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伦理学研究综述_可持续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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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理论,是20世纪后期提出的一种新的发展观,是人类以新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审视道德主体行为善恶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后,引起了伦理学界的深刻思考,对其中蕴涵的伦理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提出了许多新理论、新观点、新见解。本文试就我国伦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做一简要梳理,以便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思想,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1980年,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起草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使用了“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直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明确界定为:可持续发展是这样的发展,它满足当代的需求,而不损害后代满足他们需求的能力。1993年,联合国又对此做了重要补充:“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1992年7月在联合国主持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首脑庄严签订了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21世纪议程》。至此,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性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得到了世界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反应。我国政府于1994年3月,率先制定了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的白皮书——《中国21世纪发展议程》,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理念抓住了人类无限发展的需求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这一尖锐矛盾,反映了人类的内在渴望和自然的支持力这一重大关系,具有丰富的内涵。从内容要素上看,它不是孤立地指向某个单一要素,而是诸多要素的全方位的协调发展;从时间上看,它不是短期的,而是长期的,甚至是恒久的;从代际关系上看,它不仅能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而且也同样能满足子孙后代发展的需要;从范围上看,它涉及的不是个别的、局部的问题,而是整体的、全局的问题;从空间上看,它不仅是一个区域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而是众多区域的,甚至是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1]。

二、可持续发展伦理问题的主要内容

目前伦理学界对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涉及诸多应用伦理学问题,现分述如下:

1.生态环境伦理问题。

尽管在生态环境的理论中,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但基本倾向是一致的,即要求对生态进行保护,呼吁停止对大自然的破坏,强调教育的迫切和重要。

从宏观的发展来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必须而且应当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和谐发展的关系。人类在为了生存而对大自然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大自然也能够更好地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人类及其子孙后代的长期生存和发展,使人和自然能够共生、共荣[2]。

人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也是人的一部分。这是人的存在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也是人的存在的本质。人类在对环境进行改造的同时必须给自然以有意识的补偿。人类在这种改造与补偿的双重过程中,获得了自身的真正的存在与发展[3]。正是由于人类理性认识的提高,才有了对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渴望,催生了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思维。

坚持人和自然的统一性,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不仅承认人对自然的依赖性,而且承认人对自然的积极改造;不仅承认先在自然,而且承认人自己创造的自然,人化的自然,适合于人生存的自然。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把此确立为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社会关系的最高价值目标,并围绕这个目标提出了人类必须摆正人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协调物的生产和人的生产、尊重和掌握自然规律,学会支配由人们的生产行为而引起的较远的自然影响,必须变革社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等任务。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人类才能真正地摆脱动物界,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才能真正地实现和谐相处,共存共荣[4]。

有的学者提出,要从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去衡量、判断行为的善恶。由于人类只不过是自然生态系统经过漫长的进化才产生的一个物种,因而凡是有利于保持与促进人类这个物种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的一切行为,都是符合人类整体利益的,也就是善的;反之就是不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就是恶的[5]。因此,为了维护当代人和后代人持续健康的生活权益,必须扩大道德边界,把生命和自然界看成道德顾客,培养人们尊重生命和自然界的正确态度和行为方式,协调各种利益,建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6]。

从理论上讲,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主客体的统一。人对自然做了些什么,实际上就是人对自己做了些什么,人对自然的侵害也同时是对自身的侵害。在对待自然界的问题上,如果不协调好与自然界相关的社会关系,乱砍滥伐,掠夺性开发,或“竭泽而渔”,那么,大自然对我们的“报复”是必然的。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表明,自然界是一个没有被战胜,更没有被打倒,而仍然拥有无比强大力量的对手,当它受到的损害超过了一定“度”的时候,会以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挑战来表明自己的地位。可见,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经常的和必要的条件,生态环境如何,直接制约和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反过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特别是社会关系状况如何又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制约着自然界的生存状况,自然界与人类的关系及以自然界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说明,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协调各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步调一致地有节制地开发、利用自然界,改善自然界生存状况,维护生态平衡,以便为人类社会保持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7]。

