民个人素质方面的差异以及就业方面存在的差异,城镇职工的收入来源明显多于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我国职工的货币收入结构的变动趋势表明,职工收入中企业能够决定的比例,即工资外收入的比例不断上升。企业改革的激励机制就是把职工的浮动工资、奖金以及各种新立名目的补贴与企业的经营效益之间挂起钩来。此外,由于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我国出现了一个高收入阶层。1992年,8亿农民人均储蓄295元;3亿城镇居民人均储蓄1500元;2000万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和1000万名演员、作家、三资企业经营者等人均储蓄超万元。个人收入的贫富差距出于高收入阶层的崛起明显拉大,高收入层比低收入层的收入要多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二)市场竞争造成了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 由于市场经济要求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在这种情况下,一部分企业因经营状况较好而使职工的收入相应增加,而一些经营状况不佳的企业或停产或破产或被兼并,职工收入也由此减少或丧失。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我国国有企业的亏损面已达53%,其中资不抵债的企业已达27.1%,这部分企业职工的收入明显较少。与此同时,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使一部分人由于个人能力强、素质较高等方面的原因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其收入也相应增长,而还有一部分人因个人能力较差,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收入增长不快,甚至减少,这无疑也加剧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三)城乡差别和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 在经济转轨时期,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产品价格偏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工农业产品仍然以不等价的形式进行交换,因而从整体水平上看,农民的实际收入没有与经济同步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快于乡村居民收入的增长,使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1992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为1826元,比上年增长了10.6%,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8.8%,农村人均收入782元,比上年增长18.2%,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5.9%。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增长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2.9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目前,在我国农村居民中,只有少部分人进入“小康”,80%左右仍处在温饱状态,其中还有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

(四)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市场机制尚未发育成熟,各种经济关系尚未理顺,各种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不公平竞争现象也较为严重,一部分人的“黑色收入”增加较快。我国富裕阶层的收入,除了靠辛勤劳动和正当经营、靠政策优惠、靠减免税负获得以外,也有的人是靠不正当手段非法攫取的。确有一批靠偷税,靠吃差价、汇率和利息差、借承包侵吞国有资产、炒地皮等发“改革财”的人,这一些人虽然只占极少数,但其财富聚积速度惊人。一些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黑色收入”和不合理、但目前尚找不到法律依据处理的“灰色收入”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暴富阶层,特别是权力进入市场,靠权钱交易获取暴利的现象,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据统计,仅1988年即非法截走600亿元,约为当年GNP的4.3%。总之,有一部分人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迅速增加了个人收入,从而拉大了贫富差距。

(五)国有资产、资源流向个人,而且主要被少数人侵吞 据权威部门估计,1982-1993年,国有资产流失达6000-8000亿元,大部分直接间接流入个人手中。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无偿占用、使用国有资产、资金从事各类经济活动,而收入则归负责人和职工占有;一些人或集体开发、开采、利用国有资源如土地、矿藏、水域乃至道路,获取高额收入;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部分企业低估国有资产价值,搞职工股,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甚至外商手中;在房地产批租、股票经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出口许可证签发、银行贷款审批过程中,执权者与经营者相互串通,侵吞巨额国有资产、资源。国有资产的流失是近几年来我国出现高收入阶层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居民收入贫富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税收手段未能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以前个人所得税法极不健全,1994年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后,各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额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相对于个人收入的膨胀来讲,这种增加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同时应该指出的是,在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同以前类似的问题:一是个人收入所得底线不清,对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据调查,1993年上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额中,工薪所得税额占82.6%,数量很大的其他收入征税较少;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擅自提高工薪收入征税起点,上海市从800元提高到880元,广东省有些市县提高到1100元。不少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三是公民纳税观念淡薄,纳税人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比较普遍;四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处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税收过严、过重会影响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擅自开减免税的口子;五是税务部门缺乏税收征管人员,税收征管手段也比较落后;六是对偷税、漏税、抗税现象查处困难,打击不力。这也是导致个人收入失控和产生高收入阶层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七)农业政策的原因 城乡贫富差距的拉大,主要是由于农民收入低下并且近几年停滞不前而引起的,深层次的原因是由农业政策引起的。由于近几年国家投资向工业倾斜,向农村拿得过多,造成近几年农民收入停滞不前。这就必然要拉大城乡贫富的差距。

