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礼品援助金与礼金_唐朝论文

唐五代礼品援助金与礼金_唐朝论文

唐五代的助礼钱与诸司礼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五代论文,助礼钱论文,诸司礼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4)02-0076-07

唐后期尤其是五代时期中央机构中的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御史台、国子监与翰林院等部门,均对担任这些部门的职官或学生收取礼钱,其中三省收取的称光省钱,亦称光署钱,御史台则称光台钱,国子监称光学钱,翰林院称光院钱。皇帝举行重大祭祀活动时,也向各地藩镇征收助礼钱,或者称为大礼钱,并且形成为一种长设的制度。这一制度影响颇大,并为宋朝所沿袭。关于这一问题目前极少有人研究(注:惟有张国刚的《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一书中的第261-265页涉及过光署钱与光台钱,其认为唐代的光署钱就是五代的光省钱和光台钱,本文观点与其颇有不同。该书由台湾文津出版社1994年出版。),本文试对其再做进一步地探讨,以求正于方家。

一、助礼钱及其渊源

有关这一制度的史料多见于五代时期,唐朝的相关史料反倒极少,说明这一制度主要盛行于五代时期。如唐哀帝天祐二年(905)七月“辛酉,赐(朱)全忠《迎銮记功碑文》,立于都内。全忠进助郊礼钱三万贯”。[1](《旧唐书》卷20下《唐哀帝纪》)这种钱便是藩镇向中央进贡的协助皇帝举行南郊大典的经费,至于其始于何时?史籍缺载,不好论定,但肯定早于天祐时期则是无可置疑的。五代时期凡皇帝举行南郊祭祀均向各地藩镇征收助礼钱,这种钱通常由各地藩镇主动进献,但有时皇帝也派人赴各地催征,据《新五代史》卷26《李仁矩传》载:“明宗祀天南郊,东、西川当进助礼钱”。助礼钱数额的多少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视各地藩镇的经济实力而定,有时皇帝也规定数额,如“(天成)四年,明宗将有事于南郊,遣李仁矩责(孟)知祥助礼钱一百万缗。知祥觉唐谋欲困已,辞不肯出。久之请献五十万而已”。[2](《新五代史》卷64《后蜀世家》)东川节度使此次则进献了10万缗钱。[3](《册府元龟》卷169《帝王部·纳贡献》)可见这种助礼钱的数额还是不小的。不过这只是一种特例,因为当时西川节度使孟知祥与东川节度使董璋均有割据跋扈之心,后唐朝廷已经有所觉察,因此才在南郊祭祀时向其催征巨额钱款,借以削弱其经济实力,在通常情况下不过是数千贯至数万贯不等,如后唐天成三年(928),“西川进助大礼钱五千万、白熟布十万匹”。这里所记的五千万,即5万贯钱。其他官员也可以进献这种助礼钱,如这一年“前北京皇城使李继中弟侄三人进马二百五匹、金器八百两、银万两、家机锦百匹、白罗三百匹、绫三千匹、绢三千匹。继中者,故昭义帅嗣昭之子。少有心疾,其母杨夫人自潞州积聚百万,辇于荆州私第。继韬之叛,没之于官。庄宗南郊,助太平赏给”。[3](以上见《册府元龟》卷169《帝王部·纳贡献》)李继韬为李继忠(中)之兄,在唐庄宗时任昭义留后,因为反叛其家产被没收入官,其母杨氏贿赂宦官及皇后,遂释而未治罪。从“庄宗南郊,助太平赏给”一句看,当是李继韬及其母在庄宗南郊时,以助礼钱的名义进献过钱财,遂得以发还家产。

