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美意识形态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形态论文,几点思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03)06-0073-05
文艺是审美意识形态似乎已经成为关于文艺本质的主流观点。今天,为了与时俱进,为了理论创新,经过较长时间的研究,我想谈谈关于审美意识形态的几点思考。
为要弄明白文艺是不是审美意识形态,首先就要弄明白文艺是不是意识形态。
一、什么是意识形态?
Ideology一词的汉译是思想体系或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就是思想体系。《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中,对“意识形态”的解释是:“自觉地、直接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是社会意识形式中构成观念上层建筑的部分”。《苏联百科词典》的解释是“借以认识和衡量人们对现实的关系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美学及哲学观点和思想体系”。《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是“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的一种形式。其中实践的因素与理论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是一种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并改造世界”。这三部工具书,尽管编写者的政治立场、世界观和学术观点不尽相同,但对“意识形态”的解释却有相同之处,那就是把意识形态解释为思想体系或观念体系。最先使用意识形态一词的是法兰西院士特拉西。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学者德斯图·德·特拉西于1801年使用了ldéologie一词,商务印书馆的《简明法汉词典》把该词解释为思想观念,思想体系,意识形态。Idéologie,在特拉西那里,原意是思想或观念论,目的是在理性的基础上,通过实践,使一种思想或观念系统,或他所谓的思想或观念科学,能够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从而造福于人类。这里特拉西运用Idéologie强调的,一是系统性、科学性,二是政治意图和阶级性。
马克思、恩格斯使用意识形态的概念是沿用了特拉西的原意的。
马克思明确提出艺术和意识形态关系的言论是这样一段话:“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1](P33)这里所说的意识形态是指体系化了的,系统化了的法律学、政治学、宗教学、艺术学或哲学。
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意识形态是指体系化了的、系统化了的学说和理论,还可以从下面的引述中来论证。恩格斯在写于1886年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它们成为神学中的科目。”[2](P255)董学文同志以“一切形式”,并未把文学艺术包括在内,说明文学艺术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意识形态。这里恩格斯谈意识形态时,提的是哲学、法学、神学,政治也是指政治学。可见,恩格斯是把意识形态理解为体系化、系统化了的学说或理论的。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领域”的一段话被一些同志误解,以为文学艺术属于“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领域”。恩格斯的原话是这样的:“至于那些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领域,即宗教、哲学等等,那么它们都有一种被历史时期所发现和接受的史无前例的东西,这种东西我们今天不免要称之为愚昧”[2](P703),“我们所研究的领域越是远离经济,越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就越是发现它在自己的发展中表现为偶然现象,它的曲线就越是曲折。”[2](P733)恩格斯谈的“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是像宗教学、哲学那样的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如果说文学艺术理论或学说,例如文艺美学、艺术哲学、文艺学、文艺批评是纯粹意识形态还有情可原,但如果说文学艺术作品是纯粹抽象的,那就南辕北辙了,因而,不能说文学艺术作品是“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从理论上说是把意识形态理解为体系化的、系统性的理论和学说的,在写作实践上也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所写的巨著《德意志意识形态》,也是把意识形态理解为体系性、系统性的理论和学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主要是指当时流行于整个德国的思辨哲学和“真正的社会主义”等体系性、系统性的理论和学说。
