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合伙论

表见合伙论

孙秀升[1]2003年在《表见合伙论》文中研究指明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公司日益成为主导的商业组织形式,并受到众多学者的青睐。而关于合伙制度的研究却陷入低谷,尤其合伙与第叁人之间关系问题的探讨在国内更是少有论及。同时,由于我国合伙立法的滞后,致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伙与第叁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得以妥善的解决。而英美合伙法中成熟的表见合伙制度对我国此种现状的改善无疑会有很多启示。表见合伙的基本规则是:某人虽然不是合伙人,但他的行为使与之交往的第叁人认为他是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或与其他人一起构成合伙,且该第叁人基于此认识与该合伙进行了交易,则某人就要象他就是真正的合伙人一样对该第叁人的损失负合伙人的责任。表见合伙根源于英美衡平法理,并建立在禁反言原则之上,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商业组织形式,也不是表见合伙人与真实合伙人之间自愿的安排,而仅仅是一种对那些把自己表现得象合伙中成员的人课以责任的方法。本文结合英国《1890年合伙法》和美国《统一合伙法》的相关规定,从法解释学、判例研究等角度,介绍了表见合伙的概念、性质,并详尽剖析了表见合伙的构成条件、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然后转而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指出我国合伙实践中也同样面临着英美表见合伙制度所解决的相似问题。比如:退伙时疏于登记、非合伙人与合伙人以虚假行为合谋欺诈相对人、合伙中的非合伙人越权行事等。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的这些问题,笔者首先分析了国内现行的处理办法,而后着重论述了其缺陷及不足,并阐明我国引入表见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强调,我国吸纳表见合伙制度是切实可行的。就此,文章又分析了我国存在表见合伙制度所要求的法理基础——外观法理,并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日本、意大利、法德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表见合伙制度立法的吸收状况。当然,我们在移植表见合伙制度时,一定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紧密结合我国的合伙实践,并注意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以求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使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总之,表见合伙在我国逐渐制度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和合伙发展的必然要求。

房绍坤, 王洪平[2]2006年在《论表见合伙制度》文中研究表明表见合伙,是指相对于特定的第叁人而言,在非合伙人之间或者非普通合伙人之间产生的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合伙未作规定,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表见合伙作有明确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对表见合伙制度的规定不够系统全面,还有待进一步构建和完善。

龚洪迪[3]2017年在《论表见合伙》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学界对公司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化、细化,相对而言,合伙法的相关研究就较为冷淡一些,至今合伙制度中的很多区域仍不明晰,有待人去分析研究加以界清,尤其是表见合伙制度的探讨,国内始终没有一个系统化的制度体系,表见合伙制度的概念内容及其表现形态缺乏规范的立法框架研究。表见合伙制度的研究,必须在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理论与实务上的研究,界清表见合伙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从现实角度考量其各种表现形态,最终聚集于法律移植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理论界也需要作出相对统一的观点。我国表见合伙制度的构建必须在加深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吸收两大法系较为完备的规定并同时兼顾我国实际国情,立足于社会现实,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登亮[4]2006年在《合伙人退伙的有关问题探讨》文中认为审判实践中,合伙纠纷较为常见。法官一般对合伙纠纷都有一些"厌烦"或"惧怕"。原因很简单,合伙一般都是家人、亲戚、朋友或熟人组织一定的资金从事一些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伙初期热情很高,也很少想到亏损、退伙、解散、清算之类"不吉利"的事情。因退伙引起的纠纷是合伙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既涉及退伙人与原合伙人、新入伙人之间的关系,也涉及退伙人与债权人、第叁人之间的关系,本文拟结合2006年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的本质、我国的退伙制度及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旨在完善我国的退伙制度。规范实践中的退伙行为。

罗登亮[5]2006年在《合伙人退伙的有关问题探讨》文中指出审判实践中,合伙纠纷较为常见。法官一般对合伙纠纷都有一些"厌烦"或"惧怕"。原因很简单,合伙一般都是家人、亲戚、朋友或熟人组织一定的资金从事一些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伙初期热情很高,也很少想到亏损、退伙、解散、清算之类"不吉利"的事情。因退伙引起的纠纷是合伙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既涉及退伙人与原合伙人、新人伙人之间的关系,也涉及退伙人与债权人、第叁人之间的关系,本文拟结合2006年修订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的本质、我国的退伙制度及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旨在完善我国的退伙制度,规范实践中的退伙行为。

参考文献:

[1]. 表见合伙论[D]. 孙秀升. 清华大学. 2003

[2]. 论表见合伙制度[J]. 房绍坤, 王洪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6

[3]. 论表见合伙[D]. 龚洪迪. 烟台大学. 2017

[4]. 合伙人退伙的有关问题探讨[J]. 罗登亮. 中国商法年刊. 2006

[5]. 合伙人退伙的有关问题探讨[C]. 罗登亮. 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2006

标签:;  ;  ;  

表见合伙论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