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悖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技术创新论文,文化产业论文,制度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08)02-0045-09
1 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
创新的理论视域
创新一词最早由熊彼特提出,并定义为将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到生产体系,而这些新组合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市场、新来源和新组织形式等[1]。实际上,这一创新的界定既意指技术创新,也包含制度创新。而制度创新不仅是指制度的重构,现有制度的修正也是一种创新活动,因为新制度的采纳必然伴随着旧制度的改变。
从技术与制度的关联来看,诺斯和戴维斯(1976)则在其《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中构建了制度变迁理论框架,强调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才会被做出,即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以及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制度创新变得合算,并强调技术的变化就是重要原因之一[2]。而佩雷兹和弗里曼(1988)则通过康氏长波来阐释科技创新与制度的关系,指出康氏长波不仅是一种纯经济现象,更是技术经济范式与社会制度之间的一种匹配或失配现象。其中,技术经济范式其实是一类特殊的技术创新[3]。靳涛(2004)全面地阐述了两者的关系,他指出,制度创新一般来讲要滞后于技术创新,正是技术创新的进步推动了制度创新的前进,当然制度创新反过来也会影响技术创新的结果,两者是相互依赖的关系[4]。
而从技术创新与宽泛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关联来看,普尔(Pool,1983)较早地研究了技术因素下的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变革阶段,他指出,早期印刷技术的推广促进了印刷媒体受制于法律,但主要是保持出版的言论和表达自由;但到20世纪20年代后期,无线电技术和电影的出现推动了在内容和接入方面的强力管制,并带有明显的限制性表达自由[5]。温斯克(Winseck,1998)也持有同样看法,他认为媒体管理制度的差异自然遵循了以技术为基础的划分标准,虽然其本身不是技术的必然结果,但技术的不同传输方式却导致了不同的管制制度[6]。而范·奎勒伯(Van Cuilenburg,1998)指出,新技术的融合趋势、信息的膨胀等都会要求出台一种不同的文化产业政策构想[7]。内波利(Napoli,2001)则强调新技术带来的“数字鸿沟”和“信息鸿沟”问题将在文化传播政策的背景话语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会推动制度偏向鼓励对新媒体的应用[8]。此外,关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是否应遵循技术逻辑在统一的管理架构下选择同样的政策目标、运用同样的方法和原则的问题,诸多学者认为并不能简单做出是或否的回答[9]。其中,维柯(Vick)和惠勒(Wheeler,2004)指出,新技术的发展给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巨大推动力,但也可能形成与其相关国家制度规范间的冲突[10];或者传媒公司、个人自由表达与国家政策限制间的矛盾[11]。
可见,学者对技术创新与产业制度的关联性研究多是提到其相互作用的关系,对两者的背离状态并未做出比较详细的分析。实际上,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既相互协同,又相互背离,构成了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二元悖谬。
2 悖论一:技术创新既是推动力又为制度创新设置更高壁垒
所谓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悖论主要是指两者对立统一的关系。从技术创新的作用机制来看,技术创新作为制度创新的催化剂,客观上推动了文化产业制度的加速出台;但技术创新宽泛性又为制度创新设置了更高壁垒,从而形成了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悖论。
(1)技术创新作为制度创新的推动力不断催生新文化产业制度的出台 技术创新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充分条件。但技术创新如生物系统一样本身就是复杂的系统,它既包含技术间的互补性、关联性,又包括技术人才与管理等要素[12]。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技术创新作为催化力,把文化生产力要素和技术条件的新组合纳入到文化大生产过程中,推动着文化产业各业态的演化、提升,从而形成文化产业发展的周期运动。而技术创新的速度、创新强度以及技术转化力的加速、技术人才的知识储备的支撑等都推动了文化产业的迅速崛起[13]。而制度创新则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当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互匹配时,一种新的文化生产方式就会出现,而代表这种新的文化生产方式的核心就是一种新的组织方式(文化产业制度)的出现,从而大大解放了文化生产力,带动文化产业新一轮快速增长。