在上世纪90年代初关于意识形态的论争中,潘必新同志也是持这样观点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使用的德文意识形态是Ideologe。潘必新同志认为:“Idee”来源于希腊文,其基本意义是“思想”、“观念”、“概念”,Idee加上后缀logie(表示“……学,……论”),构成Ideologie一词,意思是系统化了的Idee,也就是意识形态或思想体系(郭沫若同志就把《德意志意识形态》译成《德意志思想体系》)。Ideologe(思想家、理论家)这个词跟Ideologie有密切关系,思想家就是思想体系的创造者。这两个词的关系也有力地说明了意识形态(Ideologie)乃是一种高级的,成体系的意识(Bewnbtsein)[3]。
马克思恩格斯在政治意图和阶级性上使用意识形态也是沿用了特拉西的原意的。马克思恩格斯在运用特拉西关于意识形态的政治意图和阶级性的原意时,特别突出了阶级性和阶级自觉。马克思明确指出,意识形态是“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利益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的[2](P733)。这里,马克思强调了意识形态的阶级性和阶级自觉。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有无产阶级的阶级性和阶级自觉,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有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和阶级自觉。阶级自觉比阶级性还高一个层次,指的是自觉维护阶级利益。阶级性有强有弱,而阶级自觉必然伴有很强的阶级性。马克思把意识形态和阶级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于各阶级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利益不同,必然要产生不同的或对立的意识形态,有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也有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或进行革命阶级的意识形态。这两种意识形态经常发生冲突。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从根本上说乃是阶级斗争的反映。恩格斯说:“一切历史上的斗争,无论是在政治、宗教、哲学的领域中进行的,还是在其他意识形态领域进行的,实际上只是或多或少,明显地表现了各社会阶级的斗争。”[4](P583)这里,意识形态和阶级、阶级斗争是紧密相连的,意识形态必然带有阶级性和阶级自觉。在上世纪90年代初关于意识形态的论争中,李思孝同志说:“现在我们一讲到意识形态性,往往就想到它的阶级性或把它等同于阶级性,就是来原于特拉西的原意的。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继承了这一点,所以它同特拉西的意识形态概念有着同一性。”[5]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意识形态是带有阶级自觉的思想体系。
二、文艺是意识形态吗?
文艺是不是意识形态就要看文艺是不是具有阶级自觉的思想体系。我们从两个方面看文艺是不是意识形态。第一,从文艺是否具有阶级自觉的属性来看,不能说文艺是意识形态。
对于文艺是意识形态的观点,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有同志提出了不同意见。栾昌大同志提出文艺还有超意识形态性。董学文同志提出文艺还有非意识形态性。
文艺如果是意识形态,应该是在时空上没有限制的:任何文艺、在任何时期都应符合意识形态要件的要求。但是文艺不是这样。文艺并不总是具有阶级自觉的。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阶级社会只是比较短的一段。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没有阶级,文艺自然没有阶级自觉,所以不能说文艺是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中,如果认为文艺是意识形态,就意味着任何文艺都应具有阶级自觉,不能有例外。而事实上有的文艺就不具有阶级自觉,因而不能说文艺是意识形态。有的文艺作品,如山水诗、花鸟画,有些没有阶级性,更没有阶级自觉。有些艺术作品,形式美因素很突出,例如图案画、装饰画,因而很难确定它的阶级性,就更不用说阶级自觉了,因而也不能说这些艺术作品是意识形态。