(八)劳动力个人素质方面的差异 劳动力素质的好坏是影响城乡居民收入高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改革开放前,由于国家在分配领域内实行平均主义,劳动者素质的高低与个人收入的多少没有多大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劳动者获取更高的劳动收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劳动力素质的高低构成了决定劳动者收入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劳动力素质高的职工其收入也相应较高。在农村,劳动力素质较高的劳动,其收入已远远超过了城市的一般职工,他们或利用自己的劳动技能致富,或在农闲时依靠别人提供劳务致富;而在城市,劳动力素质低的职工其收入比农村一般劳动力的收入好不了多少,而劳动力素质高的职工,其收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此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者合理流动的机会增加,就业机会增长,农村劳动力素质较高的职工向城市流动或在城市就业、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向效益好的企业流动或到外资、合资企业就业,这部分人的收入明显增加。这也充分说明,劳动者素质的高低是影响我国贫富差距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负面效应

居民收入差距的过大,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还有更深层、更深远的影响。

(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收入有一定的差距,有助于形成层次性的需求结构,并影响相应的供给结构,有利于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但是收入差距扩大到一定的程度,会使收入低者有效购买力下降,有效需求减少,导致生产过剩,破坏效率。与此同时,收入差距过大对社会运行机制造成双重后果:一方面,对众多的穷者的社会激励失效,极低的收入无法激发穷者的奋斗精神;另一方面,富者掌握大量的财富,会侵害社会约束机制,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二)不利于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经济大战的实质是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不利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周围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一个政治上统一的国家,如果同时没有版图内的经济一体化,政治上的统一也是不稳定的,至少会受到一定削弱。贫困地区的人们是对灾难承受力量最低的一部分人,他们一遇灾害就可能外流逃荒,既给国家政治造成不小的压力,也影响流入地区的社会秩序。贫困人口和受灾人口对全社会的影响也许还不算太大,影响更大的是贫困地区农业经济结构难以调整和农村就业不足的农民大量流入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城市。东西部地区的差距扩大了,西部人口就大量流入东部。这种涌来涌去的“民工潮”,是计划调节难以控制、市场调节难以承受的。这一点,只要我们看一看每年春节期间外出打工的数以千万计的流动大军给社会造成的压力就可想而知了。

(三)不利于民族团结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大都集中在西部地区,而少数民族地区又大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发展,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就缺乏坚实可靠的基础。所以东西差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四)不利于国土安全 我国西部不发达地区大都与外国接壤,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至今仍存在着领土争端,国内也有一些民族分裂分子,如果东西部地区差距过大。西部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依托,一旦出现边境紧张局势,边防军就无法得到当地人民的充分支持。因此可以说。没有西部的发展,西部边境上的国土保卫工作总存在薄弱环节。

总之,不论是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还是地区之间收入的差距,目前都比较大,而且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尽管目前我们尚没有能力来完全消除贫富差距,但我们应该对这一现象可能产生的后果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控制。

四、控制贫富差距扩大的对策

我国城乡居民贫富差距的扩大与社会转型时期的收入分配机制的不健全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缩小贫富差距,必须进一步搞好收入分配方面的改革,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深化改革,改革或消除目前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各种因素,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应坚持和完善工效挂钩模式,将职工工资同经济效益密切、合理地结合起来。要实现这一要求,亟待在分配领域进一步引进市场机制,有效地弱化行政干预。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变管理部门与企业通过纵向比较,逐一核定基数、额定比例的工资总额分配办法。建立以行业或社会平均水平为参照系的横向比较体系,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相应增加工资,而不是依赖行政决策,借助攀比机制提高工资。为便于操作,对于进入市场程序不同的部门和行业,可采取不同的工资决定方式:完全由市场调节的企业,可选择净产值与工资率挂钩办法;不能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行业企业,可实行生产定额工资含量办法,等等。在企业内部,则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分配、国家征税的制度。

