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悖论:对价值决定的一个崭新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10-0001-08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劳动价值论中极为重要的基本概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关系似乎是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也似乎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但至今在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没有明确阐明这一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这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结论出发,在量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等于单位商品价值量。但这意味着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将包含死劳动或者物化劳动。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在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中并不包括死劳动时间,只有在不存在或者抽象掉了不变资本或者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在量上单位商品价值量才会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关系就出现了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它们究竟是否相等。
不过,只有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不等于单位商品价值量,我们才能够清晰地解释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活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才能够真正坚持“活劳动价值一元论”。而且,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小于等于单位商品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这一结论仍然成立,只不过是我们的认识将更加深化。近年来,尤其是有关所谓单位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的讨论,有可能在本文所提出的新的结论的基础上予以重新整合。
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等同于单位商品价值量
长期以来,存在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混同的问题,甚至许多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就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构成的,这是错误的,这恰好就是马克思所深刻批判过的“斯密教条”。为此,不妨回顾一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对此,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①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中的劳动时间指的是活劳动时间(即通常所说v+m的部分)。
马克思在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下定义后,立即举例说“在英国采用蒸汽织布机以后,把一定量的纱织成布所需要的劳动可能比过去少一半。实际上,英国的手工织布工人把纱织成布仍旧要用以前那样多的劳动时间,但这时他一小时的个人劳动的产品只代表半小时的社会劳动,因此价值也降到了它以前的一半”。②在这里,马克思显然也是在活劳动时间的意义上使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词。可是,在这里我们看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含义出现了重合。
但一般说,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中还应该包括蒸汽织布机以及原材料等的旧价值转移的部分,这部分旧价值量在这个例子中是不为零的,从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不能相等的。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
这绝对不可能是马克思的疏忽,而是一种理论抽象,即为分析的需要暂时舍掉生产资料这部分。因为马克思在谈到类似问题时明确指出“生产棉纱,首先要有原料,例如10磅棉花”。③而且,马克思就这一点深刻批判过斯密,“亚·斯密的教条是:每一个单个商品——从而合起来构成社会年产品的一切商品(他到处都正确地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是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或者说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个教条可以还原为:商品价值=v+m,即等于预付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剩余价值”。④
当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是同步形成的,在新价值(v+m)被创造的同时,也转移了旧价值c。或者说,对单位商品来说,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体劳动转移旧价值,两者之和构成单位商品价值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单位商品价值量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活劳动时间而不是所转移的死劳动时间。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在单位商品价值量中,而单位商品价值量中却存在不属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部分即被转移了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c的部分。或者说,单位商品价值量中被转移了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c的部分不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中而是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如果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单位商品价值量,意味着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被转移了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c的部分又进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中,这是无法理解的。从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一般并不相等。
