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企业制度的制衡机制与科学性_股东会决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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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体现管理科学的主要方面是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的制衡机制。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克服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企业缺乏活力的弊端,形成各方面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求企业发展的新机制,因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概括起来,现代企业制度制衡机制及其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机构权力制衡,形成科学的管理系统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它是以经济效益和股东权益最优化和持续化为目标,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所构成。这些管理机构之间,既有明确的权责界定,又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构成一个十分科学的制衡链,推动企业快速、高效地向前发展。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必设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权力机构的职责,即对公司最终命运拥有决定权。我国《公司法》详细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这些职权均为涉及公司根本利益的关键问题。为保证股东会职权的合法化,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股东会必须在一系列制衡条件下进行。一是股东会正常履行其审议和决议职责的前提,是股东会必须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召集,否则,所召开的股东会将视为无效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也将成为无效决议,失去法律效力。这便使股东会的召开逐步走向规范化、合法化。二是作为旨在形成股份公司共同意志的股东会,其参加股东应具有代表性,不能以个别股东的意志代替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我国及有关国家法律规定,股东会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参加,或由持有足够代表权的股东参加,方为有效会议。股东会在股东出席人数上的限定,能使股东的权利和意见得到全面反映,形成所谓的“公司意志”。三是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于极重大事项,还需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种在股东表决权上严格的数量制约,使股东会作出的决策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切实的可行性,易于贯彻实施。

公司董事会是在股东会领导下的公司执行机构,也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并必须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如何发挥好董事会的作用,使得董事会既能执行股东意志,又能保持相当弹性,科学的制衡是一种很重要的手段。其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遵循“集体议事、集体负责”的原则,诚实地履行其职责。其职责包括董事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董事会对公司业务虽然有最大的权力,但同时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即不得超出公司章程授予他们的具体权限范围,否则,此类活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董事会集体负责。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议有冲突,一般以股东会决议为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董事会的决议,直至解散董事会。另外,董事会在拥有一定权力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应的义务,如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等。董事会在公司业务中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力,就是董事会的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公司的责任,即董事会在执行公司业务中要承担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另一方面是对与公司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他人或企业的责任。代表公司的董事在执行业务活动时,如果有违反法令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对他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可见,在董事会业务活动中,充分体现出权力、义务和责任的制衡关系。其二,董事会一般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普通董事所组成,其成员均有一定的权力。为了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行,各国法律都对董事职责进行了一些分工。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股东会会议,并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如果未得到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不能全权行使董事会的职权。与此相类似,公司经理也必须是在董事会授权之内,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董事长是公司任意设置机构,主要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除董事长副董事长外,其余董事均可称为普通董事,他们作为董事会成员,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进行表决等。董事会成员分工和职权范围,也体现出他们之间的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其三,董事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凡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以及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或是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这便从工会和职工方面对董事权的决策形成一种约束,使真决策其正反映职工的意志。

公司监事会是监督检查公司财产及董事会业务执行情况的常设机构,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中处于监督地位,目的在于保证董事会运行合乎公司及股东利益。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对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形成有效制衡机制起着重要作用。从地位上看,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但从职能上看,监事会要制约董事会的行为和活动。董事会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的决策、利润、经营、营业额等情况;监事会有权亲自或聘请专家审查公司的文件、档案、资产、证券等;监事会可以限定公司的某些业务活动范围,但不能干扰董事会的正常活动,其成员必须以正确行使其监督职能为限,这种权力的相互约束,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中形成了科学的管理系统,为企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利益分配制衡,形成有效的动力系统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随着利益分配市场化,形成了利益分配的社会化,一是企业经营收入不只是归出资者一方所得,而且也归经营管理者所得,在一定程度上经营管理人员获得的收入还将高于出资者;二是企业利润分配不只是归几个或少数出资者占有,而是归为数众多的全体股东所有,按股票额的大小每个股东都能得到相应的红利;三是企业经营好坏,不只是涉及到出资者、经营管理人员的利益,而也涉及到全体职工的利益。利益分配的社会化,必然在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以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物质利益要求。