生态环境伦理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自工业革命以来,传统的经济发展观一直驱使着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物欲,忽视自然界生态环境的存在价值,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从而形成了现代社会的尖锐矛盾:一方面是经济快速增长的高度工业文明,另一方面又把现代经济社会推向举步维艰的困境。对立统一作为人与自然矛盾关系的两个基本属性,他们相互联系,决不能分离。统一性不能脱离对立性而存在,并为对立性所制约;对立性也不能离开统一性,它的存在要受到统一性的制约。对立性一旦脱离统一性,对立性就必然成为不受制约的、没有自我约束机制的、放任的、无节制的一种行为,这样的行为必定会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和破坏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客体的大量被破坏继而危及主体生存的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也面临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在如何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应注意两方面:一方面是资源保护,即为使资源长存不竭,必须慎用资源,保护资源。这就要求人类对自然资源“取之有度”。另一方面,就是资源利用,即为使资源有效地发挥作用,不使资源浪费。这就要求人类对各种资源“用之有节”。“取之有度”、“用之有节”是现代社会建立和维护生态伦理的基本要求[8]。

“保护环境,教育为本。”在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并未有明显好转的今天,充分发挥教育对认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特殊功能日显重要。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道德教育仅仅教化人们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及社会关系,是纯粹的人际道德教育,它涉及的环境问题仅仅是从“讲卫生”角度倡导的与“私德”相对应的狭隘的“公德”,并没有把人类指向自然实体,直接作用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加以伦理评价。同时认为,环境道德教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德”教育,而是公民德性、人格养成的教育,是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迈向生态文明的灵魂教育,具有重要地位[9]。

2.人际伦理问题。

可持续发展观所追求的目标是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公平分配物质财富,公平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人类社会共同繁荣与进步。可持续发展伦理的公正观引导人们树立共存意识、和平意识、平等意识、合作意识等,并号召人们处理一切问题要坚持公正原则。

平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类共同利益的代内平等;二是未来利益的代际平等。

代内平等要求任何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别的地区和国家的发展为代价。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机会、利益均等的发展,这就要求所有生活在“地球村”的村民,要加强合作,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建立起真正的全球伙伴关系。在处理人与人、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上,都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尊重,互不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原则还体现在个体对整体利益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允许个体利益对整体利益的损害。世界各国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及所处的地理环境不同,但同居“地球村”,任何地区、区域对环境的破坏,迟早都会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危害[10]。

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既然是一种机会、利益均等的发展,因此,国家不分大小、贫富都拥有合理利用本国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权利,同时,又都应本着对全人类负责的精神,自觉地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恪守公正的原则,才能合理调整国际间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减少冲突。随着人类生产的社会化、国际化,贫困与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社会化、国际化,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站在公正的立场,明确责任与义务,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

可持续发展不仅要求实现代内平等,同时还要实现代际平等。代际平等的道德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还要顾及子孙后代的需求。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现代的发展不能对后代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环境、资源是人类共同拥有的财富,不仅属于当代人,也属于子孙后代,前人给我们留下的这片古老的土地,当代人必须倍加珍惜和养护,给后人留有休养生息的余地。如果我们目光短浅,仅顾及一时一世的利益,无所顾忌地暴殄天物,即便有幸逃脱大自然的惩罚,其结果只会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笔孽债。当人们真正关注的只是一己的生存、私利、实力、成功和享受的时候,他们是无暇顾及人类整体持久生存的需要和子孙后代利益的,自然不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人为的生态恶化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样,对后人利益的侵害也是不道德的。为了维护人类长远利益,为了人类可持续发展,我们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决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11]。

3.企业伦理问题。

生态文明为企业的经济行为提出了新的伦理要求。对此,有的学者提出:(1)企业要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按照环境伦理学的要求来确定企业的利益取向,企业的自我利益最大化原则就不能被理解为一种纯粹的利己原则,它应当是一种在追求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利益的基本价值准则。(2)企业要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责任主体。第一,要使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推行运用环保技术方面发挥作用;第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以研制和开发“绿色产品”为主导方向;第三,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勇于承担治理环境的责任,不能推诿,更不能采取转嫁生态危机的不道德的行为[12]。

还有的学者认为,适度发展是生态伦理观对人类生产活动提出的行为要求。这种适度的发展模式可概括为尽可能地少投入、多产出、多利用、再利用、少排放,将自然环境作为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加以保护,改变以破坏资源、过量消耗自然资源为代价或者“先破坏后治理”的生产发展模式。同时应加强资源保护。单纯的消耗资源和追求经济数量增长的传统发展模式,正在严重地威胁着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人类在使用资源时,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约开发,节约使用[13]。

