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优惠政策论文,启示论文,国外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
1.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及方式
国际上用于支持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既重视科技开发,又重视将科研开发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其具体做法主要有:一是税法规定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开发企业和生产企业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的《研究开发经费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凡是研究开发经费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均可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税金;澳大利亚规定,对盈利必须纳税的企业,可以按应纳税额=(利润总额-科技开发投入)×150%×40%(税率)纳税,这一政策相当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投入的60%部分,可以通过税收优惠得到补偿;二是普遍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以加快技术设备更新;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销售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三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及培训费和有关技术革新投资计划资金等方面。总之,发达国家对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方式是形式多样和全方位的,贯穿于科研开发活动的整个过程。
2.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
目前,发达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优惠政策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三种。企业所得税属于效益型税种,最能体现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拉动效应。因此发达国家都将企业所得税作为对高新技术产业优惠的重点。如日本规定,当企业或研发机构的科研经费的增加部分超过以往的最高限额时,可按增加部分的20%抵免所得税。美国的“经济复兴法”曾规定,凡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超过前三年平均值的,可按超过部分的25%抵免所得税。随着增值税的广泛推行,许多国家在流转税领域也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如不少发达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典型的实例。采取这一做法虽然会导致增值税税基缩小,财政收入减少,但是能够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在更高的层次上促进财政收入的增加。另外为提高科技从业人员的积极性,许多国家都在个人所得税上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对非本国居民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3.注重构建科学、合理与高效的科技税收优惠运行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同样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很多发达国家在运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时,逐步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即由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然后将这些政策推向市场,由市场引导和选择企业对科技进行投入,企业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后,规模与效益得到提高,竞争能力增强,导致实现税收增加,回报社会,也就是政府——市场——企业——政府(社会)的运行模式。同时,税收优惠并非无限制的使用,许多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其科技税收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规划与序列,将有限的税收优惠运用到亟需发展的行业与领域,特别是科技制高点领域。
二、借鉴国际经验,改革与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的构想
1.完善、健全与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税收法律体系
加快有关科技税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科技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并创造条件尽快对科技税收优惠实施单独立法。从长远角度考虑,国家应制订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全面性的法律《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本法》,并根据这一法律的要求,对目前零星散布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结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新形势,对科技税收政策实施单独立法,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优惠的目标、原则、方式及其具体措施、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庞杂与混乱的弊端,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另外,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应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和地方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中央可以集中对基础科学、国家重点技术开发及主导性产业给予税收支持,地方则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效益较为明显的技术开发项目予以扶持,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的划分,以提高行政效率。
2.科技税收政策应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给予系统完整的扶持
首先,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回报的特点,因此科技税收的优惠重点应放在补偿和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将目前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试验阶段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科技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具体而言,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扩大研究开发经费超额扣除政策的优惠范围,取消现行政策中“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的不合理规定,规定只要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都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受惠企业因当年亏损或盈利部分不足以抵扣规定扣除额的,可在五年内结转使用,从政策上鼓励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
其次,针对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中对人力资本激励措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健全和完善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改革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最为直接和彻底的办法是比照软件行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在过渡期内,建议较大幅度地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其次是强化对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措施。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同时,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且将这一政策规定的实施扩展到企业的范围,鼓励和提高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3.调整完善现行的科技税收制度,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1)增值税方面的完善。
“生产型”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产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人所共知的事实,最终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是增值税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但是当前限于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在增值税尚未实施转型之前,建议在增值税条例中增加特定扣除项目的条款,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用于科技开发、研制与试验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允许分期分批实施抵扣。鼓励企业更新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同时应根据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考虑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作为实施此项政策的过渡措施,目前可对企业购入和自行开发的科技成果费用中所含的税款,比照免税农产品与交通运输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进项税额,以减轻高科技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完善
首先,需要完善现有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科技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成果转向对高科技企业成长时期或重大技术攻关、重大市场开拓等关键环节和阶段的税收优惠与扶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税收鼓励措施,为保证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应考虑建立科技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并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适时予以优惠。对最终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将资金挪作他用的,必须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追回所给予的优惠。
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现实的国情,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具体税收优惠方式。改变以往单纯的税额减免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增加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运用。做到税基减免、税额减免与优惠税率三种方式相互协调配合,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具体做法包括:①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实施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特别折旧扣除。②对从事科技开发的投资与再投资实行投资抵免政策,允许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缴所得税,提高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积极性。③准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如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新产品试制准备金以及亏损准备金等,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等方面,并将这些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上述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均允许亏损或微利企业在规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以充分体现“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改变过去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只注重区域性的状况,统一开发区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分企业的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对所有的科研单位与项目一视同仁,保证高新技术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科技税收优惠必须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保持一致,确定重点扶持的对象,优先鼓励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并能使生产效率显著提高的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项目的发展。具体而言,当前在保持对高科技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同时,应加大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力度,对科技投入达到一定数额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与高科技产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以尽快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弥补风险”的原则,及时加以调整,以避免出现僵化。这方面应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税率和其他优惠措施要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随着其收益的逐渐增加或其产品、成果已不属于高新技术的范畴,应及时恢复按照正常税率实行征收。这样做的结果既可以促使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力,又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收优惠的滥用,达到公平与效率并举的双重目标。