首先,对经营管理人员形成了一道“利益防线”。经济利益是约束制衡经营者的强有力的杠杆。在股份公司中,经营者依法经营全部企业法人财产,并可获得“六高”的报酬:即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高交际费、高退休金、高社会地位等。但这些高报酬是随经营者的责任、权力的大小以及企业经营状况而变动的,只有在企业经济效益高、利润丰厚的条件下才可变为现实。否则,这些报酬将会化为乌有。这样,便对经营管理人员从经济利益上形成了一道防线,迫使其很好地履行职责,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尽可能地生产更多更好的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争取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其次,在全体职工之间结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股份公司中,职工追求的是劳动收入的最大化。因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会关心自己的物质利益,要求把他们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同他们所取得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要求,只能通过他们所在的企业来实现,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取得的物质利益的多少,与他们所从事的企业的劳动成果和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这样就会在职工与企业,职工与职工之间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使职工以企业主人的姿态,能动地参与企业经营活动,齐心协力去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再次,在投资者和社会各方面形成了一种“利益制衡机制”。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负亏的主体是股东,即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虽然在企业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宣布倒闭时也要蒙受损失,尤其是经营者还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但他们都不是负亏的主体。股东作为企业负亏的主体,只是负与他出资相关的有限责任,企业用以弥补亏损的只限于法人财产全部抵完为止,出资者并不承担连带其他财产的无限责任。当然,有的企业资不抵债破产倒闭后,其债务就可以全部推倒,其责任由他的债权人来承担。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债权人大多数表现为银行家。银行如果要避免作为债权人承担企业因破产倒闭而推倒一切的风险,就得十分审慎地对待每一个企业的贷款。由此可见,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经营不善的风险,实际上不仅分散到每一个股东即出资者身上,而且被分散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为了减少风险,获取一定的资产收益,投资者及社会各方面都将十分关切企业的经营善,同企业形成一种利益制衡机制,这必然为企业发展产生巨大的动力。

三、企业运作制衡,形成良性的循环系统

在现代企业制度内外一系列制衡机制作用下,企业将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形成新的运作机制,在国家的间接宏观调控下,走上良性的发展道路。

首先,限制了政府行为,企业具有自主经营能力。股份公司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公司形式。在公司体制下,所有者财产是与公司财产分离的,所有者对公司的责任也只以出资额为限。所有者一旦交付股金,就同股金分离。股金作为公司的资金来源,名义上归所有者所有,但所有者对其并没有支配权。这样,一方面保证企业的实际资产不论其最终所有权的归属如何,只要企业取得法人地位,在法律上就具备了独立取得和支配财产的权力,同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对自己的经济行为负责的财产能力,企业以自己信用承担市场后果,而无须由政府直接以资产“脐带”联系而仅仅成为名义上的法人。另一方面,公司产权关系上的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使公司最终所有者除了享受资产收益权、资产所有权凭证的自由处置权以及承担与股份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有限责任外,不能处置公司的任何资产,不能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我国国有企业改造为公司制后,国家股东和董事与其他股东和董事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再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而主要是用经济杠杆和法规,通过公司的决策程序约束和引导公司的经济活动。企业也获得了抗拒附属物的地位,真正具有了自主经营的能力。

其次,企业内部相互制约,建立内在的经营机制。现代公司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则,除了税后股权收益由法律规定分配有序外,还具有资产约束的内在机制。如果片面追求职工福利与奖励基金的最大化,必然遭到股东的反对;如果过分追求分红基金的最大化,势必影响股东增值和股东的长远利益,这也是股东所不能容忍的。企业发展,积累增加,股票升值,是股东的根本利益所在。这一内在制约机制,使公司体制与传统的公有制企业不同,具有了积累的欲望和动力。公司制度的这一特征,恰恰可以成为消除国有企业“软财务约束”的钥匙。企业正是在这种约束机制下持续性地向前发展的。

再次,企业内外行为受到约束,步入良性运作轨道。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和一定的政治、法律、文化及自然环境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为此,企业的运作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行为约束,另一方面是企业外部行为约束,两方面约束的交互作用,促使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向未来,从长计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同时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法律和市场规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走向良性循环的运作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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