在文化产业发展领域,随着技术的进步,由数学逻辑和实验观察所支撑的理性和实质的技术逻辑延伸和渗透到各个行业,从而内化为文化制度安排和设计[14]。如图1可以直观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互动协同关系:在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大环境下,技术创新作为动力之一,技术创新、技术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技术的推广和扩散,极大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而文化产业各行业的发展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情况,而这些新问题的解决势必呼吁新的文化产业制度的出台。诸如随着有线电视技术的大众化和电视卫星的应用,电视产业迅速发展起来,而电视内容中的暴力描写和色情节目也日趋增多,于是推动了内容审查制度的出台,从而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实现预先审查[15]。
图1 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互动协同关系
我们知道,技术创新是现代文化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技术创新改变了文化生产要素配置的组合构成,创造出了各种新的文化生产要素的组合状况,且这种组合状况是高价值高效率取向的。于是,技术逻辑的推动使得技术创新演进而产生新的文化产业形态,造就出新的文化生产方式,而新文化生产形态需要新的文化产业制度相匹配,于是推动了新兴产业所亟需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诞生,并客观上激发了新产业制度的创新潜能。通过表1可以看出,网络文化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动了网络文化产业的迅速崛起——网络游戏产业、网络动漫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其创造的产值逐年上升,网络电视和网络电影提供了新的以网络为平台的互动视听媒介,电子出版物伴随数字图书馆则日益广泛,而手机短信在文化娱乐领域的应用创造的产值迅速攀升……然而,这些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于是,相应的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也陆续出台。特别是近两年,我国加大了对网络动漫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对网络游戏的规范力度,如《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2004),《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2007),《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等等。
此外,技术创新在带来新文化产业形态的同时,进而带动了原有管理模式的重塑——管理思维、组织结构、管理流程、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全方位变革。技术进步一次又一次地使每一种情景的特征发生逆转,导致技术的工具理性向政治和社会层面介入,从而使得管理越来越被纳入到技术的可控制范围内。如电影技术用机械手段把人们从序列和连接的世界送入创造性轮廓和结构的世界,相应的电影产业被纳入到规制的制度范畴;而新技术则推动着口语传播跨越到文字传播、手写文化到数字印刷、电子传播到网络传播……每一次技术进步的过程不仅推动了文化产业形态的创新,也为更多人赋予新的权力,意味着新的管理规范的出台。恰如布洛克曼所言,“在大众传播史上,第一次体验不必是有大资本的个人就能接触广大的视听群,因特网把所有人都变成了出版人,这是革命性的转变”[16]。是网络技术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互动式电脑网络和新管理设备——如电子信息系统、现代通讯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为管理模式变革创造了外部环境,带来了先进的管理方法,产生了诸多新的文化产业制度[17]。诸如,科技进步使得网络终端安装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成为可能;新技术制止未经授权而取得或使用有版权的材料并制止非法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成为现实;而美国政府利用在电视里安装V芯片技术,实现了对非健康节目的自动过滤,为实现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而技术的融合意味着新信息技术和通讯网络间的界限在技术上不再泾渭分明,推动了多媒体的文本、音频、视频的有机整合,并促进了文化产业各领域的大融合之势。而正是由于技术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融合,文化产业制度的整体构想才得以实现。诸如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专门的文化产业管理部门,并颁布了许多新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18]。