诸侯助天子祭礼为自古以来的通例,并非始于唐五代,如“周公相成王,王道大洽,制礼作乐,……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4](《汉书》卷25上《郊祀志上》)西周实行宗法制,天子为大宗,即宗子,诸侯为小宗,即支子。宗子虽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然宗子欲统一族众,无如祭法”。[5](《日知录集释》卷14《祭礼》)因此诸侯助祭不仅是掏一点费用的问题,而是体现了高下尊卑的宗法关系,关系到维护和巩固天子统治地位的大问题。《史记正义》引杜预语曰:“郑桓公友,周宣王之母弟,封郑,有助祭泰山汤沭邑在祊。”[6](《史记》卷4《周本纪》)这是诸侯助祭的一个实例。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服虔曰:“因八月献酎祭宗庙时,使诸侯各献金来助祭也”。如淳曰:“《汉仪注》:诸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4](《汉书》卷6《武帝纪注》)这是诸侯没有很好履行助祭职责而受到处罚的一个典型事例。唐朝前期没有实行藩镇制,国家统一,中央政府财力丰厚,故未实行此制。后期尤其是统治末期,藩镇纷纷割据,朝廷财力匮乏,然必要的祭祀活动又不能中止,于是便只好沿袭古制,借助于藩镇的资助了。五代因袭唐制,遂使这一做法更加制度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后世不再实行宗法制度,因此唐末五代的这项制度表面上看只是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但实质上更多的则体现了君臣之间的政治关系。

二、诸司礼钱之名目

唐五代中央诸司所收取的各种礼钱,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故事依据的。早在东汉时就有这种先例存在。汉灵帝中平六年(189),“灵帝欲以(羊)续为太尉。时拜三公者,皆输东园礼钱千万,令中使督之,名为‘左驺’。其所之往,辄迎致礼敬,厚加赠赂。续乃坐使人于单席,举缊袍以示之,曰:‘臣之所资,唯斯而已。’驺白之,帝不悦,以此故不登公位”。[7](《后汉书》卷31《羊续传》)东汉时期出现的这种现象,被后世视为一种卖官现象,如桓范说:“灵帝置西园之邸,卖爵号,曰礼钱。钱积如屋,封涂漆书”。[8](《太平御览》卷836《资产部十六.钱下》)灵帝卖官之事并不仅此一例,据杜佑记载:“灵帝悬鸿都之榜,开卖官之路,公卿以降,悉有等差。廷尉崔烈人钱五百万,以买司徒。其子钧曰:‘大人不当为三公,论者嫌其铜臭。’则刺史二千石迁除,皆责助理官室钱,大都至二三千万。钱不毕,至自杀”。[9](《通典》卷11《食货十一·鬻爵》

唐五代时期的这一制度却与卖官鬻爵无关,最初只是官员升迁后宴请同僚的一种费用,至五代时才成为中央诸司的一项经常性收入。据《旧唐书》卷179《陆扆传》载:“(乾宁)三年正月,宣授学士承旨,寻改左丞。其年七月,改户部侍郎、同平章事。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钱以宴旧僚,内署即无斯例。扆拜辅相之月,送学士光院钱五百贯,特举新例,内署荣之”。可见光署钱是陆扆用来宴请三省新同僚的,而光院钱却是其用来宴请翰林学士院旧同僚的费用。从“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钱以宴旧僚”一句看,这种做法并非始于乾宁三年(896),至于始于何时,史无记载,不得而知。自从翰林学士院收取光院钱后,其他机构也纷纷仿效,皆设定例,所谓“仍定例.将相各二百千,使相五百千,观察使三百千,度支三百千,盐铁二百千,户部一百千”。[10](《唐会要》卷57《翰林院》)文中所提到的度支、盐铁、户部,均指新任这三个部门使职的官员。

五代时期未见到有光院钱的记载,但光署(省)钱五代时期却仍然收取,称之为台省礼钱,如后唐庄宗同光三年(925)正月诏曰:“起今后特恩授官及侍卫诸军将校、内诸司等官,其告身官给,旧例朱胶钱、台省礼钱并停。其余合征台省礼钱,比旧数五分中许征一分,特恩者不征”[11](《旧五代史》卷32《唐庄宗纪六》)这一段记载颇有互相矛盾之处,既曰台省礼钱不征,又说其余台省礼钱只按旧例的五分之一收取,至于不再收取的原因也没有说清楚。另据记载:“(同光)三年正月戊戌敕:兵、吏部以台省礼钱为名,所司妄有留滞,在京者遽难应付,外来者固是淹延,须至条流,冀绝讹弊。自此后特恩授官,侍卫军功改转,内廷诸司带职,外来进奉阙廷,绫纸并宜官给,无令收买。旧例朱胶一切停废,礼钱亦不征取。……至于台省礼钱宜特蠲减,比旧数五分许征一分,其特恩已下,并不得征纳礼钱。”[3](《册府元龟》卷61《帝王部·立制度二》)可见此次停收的只是以上几类官员的礼钱,至于其他官员的台省礼钱仍旧要收取,只是比之以前有所减少而已。《五代会要》卷14《吏部》,亦有大致相同的记载。众所周知,吏部掌文官铨选,兵部掌武官铨选,而且是负责中级以下文武官员的铨选,高级官员的选授则不在其掌管范围之内。从“在京者遽难应付,外来者固是淹延”一句看,五代时期收取这种钱的范围已经大大地扩展了,致使一些中下级官员无力应付,留滞京师,从而成为一种弊政。后唐庄宗此次只是免除了一小部分官员的礼钱,大部分官员尤其是中下级官员的礼钱并未免除,只是有所减少而已,应该说力度还是不大。至于引文中所提到的朱胶钱,又称绫纸钱,笔者已有专文论及,(注:参见拙作《五代官告院与绫纸钱》,《唐都学刊》2003年第1期。)兹不赘述。