事业单位应废止现行的混淆不同劳动特点,助长官本位制的结构工资制,应根据科研、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不同部门劳动特点,探索并建立符合其劳动实际的新的工资制度。与此同时,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从事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并具有创收能力的单位,其工资分配应逐步过渡到企业化管理,实行工资与净产值挂钩,工资与经济效益联动,国家通过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从事基础研究、公益事业和教育、卫生事业的单位,应在社会同行对同类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划分类别等级基础上,实行经费包干、结余归己、内部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方式。在设计事业单位新的工资制度和工资管理方式时,应充分重视平衡原则,以保证知识分子收入在总体上得到明显提高并保持必要差距的同时,抑制少数有垄断地位的事业单位或个人收入的过度膨胀及由此引起的不正当的社会攀比,消除诱发个人收入失控的隐患。

国家机关应在精简机构、精干队伍的基础上,建立职酬相符合的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同时,还应借鉴国外公务员薪金制度中的合理因素,结合中国实际,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晋级制度、通过利益机制实现公务员队伍的优化、高效、廉洁、稳定,消除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收入分配制度,不仅使个人而且使企业的收入分配尽快实现透明化 在分配取向上,要积极实施个人收入透明化、货币化,弱化反市场的实物化倾向。对一时难以取消的实物性分配,则应实行财务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措施。在单位内部除个人工资外的其他货币收入渠道上,坚持和完善政策管理、净化单位内收入来源,改暗补为明补,将大部分货币补贴转化为职工工资,逐步恢复对工资外个人收入的经济控制职能。

在业余收入和兼职收入上,应允许并支持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取得业余合法收入,但必须按章应税。对一时政策界限模糊但又是发展市场经济需要或社会生活需求的强烈的兼职收入、承包收入、租赁收入等,应该尽快由有关部门完善制度,明确开支标准,规定开支范围。

尽快建立个人收入、个人财产应税收入申报制度,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偷税漏税渠道。

(三)加强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分配制度的管理,适当抑制非按劳分配收入增长速度,弱化收入攀比,防止个人收入失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决定必然存在着相应的多种分配方式。我们要发展生产力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必须在坚持公有制内部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允许、保护一切合法收入,并对私营、个体、中外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分配给予必要引导,适当控制其收入的过快增长。

建立、健全对私营、个体、中外合资等企业的分配法规,将其分配置于有效的国家控制和法律监督之下。

逐步取消一度实行的对私营、个体、中外合资企业在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与公有制同类企业实行平等税率。

制定并实施按劳分配的有关制度。对于资产性收入如股息和红利,可参照银行利率水平,制定股利率最高标准;对于包括私营雇主在内的有关人员的过高收入,可通过降低已开设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开征新税种等办法,将其相当一部分个人收入转化为社会收入。

(四)建立有关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制度,健全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中观调控机制和调控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分配宏观调控体系,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是防止个人收入失控的基本保证。一般来说,在一种模式转换期间,经济运行的不规范和分配格局的多元性会加大个人收入宏观调控的难度。

宏观分配调控体系的主要职能是搞好总量控制和优化分配结构。所谓搞好总量控制,是指在国民经济总体关系上,要保持生产和消费的合理比例关系,使消费基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增长,防止社会消费的膨胀或萎缩;所谓优化结构,是指合理调节不同所有制分配形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部门、行业、企业之间,不同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克服平均主义和苦乐不均,防止收入不公现象的蔓延。

个人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在体制上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结合、集权与分权结合、控制与变通结合,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要结合利用经济手段、法制手段、行政手段,并根据不同阶段不同特点,使用手段有所区别。但无论什么时候,都必须重视税收对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充分发挥税收的功能。还要建立和完善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税收调节体系。财政、税收、金融、海关、工商、审计、司法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实现全社会对收入分配的有效监控。

除以上所论之外,还有一点不容忽视,即如何调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或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加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素质,逐步缩小差距。

(本文数据根据《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中国统计年鉴》、《1993年广东省统计年鉴》计算得出)

[收稿日期]199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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