如以激光技术为基础的光纤网络使各类信息和媒介实现了任何两点间的自由传递,而不再按稀缺性去管理和营利,并意味着旧有社会制度的终结。特别是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技术创新更新周期的缩短,各类作品通过信息网络的传播范围空前扩大、各种新侵权问题不断,需要有入网机构和个人共同遵守的维护网络畅通的秩序以及保证秩序有序的法律、法规政策的维系,于是,为建立一种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网络文化产业制度提供可能。如网络技术的发展加速了网络文化产业的崛起,促使澳大利亚修改广播法,制定《广播及网上服务法》,添加了诸多规范网络内容的条款;而美国为了解决万维网给儿童带来的危害,特此修正联邦通信法,推出《儿童在线保护法》来限制网络有害内容对儿童的侵蚀[19];为适应网络出版的需求,荷兰则提出“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产品审查的法律框架”[20]。可以预见,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扩展,不仅将需要维护网络畅通的秩序以及保证秩序有序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在网络内容涉及到虚拟产权分配以及侵权问题时,建立一种网络时代的虚拟财产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就成为发展的必然。
(2)技术创新的宽泛性则为文化产业制度创新设置了更高壁垒 技术的本质在技术哲学中被界定为“人们改造世界的物质手段和方式的总和”。而把技术作为人类实践的客体来研究时,技术本身的自然属性被作为人类创新的手段和成果时,就会潜在地负荷人类的实践目的,并自然带来了许多不可预测的负效应[21]。而网络文化是一种技术文化,是新媒介技术与文化主体交融的结晶,表现出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为标志的生存状态。而恰是这一生存状态带来了新问题。因为数字技术所允诺的“实时机制”已经超越替代了“距离机制”,在流动的空间里不存在固定的轨道[22]。一方面,网络媒介技术使网络主体对技术效果产生依赖,削弱了其文化反思能力,使网络空间呈现出去理性、去历史、重娱乐的文化失范,不仅导致高质量民族文化产品的缺失,也给青少年带来负面影响。例如,随着互联网扩大到政府机构、公司和个人,信息技术带来的信息污染、网上诽谤及谩骂侵犯他人名誉权、发表不公正评论、捏造新闻、色情网络小说以及个人隐私被侵犯等问题在各国都有上升趋势,导致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受到严重污染[23]。另一方面,技术是有价值取向的。信息技术的运用因主体能力的不同而日趋造成互联网上的贫富分化,特别是技术的主导方的强烈的政治色彩和意识形态色彩加速了利用互联网技术上优势向发展中国家流动的步伐,凸显国家文化安全问题;此外,网络上的不健康内容、冗余信息等网络垃圾以直线式增长、黑客攻击与病毒侵蚀同现、个人隐私受侵、网络成瘾与滥用并行,致使网络空间异化,不仅阻碍了网络交通渠道的顺畅,而且污染社会精神文明,而这些问题必然给制度创新带来严峻挑战[24]。
此外,技术创新速度的加快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难度,制约了管理制度效应的发挥,即技术至上主义制造了文化产业管理困境。信息社会,网络技术发展速度的加快,不但加速了全球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进程,也导致网络人文精神支撑的技术至上主义的形成,即网络技术的异化,从而为网络时代的文化产业管理带上了更多的技术色彩——传统的行政手段必须借助于网络技术才能落到实处,而社会个体(组织)原所遵守的文化传统、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在抽象的技术符号面前,显得约束力和控制力弱化,而且全球非法网络通常比他们在合法领域中的同行具有更加灵活的运营方式,从而导致新的文化产业管理困境。特别是网络盗版问题,如数字解密技术的日益普及,导致盗版浪潮泛滥[25]。由图2可知,网络盗版技术的出现和推广对电影产业造成严重打击,并集中体现在电影DVD的销售及租赁方面——因为DVD的销售和租赁收入占当前电影业总收入的60%以上;而数字解密技术在盗版层面的应用,使得正版运营商防不胜防,致使电影的损失巨大[26]。而后,电影产业开始加强防范措施,但盗版给电影业带来的损失仍然居高不下,在2002年高达13.1亿美元,而且电影业因盗版所导致的损失在整个版权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从1998年的14%上升到2002年的17%。而这一比例的攀升,导致电影DVD的销售额在2006-2007年之后几乎陷入停滞的状态[27]。此外,网络盗版也给唱片业带来巨大损失,如图2所示,全球唱片销售额在1999年下降了25%,而且此后每年仍然呈下降趋势,2005年又下降3%,2006年下降了5%,2007年预计下降9%[28]。可见,数字技术的快速扩展,使得数字盗版带来的负面效应给正版运营商带来沉重打击,而相关制度规范却远远落在了后面。
图2 1998-2001年盗版技术与电影业的损失
图3 1998-2007年全球唱片业销售额下降比例