从同光三年颁布的这道诏书中还看不出五代时期台省礼钱具体数额的规定,后唐明宗即位之初,曾颁布过一道敕书,比较重要,录之如下:

“后唐天成元年七月二十七日,尚书省准堂帖:‘应内外带职除官,自三公至郎官,合纳礼钱送尚书省,都司具旧例如左:检校太师、太尉,旧例各合纳钱四十千,准蠲减外,今各合纳钱二十千。检校太傅、太保,旧例各纳三十千,减外今纳十五千。检校司徒、司空,旧例各纳二十千,减外今纳钱一十千。检校仆射、尚书,旧例各纳一十五千,减外今纳七千。检校郎中、员外郎,旧例各纳钱一十千,减外今纳三千四百。’敕:‘会府华资,皇朝宠秩,凡霑新命,合纳礼钱。爰自近年,全隳旧例,方当提举,宜振规绳。其间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自军功迁陟外,其余自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诸道副使、判官以下,三司职掌监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官等,凡关此例,并可征纳。其检校官,自员外郎至左仆射,祗取初转一任纳钱,若未改呼,不更征纳。仍委尚书省都司逐月具数,申中书门下。’”[12](《五代会要》卷14《尚书省》)以上所载只是新任检校尚书省官应纳的台省礼钱,至于其他地方官员虽然有交纳礼钱的规定,但却未记应纳的数额。此外,史籍中也未说明上面所记的旧例合纳礼钱的数额,是指同光三年减少后的数据,还是减少前的数额。据笔者所见,很可能是指减少后的数据,理由是唐朝收取的此类钱数额较大,大都在百余贯至数百贯不等,而五代多者也只有数十贯,另外唐明宗作为异姓刚刚取得帝位,不可能比唐庄宗时收取更多的钱,只能比其少,否则将如何收买人心,取得内外官员的支持呢?

后唐明宗的上述规定由于只涉及到检校尚书省官职,对地方官员任检校官者只是说“凡关此例,并可征纳”,但却未见减免,所以后唐朝廷又于同年9月针对地方官检校左右散骑常侍者应交的台省礼钱做了详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门下中书两省状:‘准旧例,检校官合纳本省礼钱。伏见尚书省检校官礼钱,近降敕命,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其余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御、团练、刺史、诸道副使、郎中已下,并三司职掌监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官等,凡关此例,并可征收者。伏缘省司旧例,别无钱物,祗征礼钱,以充公廨破使。盖值离乱,致失规绳,即日纵有检校官,未奉敕命许令依旧征理,其检校左右散骑常侍,乞依尚书省,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并许征收。所冀朝廷故事,免失于根源,省阁旧仪,长存于规制。谨具本朝元征旧例钱数,乞奏闻者。中书约本省旧征礼钱及蠲减钱数如左:防御、团练、刺史、诸道郎官、三司职掌,检校左右散骑常侍,旧例各纳钱一十五千,今减外各纳钱五千。两府及次府少尹、左右司马、别驾、长史,旧例各纳钱一十千,今减外各纳钱四千。诸道将校,旧例纳钱五千,今减外各纳钱三千。都押衙至大将军,各纳钱五千,今减外各纳钱二千五百。进奏官各纳钱二千。其余都头、指挥使已下,并与免放。’右奉敕:‘宜令门下中书两省准此,逐月具数申中书门下。’”[12](《五化会委》卷13《门下省》)

