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困难是什么?_农民论文

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困难是什么?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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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社会各界对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呼吁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为什么现实生活中对妇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却没有多少好转呢?许多人将此归咎于“男女不平等”、“对妇女的歧视”。也许这是一个原因,但我认为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第一,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个人没有土地处分权”,男人女人都一样。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与土地权益相关的有两条:一是土地村社所有(集体所有),二是家庭经营。在分配土地使用权时,只要是村社的成员,都会比较平均地分配,不论男女。土地一分就有可能八年十年不变,这中间有婚丧嫁娶、生老病死、升迁流徙、天灾人祸之变。这些变数中,惟一可预见的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带来的人口变化。为了体现公平公正(不是歧视),迎娶的,必须给地;准备嫁出的,就少分地或不分地。有人会说,这不是歧视是什么?这不算是歧视,因为这个女子落户的男家会给他预留土地权益。有人会说,我姑奶奶不出嫁,偏要娶进来!假如你是独生女,这个好办,村社成员一般会同意“倒插门”。要不是独生女,这就难办了。首先是村社成员不同意,因为这会使本村受害,别的村受益,导致本村成同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下降,生活质量下降,今后,男子可能娶不上好媳妇,女子找不到好婆家;其次是家庭不同意,因为村里的重大决策,开的是家长会,参加谈判的是家庭代表,代表的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利益。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一胎生男孩的,不许生二胎;一胎生女孩的,准生二胎。家中只有男孩的家长当然会同意当婚的男子多分地(娶进正好保障了妇女权益);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的也不反对,因为他家不吃亏:至于只有两个女孩的家庭,一般村社成员会同意她们家来一个“倒插门”,有意见,但是占少数。这表面是对女子的歧视,实质是一个制度约束下的必然选择。至于计划生育外多生的“黑孩子”,除缴纳计划生育罚款外,村社也会在分地时给予惩罚,多少年不分地(如15年),或少分地(如1/2),无论男女。只要中国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变,个人没有处分土地的权利,这种状况就会长期存在下去。

第二,新的《土地承包法》不保障单个人的土地权益,男女都一样。新的《土地承包法》确实有几条专门讲妇女的土地权益的,但是,它有两条规定:1.30年不变;2.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可想而知,《土地承包法》约束的是变,保障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提高土地产出率。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家庭的土地权益,弱化了个人的土地权益。新生男孩、女孩都一样,嫁出、娶进的都一样,那就不单是一个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了。假如一个5口之家(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小丫头)有10亩地,爷爷奶奶仙逝了,爸爸妈妈遇到什么意外,按照新的《土地承包法》,这个小丫头还要种10亩地,谁都无权收她的地。在河南等地转包土地要倒贴钱,这个小女孩可就惨了。

第三,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是整个社会歧视农民的派生问题。有人说,农村女子嫁进了城市(农嫁非),这个女子在城里没有工作,如果原村把她的地给收了,是对妇女的歧视。农村的一个男子和一个城市女子结婚了,男子在城里没有工作,但生活在城里,村民也会收他的地,男权主义者是不是也要认为这是对男人的歧视呢?显然,这是对农民的歧视派生出来的问题。如果城里人给这个进城的农村女子或男子平等的市民待遇,享受城里人的社会保障,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如果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像发达国家或像北京、上海、浙江等地一样,我们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就好解决了。

第四,土地的权益问题,不能只单独强调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应集中强调保护弱者权益。其实,土地对强者并不像弱者那样重要,强者要地是为了“发展”,农业若不可能得到社会平均利润,干嘛要这么多地“发展”农业?弱者要地是为了生存,所以土地对弱者非常重要。我看现在的局势往往是强者说了算,所以我们要帮弱者呼吁土地权益。我们有些同志有时好心会帮倒忙,如:有的人说,把土地家庭经营制度废了,来一个彻底的土地私有化,让个人有充分处置土地的权利;这样,女子要出嫁时,把土地卖了,市场最公平,谁都没有欺负谁。没那么简单!如果弱者卖土地,卖给谁呀?当然是强者。这样强者的地越来越多,弱者的地越来越少,弱者的子女就只有当“奴隶”的份了,这不是帮了倒忙吗?如果土地30年不变,可以抵押、继承,好不好呢?当然有利于提高土地肥力,短期增加产量;长期怎样呢?有没有其他的负面作用呢?不要高兴得太早,问题多着哩!最主要的是弱者的权力和权利会越来越少,农村社会就没有公平可言了。这就要我们关注,建立配套的措施,切实保障弱者的生存权。若整个社会的弱者得不到保护,妇女的权益自然就谈不上保护。

第五,农村要建立一个“蓄水池”,保障没有水喝的人喝上水。我常常想,应该把农业税改为“农民社保税”——建立一个“蓄水池”。没有土地的农民,无论男女在没有“水”喝时,从“蓄水池”里给他们舀一瓢“水”喝。如果这个“蓄水池”建不起来,新的《土地承包法》就要作大的修改。这个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现在,在北京的人总喜欢谈美国、日本的理论,制定什么法都要和国际接轨,以为农民愚昧、落后,城里人是救世主,动不动就是“以法治农民、农村”,结果往往是害农民。这是因为不少立法者往往是天生地站在城里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的,从来就是把“增产”放在第一位。这有利于城里人,至于农民的权益,当然是放在第二位或根本没有位置。政策和法规的制定怎么能把农地“增产”放在高于农民“人权”的位置上呢?

最后,我要说的是:讨论什么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在什么前提条件下讨论;还要搞清楚什么问题是根本问题,什么问题是派生问题。否则,拿出一个假问题或枝节问题来讨论,岂不是浪费时间和精力或盲人摸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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