并不是一切称之为艺术的作品都具有阶级自觉,都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被视为艺术的范围极其广泛,在艺术理论史上,一直存在扩大艺术边缘的情形。在今天,艺术泛化的倾向更是越来越明显,甚至生活和艺术都很难划界。在有的文艺理论家那里,艺术的样式不仅包括文学、音乐、绘画、雕塑、戏剧、影视,还包括建筑艺术、园林艺术、工艺美术、工业艺术、盆景艺术、服装艺术,等等。例如陆梅林同志就认为有观念形态的艺术和物质形态的艺术,他认为属于物质形态的艺术有:
工艺美术
石器玉器
骨雕牙雕
陶瓷
编织
青铜制品
木料制品
金属制品
漆器
玻璃器皿
染织
盆景,等等
建筑艺术
世俗性建筑
宗教性建筑
纪念性建筑
园林艺术
生产建筑
公共建筑
住宅建筑
书法艺术
摄影艺术,等等[6]。
尽管有些学者不同意陆梅林的这种艺术分类法,但我们却可以看出,他实事求是地把上述艺术不归到意识形态范畴。他说:“经过考察,我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在《序言》中讲到艺术是一种独特的意识形态时,虽然没有直接提到艺术分类问题,但他在这里所讲的艺术是有所指的,不是泛指一般的艺术,而是指观念艺术来说的。”[6]这里陆梅林同志认为观念形态艺术是意识形态,物质形态艺术不是意识形态。
邢煦寰同志提出了相似的艺术观。他认为文艺作品可分三大类,第一类是观念形态的艺术品,如:诗歌、小说、散文、戏剧、音乐、舞蹈、绘画等;第二类是物质形态的艺术品,如:建筑艺术、实用艺术、装饰艺术、手工艺术等;第三类是观念形态与物质形态相结合的艺术品,如:杂技艺术、艺术体操、体育舞蹈、盆景艺术、园林艺术等。其中第一类艺术是马克思所指的艺术[7]。
不管把艺术分为两类还是分为三类,这些学者都看到了有些艺术没有阶级性,更没有阶级自觉。按照陆梅林同志的艺术分类法,书法艺术、摄影艺术也被分到物质形态艺术,但似应分到观念形态艺术。为什么出现这种分法呢?可能是因为书法艺术、摄影艺术,不少很难用阶级性和阶级自觉要求吧。按照这些学者的艺术分类法,一类或两类艺术作品全部不属于意识形态。对于属于意识形态的一类,他们又提出“山水诗、花鸟画,它们的阶级意蕴何在”[6]的问题。除了前面我们所说在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文艺没有阶级性、没有阶级自觉之外,就是在阶级社会,也有文学艺术作品没有阶级性、没有阶级自觉,因而不能说这些文学艺术作品是意识形态。
第二,从文艺是不是体系性、系统性的理论和学说来看,文学艺术和意识形态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意识形态的概念,不能随便解释。意识形态不是意识加形态,不是意识的样态或意识的外化形态。意识形态是思想体系。如果说文艺是意识形态,很多人还难以感觉到错在哪里,那么,说文艺是思想体系,它的谬误就很明显了。政治学、哲学、法学,说它们是思想体系还好说,文艺学、文艺批评也可以说是思想体系。但是,一些含有审美情感的文学艺术作品,说它们是思想体系就让人很难理解了。说文学艺术,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思想体系就让人大惑不解了。大部头的文学艺术作品,例如我国的《红楼梦》、俄罗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国的《人间喜剧》,可以说其中有思想体系,但不能说,它们本身就是思想体系。
思想体系的含义,一是学说、理论,一是体系性、系统性。思想体系不仅要是学说、理论,而且要有体系性、系统性。毛星同志曾指出,意识形态是思想理论体系,是理论形态的观念。他说,意识形态是指高级的心灵活动的形式,是形成了思想体系的观念形态的理论[8]。文学艺术理论、文艺批评可以是体系性、系统性的学说、理论。但如果说含有审美感情的、形象的、感性的文学艺术作品是学说、是理论,而且还是体系性、系统性的学说、理论,就怎么也讲不通了。意识形态就是思想体系,因而不能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意识形态。一首小诗、一幅小画,可以说有思想、有意识,但说它们是有体系性、系统性的学说、理论,就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从这个事例也能说明文艺作品不是思想体系,不是意识形态。
德国著名美学家和文艺理论家埃哈德·约翰在其著作《马克思列宁主义美学问题》中,介绍并评价《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一书时说:“这本教科书其中这样写道:我们把表达一定阶级利益的政治观点、经济学观点、法律观点、哲学观点、道德观点等这类社会观点的体系称为意识形态。”[9](P367)这里除了阶级性之外,强调的是体系。文学艺术作品可以含有各种观点,不能说文学艺术就是这些观点,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这些观点的体系就离真理更远了。文学艺术作品所蕴涵的主要是审美情感、是艺术形象,如果说文学艺术是情感体系、形象体系还好说,说是思想体系、意识形态或观点的体系就离文艺作品实际差之十万八千里了。
因为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体系性、系统性的思想或理论,所以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意识形态。