从以上的引文可以看出,五代时期实际上是将内外官员应收取的礼钱作了分配,尚书、中书、门下三省根据检校官职的不同,各有自己的征收范围。那么,对于带平章事的节度使、观察使,即所谓使相,又要交纳多少礼钱呢?据《旧五代史》卷37《唐明宗纪三》载:天成元年十二月“丙午,中书门下奏:‘故事,藩镇节度、观察使带平章事,于都堂上事刊石记壁,合纳礼钱三千贯,以充中书及两省公使。今欲各纳礼钱五百千,于中书立石亭子,镌勒宰臣使相官氏、授上年月,余充修葺中书及两省公署部堂什物。’从之”(注:《五代会要》卷13《中书省》有与此大致相同的记载,惟有两点不同:其一,《会要》记使相原纳钱数为一千贯,而不是三千贯。其二,《会要》所记带平章事者只提到节度使,而未涉及到观察使。)。可见使相所纳的礼钱则主要归政事堂及中书、门下两省所有,而且所纳之钱的数额大大高于其他诸司官员,这就说明五代时期确定征收礼钱的数额时,除了依据官员官职的高低外,还考虑到了不同官员之间经济实力的差异,这是确定任使相者交纳礼钱较多的一个重要因素。

御史台官员交纳光台钱虽然始见于唐代,不过并非国家制度的规定,而是官员之间的个人行为。《御史台记》记有一事,原文如下:“唐有监察御史不王文,而好作不已。既居权要,多为人所谀,不之觉也。每篇辄为宋务先书以光台,月俸几尽,其妻谓曰:‘公经生,索非文笔,所称篇咏,不为外人所传。此必台中玩公,折俸助厨耳。奈何受人嗤玩?’自后虽吟咏不辍,不复出光台钱矣。或问之,以妻言对。诸御史退相谓曰:‘彼有人焉,未可玩也。’乃止”。[13](《太平广记》卷225《宋务先》)可见监察御史宋务先拿出月俸作为光台钱,完全是个人行为,当其发觉同僚对他的愚弄后,便不愿再拿出钱了.而御史台对其行为则完全没有约束力。至五代时期光台钱的交纳便已经制度化了,目前尚未见到对新任御史台职官者收取光台钱的史料,很可能是这方面的相关史料已经亡佚之故,所能见到的多为他官兼宪官衔时应交纳的数额规定。

后唐同光二年(924)三月三十日,“御史台奏:‘所除诸道节度观察防御经略等使、刺史、县令及诸道幕府,兼诸司带宪衔兼官,合纳光台钱,谨具本朝元纳及减落钱数如后:兼御史大夫,元纳三十千,减外纳一十五千。兼御史中丞,元纳二十千,减外纳一十千。兼侍御史,元纳八千三百,减外纳四千一百五十。兼殿中侍御史,元纳一十一千三百,减外纳五千六百五十。兼监察御史,元纳一十三千三百,减外纳六千六百五十’。”为了保证这项钱款能如数交到御史台,御史台还提出了收取的具体办法,即“应有诸道节度观察使、经略防御等使及诸道幕府上佐官,并诸司班行新受兼官者,并合送纳前件光台宪衔礼钱,今欲准例勒辞谢枢使宫申报,兼牒兵部,勒告身案,除准宣取外,准例候送纳光台礼钱毕,朱钞到方可给付。仍转帖诸道进奏及诸州使院等,准前事例申报催征,无致有隳旧规”。[12](以上见《五代会要》卷17《御史台》即有关部门只有收到御史台的朱钞,证明光台钱已交后,方可给兼任宪官者发给告身。对于此前已经领取了告身的官员,则通过诸道进奏院和诸州使院进行催征。

至后周世宗显德五年(958)时,又再次对光台钱的数额进行了压缩,这年闰七月一日,“御史台申见行事件如后:‘应新除节度、防御、团练、刺史、宾幕、州县官兼带五院宪衔,合征光台礼钱,如是已曾纳过,准旧例不征。兼御史大夫,元征三十千,今征六千。兼御史中丞,元征二十千,今征四千。兼侍御史,元征八千三百,今征一千六百六十。兼殿中侍御史,元征一十一千三百,今征二千二百六十。兼监察御史,元征一十三千三百,今征二千六百六十’”。[12](《五代会要》卷17《御史台》)与后唐同光二年规定的光台钱数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后周规定的数额已经大大地降低了。后周经过周世宗的改革,社会经济有所发展,国家财力有所增强,所以有条件较大幅度地压缩此项钱款。此外,周世宗曾大力整顿过吏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提高监察官员的工作积极性,减轻其经济负担便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否则谁还愿意兼任此类官职呢?

