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础研究成果的专利保护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成果论文,专利保护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技研究的分类有多种方法,其中较常见的方法是将科学研究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三类,在本文中将其简称为“三分法”。按这种方法分类,也有人将基础研究称为科学研究,而将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称为技术研究。对于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成果能够采用专利保护,这一点人们没有异义,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看法却不尽相同,这一问题也日益引起科技界和法学界的关注。现阶段较为一致的看法是基础研究成果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基础研究成果不可能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按我国现行法律,对基础研究成果的保护只能是依照民法给予精神权利的保护,以及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使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获得物质奖励的权利。事情是否真是这样?基础研究成果是否无专利保护的可能?本文对此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看法。
基础研究的任务是发现自然规律及原理。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科学技术统计指南》中对基础研究的定义是:(1 )其宗旨主要是获得自然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新的基本原理性知识;(2 )这种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不考虑特定的或具体的应用。应当说这个定义是较为全面和准确的。但实践中许多人在对待这一定义时常将基础研究的实验和研究工作中的“不考虑”应用目的变为了“没有”应用目的。“不考虑”应用目的和“没有”应用目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其等同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也可能正是由于这一错误认识造成了对基础研究的理解及实际指导工作中的偏差。
如果按“三分法”对科学研究进行分类,较为普遍的看法是基础研究的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研究(也有人称之为理论研究或纯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两类,前者是“对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属于探索性的科学研究”,它以“认识自然,研究自然规律为出发点”,在研究的内容上注重于认识自然界存在的普遍科学规律,所产生的成果是基本原理性知识,其表现形式多为新的理论,但也不排除表现为新的方法或新的物质之类的形式,严格地讲“基础理论研究”与《科学技术统计指南》中对基础研究的定义完全吻合;而后者则属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另一个类别,它是“主要为了达到某一个明确而实际的目的或目标,旨在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研究”,其研究的题目一般来源于应用领域,所研究的对象有较明确的应用背景,在研究内容上则着重于把自然界的普遍规律引伸到对一个具体的应用目标上的特殊规律方面,将理论成果深化和转化,在研究中更注重于解决具体应用课题中的理论问题,其成果的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如产生新的理论,产生新的方法,产生新的物质,产生新的品种,等等,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应用基础研究与前述基础研究的定义是有出入的。应用基础研究与“纯”应用研究以及开发研究的区别在于前者研究的重点仍注重于理论,而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一般不考虑被研究对象的理论问题,而只注重于被研究对象的具体技术解决方案。
我们讨论的有关基础研究的概念只是一个区别性概念,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仅仅是对自然现象、规律的认识,它只能属于发现,这种发现是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利用自然规律针对具体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所得出的成果则可能属于发明,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的成果是以新方法,或新物质,或新品种等形式表现时,这种成果属于发明是毫无疑义的。通过上述对基础研究外延的分析可知这种“利用理论研究的成果针对具体的应用问题所研究”的成果属于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范畴。这里可以得出结论,至少基础研究中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可以是发明,而发明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在基础研究中,“应用基础研究”成果中一部分可以用专利法进行保护,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由于是“发现”则不能受专利法保护。
但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
首先,从前述的基础研究的定义来看,这种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研究工作只是不考虑特定的或具体的应用,而决不是没有应用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并不能排除在基础理论研究课题中具有一些有应用目的或应用背景内容的题目。对于那些有应用目的或背景的基础理论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所产生的结果必然与应用有直接联系,而这种成果已经是一种发明。