有的学者还特别强调企业的环境公正问题,认为它不但影响到企业公正、社会公正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目标。环境公正要求企业在对待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关系中体现出对待人(所在社区居民和全社会)的公正的道德态度,即尊重社会成员的环境权。为此,企业对于资源消耗、环境破坏应贯彻补偿原则,履行治污防污、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义务[14]。

保护环境是现代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防止拜金主义、小团体主义对整体、全局利益的冲击,自觉抵制单纯利润观点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作用。

4.人口伦理问题。

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最基本的是人类不适当的生产方式,其中人口生产的激增给环境造成的压力也不容忽视。

人口控制的主旨就是要把人口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以消解人口危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所谓适度范围,就是人口的生产,必须与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相适应;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地球环境的容量相适应。

自觉地控制人口,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且是人类对自然与社会应尽的道德义务与责任,是人的自由自觉的道德选择。人类要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就要提高人们关于人口问题的认识水平和伦理觉悟,把外在的控制内化为家庭和个人理性的自觉约束,自觉遵守人口控制的环境伦理原则。

关于人口控制的伦理原则,有的学者提出应遵循:(1)生育自由与节育自由的原则。人不仅是自然的存在物,更重要的人还是社会的存在物,人在行使生育自由权利时,还必须顾及个人对他人、对整个人类社会以及生态环境应负的责任。地球承载人口的能力是有限的,生育过多的孩子就意味着对其他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侵犯,危害子孙后代的利益。(2)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的原则。维护人类与自然相统一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人类个体的道德责任与义务。要使人类个体把自己对于人类整体利益的责任与义务变成自己的自由或自主的决定,培养人类个体为人类与自然整体利益的牺牲精神。(3)优生优育的原则。不仅要把人口数量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还要通过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的质量,即人口的素质。(4)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人口活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人口惯性和滞后效应,当前的生育行为在影响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同时,其主要作用是向未来延伸的,从而使人口生产成为关系当前和未来整个社会发展和社会福利的事务。人类生育行为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繁衍,尽管这种行为本身会有代际延续和整体生存的意义,但是,它不会自发地使人口增长符合社会和未来世代的利益。因此,需要我们自觉地实施人口控制计划,使人口增长的速度既符合当代人的利益,又照顾到未来人的利益[15]。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们的基本国策。针对这一基本国策的伦理学根据,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兼顾了个人、家庭利益与社会、国家的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16]。

5.消费伦理问题。

消费方式是生活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受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物质文明程度的制约,也与一定的消费伦理要求紧密相连。消费伦理对人们消费生活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调节作用。社会主义消费伦理提倡社会或个人实行合理、健康的消费,反对追求超量消费享乐资料,主张在保证生存资料消费的前提下,适度消费享乐资料和积极消费发展资料。

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物质消费必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有的学者提出合理性消费的标准应是:(1)在不影响生存的条件下,对直接产生环境负效应(负外部性)的消费商品厉行节约;(2)对间接产生环境负效应的商品或负效应较小的商品限量(节约)消费;(3)崇尚绿色产品消费。从这个角度看,消费主义提倡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消费”不仅不是光荣,而且有的还是可耻的[17]。这是因为,挥霍型的消费行为方式,既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巨大浪费,又产生了大量难以净化溶解的消费废弃排放物,超出了地球的承载力和净化力,造成地球环境的严重破坏[18]。

消费主义的哲学基础是利己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消费主义从属于经济主义,经济主义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归根结底是经济行为,经济发展是个人幸福和社会福利的惟一源泉。消费主义也从属于享乐主义。在享乐主义盛行的现代,许多人认为,欲望的满足就是幸福,而经济主义和消费主义则进而告诉我们,只有尽可能多地赚钱,尽可能多地占有财富,我们的欲望才能得到充分满足。所以,只有多赚钱、多消费,我们才能生活得幸福。但这是对幸福的误解[19]。