光学钱也始置于唐代,据《新唐书》卷160《刘伯刍传附刘允章传》载:刘伯刍“子允章,字蕴中,咸通中为礼部侍郎。请诸生及进士第并谒先师,衣青衿、介帻,以还古制。改国子祭酒,又建言:‘群臣输光学钱治庠序,宰相五万,节度使四万,刺史万。’诏可”。可见唐代的这种光学钱只是群臣出资改善国子监办学条件的一个举措,并非经常性的制度,而五代时期的光学钱则与唐代不同,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制度。此外,五代光学钱的征收对象也与唐代不同,不是群臣而是学生。现将后唐天成五年(930)正月的规定转述如下:

“国子监又奏:‘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珍钱两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切缘当监诸色单人及第后,近日多不于监司出给光学史抄,及不纳光学文钱,只守选限年满,使赴南曹参选。南曹近年选人,并不收置监司光学文抄为凭。请自后欲准例,应诸色单人及第后,并却于监司出给光学文抄,并纳光学钱等,各有所业次第,以备当逐年修茸公使。’奉敕:‘宜准往例寸旨挥。……’”[3](《册府元龟》卷620《卿监部·举职》)

从上面的记载看,五代国子监向科举及第的学生收取光学钱并非始于天成五年,只是由于这些学生及第后多不主动交纳光学钱,选限满后,直接赴吏部南曹参选,而南曹也不验收国子监发给的光学文抄,便允许其参加铨选,所以才提出按旧例办事,即要求学生及第后,先到国子监交纳光学钱,领取光学文抄,凭此文抄才可以参加铨选。

三、诸司礼钱之用途

唐五代时期中央诸司所征收的这些名目繁多的钱款,其用途不同时期也不相同。在唐代其用途无非两个,即宴请同僚与修缮学舍,前者如光署钱、光台钱、光院钱等,类似今天某人有了好事、喜事,出钱设宴请大家吃一顿,以示庆贺。这只是一种定例,虽然长期施行,却并非定制,也就是说它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后者如光学钱,也只是一种临时性的举措,并没有长期施行。这种情况历代皆有,虽然没有光学钱的名目,但均属于捐资助学的性质。

五代的情况与唐代不同,首先,五代时期所有的这些礼钱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制度。其次,这些礼钱的性质已经变为相关部门的一种收费,成为补充政府机构经费不足的一项收入。再次,这些礼钱主要是作为公使钱使用。其用途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办公钱,用于笔墨纸张及铺陈什物等方面的开支。五代时期很少将收入的礼钱作为办公钱使用,但也不能排除少量使用的可能,如天成元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在奏请中就提到欲将收入的礼钱,除了用于立石亭子,“镌纪宰臣使相爵位姓名,授上年月”外,其余部分“请充中书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铺陈什物”。[12](《五代会要》卷13《中书省》)2.用于相关部门官吏的食直粮课开支,即所谓食料。食料本来属于官吏俸禄的构成部分,发放范围比较广泛,上至部门长官,下止胥吏,皆给之。这部分费用本来应由朝廷负担,五代时期由于财力不足,遂以各部门收入的礼钱开支。如同光三年,当唐庄宗颁敕减免了吏、兵二部的部分礼钱后,“又虑所司人吏,不办食直粮课,逐月两司各支钱四十千”。[12](《五代会要》卷14《吏部》)可见礼钱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了这两个部门食料的发放,所以皇帝才不得不另外拨款进行补充。3.用于公廨的修葺。如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正月,“‘国子监请以监学生束修及光学钱备监中修葺公用。’从之”[11](《旧五代史》卷41《唐明宗纪七》)4.其他方面的开支。五代时期凡一些临时出现的开支,往往动用礼钱支出,如后周太祖广顺三年(953)六月,尚书左丞、兼判国子监事田敏进献板印的《五经文字》、《五经字样》二书。周太祖颁敕:“乃分政事堂厨钱及诸司公用钱,又纳及第举人礼钱,以给工人。”[3](《册府元龟》卷608《学校都·刊校》)这是动用光学钱给雕板印刷工人支付工钱的一个例子,可能由于光学钱数额不足以支付工钱,这才将政事堂厨钱,即食料钱,以及诸司公用钱分出一部分用于这方面的开支。