其次,众所周知,历史上许多科学家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其主要出发点是为获取知识,追求对自然和谐、完美的理解,满足人类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其动力模型为“知识推动”形式。而在近二、三十年来,虽然在基础理论研究中仍存在着“知识推动”型的因素,但具有重大应用背景、以社会需求为主的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日见增多,产生了大量的所谓“定向研究”课题,使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出现了“知识推动”和“需求引导”两种模式并存的局面,而且可以预料,随着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对基础理论研究的推动将更多的来源于社会需求的引导。这种来源于社会需求产生的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应用背景。对这种有着强烈应用背景的基础理论研究课题本身的研究,所得的结果已不可能仅仅是与应用无关的纯粹的理论。
第三,由于科学与技术的进步,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短,使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如从上世纪中叶发现聚苯乙稀到其获得应用相隔了九十多年,而本世纪五十年代发现聚丙烯等高分子物质后仅相隔了三至五年的时间就已用于生产。当代科学的突破与技术的创新其时间差日益缩短,在一些领域内几乎是平行推进,或者是交错进行。在许多科学研究领域内相当的理论研究项目已很难讲不考虑特定的应用问题了。在当代除了极个别的学科外,几乎找不到与应用无关的学科。以1996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所列的资助项目为例,依笔者的看法,其中完全不具有应用可能的项目不足百分之二十。仅在这一方面就已充分体现了基础理论研究与其应用二者间存在着的密切关系。
第四,近代科技的发展使人类对自然世界的认识远远超过了从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自然界一个新现象的认识,在更多的情况下可能是直接得出对其应用领域和应用前景的预测,尽管这种预测可能是不清晰和模糊的。而且由于科学发现到转化为生产力过程缩短的因素,也会使一些原本是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在极短的时间里发展和转变为一个直接的应用领域。例如在生命科学领域,一个受精卵是如何由单细胞变为成年人的数万亿个细胞,这样一个纯粹的基础理论研究学科,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已成为一个有着广阔应用前景的基因工程学。而1997年的重大发现“多莉”羊的问世,带来的是产生了一个新的应用工程——“克隆工程”。因而在当代,许多基础理论研究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对某种客观规律的单纯认识这一阶段,而是在认识这种规律的同时(至少是在不长的时期内 ) 已对其可能的应用就有了初步的预测。仅这一点而言已经可以使某些新发现同时成为一种新的发明。
通过讨论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代基础理论研究已不再是单纯的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理解。由于科技进步使相当数量的基础理论研究的本身已成为认识与理解自然,以及利用这一知识对客观世界进行改造的集合。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可以这样认为:当今,对相当部分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而言,发现与发明表现了研究成果这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如同一枚硬币的两个不同的面一样,谈到基础研究是发现时,是注重“它是什么”,而谈到基础理论研究的发明时,是注重“它可能能做什么”;在涉及一项基础理论研究的研究成果的理论问题时,即在发表论文时,强调的是其发现的一面;涉及到这一基础理论研究的专利申请时则要强调其发明的一面,当然在这一阶段的专利申请只能是一种“方法专利”,而且是一种通过预测而产生的比较“粗糙”的方法专利,但不能否认这一专利将是由这一基础理论研究所可能产生的专利“族”中最“基本”的和最“原始”的专利,但随着应用研究的开发和深化,可能会使这一很“粗糙”的专利衍生出新的“子”专利,并在这些专利的基础上产生出新的方法、或生产工艺,或新的具体的产品。
在本世纪的三十年代,Chester.F.Carlson 发现了静电复印原理,显然这属于基础理论研究的领域。虽然直到这一原理问世的十年以后仍有个别科学家认为这一原理没什么用途,但Chester 在业余时间仍坚持进行研究工作,1938年10月他成功的利用静电复印原理在金属板上获得了图象。而可适于商业使用的静电复印机的研究和开发工作也一直在继续,1949年出现了第一台商业用复印机,直到1959年,施乐914 型复印机推向市场标志着静电复印机在社会被广泛使用的开始。由这个例子可见,从静电复印术基础理论的问世到社会的应用中间相隔了近二十年的时间,但静电复印术原理自问世起,发现者可能已预感到它的应用领域,因为早在上世纪未照相术就已问世(Chester 在其业余时间内一直从事着这项工作的研究)。假定在三十年代Chester 想就静电复印术的原理这一基础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他可以用他所预感的应用领域和具体的静电复印原理去申请一个用静电复印的技术进行图像复制或印刷的方法专利,凡熟悉专利知识的人士都知道,这一专利申请是完全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从这一例子可见用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申请专利,用专利法来保护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的前提是充分的(当然在这一假定中也有一个实际问题,即Chester申请专利是否必要, 因为专利的保护其最长也不过二十年,这个例子中从其基础研究完成到应用经过了接近二十年的时间,这样的专利保护似乎是不必要的)。关于基础研究专利保护的必要性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短,而且这一趋势愈加明显,这使基础研究的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时间,以至于获取适当收益的期限小于或远远小于专利的保护期限,因而基础研究受专利保护的必要性是存在的,或者说科技发展的本身已为基础研究获得专利保护的必要性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和从事科研管理的人员(特别是对于科研管理人员中的决策者)而言,也有一个采取何种具体措施进行专利保护的策略问题。从后一种意义上来讲,对一个具体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而言也就有了一个专利战略的问题(而这一问题已超出了本文要讨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