总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中的劳动时间为活劳动时间,其量的构成为(v+m),相当于西方经济学中的“附加价值”(Added Value),中国在统计上一般称之为“增加值”或“增值”(如“增值税”),马克思则称之为“新创造的价值”;而单位商品价值量的构成为(c+v+m),所以两者是不同的。⑤马克思确实有时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作为同义语来使用,这时实际上应该是以假定生产资料的价值为零作为前提的,这是抽象法的体现。
对这一点,马克思讲得很清楚:“全部年产品是当年耗费的有用劳动的结果,但年产品价值只有一部分是当年创造出来的;这一部分就是年价值产品,它体现了一年之内所推动的劳动的总和”。⑥并且“价值产品是小于产品价值的”。⑦
所以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是单位商品的“价值产品”,而单位商品价值量则是单位商品的“产品价值”。
对此,科学而严密的表述应该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小于等于单位商品价值量。当且仅当不变资本c为零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于单位商品价值量。
另外,如果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包括死劳动时间,也就是说,物化劳动将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那么,“活劳动价值一元论”就不再成立。
三、追溯价值决定的一元性
现在我们需要回答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不等于单位商品价值量,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结论还能否成立?第二,承认单位商品价值量中包含死劳动,那么怎样认识一些学者所强调的“活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结论?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都可以归结为如何认识旧价值(死劳动)的问题。下面将详细论证旧价值(死劳动)的价值决定也是社会必要的,虽然并非同一个平均过程;并且通过追溯说明,旧价值(死劳动)归根结底也是由活劳动创造的,虽然并非同一劳动。
首先,可以肯定,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不等于单位商品价值量,实际上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结论的一个深化。毫无疑问,旧价值的决定也是社会必要的。对此,马克思曾谈到:“如果资本家异想天开,要用金锭代替铁锭,那末在棉纱的价值中仍然只计算社会必要劳动,即生产铁锭所必要的劳动时间”。⑧
不过,生产商品A的不变资本c是社会必要的,但其价值并非是由生产商品A所创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决定的。也就是说,决定商品A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决定商品A的组成部分c的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同一个东西。
在单位商品价值量构成中相当于生产资料投入的c的部分,与(v+m)的部分并非同时被决定的。c的部分是已经“表现为一般社会劳动”的东西;而(v+m)的部分是在接受市场检验后才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也就是说,c的部分与(v+m)的部分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顺序是不同的。⑨不过,这个c的价值却是由生产商品A所创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终决定的。因为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过程中,新价值(v+m)的形成和旧价值c的转移是同步进行的,所以旧价值c的转移量相当于新价值形成量(x)的函数,当x=0时,c=0;当x=v+m时,旧价值转移到既定值;当0<x<v+m时,在线性假定的情况下,由于当x=0时c=0意味着过原点的某条直线,故而旧价值的转移量相当于新价值形成量的一个固定倍数。也就是说,旧价值的转移与新价值(v+m)的形成是成比例的,可以认为c=λ(v+m)。总之,旧价值c的转移是由新价值(v+m)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终决定的。
其次,当承认单位商品价值量中包含死劳动时,怎样认识“活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的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要证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终决定商品价值量的问题,也就是去证明“活劳动价值一元论”的问题。为此,必须证明旧价值c最终是由过去的劳动时间(v+m)即过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累积而成的。我们采用数学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为确保论证的科学,需要设定一个前提,即必须假定所有的商品最终都是由若干种非劳动产品的天然资源生产出来的。这一前提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由此,可以认为:归根结底,单位商品价值量最终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类似的追溯,斯密也做过,却遭到马克思的深刻批判。为什么?第一,问题不在于追溯本身,而在于追溯到何处。斯密追溯的终点是“三种收入”,从而掩盖了价值的本质。第二,从量上,斯密的追溯“把资本的不变价值部分从商品价值中驱逐出去”,(12)使收入由“组成部分”变为“一切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13)即犯了让v+m=c+v+m的错误。
萨缪尔森的追溯商品归结为直接劳动消耗的产物,有着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一切商品,最后归根结底都可以归结为活劳动的产物。这是对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很好的旁证。
不过,价值具有多层结构,是积累而成,不能简单视之。萨缪尔森的直接劳动消耗()只是本年度的投入劳动消耗,仔细分析一下,这是有问题的,因为这样将会把所有旧价值的载体归结为本年度投入劳动的产物。我们知道他的追溯是通过一个投入系数矩阵来完成的,而这个投入系数矩阵是以技术不变为前提。当然,如果技术不变,即便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这种追溯仍然具有一定意义,等于我们用如今的劳动消耗系数衡量过去的生产,尽管我们不知道过去的生产率。即便如此,考虑到在过去的若干期间,产品的种类一般是不同的,一般说过去比现在少,从过去到现在,产品的种类数应该是一个递增(未必总是严格的)数列。同理,所利用的自然资源的种类也可以这样考虑。从而在不同的时期,投入系数矩阵不仅系数是不同的,阶数一般也是不同的,一般说过去比现在小,从过去到现在,投入系数矩阵的阶数也应该是一个递增(未必总是严格的)数列。这是萨缪尔森模型根本无法体现的。