五代时期向官员征收礼钱用于弥补国家经费的不足,但是却对禁军将校及藩镇军队中的军官格外关照,即不向他们收取这类钱物。如唐庄宗同光三年就规定:“起今后特恩授官及侍卫诸军将校、内诸司等官,其告身官给,旧例朱胶钱、台省礼钱并停。”[11](《旧五代史》卷32《唐庄宗纪六》)特恩授官的对象不是功臣,便是皇帝的宠臣,自然不收取礼钱。当时唐庄宗正宠信宦官,所以也不向内诸司等官收取礼钱。至于侍卫亲军将校,是皇帝赖以维持统治的军事支柱,因此也不能向其将校征收礼钱。五代的其他皇帝虽不都宠信宦官,但对禁军将校却是优宠有加,如唐明宗在天成元年七月确定征收礼钱的范围时也规定:“但缘其间,翊卫勋庸,藩宣将佐,自军功而迁陟,示恩泽以奖酬,须议从权,不在其例”。[11](《旧五代史》卷36《唐明宗纪二》)即将他们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这年9月确定地方官员检校左右散骑常侍者征收礼钱的数额时,也规定“其余都头、指挥使已下,并与免放”。[12](《五代会要)卷13《门下省》)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五代时期实行的重武轻文政策的必然反映。

五代时期在较大的范围内征收各种礼钱的根本原因,与其社会动荡,生产衰退,国家财力紧张的现状分不开的,因为朝廷拿不出充足的经费满足中央诸司的需求,只好向官员自身开刀。所谓“伏缘省司旧例,别无钱物,只征礼钱,以充公廨破使。”[12](《五代会要》卷13《门下省》)便是这种现状的真实反映。对于五代的这些弊政,引起了后世史家的抨击,马端临曾经指出:“五代弊法,凡官府公使钱,多令居官者自出,其费宰相则有光省钱,御史则有光台钱,至于监生亦令其出光学钱,则贫士何所从出?既征其钱,复不蠲其役, 待士之意亦太薄矣”。[14](《文献通考》卷41《学校考二·太学》)由于官吏负担过重,尤其是一些出身贫寒的官吏,更是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欲要五代的官员清廉自律,无疑是缘木求鱼了。正因为这样,对五代时期的吏治败坏,社会风气的糜烂便不难理解了。

下面谈谈唐代的光署钱是否就是五代的光省钱与光台钱的问题(参见第一页脚注张国刚之书)。前引《旧唐书》卷179《陆扆传》记有“故事,三署除拜,有光署钱以宴旧僚”一句,张书据《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引后晋殷鹏上言:“而况北省为陛下侍从之臣,南宫掌陛下经纶之务,宪台执陛下纪纲之司,……”。认为所谓三署,应是指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及御史台,所以光署钱应包括光省钱、光台钱在内,进而认为五代的台省礼钱,就是光省钱与光台钱的合称。但是《新唐书》卷183《陆扆传》却说:“自三省得宰相,有光署钱留为宴资”。可以看出《旧唐书》所说的“三署”,就是《新唐书》所记的“三省”,两者为同一个意思。段鹏所说“三署”一词,只是对北省(中书、门下)、南宫(尚书省)、宪台(御史台)等部门的合称,并不能证明“三署”一词专指以上机构。如《新唐书》卷49上《百官志四上》“太子家令寺”条载:“凡三署出纳,皆刺于詹事”。这里的“三署”,显然是指太子家令寺所属的食官、典仓、司藏等三个部门。这样的例子还很多,限于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这就说明唐代所谓的“三署”并非是段鹏所说的那些机构,有时也是一种泛称。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前提条件而单提三署,则专指三省,如唐文宗大和二年(828)六月甲辰,“诏宰臣集三署四品已上常参官,议讨王廷凑可否”[1](《旧唐书》卷17上《文宗纪上》)这里所说的“三署”,也是指三省,即皇帝要求宰相召集三省四品以上高官讨论是否出兵讨伐王廷凑反叛的问题。另据《新唐书》卷217下《回鹘传下》载:“或谓黠戛斯小种,不足与唐抗,诏宰相与台省四品以上官议”。“台省”即指三省,这个问题下面还要详论。可见宰相召集三省四品以上商议军国大事是唐朝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本与御史台无涉。