虽然,技术创新给文化产业制度创新所设置的难题并不是其原始目的,但技术却是影响制度创新的多元因素中比较重要的因素之一。此外,还有诸多因素限制了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进程,如规制主体,制度创新环境,制度创新所设计的成本、新制度安排的预期价值,制度创新中的搭便车行为——即制度需求在社会成员和各集团利益间的需求形成的先后和强度分布的不均同性等等[29]。“为限制自己的后继者,制度设计者制造了大量组织制度变化的障碍”从而说明在制度创新滞后的影响因素中,制度创新主体起了关键作用[30]。然而,技术创新凭借其突发性特质却在制度创新中显得尤为突兀。实际上,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间的悖谬也是可以实现转化的。特别是在网络这样一个语境下,网络盗版、网络侵权等困境实际上也成为一股推动新兴文化产业迈向数字化发行和数字化方式生存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力量,从而又推动了规范其数字生存方式的管理制度的建构。可见,悖谬中可窥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冲突中的和谐之处。
3 悖论二:制度创新既是保障机制又成为技术创新的内在障碍
从制度的作用机制来看,制度创新作为科技应用和扩散的保障机制客观上推动了科技创新的进程,但现实中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滞后性则又成为技术创新的内生障碍,从而形成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第二个悖论。而且,这一悖谬关系贯穿于整个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逻辑体系之中。
(1)制度创新作为科技应用和扩散的保障机制客观上推动了科技创新的进程 制度所具有的统一、规范、连续、稳定的特质以及其对技术创新的前瞻性的安排和设计,可以与技术创新的合理预期发展达到契合的状态,从而成为科技应用、扩散和再创新的保障机制,实际上,技术创新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保证,就不可能有效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换言之,制度创新会加速技术变迁的过程和技术的扩散速度和广度。实际上,在文化产业领域同样如此。文化产业制度创新,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界定了人们选择和获取技术创新信息和资源的空间范围,规定了在文化市场进行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使创新主体产生合理的创新收益预期,并确立了科技运行的协调机制,从根本上保证了技术再创新的制度环境;而文化产业制度做出的程序性、规制性的安排,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供了激励和保护机制。如知识产权制度或版权制度等通过对文化产品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与各种专属权的界定和保护,对技术创新给予普遍、持久的激励、并确保了其技术上的可操作性,推动了技术创新的再创新和扩散,从而周期性地推动了文化产业新形态的出现。
此外,文化产业制度创新还有利于实现人们对新兴文化产业的正确认识,推动其思维方式的变革,价值观念的更新,而成为支撑技术创新、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例如,早期计算机的应用模式是主机加终端的模式,体现了高度集权的权力模式;但后来在广大计算机爱好者志愿发起的“计算机解放运动”等努力下,个人计算机得以迅猛发展[31];而高度发达的商业文化制度模式,又限制和扭转了早期计算机解放运动中流行的软件自由拷贝的文化,建立了规制制度,推动了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方向随之不断地相应调整,从而体现出制度和技术间的互动重构的过程[32]。
实际上,不同的时期,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推动力也是不同的。通常在新技术刚刚诞生时,如果加快出台新的保护或激励制度,则会及时弥补制度缺位导致的侵权行为,而为技术创新和扩散提供制度性保障,从而成为推动技术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如当无线电技术、默片技术在电影业推广应用时,电影产业刚刚出现就被纳入到了制度规制范畴内,为电影产业提供制度支持,从而推动了电影业的技术的探索,也推动了无声电影向有声电影、黑白电影向彩色电影的跨越;而美国推出的全面鼓励网络开放性和相连性的管制政策推动了互联网技术革命取得显著成效[33]。可见,文化产业制度重构能对技术创新起到极强的作用,进而推动新一轮的技术创新。而且,前瞻性的制度安排也有利于反思技术至上所带来的文化生态危机,纠正技术创新的负效应,从而更多地考虑科技的人文价值和社会效应。
(2)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滞后性则又成为技术创新的内生障碍 制度创新的目的是通过制度的建构和变革来实现原有制度下不能实现的效率和效能。而制度创新的滞后通常是与制度应有的状况相比较而言的,即随着技术的更新、文化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新问题的产生,旧有的文化产业制度与文化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的部分相脱节,从而阻碍了交易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妨碍了新的潜在的赢利机会的出现和新的技术扩散。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网络技术迅速普及,其发展速度远远跑在了制度建构的前面[34]。如表图4所示,世界几个主要发达国家因特网用户呈现急剧增长之势,但制度却未如预期而加速出台,于是,互联网的快速增长的趋势无形中加剧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间的背离。