总之,只有这种追溯才能科学地反映单位商品价值量最终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完整过程。由此也就真正坚持了“活劳动价值一元论”。
四、几个相关的重要结论
我们谈到生产某种商品的不变资本c是社会必要的,但这个c的价值并非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创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最终决定的。并且认为由于旧价值c的转移与新价值(v+m)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是同步进行的,故而可以假定旧价值c的转移与新价值(v+m)的形成是成比例的。也就是说,可以认为c=λ(v+m)。但在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以后问题就变得复杂了。
假定劳动力之外的流动资本与产出量成比例,把固定资本视为不变的,即固定资本的消耗与产出量无关。在这一假定条件下,在考虑商品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时,固定资本是否为零并没有影响。影响来自于产出量成比例的流动资本(不包括可变资本)。
下面来看几个命题。
第一,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小。相反,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17)
这一结论,毫无疑问,只有把价值理解为(v+m)的部分才能成立。此时,在微观上,即对一个企业来说,这里所说的“商品的价值量”,在一定的时期内只能是商品的个别价值量,因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其几乎不能有什么影响,尤其当全行业的产量非常大时,就如大海中的一滴墨水一样。(18)马克思还从另一个角度说:“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因此,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既然生产力属于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它自然不再同抽去了具体有用形式的劳动有关。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19)可见,对一个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是不能影响其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量的。
进一步说,如果这里说的“商品的价值量”中所转移的旧价值的部分不为零,那么这里的“成反比”只能理解为“反向变化”(或“负相关”);只有这里所说的“商品的价值量”仅指活劳动所创造的部分,“成反比”才能够成立。
从生产某种商品的整个产业或者一个部门看,如果“商品的价值量”中所转移的旧价值的部分不为零,单位商品价值量可用公式表示为:
此时,“成反比”也只能理解为“反向变化”(或“负相关”)。当然,如果这里所说的“商品的价值量”仅指活劳动所创造的部分,那么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用公式表示为:
此时,“成反比”也是肯定成立的。
第二,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的命题。对此,人们注意到马克思的论述:“现在,计量劳动时间的,除了它的”外延量“以外,还有它的密度。现在,十小时工作日中一个较紧张的小时,同十二小时工作日中一个较松弛的小时相比,会包含相同的或者更多的劳动,即已耗费的劳动力。因此,较紧张的一小时的产品同较松弛的11/5小时的产品相比,会具有相同的或者更多的价值”。(20)这里说到了劳动强度,进一步说也就是劳动生产率(因为显然劳动强度与劳动生产率是成正比的)与价值量的关系。与此相关,马克思还说到:“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到了自乘的劳动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1)对此,马克思还进一步说到:“商品价值取决于它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使用新的机器时,如果大量生产还继续以旧的生产资料为基础,资本家就可以把商品低于它的社会价值出售,虽然他是把商品高于它的个别价值出售,即高于他在新生产过程条件下制造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出售。因此,这里情况似乎是,对资本家说来,剩余价值来源于出售——对其他商品所有者的欺骗,来源于把商品的价格哄抬得高于它的价值,而不是来源于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和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但是,这不过是一种假象。由于劳动在这里获得了与同一部门的平均劳动不同的特殊生产力,它已成为比平均劳动高的劳动。例如,这种劳动的一个劳动小时等于平均劳动的5/4劳动小时,是自乘的简单劳动。但是,资本家仍按平均劳动付给工资。因此,少量的劳动小时[在新的条件下]等于多量的平均劳动的劳动小时。资本家对于自己的工人的劳动是按平均劳动付酬的,但是按它的实际情况,即按较高的劳动出售的,而一定数量的这种劳动等于较多的平均劳动”。(22)
在以上论述中,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所阐述的都是有关活劳动时间的。并且注意到马克思所说的是“在同样的时间内,它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而不是“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成正比”,即马克思所说的绝对不是“劳动生产率越高,一个单位的同样商品里面就会含有更多的价值量”。
为理解这一点既需要涉及所谓“产出价值”的概念,也需要涉及价值实现系数问题。在微观上,即对一个企业来说,劳动生产率与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所创造的附加价值量成正比的命题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用表示附加价值实现系数,则有。而