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过度消费现象,有的学者指出,过度消费不是为需要而消费,而是为显示自身的地位和身份,对物质享受和奢侈消遣的无限制的追求。过度消费不仅是人的价值和精神的一种扭曲,而且是地球资源的一种极大浪费。因此,在消费中考虑对资源环境的影响,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绿色和适度消费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生活方式[20]。对于过度消费的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这是因为:(1)败坏社会风气,培养消费主义人格;(2)引发犯罪,导致腐败;(3)侵犯他人利益,危害子孙后代。因此,对于过度消费必须加以积极引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仍有必要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道德风尚[21]。

三、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可持续发展伦理问题的研究,无论在研究领域还是在研究层面上,都在向纵深发展,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理论创新工作仍需下很大功夫,对一些问题的研究仍需更深入一步。

1.正确处理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为了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矛盾。人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不能单纯理解为是对自然界的索取,其中更多的是改善性、建设性、补偿性的实践活动。不然,人类怎能生存至今?但生态危机又是由于人对自然界的疯狂掠夺和践踏所致,不然,人类何以感到自身难保?真可谓“成亦萧何,败亦萧何”。自然界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在其按固有规律的矛盾运动中求得整个系统的动态平衡。人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一个物种,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作用,认识和把握生态系统的运动规律,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以求得与自然界的和谐共进、共生共荣。

为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要防止唯意志论和唯生态论。唯意志论无视自然界存在的合规律性,“为人独尊”,为所欲为,恣意掠夺自然资源,野蛮吞噬其他物种,到头来只会落得两败俱伤的后果。唯生态论要求人们虔敬地对待一切自然物,将自然界视为博物馆中的展品,不得触摸染指,听天由命任自然宰割,对自然界抱有非常幼稚的幻想,到头来只能束手待毙。

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必须要坚持唯物辩证法,既要注意保持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又要积极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为人类造福;既要尊重客观规律,又要注意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既要加强环境保护,又要积极开发治理,在开发与保护的实践中,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2.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代内平等与代际平等是可持续发展观关于处理人际伦理关系的核心内容。在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的问题上,必须正确认识代内平等与代际平等之间的关系。

代内平等与代际平等相互联系。(1)代际平等是高层次的伦理要求,代内平等是现实性要求。代际平等从人类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出发,体现了对人类的终极道德关怀,有利于克服人类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为有效解决代内平等确立了价值导向。代际平等的实现有赖于代内平等的解决,代内平等问题的解决为实现代际平等提供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制度条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二者不能割裂、对立。

代内平等与代际平等二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实践中具有优先选择性问题。当代人只有首先解决好代内平等问题,才能为实现代际平等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是由代内平等的现实性所决定的。当今社会代内平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和尖锐,在不平等的格局还没被打破的情势下,处于劣势地位的行为主体只能首先维护自己的现实利益;在不平等的国际环境中,只有首先维护本民族、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才能实现国际层面的平等对话;只有实现国际环境中的代内平等,才能建构国际间的代内平等。

在实践上,只有把代内平等的现实要求和代际平等的长远目标结合起来,才能提高行动的自觉性;只有把当代的问题解决好,才能为后代提供一个持续发展的广阔空间;只有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努力增强本国的竞争实力,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才能为全人类做出较大的贡献。

3.正确处理立法与立德的关系。

人类行为的失当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直接原因,因此,有必要对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调控。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与调控分为硬性约束与软性调控,即法律制裁与道德控制。

“法”与“德”产生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具有调整、约束、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共同发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作用。二者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一方面,德治是基础,法律的运行离不开道德的支持。只有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使每个社会成员确立高尚的道德观念,法律的尊严才能得到维护。另一方面,法治是德治的保障,因为“法”具有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对于维护一定社会的道德秩序、道德风尚,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一种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鉴于此,可持续发展需要立法与立德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还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作用。因此,加强立法工作,健全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但是,法律的威严离不开道德的尊严,法律是否能执行,取决于道德心的驱动。即使在高度法制化、规范化的现代社会,如果人们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再多再严,也起不到威慑作用而形同虚设。譬如,国家有“森林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可乱砍滥伐树木、捕捉烹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何故?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固然是一个方面,但不能说同人们的道德观念无关。可以说,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公民由道德的自律而产生的自觉。也就是说,法制的健全与有效实施,不仅取决于法制本身完备周全,同时也取决于人们自觉的道德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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