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贡献分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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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实质是“按贡献分配”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实质,是按贡献分配。因为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使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尺度也既不能是劳动产品,也不能是劳动能力,更不能是劳动时间,而只能是劳动贡献,即单纯由劳动的投入所引起的财富的增加。

首先,劳动不是作为使用价值的财富的唯一源泉,自然界和劳动同样是财富的源泉。劳动产品是由活劳动和物质生产资料共同创造的。由于客观的物质生产条件不同,同质同量的劳动所创造的产品数量是不同的。所以,如果按劳动产品分配,则不能排除客观的物质生产条件所起的作用。

其次,劳动能力仅仅是一种潜在形态的劳动,它和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支出并不是永远一致的。具有同样劳动能力的人,由于劳动的态度不同,有的可能提供较多的劳动,有的可能提供较少的劳动,有的甚至会消极怠工。更何况劳动能力往往只是从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来考核,由此而得出的评价与劳动者的实际能力可能相去甚远。所以,如果仅仅按照劳动能力来进行分配,劳动报酬与劳动支出就可能发生偏离。

最后,劳动时间仅仅是劳动的一种自然尺度或外在尺度,也不能真实反映劳动的内涵量。且不说在不同部门或行业中,同一单位劳动时间所包含的劳动量,因其复杂程度不同,难以进行直接的比较,即使在同一部门或行业内,同一单位时间所包含的同种劳动量也可能不等。

劳动的实际贡献只能由单纯的劳动投入所引起的财富增加来衡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的贡献是由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来度量和表现的,它等于增加1 单位劳动所引起的总收益的增加。 (用公式表示:MRP[,L]=MR·MP[,L]。其中MRP[,L]表示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MR表示增加1单位产品的销售而引起的总收益的增加[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MR等于产品的价格],MP[,L]则表示增加1 单位劳动的投入而引起的总产量的增加。)

至于并存于初级阶段的其他分配方式,也不外乎是根据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而以利润、利息(包括股息和红利)、地租和企业家收入的形式给予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是由各自的边际收益产品来度量和表现。(根据产品耗尽原理[由欧拉定理证明],总产品按照各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在各要素所有者之间正好分配殆尽,既不多,也不少。)

因此,“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只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关系的一种现象上的描述,而“按贡献分配”则是对“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理论概括,它揭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关系的本质。

“按贡献分配”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统一

那么,又如何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生产要素既包括劳动要素,也包括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等非劳动要素。所以,如果把按劳分配理解为一种而不是唯一的分配形式,那么,单纯地按生产要素分配,就已经包含了按劳分配。

其次,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指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诚然,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中,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企业家才能归企业家个人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资本则分别归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正是由于这种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关系,才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但是,所有权不过是一定收入形式的法律基础,它本身并不创造财富和收入。

最后,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是指按生产要素的数量或质量分配,因为生产要素的数量再多、质量再高,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也不能成为分配的依据。

这里,能够成为收入分配尺度的,只能是生产要素的贡献,即前述的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实质上,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即前述的按贡献分配。

由此说来,既然生产要素中已经包含了劳动要素,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所以,“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实际上是指把按劳动要素的贡献分配与按非劳动要素的贡献分配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按贡献分配”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统一。

当然,作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统一分配形式,按贡献分配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在纯粹的公有制经济中(如国有独资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和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按贡献分配表现为按劳动贡献分配和按人头平均分配的双重分配,后一重分配关系实际上体现着按非劳动生产要素分配,因为这里作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生产资料是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的,所以,生产资料的收益是按人均分配的。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中,按贡献分配可能反映的是以劳动贡献为主要尺度的分配关系(如在劳动者持股的公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也可能反映的是以非劳动贡献为主要尺度的收入分配关系(如私营企业的老板、经理阶层和个体户等),还可能反映的是纯粹劳动所得(如雇佣劳动者)。

“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

既然“按贡献分配”是对“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的理论概括,是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分配形式为一体的统一分配形式,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分配关系的本质规定,所以,“按贡献分配”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这里,有必要做如下三点说明。

首先,传统理论一直把按劳分配看作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但按劳分配只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社会的分配模式所提出的一种设想,这种设想或认识的真理性无疑也应该接受社会主义实践的检验。既然迄今为止的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完全实行按劳分配,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比较长(至少100年)的相对稳定的历史时期, 而在整个初级阶段始终都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形式,那么,这种多元的分配形式就不单纯是一种偶然的暂时的现象,而是一种具有规律性的现象,这种规律性,至少在整个初级阶段具有普遍性。社会主义经济学应该对这种具有规律性的现象进行本质的概括,以便把人们的感性认识提到理性的高度,把自发的行为变为自觉的行动。没有这种概括和总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就是不完善的,就只能是一些经验的堆积。

其次,“按贡献分配”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必然是以按活劳动贡献分配为主的(只要活劳动的贡献在各生产要素贡献中居主导地位),从这个意义上看,“按贡献分配”并不排斥“按劳分配”,它不仅包含了按劳分配,而且比“按劳分配”的规定更具体、更丰富,更接近于社会主义的现实。

最后,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按贡献分配”不仅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能够调动非劳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它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从而是初级阶段的公平分配原则。十五大报告亦强调指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如果我们只把“按劳分配”看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并以此作为现阶段判断公平分配与否的标准,那么,除了活劳动收入以外,其他一切收入则都会被当作不公平的收入,这实际上意味着对“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的否定。这种认识不仅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而且有悖于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收入分配政策,在实践中将造成有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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