这说明,价值实现系数与劳动生产率成正比,也就是劳动生产率与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所创造的附加价值量成正比。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某一个企业,原来1个劳动者1小时生产10件某种商品,而此时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0.08小时,于是这10件商品出售可实现0.8小时的附加价值(注意:不是价值)。也就是说,该企业的1小时个别时间相当于0.8小时的社会时间,即附加价值实现系数为0.8。现在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即现在1个劳动者1小时能够生产20件某种商品,在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情形下,该企业的1小时个别时间现在可以实现1.6小时的社会时间,即增加了一倍(注意:不是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大了一倍变成了0.16小时),即附加价值实现系数变为1.6。这就是“成正比”。而在该企业每件产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从0.1小时降低到0.05小时,这就是“成反比”。但这一命题必须用商品价值的“期差性”理论才能解释。此时,不存在个别劳动时间的概念,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然带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降低,但当期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所创造的附加价值量用当期的标准来衡量却是不变的(这体现了作为具体的劳动的生产率不会影响抽象劳动的形成这一法则);当期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所创造的附加价值量只有用前一时期标准来衡量才能发现其增长。
进一步说,我们可以看出,“成反比”与“成正比”表面上是对立的,其实是同一的:“成反比”同时就是“成正比”,不过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的侧面。正因为劳动生产率与个别劳动时间“成反比”,才能说明劳动生产率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成正比”。因为劳动生产率越高说明相应的个别劳动时间就越小,从而单位时间内所包含的“个别劳动时间”数量就越多,从而单位时间内所创造(实现)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越多。反之,当劳动生产率越低说明相应的个别劳动时间就越大,从而单位时间内所包含的“个别劳动时间”数量就越少,从而单位时间内所创造(实现)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越少。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0页。
⑤两个不同的商品,假定它们的计量单位相同,并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同,但不变资本量不同。商品A的价值构成是:3c+1v+1m=5w,也就是说,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2,单位商品价值量为5;而商品B的价值构成是1c+1v+1m=3w,也就是说,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2,单位商品价值量为3。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8页。并且“价值产品是小于产品价值的”。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9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3页。
⑨对此,马克思有很详细的阐述:“生产棉纱,首先要有原料,例如10磅棉花,而棉花的价值是多少,在这里先用不着探究,因为资本家已经在市场上按照棉花的价值例如10先令把它购买了,在棉花的价格中,生产棉花所需要的劳动已经表现为一般社会劳动。我们再假定,棉花加工时消耗的纱锭量代表纺纱用掉的一切其他劳动资料,价值为2先令。如果12先令的金额是24个劳动小时或2个工作日的产物,那末首先可以得出,2个工作日物化在棉纱中。”以及“在考察棉纱的价值,即生产棉纱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时,可以把各种不同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开的特殊劳动过程,即生产棉花本身和生产所消耗的纱锭量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以及最后用棉花和纱锭生产棉纱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过程的前后相继的不同阶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12-213页。
⑩注意:这里用的是“天然资源”,而不是“自由商品”(Free Goods)。
(11)马克思在批判斯密教条时曾提到:“他用苏格兰玛瑙采集者的例子已经提出了这样的证明。照他的说法,这种采集者1、不提供剩余价值,而只生产他们自己的工资;2、不使用生产资料(但是他们也使用篮子、口袋以及其他装运小石子的容器这类形式的生产资料)。”(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15页)在现代社会,很难想象整个经济系统可以生成于完全不利用已经凝结了人类劳动和现代生产资料而仅仅用“天然资源”就能够进行生产的那些领域。
(12)(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3页。
(14)工资率的下标π是笔者添加的,在萨缪尔森模型原来的记号当中没有。因为在他那里,按照价值计算的工资率和按照价格计算的工资率都是用W来表示的。也就是说,他认为在价值条件下和在生产价格条件下工资率是不变的。他在处理鲍特凯维兹的数例时就是把价值体系下和价格体系下的工资率作为相同的,因而导致了其结果的错误。
(15)注意:实际上该向量所表示的是各种商品1单位的价值。这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表述是不同的。
(16)萨缪尔森的价值公式(3)与我们常用的表现形式呈转置关系,另外他把不变资本放在可变资本的后面,看起来不太方便。如果我们把公式予以转置,并且像马克思那样把不变资本放在可变资本的后面,则有:
(17)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53-54页。
(18)作为一种理论抽象,这里所考虑的只是完全竞争市场,对于存在大企业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其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当然会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产生相当的影响。另外,这里假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是就一定的期间来说的。从长期看,作为技术进步的路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逐渐缩短是必然趋势。在后文中还会涉及到这一点,特别是最后谈到价值概念的历史地位的时候。
(19)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9-60页。
(2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49-450页。
(2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54页。
(22)马克思:《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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