图4 世界主要国家的互联网用户的增长速度
网络时代的宣告到来,更彰显出制度的滞后性。网络无边界的特性要求管理上的无中心结构模式——一种分散化管理,即既没有最高的权力控制机构,也没有真正的中心控制设备,更没有明确的国家或地区的,但其提供内容的文化属性也必须考虑通过文化产业制度的完善来加强对其的监控。但网络技术使得网络文化产业的活动主体具有了空间的虚拟性、隐匿性,信息内容的庞杂性,信息传递多向性和活动过程即时性等特征。而文化产业各行业间表现出共存共荣、多元多极的发展盛况,但文化产业管体制也经历着历史性转型,并在制度转型过程中彰显出新旧制度间的矛盾冲突丛生,加剧了科技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背离状态,将一个滞后性的文化产业制度的弊端表现得更为明显。
此外,虽然制度创新保留了一些规范性范式的元素,但新萌生的文化产业制度范式主要还是受经济和技术逻辑的推动。然而,现实却是制度创新往往是滞后于科技创新的速度、滞后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速度。毕竟技术作为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其本身的发展就是一个连续和动态的过程,但制度却由于其结构刚性而滞后于技术创新的步伐。于是,文化产业制度的滞后成为技术再创新的制约因素。网络专家罗斯扎说“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信息技术如此活跃,法律无力对此加以严密的规范”。从而说明文化产业制度通常是滞后于技术发展步伐的。尤其是随着技术创新周期的日益缩短,即一种技术或某一技术体系从生成到应用,再到新技术出现而使其淘汰的过程或者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产生经济效益的时间过程的变短,技术创新会推动先进文化生产力不断突破旧有文化生产力,使得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大大提高——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就远远走在了网络文化产业制度建设的前面:如美国广播经过38年才拥有5000万听众,电话用了20年才拥有5000万用户,电视经过13年才拥有5000万观众,但因特网仅用了4年就拥有5000万用户[35]。但是,文化产业制度重构的速度却没有及时赶上来,而导致原有的文化产业制度难以适应和支持新技术的再创新,从而表现出滞后性的文化产业制度与超前性的技术创新主导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及不合拍。因而,此时的技术创新就会受到制度创新滞后的限制,而扼制其创新的速度和创新的积极性,并最终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障碍。诸如,在出版业发展早期,其政治功能未得到广泛认知,相关规范、保护性制度缺席而导致出版业发展相对缓慢;而网络病毒的扩散几乎可以在黑客点击鼠标的瞬间完成,但保护虚拟财产、数字版权、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位,规范、鼓励、支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管理制度严重滞后,不仅沉重打击了网络文化产业合法开发商和运营商从事新兴文化产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制约了技术创新的速度和技术成果的转化。
4 走出悖论:基于技术创新的文化产业制度重构
基于上述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二元悖论,未来文化产业制度的建构一定要基于对网络技术的特性的考虑和研究。特别是要注意网络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间的逻辑关系,既要寻求、扩大两者的协同关系至整个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更要关注两者的悖谬关系,充分利用新技术,加快制定应对文化产业新情况、新难题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加快网络时代的网络版权制度的建设和网络文化安全制度的建构,充分发挥技术创新对文化产业制度创新的推动作用和制度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启发效应。
一是建构网络版权制度。新技术所带来的文化产业新形态的时空动态关系和布局已经改变了原有制度框架,突显出构建新的制度安排的紧迫性。而版权业象征着一种“新结构”,是一系列“空间中非中心化的符合经济”,其特性是在信息结构内部不断增长、流动,从而使得全球符号经济变成符号掌控权的交易,于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得至关重要[36]。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可以分为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和版权。其中版权主要是指有形表达媒介所承载的原创性作品,如文化作品、音乐作品、戏曲、戏剧作品、工艺作品等等都在版权保护之内[37]。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文化内容与媒体日趋分离,更加简单的大批量复制给数字盗版提供了条件,当然也彰显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为版权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机会。