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消费税弘扬公平环保新理念_消费税论文

改革消费税弘扬公平环保新理念_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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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是流转税(商品税)系中一个选择性的税种。所谓选择性,是指它只对流通中的一部分货品课税,而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对所有产品都课征。或者说,增值税是一种普遍调节的税种,而消费税只是个别调节的税种。正是这种税基的选择性,使政府可以利用消费税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

一、消费税是税制公平的“添加剂”

社会公平是政府选择消费税税基时的首要考虑。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如增值税)尽管较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但由于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导致税负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即高收入者负担的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反而比低收入者要小。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即收入较高的人应当负担更多的税收。比如,政府对面包课征增值税,高收入者对面包的消费数量不会因其收入较高而大幅度增加,他们负担的增值税占其收入的比例较低;而低收入者要用收入中的更大份额来购买面包,其负担的增值税占其收入的比重就会比较高。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对面包等生活必需品给予免税(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或实行较低的税率;二是在普遍课征流转税的基础上,对一些奢侈品或非生活必需的再课征一道消费税。上述两种做法在发达国家都非常普遍。例如,英国和爱尔兰对食品、药品、儿童服装等生活必需品大范围地实行增值税零税率,丹麦、法国、荷兰、德国等国对生活必需品只课征7%以下的增值税;欧盟国家在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烟、酒、小汽车、矿物油等产品课征消费税,加拿大在课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珠宝、高档手表、烟、酒等产品课征消费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除了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之外,对国内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最低也要课征13%的税率(绝大多数生活必需品适用17%的税率)。这样,流转税制的不公平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再选择一些高档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或者提高高档消费品的适用税率,从而增加消费税的收入占比,以此来提高税制的累进性。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新增了一些消费税税目,如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同时调整了一些税目税率,如大排量小汽车的税率,汽缸容量在2.0升以上的均有所提高,最高一档的税率由原来的8%提高到了20%。此外,这次消费税改革还有一项措施,即“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实际上也是为了提高税制的公平性。早在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为了防止纳税人混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的界限从而规避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国家规定护肤护发品也要按17%的税率缴纳消费税(化妆品的税率为30%)。但由于护肤护发品中许多是生活必需品,对其课税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后来国家先是对痱子粉、香皂等产品规定免税,后又将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降至8%。这次国家将洗发水、浴液等属于生活必需品的护肤护发品彻底排除在了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之外,充分体现出追求税制公平的意愿。

二、消费税是“绿税”家族中的重要成员

“绿税”(Green Tax)是环境税的一种俗称。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征环境税,这一概念在世界上也日益流行。那么,究竟什么是环境税?其实,环境税并非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那样的具体税种。按照国外一些学者的观点,那些税基被认为是与特定的环境因素相关的税种都可以称作环境税或与环境相关的税收。目前,发达国家开征的环境税主要包括燃油税、电力消费税以及垃圾处理税。由于机动车燃烧汽油或柴油,发电厂用煤炭发电以及垃圾焚烧都会排出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造成污染,所以政府课征的上述税收都可以归入环境税的范畴。同时,从一般的税收分类角度看,各国对汽油、柴油等矿物油课征的燃油税又属于消费税的范畴。也就是说,这种税收从限制有害气体排放的角度看是环境税(在有些国家又称作二氧化碳税),从传统的税收分类角度看又属于消费税。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国家目前对成品油课征的消费税也应当属于一种“绿税”。这次消费税改革,国家取消了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但税率维持不变;另外还新增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由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的使用和处置也会造成一定的土壤或空气污染,将它们纳入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符合环保的要求。这也使得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更具有“绿税”的性质。

此外,这次消费税改革比较引人关注的一点是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两个税目(税率均为5%)。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虽不是什么奢侈品,但它们都需要木材作原料。大量生产这些产品必然导致树木的乱砍滥伐甚至森林资源的破坏,从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的威胁。从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角度,国家对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消费应当进行限制。尽管人们对5%的税率能否抑制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消费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将它们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所显示出的政府对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则是无可争议的。

三、消费税是政府增收的理想税种

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包括资本、劳动力和消费。政府无论对哪种税基课税,都会给国民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目前发达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劳动力和资本的税负过重,所以许多国家都把增收的重点放到了对消费的课税上。但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提高对消费普遍课征的增值税的税负,往往是行不通的。这样,增收的重任自然就落到了消费税身上。政府用消费税解决增收问题,一来可以兼顾社会公平,即在增税的同时不会“伤及”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二来还可以抑制人们对环境的损害,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上看,近年来,许多发达国家的税制改革都是以提高消费税为内容的。德国1999年4月实施了所谓的“绿税改革”,目的是通过逐步提高矿物油的消费税税率以及开征用电税,到2005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低25%;同时用多筹集到的税收收入来削减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增加就业。丹麦在1992年对燃油开征二氧化碳税,并从1999年到2002年逐步提高了对石油产品、电力、煤炭、天然气等产品课税的税率,目的是把税负从所得和劳动力转向污染和稀缺的环境资源。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劳动力的税负已接近30%。同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资本的税负虽不算很高,但也处于居中的水平。例如,2003年,我国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1%(考虑到我国对资本的课税主要为企业所得税,所以这里仅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分析资本的税负),而当年意大利和荷兰分别为2.82%和2.95%,美国和德国分别为1.98%和1.27%。从长远来看,未来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点应当放在对消费的课税上,尤其是要加大消费税的课征力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税的收入还是有很大增长潜力的。目前消费税在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中一般都占到10%以上,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如2003年,消费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加拿大为3.22%,荷兰为3.53%,德国和意大利为3.8%,澳大利亚则高达4.5%。相比之下,2005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6%,占GDP的比重更低至0.9%。因此,今后国家还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消费税的改革措施,比如,选择更多的高档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税目,适当提高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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