至于台省礼钱是否就是光省钱与光台钱的合称问题,关键在于对“台省”一词如何理解?它是否就是御史台与三省的合称?笔者认为“台省”也称“台阁”,在唐代就是专指尚书、门下、中书三省。如《新唐书》卷145《元载传》载:“籍其家钟乳五百两,诏分赐中书、门下台省官”。这是称中书、门下两省为台省的例子。再如李巽,“拔萃登科,授鄠县尉。周历台省,由左司郎中出为常州刺史”。[1](《旧唐书》卷123《李巽传》)这是称尚书省为台省的例子。再如张文瓘,“累迁水部员外郎,时兄文琮为户部侍郎,旧制兄弟不许并居台阁,遂出为云阳令”。[1](《旧唐书》卷85《张文瓘传》)张九龄开元中任中书令时,曾对唐玄宗说:“然陛下擢臣践台阁,掌纶诰”[1]《旧唐书》卷106《李林甫传》)这些事例均说明“台省”决不是御史台与三省的合称。之所以以“台省”、“台阁”称三省,与历史上尚书省前身为尚书台,中书省别称凤凰池,简称凤阁有关,相沿成习,在唐代遂以台省、台阁作为三省的称呼。既然三署并不包括御史台在内,那么以此为依据而认为光署钱包括光省钱与光台钱的说法便不能成立,笔者认为唐代光署钱就是五代的光省钱,即台省礼钱,在上引的《文献通考》中,著名史家马端临也是将光省钱与光台钱分列的,可见其也没有将台省视为御史台与三省的合称。

四、诸司礼钱之影响

唐五代时期的这种制度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尤其是对两宋时期有直接影响。早在北宋建立之初,中书门下就于宋太祖建隆三年(962)上奏说:“‘准唐天成元年诏,故事,藩镇带平章事,合于都堂视事,刊石以记官族,输礼钱三千贯。近年颇隳曩制。自今藩镇带平章事者,输礼钱五百千,刻石记岁月。其钱以给两省公用,望举行之。’诏:‘自今宰相及枢密使兼平章事、侍中、中书令者,输礼钱三百千,藩镇五百千,刻石以记如旧制。增秩者不再输,旧相复入者输如其数’”。[15](《宋史》卷120《礼志二十三》)关于此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亦有大体相同的记载,所不同的是后一书说:“自今宰相、枢密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节度使者,依故事纳礼钱,宰相、枢密使三百千,藩镇五百千”。如是这样则宰相、枢密使兼节度使也要纳礼钱,没有提到节度使兼任宰相之事,却又说其也要纳钱500贯,显然后一书在行文上存在讹误,故应以前一书的记载为准。可以看出北宋的这一规定便是直接沿袭了后唐的制度,所不同的是北宋还规定了宰相兼侍中、中书令,枢密使兼平章事、侍中、中书令时,也要交纳礼钱。

宋代也向新及第进士收取礼钱,宋庠《元宪集》卷8《庚午春观新进士赐宴琼林苑因书所见》诗云:“饰喜优坊伎,均恩醵礼钱”。诗中所说的礼钱,原注云:“诸君子合钱以劳供帐优伶之费”。也就是说新及第进士要出礼钱,作为宴会中雇请优伶的费用。此外,宋代皇帝举行南郊、明堂、封禅、祭太庙等重大祭祀时,仍要征收大礼钱,又称大礼银绢。不过这种钱征收的对象与唐五代不同,不是官员而是普通百姓,据南宋官员蔡幼学的说法,“自大观、宣和始有大礼逆奉银绢”。[15](《宋史》卷434《蔡幼学传》这种钱绢给地方州县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6载:湖南道州“地不过六百里,民不过四万户,舟车不至,商贾不通”,百姓困苦,“衣食之余,质钱输税,仅足者无几”。以前每年交大礼钱29000余缗,“绍兴十年以后,所科大礼钱三万五千余缗。渔夺民财,莫不嗟怒”。该书又说衡州每年交大礼钱35000余缗、郴州9600余缗。由于百姓负担太重,所以本州知州季南寿奏请减少大礼钱数额。陆游《入蜀记》卷2亦有“以提刑司檄,来督大礼钱帛”的记载,反映宋代大礼钱绢得过重的相关记载,在宋人文集中还有不少。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呢?原因是宋代没有实行藩镇制,自然无法向其征收礼钱,而朝廷的祭祀费用却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10载:“景德郊费六百万(缗),皇祐一千二百万,治平一千三百万”。巨额的费用终于使政府财政无力负担,于是便在宋徽宗时期出现了大礼银绢,名为进奉,实为加赋。至南宋时,加上其他各种赋税,百姓负担“较之祖宗无虑数十倍,民困极矣”。[15](《宋史》卷434《蔡幼学传》此著名史家马端临批评说:郊赉之费,“尤为无名”[14](《文献通考考》卷24《国用》)