如美国出台了旨在限制盗版的《数字千禧版权法案》(DMCA,1998)。对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而言,一方面,需加快出台相关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完善了版权人的权利,但条款设置不尽合理,我国也缺乏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产权进行法律界定,这一现状加剧了网络空间中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情况的增多。因而,应加快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全面的网络版权保护条例,将规制的范畴尽量扩展到层出不穷的网络新业务中,既要将网络版权所引起的经济权利、精神权利以及其他权利都涵盖到条款中;又要考虑网络版权保护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间的和谐平衡。另一方面,单纯的制裁式的“堵”并非是惟一可行的途径,应将“堵”和“疏”相结合、先“疏”后“堵”。通过制度的建构培养起网络主体和客体方的网络版权意识,构建起全新的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作为基础的主客体间的逻辑关系,形成一种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相融合的层面上网络文化的各权益主体之间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局面。
二是建构网络文化安全制度。信息技术和其引发的网络逻辑客观上推动了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凸显。网络文化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安全以及公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但网络文化安全不会自动实现兑现。虽然许多国家已采取相应措施来规范网络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美国的《网络行为准则》(1992)、新加坡过滤和检查网络内容、韩国禁止接入赌博网站、我国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等。但这些努力与技术进步的速度以及网络文化非安全问题的爆发性增长相比明显不足。因而,网络时代的网络文化安全机制的建立应加快步伐。一方面,要强化网络文化安全意识,培养起网络文化内容监管理念,在思想高度上重视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在内容上要强化对国际互联网接口的管理,屏蔽国外、境外提供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网络内容。另一方面,要利用技术创新加大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既要积极推进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网络资源的开发利用,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网络信息需求;又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安全领域核心技术的创新,加快网络文化安全技术的平台建设,完善网络文化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此外,针对各种网络安全问题,需建立完善的网络文化安全保障体系,即健全网络文化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防止有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加强对网络文化安全的风险评估,如国际网络文化传统的倾向、影响力和调控力;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监控系统,并配之政府、开发商、运营商、第三方组织之间的协作,提高对网络文化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防范能力。总之,网络文化安全制度的加快出台,将有利于确保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国家核心价值观的安全,有利于创造一个放心、安全,健康的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使网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网络经济的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全球化的网络时代,文化产业的发展势必要求制度主体能不断适应新的挑战,深谙技术创新与文化产业制度创新间的规律,通过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悖谬,实现两者的协同发展,惟其如此,才能真正适应文化产业崛起的必然趋势,实现文化产业腾飞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
收稿日期: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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