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环境管理探索与研究论文_张亚琴

输变电工程环境管理探索与研究论文_张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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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简要论述了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管理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的现状与进展。分析了在电磁环境管理实践中特别是行政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电磁环境标准、选址选线、公众参与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及问题。根据当前输变电工程电磁管理面临的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政策建议

1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1非电磁因素的噪声影响较为普遍

针对变电站噪声问题的反映较为普遍。重庆500k V隆盛变电站因高抗声源较大,布局不合理,出现厂界噪声超标、敏感点噪声超标导致居民住宅环保拆迁。即使满足声环境相关标准限值,但由于变电站的建设和运行会导致声环境质量的下降,一旦投入运行,声环境影响将长期地、持续地存在,针对变电站的投诉中,噪声问题的是公众不满和抱怨的重要方面,值得高度关注。配电设施的噪声污染也不容忽视。根据我国电压等级序列,35k V及以下的配电设施因电压等级低、产生的电磁环境影响小,未纳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处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豁免范围,但重庆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曾出现过多起针对该类设施的噪声污染投诉。该类配电设施一般设置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多位于车库或者楼房底层,产生的噪声多由于变压器铁心的磁致伸缩变形和绕组电磁力所引起,噪声频率呈现低频特性,通过建筑物主体结构传声至周围居民住宅内,发出24小时持续不断的“嗡嗡”声,夜间噪声容易超过声环境功能区限值或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要求,形成噪声污染,影响居民生活。

1.2环评审批层级较高,委托审批应稳步开展

目前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国家、省级两级审批,部分已经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在审批的授权方面也没有进行突破。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层级较高,导致国家、省级环保行政部门,管理幅度过宽,大量精力陷入具体行政审批事项,而且会导致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可能会因审批情况不熟悉,遇到信访投诉常常不能掌握足够信息而处于被动局面。目前各省(区、市)审批下放内容各不相同,各地区省级以下环保部门审批监管能力差异较大,审批权下放不宜搞一刀切,应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审批权下放。

1.3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有待进一步完善

1.3.1需要完善限值标准及直流输电工程相关标准内容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实施的同时也废止了卫生部门主导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使电磁环境职业曝露限值处于真空状态,导致相关职业人员极低频电磁场曝露水平无评价依据,ICNIRP导则体系历来将职业曝露和公众曝露同时制定,只是执行不同限值水平而已。直流输电工程的环境标准及环境行业监测方法尚属空白,《电磁环境控制限值》未规定直流输电工程限值,新环评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HJ 24-2014)对直流输电工程环评评价因子中采纳了合成场强,未采纳离子流密度。监测方法方面,仅有《直流换流站与线路合成场强、离子流密度测量方法》(DL/T 1089-2008)电力行业规范,尚无环境行业监测规范,各地电磁环境监测单位对直流输电线路的监测仪器配置方向不明。

1.3.2标准限值在评价环境质量中的局限性

2015年环保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5﹞72号)文件将电磁辐射作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对象,首次对工频电磁环境进行监测,纳入辐射环境质量数据中。区别于常规环境要素大气、水、声环境的质量标准体系和排放标准体系,电磁环境仅有《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即作质量标准使用,用于环境中电磁水平的评价,又用于输变电工程的评价。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排放标准针对特定的排放“源”,质量标准无特定“源”,而电力设施设备电压越高、电流越大,距离越短,产生的电磁环境影响将越大,电力设施设备周围电磁水平一般很高,环境中的电磁水平普遍较低,两者相差可达103数量级,用限值来评价环境中电磁水平值得商榷。

1.3.3标准限值的理解存在偏差

在评价及宣传中普遍将限值当做“阈值”,认为是安全与非安全、健康与危害的分界线,在环评中作为电磁因子达标性分析的唯一性指标,这些认识存在偏差。首先,ICNIRP导则通过人体在最不利曝露下的电场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的体内危害阈值统计取下限后,通过计算模型得出体外对应的电场限值,并赋予数倍的安全因子,得出公众曝露限值,这已经隐含限值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守度,不是导致健康危害的触发阈值,也不是分界线。其次,国际导则在制定时主要依据高水平电磁场曝露生物学效应导致的确定性短期有害影响,是指标要求的上限,而对于低水平长期潜在风险鼓励采取进一步研究,并采取预防措施,用于解决目前科学不确定性问题,因此在分析是否满足限值要求的同时可以对减小曝露提出合理性措施。

1.4输变电工程环评中引入其他行业有关距离的控制性要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制定了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有关距离控制要求,《重庆市城市规定管理技术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有规划要求,这些要求是已有的电力线路对线路周围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要求,并不适用于新(改、扩)线路在建设时按距离要求对已有房屋进行避让,而且上述距离要求的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主体并不是环保部门。除《110k V~750k 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明确了500k V及以上输电线路不应跨越长期住人的建筑物以外,电力行业法律、法规及细则中虽然有“一般不得跨越房屋”,“与相关单位达成协议”,“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等要求,但同时又规定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的前提下,跨越房屋又是被允许的,造成新建500k V电压等级以下线路可跨越房屋,一旦建成,依据法规对线路保护区内其他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进行了严格禁止,在工程实践中很难实现因跨越等距离问题所致的协商拆迁,这也是造成投诉信访的一大原因。环保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标准在输电线路建设中与已存在建(构)筑物并无距离要求,对环境敏感目标处相关电磁环境因子监测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在《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对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控制限值为10k V/m时,要求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因此在环评中引入上述相关行业中的距离控制要求来对拟建输变电项目建设进行限制是不合适的。

1.5变电站选址以及输电线路选线困难

重庆是我国西电东送电力通道途径的重要地区,近年来经济增速在全国名列前茅,城市建成区负荷增长迅速,电力建设规模未来空间巨大,电力设施投资建设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然而城市建成区输变电工程选址选线距离与公众居住、活动区域较近,公众因担心输变电设施的电磁环境的不利影响而抵触情绪越来越大,已经出现诸如110k V枣子岚垭因公众阻挠而长期停建,110k V大庆村变电站因选址地名与变电站名字不符引起公众投诉,造成选址落地困难,110k V李子坝变电站因公众担心电磁环境影响使工程前期阻力巨大。由于没有进行电力行业规划环评,使得变电站选址与线路选线缺乏战略前瞻性,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考虑不周全,输电线路通道未预留导致具体项目选址选线困难。

结束语:

输变电工程环保全过程管理标准研究工作的目标,是在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加强自身环境管理水平,覆盖电网建设各阶段,进一步巩固环境管理基础,提高电网建设的环境友好水平,为电网的可持续发展争取更为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朱法华,刘大钧,王圣.我国输变电系统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环境管理建议[J].中国电力,2009,42(3):64.

论文作者:张亚琴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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