此外,宋代仍然有兼任宪官者交纳礼钱的规定,宋人石介就有一首《御史台牒督光台钱牒云以凭石柱镌名因戏书呈通判寺丞景元)的诗,其中有两句云:“幕中久次无他术,衔内兼官带宪司”。[16](《徂徕集》卷4)可见这里指的是幕职官带宪官衔。这就与五代的制度完全相同,说明宋代的光台钱仍是沿袭五代而来的。

宋代还继承了唐代的光院钱。来人苏耆次的《续翰林志》说:“唐制,学士每有除拜他职,必纳光院钱,以为公用,自丞相而下,各有差等。五代以还,其仪久阙。公振举而复之,自是院中费用,及待诏而下伏腊之资告足。公入参之日,首纳百千,上恩诏特令回赐。”[17](《翰苑群书》卷9引)文中所云的“公”,指苏耆次之父,所谓“入参”,是指其充任参知政事,按照当时制度也应纳光院钱100贯。

宋代不仅沿袭了唐五代的这一制度,而且还有所发展,竟然出现了光馆钱这一种类。这种钱是南宋时期在光院钱的基础上新创设的,据《南宋馆阁录》卷6《故实》载:

光馆钱:乾道五年,秘书少监周必大仿翰林旧规光院钱参立。监修、提举初至一百二十千,迁转一百千。提举秘书省初至一百千,迁转七十千。初入馆十千,他官再兼史职同。侍从修史初至二十千,迁职转官二十千,迁二府一百千。本省迁职,若转官十千,选人改官倍之。本省迁他职十五千,迁侍从倍之。本省别加兼职十千,迁官别加兼职同。史馆迁职,若转官十千,修史侍从倍之。祖父母、父母封叙二十千,封至夫人者三十千。以下三馆通用:亲族同官十五千,异姓有服亲十千,知贡举五十千,考试二十分之一;奉使视职任轻重而定多寡之数,止于一百千;锡赉二十分之一,止于一百千;生子三十千;荫补十五千;子弟登科二十千,一月之内两遇以上者,止从一多。

文中所说的“初入馆”,是指初入三馆任职,即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等三馆的合称;所说的“本省”,指秘书省,宋代自元丰改制后,遂将三馆改隶秘书省;所说“二府”,指政事堂与枢密院。从上面的引文可以看出,南宋不仅将官员的祖父母、父母的叙封纳入征收礼钱的范围,甚至将亲族同官、异姓有服亲、知贡举、奉使差遣等情况的发生,都纳入进来,最可笑的是,竟然把获得赏赐、生子、荫补得官、子弟登科等类情况,都纳入征收光馆钱的范围。这洋不仅大大扩展了征钱的范围,而且极大地增加了宫员的经济负担。

宋代的社会经济要比唐五代时期更加繁荣,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大大高于唐五代,本应革除唐末五代以来的这些弊政,为什么非但没有革除,反而有进一步地发展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宋代始终存在着严重的“三冗”现象,使得其财政负担十分沉重,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便不得不把一些负担转嫁到官员身上,这就是宋人明知这些都是弊政,而却不愿革除的原因之所在。这也是尽管宋代官员俸禄丰厚,然却不时有人提出如何“养廉”问题的原因之一。

收稿日期:200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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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礼品援助金与礼金_唐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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