三、文艺不是审美意识形态
按照逻辑,文艺不是意识形态,自然就可以得出结论:文艺不是审美意识形态。这里,我们还有必要对文艺不是审美意识形态做些说明。
最先提出审美意识形态的是俄罗斯著名的文艺理论家沃罗夫斯基。他在1910年的《马克西姆·高尔基》一文中指出:“如果说政治的意识形态已经具有了完全符合工人运动的意义、方向和任务的明确的形式(马克思主义),那么,对于审美的意识形态就远不能这样说。人类创作的这个领域,其实质是对生活作出诗意的反映,因此它对现实的反映往往最不准确,反映得也最不及时。具有一定阶级特征的艺术创作,只有在这个阶级本身已经显著地成长起来,并意识到自己的独立性的时候,才会产生出来。在运动初期,这个未来的战斗阶级的最早的一批骨干才开始在成长,思想还不明晰,还很模糊而混乱的时候,审美的意识形态的内容只能是一些朦胧而欢欣的预感和期望,它意识到已经积蓄了非常充沛的力量,并且渴望给这些力量以用武之地。”[10](P271)这里,在谈到审美意识形态时,沃罗夫斯基强调的是阶级自觉。第一,他认为审美意识形态的阶级自觉比政治意识形态成熟得晚。第二,艺术具有阶级特征。按沃罗夫斯基理解的审美意识形态,强调的还是阶级自觉,前面我们已经说明从阶级自觉来看,文艺不是意识形态,同理,从阶级自觉来看,文艺也不是审美的意识形态。
此后,西方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家,如英国的伊格尔顿,也曾把艺术称之为审美的意识形态。
原苏联上世纪50年代,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为了纠正庸俗社会学和“左”的倾向,在强调文艺的审美本质上是作出了主观上的努力的,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说文艺是审美意识形态,对于揭示文艺的本质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文艺是意识形态到文艺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转变,正如原苏联的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到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开放体系的转变一样。上世纪30年代原苏联第一次全国作家代表大会把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定为基本的创作方法。实行起来,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变为惟一的创作方法。后来,为了纠正这种“左”的倾向,原苏联的学者提出了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开放体系,想把浪漫主义、象征主义等创作方法都开放进来。但这种改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学者提出创作方法多元化,才比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那么从文艺是意识形态到文艺是审美的意识形态这条路走不通,我们可以换一条路。我们可以在审美上下功夫。我认为,文艺本质上是一种审美情感,请参看我的《关于建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中心范畴的思考》[11]一文。
说文艺是审美情感是否会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呢?不会的。马克思在写于1851年12月至1852年3月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说:“在不同的占用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4](P611)。情感,在马克思看来,属于上层建筑。审美情感自然也属于上层建筑。蕴含审美情感的文学艺术也必然可以纳入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基本理论之中。
那么,认为文艺是审美情感,会不会陷入唯心论呢?不会的。生活、社会实践制约着文艺家的审美情感。艺术中所表现的审美情感不是无根无由、主观自生的,而是有客观根源的:“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审美情感不是没有对象的空场,它是有相应的对象的。文艺家对“物”、“人”、“事”采取肯定、否定等情感态度,才有审美情感。我们说文艺是审美情感,是把社会生活作为审美情感的客观来源的,这就是唯物论,而不是唯心论。
在中外文艺理论史上,历来有“重形象”还是“重情感”,“重认识”还是“重价值”的论争,而且至今争论不已。关于文艺的本质,可以说文艺是审美情感,也可以说文艺是审美意识。但是说文艺是意识形态,是审美意识形态就说不通了。
综上所述,文学艺术不是具有阶级自觉的理论体系,不是意识形态,不是审美意识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